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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奇臺縣碧流河鄉農民用水戶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碧流河鄉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供水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實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獨立核算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以用水戶為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農業供水服務,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和節水高效。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碧流河鄉人民政府和奇臺縣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體指導和幫助,接受奇臺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業務工作。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碧流河鄉政府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范圍。
1、全面負責協會轄區內灌溉工程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供水調度。
2、負責供水到戶工作,向用水戶供水并公開水費、水價、用水方量。
3、為用水戶提供與水利及灌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以斗渠渠系水文邊界為基礎組建,在此范圍內的受益農戶戶主經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會員,協會成立時申請入會的農戶,今后在申請入會時,必須按規定補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設和管理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本渠系范圍內用水戶;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1、用水戶提出申請;
2、協會執行委員會或籌委會審查通過;
3、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用水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
3、向協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按用水量交納水費;
2、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遵守協會各項規章制度;
3、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執行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并交回會員證,退會農戶不再享受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相應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設七個用水組,為:東戈壁用水組;永豐渠村用水組;洞子溝村用水組;塘坊門村用水組;南溝村用水組;皇宮村用水組。用水組灌溉區域的劃分一般以斗農渠水文邊界及行政村管轄區域為基礎。
第十五條各用水組通過灌溉區域內所有會員參加的用水組會議選舉產生若干名代表。根據用水量、灌溉面積的'大小,兼顧地理位置,每個用水組由一名用水組首席代表(組長)、2名副組長(其中一名副組長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員擔任)、財務人員及若干名委員組成的用水組委員會。委員由代表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委員會領導本用水組的其他代表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用水者代表同時也是用水組的管水員,其主要職責是:
1、參加用水者代表大會,執行用水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2、制定和上報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負責本用水組的灌溉調度,平衡用水戶之間的利益,協調解決用水組內的水事糾紛。
3、根據協會的工程維修計劃和要求,組織本用水組用水戶做好內部灌溉工程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4、負責或協助協會做好本用水組水費的收交工作。
5、及時反映用水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用水組的會員大會是用水組的決策機構,其職責為:
1、選舉本用水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員)。
2、審查和通過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
3、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審查和決定本用水組工程維修和集資興建灌溉設施的方案。
第十八條用水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例會,如果用水組內有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用水組會員特別會議,特別會議的職權與例會相同。
第十九條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辭職,需事先寫出書面申請。首席代表辭職由執委員批準,用水者代表辭職由用水組會員會議批準,在未得到批準之前,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組會議補選。
第二十條由各用水組的代表組成本協會的用水者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產生11名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員8名,主席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員實行分工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委員(用水者)代表大會。
其權利是:
1、選舉和罷免執委會成員;
2、決定執委會成員的報酬;
3、審查、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各項工作計劃、用水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4、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5、審議通過或修訂協會章程;
6、劃分協會用水組;
7、負責制定用水組的運行規則。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或者2/3以上的正式會員代表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協會代表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贊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匯報工作;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聘用協會工作人員;
4、制定與執行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工程維護,財務收支計劃及其他工作計劃,提交委員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
6、全面負責本協會管理范圍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擔資產的保值責任。
7、負責協調本協會內外部關系。
8、負責調解和處理灌溉中的水事糾紛。
9、任免用水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執委會成員必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會經驗及組織領導能力,具備一定的農業灌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熱愛灌溉事業,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勤奮敬業,群眾威信高,全心全意為用水者服務。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委會委員候選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優秀人員可適當放寬)。執委會成員辭職,需先提出申請,經用水者代表大會批準,在批準前應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執委會成員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者代表大會補選。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協會高效、有序地運轉,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協會在鄉政府農民用水者協會領導小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支持、監督、保證用水者協會按章辦事,協調各方關系,調節處理用水者協會報告的水事糾紛,領導小組成員不在用水者協會領取報酬和報銷費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水費。
2、政府資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本協會《水費收繳辦法》收取水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屬建筑物工程為本協會使用的固定資產,依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協會制定的《工程管理規定》予以管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提出修改意見,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協會在1/2以上會員代表提出解散意見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八條執委會提出的終止協議須經代表大表決通過,并報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后的活動,進行資產移交。向資產監管單位辦理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進行資產移交。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會員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八章監督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接受供水單位、鄉下府及有關部門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對工作卓有成效的會員及工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對不履行章程中規定的會員義務的會員,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員給予處罰。處罰分為以下幾種:限期恢復或改正,賠償損失,減少供水,停止供水,罰款,送司法部門處理等。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xx年10月13日召開的用水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協會執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農民用水戶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本協會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供水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本協會實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獨立核算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用水戶為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農業供水服務,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和節水高效。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水利局及水管站的具體指導和幫助,接受縣級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業務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1. 全面負責協會轄區內灌溉工程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供水調度。
2. 負責供水到戶工作,向用水戶供水并公開水費、水價、用水方量。
3. 代用水戶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4. 為用水戶提供與水利及灌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以渠系(支、斗渠)水文邊界為基礎組建,在此范圍內的灌溉用水戶為本協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是本渠系范圍內的用水戶;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用水戶(個人)提出申請;
2. 協會執行委員會或籌委會審查通過;
3. 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用水權;
2. 選舉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
3. 向協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按用水量交納水費;
2. 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遵守協會各項規章制度;
3. 節約用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用水者)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選舉和罷免執委會成員;
2. 審查、通過執委會的各項工作計劃、用水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3. 審查執委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4. 審議通過或修訂協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執委會決定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會員代表向執委會提出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臨時召開。
第十三條 執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執委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2.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聘用協會工作人員;
4. 制定與監督執行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5. 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工程維修計劃、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它工作計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
6. 全面負責本協會范圍內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擔資產的保值責任;
7. 負責協調本協會內外部關系;
8. 負責調解和處理灌溉中的水事糾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員交納的水費;
2. 政府資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協會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本協會《水費收繳辦法》收取水費。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資產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執委會所有。
本協會章程和制度旨在為會員提供有效的農業供水服務,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和節水高效,同時保障協會的規范運行和良性發展。所有會員應遵守本章程,共同維護協會的權益和利益。
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本協會名稱為“XXX農民用水戶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供水管理的群眾性社會團體,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以用水戶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農業供水服務,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和節水高效。
第四條 本協會的監管和指導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接受財政、農發、水利、民政、工商、物價等部門的監管和業務指導,切實做好業務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業務范圍
1. 全面負責協會轄區內灌溉工程的運行、管理和供水調度。
2. 負責向用水戶供水并按會員代表大會批準的水價收取水費。
3. 代用水戶向供水單位(公司)繳納水費。
4. 為用水戶提供與水利及灌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本協會以渠系(支、斗渠)水文邊界為基礎組建,在此范圍內的灌溉用水戶為本協會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是本渠系范圍內的用水戶。
2.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1. 用水戶提出申請。
2. 協會執行委員會或籌委會審查通過。
3. 協會執委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權利
1. 用水權。
2. 選舉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
3. 向協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 按用水量交納水費。
2. 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遵守協會各項規章制度。
3. 節約用水。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執委會遞交書面報告,并交回會員證,退會農戶不再享有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討論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相應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最高權力機構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用水者)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選舉和罷免執委會成員。
2. 審查、通過執委會的各項工作計劃、用水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3. 審查執委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4. 審議通過或修訂協會章程。
5. 負責制訂用水小組的運行規則。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執委會決定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會員代表向執委會提出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臨時召開。
第十五條 執委會
執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包括: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2.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聘用協會工作人員。
4. 制定與監督執行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5. 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工程維修計劃、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它工作計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
6. 全面負責本協會范圍內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擔資產的保值責任。
7. 負責協調本協會內外部關系。
8. 負責調解和處理灌溉中的水事糾紛。
第十六條 執委會主席
執委會實行主席負責制,本協會執委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主席負責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實行分工負責。
第十七條 執委會成員
執委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會經驗及組織領導能力,具備一定的農業灌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 熱心灌溉事業,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勤奮敬業,群眾威信高,全心全意為用水者服務。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執委會成員選舉
執委會成員通過用水者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協會工程、財務管理人員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員交納的水費,協會的管理費按規定額度在水費中提取。
2. 政府專項撥款。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
1. 本協會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本協會《水費收繳辦法》收取水費。
2.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資產監管部門的監督。
3. 本協會的渠系及其附屬建筑物工程為本協會使用的固定資產,依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協會制訂的《工程管理規定》予以管護。
4.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5.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財務具體規定
1. 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2. 協會按照良性運行原則,建立盈虧平衡成本核算體制。
3. 協會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并保持穩定性,在財務人員變動時應事先辦好審計和財務交接手續。
4. 協會的現金支出憑證,除需要有經辦人簽字外,還必須有財務負責人(執委會成員兼任)或其授權人簽字。嚴格控制開支,緊縮管理費支出。
5. 水費收入和其他收入,以開出的財務票據留存聯作為入帳憑證及時入帳。
6. 按照財務主管部門要求,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盈虧、毀損的凈收入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內收入。
7. 對政府專項撥款必須按國家或上級供水部門規定的項目預算范圍列支,專款專用。
8. 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交財務報告。
9. 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憑證、帳薄和資料等建立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 水費征收和管理使用
1. 正常灌溉水費征收:水費征收單價以政府批準、物價部門監審核定的水價作為參考,通過協會協商議價的價格執行。
2. 超計劃灌溉用水水費征收:用水量超過計劃分配指標的,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征收水費制度。
3. 水費征收實行開始灌溉前預繳,全年灌溉結束后統一結算的辦法。
4. 對于水費收取率低于額度的用水戶,長期拖欠水費或拒交水費的用水戶,按本協會獎懲制度,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征收滯納金、暫緩供水、停止供水等處理措施。
5. 收取的水費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建賬,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6. 按規定留存協會的水費使用范圍包括:協會管理人員的工資或補助費、旅差費、工程管護費(包括工程小修、維護、渠道清淤、小型設備材料維修等所需經費)、協會使用水費的開支情況要定期向會員公布,做到賬務公開,民主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條 章程的修改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執委會負責提出修改意見,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終止
協會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清算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理后應及時向資產監管部門辦理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進行資產移交。
第二十六條 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會員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
本章程由協會執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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