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昂素鎮農機協會章程
昂素鎮農機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昂素鎮農機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昂素鎮境內的小型拖拉機、拖拉機變型運輸機、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以及其它類型農業機械的所有者、使用者自愿組成的農機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教育廣大農機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遵守國家關于農機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提高農機安全生產系數,開展互濟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積極向他們提供技術服務,努力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農機事業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本團體的業務主管機關是鄂托克前旗農機局,登記管理機關是鄂托克前旗民政局。本團體接收旗農機局的業務指導,接收旗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在昂素鎮。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業務范圍
(一)協助職能部門開展農機安全宣傳和安全檢查工作,貫徹執行有關農機安全生產各項政策法規;組織會員交流安全生產經驗,指導會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消除安全隱患,保障農機安全生產。
(二)開展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指導等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幫助會員解決農機引進、推廣和使用中的問題,提高經濟效益。
(三)開展對特別困難會員的濟助活動。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機所有者、使用者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會員調解農機購買、使用中產生的糾紛,盡力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章程,并從事農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被工商行政管理確認的均可參加協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和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二)從事農機服務或參與經銷活動的人員;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效《駕駛證》、《行駛證》的小型拖拉機或拖拉機變型運輸機、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等農機所有者、使用者。旗、鎮從事農機管理、監理、培訓、推廣和熱心本會工作的人員,可應聘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團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對理事會成員有提出批評和撤銷意見的權利;
(六)自愿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形成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一次性交付);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法經營,依法交納稅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將會員證交理事會,會員如果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經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協會必要時可特設首席會長,協會啟動期間暫代替理事會職權,與其有同等職權,還可聘用名譽會長,為協會正常發展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較大影響;
(三)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首席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機構開展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拔款或屬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建立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或常務與日俱增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宜。清算期間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8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較大影響;
(三)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首席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首席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機構開展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拔款或屬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建立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或常務與日俱增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宜。清算期間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8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昂素鎮農機協會章程】相關文章:
張營鎮養兔協會章程08-12
昂素鎮新農村新牧區建設情況匯報提綱08-12
養豬協會章程08-15
企業協會章程07-20
裝飾裝修協會章程08-23
鄉養豬協會章程08-24
某鎮農機安全生產動員講話08-24
農機協會揭牌儀式上的講話08-15
計劃生育協會章程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