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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會制度在清末實驗的反思
地方議會制度在清末實驗的反思地方議會制度在清末實驗的反思口刁振嬌,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
清末,面對嚴重的民族危機,一切不甘亡國的中國人開始對本國傳統的專制制度進行反思,并對其價值產生了懷疑,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與那些強國聯系在一起的民主制度。身處王朝更迭期的清廷統治者,面臨著風云變幻的國內外形勢,也在尋求自救的途徑。地方議會制度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粉墨登場了,開始了其在中國的第一次實驗。用西方議會制度的標準來衡量,諮議局不能算是一個現代的地方議會,但在中國,它畢竟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新鮮事物——一個民選的代議機關。它的出現標志著近代中國已經朝著民主的方向發展了,中國民眾藉此機會初嘗了參政的滋味,并且為民國初年議會制度的構建與實施,以及今天的民主政治建設留下了諸多的反思。
對議會制度在清末傳播的反思
從議會制度在西方的土壤上產生、發展和成熟的漫長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西方的議會制度并不是一項孤立的制度,而是西方資本主義歷史發展情境下的產物,并逐漸成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核心內容。議會是“民意”的代議機關,行使立法權,維護人民利益,在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的同時又相互合作,追求著共同服務于人民與國家的最終目的。法律論文 議會制度功效的發揮是以政治、經濟、文化等其他條件的存在為基礎的,并不是隨時隨地可以移植或嫁接的。但在這一制度傳人中國時,卻丟失了其最初的“委任”與“被委任”的社會契約性質,直接與官派的進行議事、備皇帝顧問的官署制度和鄉、里依靠宗法的自治制度相對應了。而且,近代中國對西方議會制度的發現,更多的是對其效能的發現,把其作為一個救國富強的工具,并據此決定仿效這種制度,而不是由于自身民主制度發展的需要。于是,西方在民主化過程中緩慢成長起來的議會制度,就這樣結合著中國傳統的文化特色,在中國沿著一條特殊的邏輯,開始了其東方之旅。議會思想在中國的理解與傳播已經如此扭曲,那么議會制度在中國進行實驗的過程和結果就可想而知了,即使不謬以千里,也是弊病百出。最后可以發現,我們“在放棄昔日的體制所能提供的良好東西的同時,并沒有獲得現實的體制可能給予的有益東西”。
對議會制度在清末實驗過程的反思
在各種力量的推動下,光緒三十四年(1908)六月,清政府頒布《資政院章程》、 《諮議局章程》與《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隨后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了諮議局議員的選舉。1908年開始的諮議局議員選舉,標志著議會制度在清末實驗的開始。諮議局議員的選舉雖然是地方性的選舉,但卻是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次全國范圍內的民選活動。宣統元年(1909)九月,全國除新疆由于偏遠暫緩外.21個省諮議局同時開議,至辛亥革命爆發,諮議局運行不到3年。
1.對諮議局議員選舉的反思
考察《諮議局章程》關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積極條件的規定即可發現,這些規定有著非常明顯的缺點,選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了諸多的限制,諸如:年齡要件:性別要件:必須具有本省籍貫:財產、教育程度、資望、名位要件;居住期限要件,等等。那么,清廷想通過選舉章程賦予哪些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呢?如亨廷頓所言, “選舉制度和議會制度的發展,為中等階層的政治參與提供了途徑,同樣也促進了至少是短期的政治穩定。”面對內憂外患的重大危機,清政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政治改革,正是為了追求政治的穩定,通過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積極條件的規定,其所照顧的正是中等階層的參政要求。清廷想“重建與傳統士紳聯系的紐帶,同時也將新的商人階層、新知識分子吸納到政治體系中來”,企圖創造一個多元的、均衡的選民團體,兼顧新舊社會成員的參政要求,以免政治參與為某一特定身份者所把持,最終達到維持其政治統治穩定的目的:由于諮議局章程的種種限制,諮議局議員的選舉有民主政治的外觀,但缺乏民主政治的實質。章程對財產、教育資格等條件的限制剝奪了廣大群眾的選舉權,使諮議局的選舉沒有了群眾的參與和支持。即使在享有選舉權的有產階層中,政治參與仍是有限的,只有極少數士紳的參與,大多數選民即使有參與也是被動員參與。 “人民在這次空前的大選中是茫然的,對政治有興趣的只有極少數”的士紳,而士紳們的“造型是半傳統半現代性的,他們有求變的觀念,但自身的利益優先”。正如帕特南( Robert. D.Putnam)所言, “制度構建政治,通過構建政治行為,構成制度的規則和標準操作程序在政治運行中打上了自己的烙印。”
當然,全面而理性地反思諮議局的選舉,我們也不能不承認,盡管這次選舉有著種種不盡如人意之處,但畢竟它是數千年來的一次創舉,是中國歷史上民眾參與政治的第一次。
2.對諮議局運行的反思
從性質上來說,清廷并未將諮議局界定為權力機關,而是“采取輿論之所”, “官治之輔助機關”,但是不管怎樣,諮議局是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其內部組織、任期、補缺、改選、辭職、會議程序、表決辦法等,均基本符合一個地方議會的精神。法律論文 雖然并不具有獨立的立法機關的地位,也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權,但諮議局有權議決本省應興應革事件,議決本省預算、決算、公債、稅法和義務增加事項,議決本省單行章程規則增刪修改事項和權利存廢,還有權質問行政事件,呈請資政院核辦督撫侵權違法,呈請督撫查辦官紳納賄違法等權力。毫無疑問,諮議局已經擁有了一定的立法權和監督權。它的成立,為清末立憲人士提供了一個短暫、合法的舞臺。
1908—1910年,各省諮議局基本上運衍了兩年多,大多數省份都召開了4次會議。以江蘇、浙江、湖南等省為例,諮議局開議前議員們熱情極高,積極準備議案,對諮議局的運作充滿了期望。第一年度會議之后,議員們的提議熱情有所減退,但議會的經驗則有所累積,比第一年更加成熟。所審查的議案,不論是對行政官員的糾舉、財政預算的調整、教育及地方自治議案的審議,還是對行政機關的各種監督都有愈加嚴厲的趨勢,而以宣統三年各省的預算案達到了最高潮。以江蘇省為例,江蘇諮議局為維護其代表民意審查預算的地位,不惜以辭職相向,顯示了議員們不但了解身為議員所享有法定職權的內涵,更明白選民對其行為的期望。而江蘇省的民間團體,尤其是預算維持會對諮議局的堅強支持,也證實了民間的這種期望。同時,我們也發現諮議局雖然依照章程享有法定職權,但其職權的行使受到了督撫的種種鉗制。諮議局具有立法的職能,可以制定并通過地方性法規,但督撫有權對該法規是否執行進行裁奪,實際上就使諮議局立法職能的發揮受到限制。諮議局享有預算權、決算權,應該有權對政府的年度收入和支出進行事先控制,并對政府的賬目審核進行事后控制。但要真正發揮這一功能,諮議局就必須是一個真正獨立的立法機關。在獨裁的政治制度下.諮議局顯然不具有與行政官廳相抗衡的獨立地位,這就限制了諮議局職能的發揮。諮議局運行兩年以來,所議不少,但真正能夠發揮作用的議案實際不多。
但是,我們不能用理想目標的達成和終極成果的實現,來苛求一個歷史過程的發軔。時賢有論指出, “中國積弱之最大原因,在于牢守二千年來相沿之專制政體。而不變專制政體之最大壞處,在于官吏有無上之權威,人民不獲些微參政之權利。地方一切公事,任令官吏把持顛倒、混淆黑白。而地方人民屈伏于官吏積威之下,雖至騷擾已極,而猶忍氣吞聲,曾不敢與之稍抗”。從諮議局開始,民眾有了介入政府決策的機會。盡管諮議局的運作難以與今天之地方議會相提并論,但正如湯因比(Arnold J.Toynbee)在《文明經受著考驗》中所說: “在一種文化沖突中,一旦在被沖擊的社會防衛中打開了最小的缺口,一個事件就會不屈不撓地繼續引發另一事件。”民國初年的省議會便是對諮議局的繼承與發展。
從歷史的眼光來看,諮議局的真正意義在于其對民主制度的傳播。諮議局議員們以“民意之代表”自居,以諮議局這一合法機構為平臺,討論省政國事,攻擊清廷在制度、人事、政策方面的缺失,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議,喚起民眾的政治意識與不滿情緒,進而鼓勵人們投入不同的政治活動之中,并親自領導和參與了全國范圍的國會請愿運動,其對于政治動員在不同程度上發揮了促進作用,對全國的立憲運動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議員們同清王朝的斗爭,牽制了清政府在地方上的權力運作,愈發爭取到更多的社會輿論的同情和支持,從而擴大了自身的政治影響,并進一步集結了一大批反清力量,在最大程度上孤立了清政府。部分議員以其剛正不阿、清正廉潔和為民請命的形象,令中國政壇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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