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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與人的主體地位
自20世紀末以來,由于人類面臨日益嚴重的各種“生態問題”,因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備受人類關注的熱門話題。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和發展觀,也日益深入人心,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一種社會發展戰略付諸實踐,這是人類社會文明進程中的質的飛躍。但就目前情況看,對可持續發展內涵的理解仍不盡一致,甚至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如人在可持續發展中的地位問題。這就直接關涉到如何把握可持續發展觀的本質以至能否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一、人在與自然關系中的主體地位
所謂人的主體地位,是指人在與自然界關系中的一種位置,即在這種關系中,人是主體,自然界是客體。人與自然界之間的關系是相當復雜的,有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層次,“主—客”關系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方面,但不能涵蓋人與自然界關系的全部。因此,人與自然的“主—客”關系的確立也是有范圍的,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
一般地說,人與自然界的關系可以從兩個角度加以確證,一是從存在論(事實)的角度看,人與自然界中其他存在物(生命的、非生命的)一樣,同屬于自然生態系統構成中的一份子或一個組成部分,人與其他自然存在物就是一種“平等”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人與其他自然物之間難以區分誰為主、誰為客關系。二是從價值論(價值)的角度看,人類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特殊屬性,具有其他存在物所不具備的自主性、創造性,人源于自然而又超越于自然,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為認識、利用和改造的對象,使直接的自然物或被人改造過的自然物為人所用、為人服務。同時,人還具有認識和改造自身的自覺性和能力,也就是在人類針對自然界的有意識、有目的活動中,對自然界的積極改造和對人類自身的自覺改造是一致的,在改造自然中使人類自身得到改造。“自覺地”改造自身與“積極地”改造自然兩者之間相互作用、互為因果、相輔相成,進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共生與互利。可見,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人的主體地位主要是在“價值論”的意義上構成的“主—客”關系中得到確證的。但是,人的實踐和自然科學研究證明,即使是在“存在論”的意義上,人類的活動也表現出一定程度的主體性,“由于人類在地球上的活動非常廣泛,不斷地改變或影響地球的自然環境,已經成為生物生態系統中的主導性生態因子”[1](P43)。
概而言之,在人與自然關系中,人的主體地位的內涵主要表現為:(1)人依據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積極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實現主體客體化;(2)人通過實踐活動將外在于人的自然“內在化”以充實、完善和發展人自身,實現客體主體化;(3)人的主體地位的實質在于人是目的。
就人與自然關系的本質而言,人具有目的價值,自然界具有手段價值。因為就人類而言,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正確認識與有效地處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要,作為最終的價值取向和評判標準。當然,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們活動面前確證它存在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獨立于人而存在,它具有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和本質。但是,自然界的存在及其規律的“價值”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所賦予的。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規律對人作為目的及其實現有制約作用,也就是說,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為所欲為”,必須承認自然界的真實存在,尊重自然規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規律之所以有價值,就在于它為人的生存及其發展提供了條件,為人的活動服務,為人的目的實現服務。這就是人的主體地位的基本涵義,也是人與自然之間“主—客”關系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規定,正是人的主體地位確定了人與自然關系的性質,確定了人的活動和自然界作用的范圍。
二、可持續發展觀的本義
人類社會發展至今,從發展觀上認識和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存在著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三種基本觀點:一是傳統發展觀的“人類中心主義”觀點,這種發展觀把社會發展僅僅歸結為單純的經濟水平和經濟標準,偏重物質財富的增長而忽略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僅僅把自然界作為人類獲取生存與發展的物質資料的源泉,作為人類“征服”、“改造”的對象,沒有看到自然界對人類活動的限制和人類對自然界依賴性的一面,對人在自然界中的主體地位給予不恰當的夸大或歪曲,這是造成今天人類面臨諸多“生態問題”的根本原因。關于這一點已獲得全球性共識。
二是“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這種觀點主要是針對傳統發展觀及其導致的“生態問題”而形成的。“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的主要理論支持是“深生態學”理論,這種理論認為,人以外的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內在價值”和“自身利益”,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物種都是“平等”的,人只是“生態系統”中的一份子,自然界的“普通公民”。“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的積極意義在于,它從根本上否定了“人類中心主義”關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狹隘觀念,但同時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體地位消解了。因此,“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必須面對人類要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環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論困境和實踐難題。三是可持續發展觀。在時間的維度上,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和“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的形成都是對傳統發展觀及其負面效應反思的結果,但它們對待“人類中心主義”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前者是辯證地否定而后者則是徹底的否定。在可持續發展觀看來,以“人類中心主義”觀點為其理論基礎的傳統發展觀,把人類凌駕于自然界之上,以自然界的“立法者”自居,認為人在自然界面前可以為所欲為地“征服”自然的觀念是非科學的、不可取的。但是,傳統發展觀注重經濟發展和物質財富的增長,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這一點又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它作為人類認識和處理人與自然之間關系中的一個邏輯的“必然”環節,作為人類社會發展觀念形成中的一個歷史“必經”階段,既有它存在的理論根據,也一定有它體現價值的歷史作用。
可持續發展觀對“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也是采取辯證否定的態度,一方面充分肯定“非人類中心主義”關于人的生存與發展同大自然中其他物質、生命共同體及生態系統的存在方式和客觀屬性息息相關、緊密聯系的觀點,認為強調這一點有利于人類科學地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擺正人類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樹立尊重生命、善待自然、自覺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及良性運行的環境意識和倫理責任感,這是人類的生存與人的全面發展所必需的。另一方面,認為“非人類中心主義”把人降低到自然界其他物種的水平,根本否定人的主體地位,這是不能接受的。誠然,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但要正確認識和科學地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兩點,一是如何使人與自然關系達到和諧?二是實現兩者和諧的目的是什么?
這里可以有兩種和諧的方式及目的:一種是“非人類中心主義”(消極的和諧)觀點主張的人與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樣,在各種自然力(包括人在內)的相互作用中“自發地”達到和諧,因為在人類出現之前的自然界自身的演化就是如此。這種方式是把和諧本身作為目的,即和諧的目的就是為了和諧而與人無關。另一種是可持續發展觀(積極的和諧)主張的,在確證人的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人的主體性(即人在與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中表現出來的積極性、自主性和創造性),通過人的能動活動“自覺地”實現和諧。在這種和諧方式中,和諧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人的合理生存和人的全面發展,才是人與自然和諧的最終目標和目的。而且,可持續發展不僅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還要實現人類自身代際之間和代內的和諧、持續的發展,即當代人(或一部分人)的活動不能破壞或損害后代人(或另一部分人)的生存環境和生存能力。可見,可持續發展中既包含和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也包含和處理人與人的關系,人類社會發展的實踐一再證明,在人類發展中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之間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而且人與自然關系問題的背后往往隱藏著起支配作用的人與人的關系。“非人類中心主義”觀點把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實踐排除在其理論視域之外,只是“存在論”、“泛自然主義”地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不可能透過表象的“自然問題”把握具有本質意義的“人的問題”,因此不可能科學地回答人與自然和諧的本質和目的。
可持續發展觀是以人為主體的辯證發展觀,它克服了“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在人與自然關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學、合理的成份而確立的更科學的發展觀。從方法論層次上看,“人類中心主義”發展觀的缺陷,不是它看重人的需要、人的利益和人的實踐能動性,而是它沒有擺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與自然的關系,看成是“主—仆”關系,未能重視和恰當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對人的價值和意義;而“非人類中心主義”發展觀的偏頗之處,也不在于它強調自然界的價值和意義,而是從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體性和人在與自然界關系中的主體地位,把人與自然的關系看成是“主—主”關系,對自然物進行“擬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的理解,在所謂“平等”原則下徹底否定了人之為人的本質屬性。這樣一來,人與其他自然物可以不分彼此地稱兄道弟了。與前兩者不同,可持續發展觀把人與自然的關系放在“主—客”關系的框架內進行分析理解,認為人與自然是在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規定)中分別獲得了主、客體的地位、作用。這里,人與其他自然物不同之處在于,人除了與其他自然物構成主、客體關系外,人類內部的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也構成主、客體關系,正是在這個意義說,人有“內在價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價值”,即屬人的價值。
三、人的主體地位與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突出人的主體地位、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這幾個關系可以分為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
1、在認識的層面上。
第一,正確認識目的與手段的關系。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義是指可持續發展(包括人與自然關系和諧、人與人關系和諧及社會諸方面的和諧發展)的目的和對達到此目的具有價值意義的手段。那么,人與自然關系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與手段關系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呢?在終極、抽象的意義上,人是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可持續發展的本質就是人的全面發展,自然界則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基本手段、條件;從當下、具體的角度看,在實現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人與自然關系,則表現為互為目的手段的關系,即人們活動(認識和改造自然或認識和改造自身)的目的所指,有的是為了人的某種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為了保護自然以維護生態平衡而轉變人的某些觀念或對人的某些物質欲求進行限制。正是人與自然之間在具體時空中的互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類得到發展,也使自然環境得到保護,進而實現自然界演化與社會發展的和諧與持續。正是人對自然在具體時空中的互為目的手段關系,構成了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是人對自然物負有道德責任的現實基礎,也是“環境倫理”的存在根據及其作用范圍和限度。必須指出,當保護自然、維持生態平衡作為目的時,這個“目的”仍然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這個終極目的的“手段”,這是人的主體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實質”。
第二,正確認識科學理性與價值理性的關系”。“人類中心主義”的傳統發展觀,既是工業文明的觀念基礎,又是它的意識產物。其基本特征是把人類理性“分化”、“片面化”,在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中夸大理性作用,蔑視非理性的地位;在理性自身中片面強調科學理性作用而忽略價值理性的意義,而且又把人的科學理性過度“工具化”,看不到理性的價值性一面。這種過分相信理性特別是工具化了的理性作用的結果,就是把人變成自然界的“主人”和“統治者”,自然界則成為理性任意“征服”的對象。而“非人類中心主義”則把人的理性和非理性人為地、無原則的“泛化”,把本屬于人的理性和非理性人為地“推廣”到整個自然界,進而又把本屬于自然物的固有屬性加以“人性化”描述和理解,再“強加”給人類,這是對人的理性的另一種歪曲。因此,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必須科學、全面地理解人的理性,把理性的科學性和價值性在人的意識中結合起來、統一起來,就是要從科學技術與人文精神結合、統一上認識問題、評價事物。具體地說,對在可持續發展中遇到的所有問題,都既要進行科學和技術上的分析與理解,又要進行價值和意義上的判斷和評價,尤其要重視科學技術自身包含的人文意蘊和科學技術合理運用的道德價值。因此,對實現可持續發展,正確認識和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來說,重要的不是“技術選擇”問題,而是“價值判斷”問題。
2、在實踐的層面上。第一,正確處理改造自然與改造人的關系。可持續發展是人與自然和諧同人與人和諧的統一,對可持續發展而言,人與自然的和諧是“核心”,人與人的和諧是“實質”,“核心”是由“實質”決定的。所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既要圍繞“核心”,更要抓住“實質”,要把改造自然(注:改造自然內含保護自然之意,而且兩者常常是互為因果的關系。)和改造人聯系起來,而且要把改造人放到首位。這是因為,人作為主體,而其他自然物是作為人存在發展所必需的“環境”身份而存在并獲得價值意義的,離開人的純粹自然物、自然生態的存在及其自身的和諧、平衡,是靠各種自然力自發地、無意識地的相互作用中自然生成的,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生態問題”,一切“問題”都與人相關,都是人的存在及其活動使然。這里順便提一下,如果按照人以外的自然物、自然生態系統都有自己的“利益”、“權利”和“內在價值”的觀點推論,人類今天面臨的“生態問題”、“環境危機”的原因不能完全歸咎于人的活動,其他生命體、自然物也都必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試問,人以外的自然物具備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責任能力嗎?況且,人的活動不但有破壞生態環境的負效應,同時也有自覺地保護環境、改善生態平衡的責任能力和積極成果。再退一步說,人類今天如此重視環境、關注生態平衡問題,其根本原因和提出解決這個問題的價值和意義,不也是完全由于人且為了人嗎?舍此,絕無其他目的。
從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角度出發改造人,以實現人與自然界和諧和人與人和諧的一致性。首先,人類必須正確對待利益問題:一是人類的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關系問題。應該說,人類的整體利益與自然界演化規律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局部利益往往與整體利益發生沖突,因而就出現為了本國、本民族、本地區或個人等局部利益而傷害人類的整體利益的情況,這種人類利益之間的沖突,往往表現為人的活動的價值取向與自然規律不一致而造成種種“生態問題”。例如在1997年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不但它獲得通過就已十分不易,而且執行起來更是困難重重,有的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公開拒絕承諾履行《議定書》的有關條款。這種固守局部利益的“本位主義”,既加劇了人與自然的沖突,又造成不亞于自然生態問題的“社會生態問題”,如全球范圍內不合理的資源配置、不公正的發達與不發達和日益擴大的貪富不均等。二是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利益關系問題。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指出:“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可持續發展的實質是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而要真正實現人的發展的可持續,除了要合理對待局部利益與人類整體利益關系外,還要處理好代際之間的利益關系,既不能做“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蠢事”,也不能干“吃祖宗飯,斷子孫糧”的“損事”。要把發展的權利與發展的義務統一起來,既要實現和維護當代人的發展權,又不能剝奪了后代人的發展權,必須尊重他們的發展權利,保護他們的發展能力,為人類發展的可持續盡義務、負責任。實際上,協調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利益關系,就是要正確處理人類自身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提醒人類不要為了實現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其次,人類必須創建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人類的生存及其發展過程包括生產和生活兩個方面。一般地說,生產決定生活而不是相反,生產什么、如何生產決定著人們如何生活,即人們的生產方式決定生活方式。尤其是當人類處在生產和生活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解決其基本生存需要時,這種決定與被決定關系就更加明顯,而當人類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滿足之后,如何生活反過來主導生產什么、如何生產,生活方式決定生產方式。以此來觀照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過程可見,基于工業文明的傳統發展觀,把人類的生存需要特別是物質生活需要放在首位,人類的物質生活需要的滿足程度和人對物質財富的占有量成為衡量社會發展的根本標準,忽視人們精神需要和對生活質量的追求。這種對生產和生活的價值觀念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發展觀,是引發極端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消費主義和物質主義、金錢拜物教等不良的生活、生產的觀念、方式的根本原因,也是導致人與自然關系的錯誤觀念以及由此造成的“生態問題”的禍根。以人為主體的可持續發展觀,以生態文明為基礎,它強調人的主體地位但不過分張揚人的主體性,它也十分重視自然界的客觀存在及其價值,但從不“無原則”地抬高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主張通過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共生,使人類樹立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其基本內容是:平等地對待生命,道德地改造自然;科學的精神追求,合理的物質需要;恰當地發展和運用科學技術,有限度地從事物質生產與人類自身的生產等。總之,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的創建,標志著人類自覺科學地處理生產和生活中的質與量、技術與價值、物質與精神的關系,理智道德地處理“生活好”與“好生活”的關系。
第二,正確處理物的尺度與人的尺度的關系。馬克思在說明人的活動與動物活動的區別時指出,動物只能按一種尺度即物的尺度進行生產,而人的生產活動則可以運用兩種尺度,“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并且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2](P97)對人的活動而言,所謂物的尺度就是指自然物的客觀存在及其固有的屬性、本質、規律對人的活動的“制約性”;人的尺度主要指人的利益需要對人的活動的“決定性”。在人的活動中這兩種尺度都起作用,但作用的性質不同。也就是說,在人的活動中物的尺度對人的活動的展開、活動的方式、內容和結果起制約作用,而人的尺度對人的活動的展開、活動的方式、內容和結果起著決定作用。換言之,對人的活動來說,物的尺度是它的“必要條件”,人的尺度則是它的“充分條件”,人的活動中的兩種尺度,物的尺度不可無,而人的尺度更根本。因為物的尺度作用也就是物的價值的體現,它是由人的需要規定的,如果某物與人的需要無關,則根本談不到有無價值的問題,也不可能在人的活動中發揮尺度的作用,同時物的尺度作用發揮到什么程度,物作為尺度運用得是否合理適度也是由人來把握的。
在物的尺度與人的尺度的關系上,“人類中心主義”的傳統發展觀,把人的尺度絕對化而忽視物的尺度作用,把人的利益需要片面化、單一化而取消了人對自然界的道德責任和義務;“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發展觀,消極地吸取因人們活動造成的“生態問題”的教訓,夸大物的尺度作用而否定了人的尺度對人的活動所具有的終極規定性,進而模糊了人的活動與動物活動的本質界限,否定了人的活動的終極目的與價值取向。以上兩種尺度的關系告誡人類,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進而使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要正視物的尺度的存在,重視物的尺度的作用,要善待自然界、珍愛生命,用倫理眼光和道德態度去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否則就會受到“大地母親”的善意懲罰。這就要求人類在衡量評價自身活動時必須堅持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雙重標準”,比如在評價社會發展進步水平時,既要有“經濟”指標,又要有“環保”指標,這樣才能在認識上把可持續發展觀與“人類中心主義”、“非人類中心主義”發展觀區別開來,在實踐上真正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因為,對人的活動來說,可持續發展觀就是要求人類在堅持人的尺度具有終極意義的前提下,把兩種尺度整合統一于人的活動中,以確保正確地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互惠,為人的全面發展這一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服務。
總之,人與自然關系問題作為可持續發展(無論是作為“發展觀”還是“發展模式”)的核心問題,本身就包含著“人的問題”和“自然的問題”這樣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而且理論分析和人類的實踐都證明,解決“人的問題”是解決“自然的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因為“自然的問題”的出現源于“人的問題”,“自然的問題”的解決歸根到底是為了更好地解決“人的問題”,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的全面發展問題。這就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與堅持人的主體地位一致性的邏輯基礎與實踐依據。
收稿日期:2002—12—28
【參考文獻】
[1]傅先慶.略論“生態文明的理論內涵與實踐方向”[J].新華文摘,1998,(3).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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