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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權利而斗爭》有感:民法中的權利
民法中的權利
--讀《為權利而斗爭》有感
徐瑋歡
從《漢謨拉比法典》到《論法的精神》,從《韓非子》到《社會契約論》,從“王法天下”到“依法治國”,縱觀法律的發展,那是一部凝結智慧與思想的文明史,更是一部充滿殺戮與抗爭的血淚史。法學家邊沁說:“在一個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會里,一個人所能夠擁有的一切權利,其唯一的來由是法律。”今天的中國,正處于從傳統到現代的艱難爬坡中,一邊是權利意識已經成為人們的思維習慣,一邊是法治觀念尚未成為人們的生活方式,這其間的落差正是法律人的責任。炎炎七月,論道民法,全員讀書活動給您帶來耶林——《為權利而斗爭》。
《為權利而斗爭》中耶林的思想路徑分析
從體系上看,這篇文章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對“為權利而斗爭”的具體內容進行闡述,此部分包括文章的前五個章節。第二部分即為文章的最后一章——現代羅馬法與為權利而斗爭。
從內容上看,在第一部分,作者先從法的起源與法的生命兩個方面進行論述,指出無論是客觀意義上的法(法律規范)還是主觀意義上的法(權利)都起源于斗爭,其生命也在于斗爭。接著,作者分別從三個方面即為權利而斗爭是對自己的義務、為權利而斗爭是對國家的義務、為權利而斗爭對國民生活的重要性來加以論述。作者認為,權利是人格存在的基本條件,而法感情也正是存在于這基于權利產生的理念價值中,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就是在保護自己的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同樣,為權利而斗爭,對國家和社會的意義也是如此。在第二部分,作者對當時的現行羅馬法進行了分析,并對當時的德國現行法律制度和社會背景進行評價。最后,作者再次強調放棄對自身權利的主張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殺,為權利而斗爭是我們的義務。
通過這篇文章,我感受到了法律產生的艱辛,法律不僅僅是我們生活中的行為指南,更是我們的人格和精神存在的必要條件。
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中指出: “主張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則。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護的本能形式表現出來。但對于人類而言,人不但是肉體的生命,同時其精神的存在至關重要,人類精神的生存條件之一即主張權利。若無權利,人將歸于家畜。”基于此,他還主張:“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辈⒄J為“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庇纱,我們可以看到,權利是主觀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觀化的權利。因此,我們要培養自己的權利意識,為權利而斗爭。在民法領域,權利意識有益于社會主體權利的行使。民事主體權利行使的自由、權利行使的平等與誠信、權利保護等意識的養成,對民法制度的實施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人的權利一旦被侵害,就會產生精神上的痛苦。在現代民法,權利的行使首先體現為意思自治,即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一定的民事活動,不受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沒有意思自治,商品交換關系就難以進行,婚姻關系就難以成立,就沒有遺囑制度,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核心原則。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設定了權利也就意味著設定了相應的義務。但是,在民法制度中是以權利為中心的,這也就意味著民事義務僅僅是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置的。因此,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還應當自覺遵守民法中對其設定的相應的義務規范,從而使得權利可以得到更好的維護和實現。
就民事司法而言,司法人員在民事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背離法權關系的行為,但是司法者往往在主觀上認識不到其對法權關系的背離,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經常損害到民事主體的利益。如果在全社會“為權利而斗爭”的大背景下,司法工作者能夠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也有利于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同時,民事司法中,也要處理好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關系。民法是實體規范,是對主體權利的認可;而訴訟法則是保障實體規范的程序規范。主體權益受到侵犯,就要求程序規范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只有有了完善的程序規范,才能使實體民事權利真正實現。
可以看到,民法與權利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民法以權利為基礎,通過構建合理的權利體系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尊重并維護公民的權利不但關系到單個民事主體的利益,更關系到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因此,在人們為全力抗爭的過程中,只要他們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那么其行為都是應當被允許的,不應受到不合理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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