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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滿族旗人戶口登記制度研究

    時間:2022-08-22 21:14:33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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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滿族旗人戶口登記制度研究

      清代滿族旗人戶口登記制度研究

    清代滿族旗人戶口登記制度研究

      目前學界對清朝八旗戶籍制度多有研究, 但多集中在八旗人口分類、 戶等種類、 編制內容、 旗籍變更等方面的考證, 而對八旗戶籍制度如何規定旗人戶口調查、 登記、 管理和八旗戶籍制度的特征、 作用及其影響知之甚少, 為此, 筆者從相關史料中爬梳出大概輪廓, 讓讀者能從一個新的視角了解八旗甚至是整個清朝社會的結構特征。

      一、皇族戶口登記

      清統治者以血緣宗支遠近為基礎, 將皇族人口分為兩大類: 以顯祖宣皇帝塔克世所生子女為本支, 稱之為宗室, 以腰束黃帶為標志, 俗稱 "黃帶子"; 以其伯叔兄弟為旁支, 稱之為覺羅, 以腰束紅帶為標志, 俗稱紅帶子。 以此為標準, 對皇族人口進行詳細的戶口登記。

      (一) 戶口登記方式

      清朝皇族的戶口登記實施的時間較早, 據載早在清入關前皇太極時期就有規范的戶口登記制度。

      崇德三年 (1638) 諭令: "親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 年及一歲許將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時, 母氏某,收生婦某, 開列送府, 詳載冊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 亦準記籍。 如將未居另室妾婢所出, 并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 治以重罪。 覺羅子女年及一歲, 照前例記籍。 其庶出之子亦準記籍。 如以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 治以重罪。"

      清初, 皇族子女戶口登記的內容就極為詳備。 不僅詳列宗室覺羅子女的出生日期、 母氏, 連同收生婦都一同記載。 清定都北京以后, 順治帝在原有的基礎上對皇族人口登記制度進行了修正, 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順治九年 (1652) 題準: "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 某貝勒、 某妃、 夫人某氏所生, 子名某, 并生子之年月日時, 收生婦某, 保結某, 送府記籍。

      貝子以下至宗室, 俱照此例, 開名送府。 覺羅所生子女, 即令報知各旗首領。 其首領于生子三日前親加察詢, 某人某婦于某年月日時, 第幾男、 第幾女, 名某, 收生婦某, 逐一開錄。 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內, 親赍送府。 若遲誤不送及錯送者, 首領從重治罪, 其子不準載入覺羅冊籍。"

      宗室與覺羅子女的登記有了差異, 登記宗室子女時, 不僅把收生婦逐一開錄, 而且又加保結某, 共同載入冊籍;而覺羅子女登記時則沒有記載保結某這一項, 蓋因統治者對宗室子女人口登記更為重視之故。 清入關前限制妾婢所生子女的呈報, 不準登記入冊, 否則治以重罪。 推測是因為統治階級恐將出身卑微的妾婢的子女載入冊籍, 有玷皇族血統的純正。 但考慮到同為皇族所出子女, 故順治十八年 (1661)議定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也可以載入宗室冊籍。

      對因罪而革退的宗室覺羅, "向皆不入玉牒", 但恐 "與齊民無別", 故于康熙五十二年 (1713)定: "革退宗室, 給以紅帶, 附入黃冊。 革退覺羅, 給以紫帶, 附入紅冊。 于恭修玉牒時, 附名冊后。 所生子女, 均由本旗保結送府入冊。 "避免因日后年遠, 湮沒無聞。

      (二) 戶口登記機構和官員

      管理皇族人口登記的機構是宗人府。 順治九年 (1652) 清廷設立宗人府, 其中 "宗令掌皇族屬籍, 以時修輯玉牒, 奠昭穆、 序爵祿, 麗派別, 申教誡, 議賞罰, 承陵廟祀事。 宗正、 宗人佐之".

      初制均由以親王郡王為宗令, 貝勒貝子為宗正, 鎮國輔國公為宗人, 后來多以有賢能的人充任。 下設置左、 右二司, "分掌左、 右翼宗室、 覺羅譜碟, 序錄子女嫡庶、 生卒、 婚嫁、 官爵、 名謚; 并核承襲次序、 秩俸等差, 及養給優恤諸事".

      左、 右二司是宗人府下負責宗室子女登記具體事宜的機構。 清廷以宗支遠近以及爵秩高低, 設不同的官員進行人口登記。 宗室自親王以下至輔國公所生子女, 由禮部長史司儀長、 典儀等官負責; 鎮國將軍以下至閑散宗室, 由族長負責; 覺羅所生子女,由各該首領負責。

      除了宗人府作為皇族人口登記的總機構外, 清廷還利用設立的一套完善的封建宗族制度, 協助宗人府管理人口登記工作。 據載: "宗室覺羅族長、 教長, 宗室左翼二十族, 右翼二十族。 所設族長, 各有圖記。 缺出, 由府傳集該族, 揀選補放。 ……宗室各族, 量其人丁多寡, 各設教長一二三人不等, 協理族務。 缺出, 由本族揀選補放。 ……覺羅子女首領左翼九員, 右翼五員, 各有圖記。

      缺出, 由府與該旗大臣官員內揀選。 ……覺羅族長左翼十一人, 右翼二十九人, 無圖記。 "

      宗室和覺羅的族長主要任務是管理族務, 教長協助之。 統治者極為重視皇族人口的出生登記, 故負責皇族子女的戶口登記工作為族長、 教長日常族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到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又設置總族長二人, "專令稽查宗室, 兼管各該旗族長。 "

      總族長在皇族戶口登記工作中主要是起監管作用, 防止各該旗宗室、 覺羅子女人口漏報、 捏造等情況的發生。 為了防止宗室、 覺羅所生之子被遺漏, 清廷又設稽查幼子之員, 即宗室覺羅子女首領, 將皇族等所生幼子, 編查送宗人府造冊。

      清朝皇族也設有佐領, 作為管理宗室、 覺羅人口的行政機構。 雍正二年 (1724) 諭: "宗室、覺羅佐領, 惟朕可以役使。 ……理應置之公中, 令在上三旗行走"

      可見在雍正朝之前就設有宗室覺羅佐領。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正紅等旗 "添設宗室佐領十六員, 承辦宗室事務, 各給圖記。 "

      由此可知, 宗室、 覺羅佐領的主要職責是承辦旗下宗室和覺羅相關事務。 除此之外, 還有以佐領為單位定期編審和呈報宗室與覺羅戶口的職責, 其戶口冊籍與八旗其他佐領的戶口冊籍形式, 戶口編審時間、 過程及呈報方式完全相同。

      綜上, 可以看出清入關后管理宗室與覺羅子女登記的組織和人員可分為行政系統和宗族系統兩類。 其中以行政系統的宗人府為首, 下轄官員各司其職, 同時宗族中的總族長、 族長等在戶口登記中起協助作用。 兩個系統相互協作, 將所轄范圍內的皇族人口詳查登記, 最終將所查戶口匯總報于宗人府。

      (三) 戶口登記時間清朝皇族戶口在入關前是每年于宗室、 覺羅子女年及一歲時登記入冊, 然后冊報到府。 入關后,人口登記和呈報時間上開始有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順治年間定覺羅所生子女, 子女首領要在生子三日之內前去察詢, 并于每年正月初十以內造冊送府, 覺羅子女戶口是于每個覺羅家庭生子三日內子女首領查詢時進行登記的, 即沒有固定的人口登記時間, 具有隨機性。 宗室子女人口登記和戶口呈報時間沒有確切記載, 但推測應與覺羅子女登記、 呈報的時間差不多。 隨著皇族人口的不斷激增,為了準確查核皇族人數, 加強對皇族人口的管理,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改為一年作四次登記宗室覺羅所生子女, 每三個月一次, 查明后造冊報給宗人府, 注冊入籍, 至此成為定制。

      二、普通旗人戶口登記

      (一) 比丁制度

      清廷對編入佐領的旗人戶口登記有一套嚴格制度, 即 "比丁制度". 所謂 "比丁", 清人福格在《聽雨叢談》 中載: "故事, 凡八旗外任文武官員、 各省駐防旗人、 北部蒙古藩屬、 附京皇糧莊頭,每屆三年, 均有比丁之例。 外任官員, 由本旗都統行令該督撫, 查考隨任親屬男女人口、 年歲及家丁若干名口, 開報達部; 外藩王公, 各因其地, 由盟長或將軍都統查其人丁、 軍實; 開報于理藩院存記; 莊戶由內務府遣司員周歷查核, 統皆謂之比丁。 "

      上至八旗官員下到內務府莊戶都涵蓋在"比丁" 范圍內, 福格所描述的 "比丁" 應是清定都北京后的情況。 在入關前, 滿族統治者就開始重視對旗人戶口的編審。 天聰四年 (1630), 建立了三年編審一次壯丁的制度, 對各牛錄旗人進行戶口登記與編審。 "今時值編審壯丁, 凡總兵、 副將、 參將、 游擊、 備御等官, 俱宜自誓, 牛錄額真各察其牛錄壯丁, 其已成丁無疑者, 即于各屯完結。 凡當沙汰老弱及新編疑似幼丁, 系沈陽赴沈陽勘驗, 系東京者赴鞍山勘驗。 此次編審時, 或有隱匿壯丁者, 將壯丁入官, 本主及牛錄額真、 撥什庫等, 俱坐以應得之罪。 若牛錄額真、 撥什庫, 知情隱匿者, 每丁罰銀五兩, 仍坐以應得之罪。 "

      天聰九年 (1635) 皇太極又諭令: "凡年六十以下, 十八以上, 并從本地帶來之漢人, 每家所有壯丁若干名, 俱照例編審。 其目不能視, 足不能行, 手不能持者, 不入編審內。 ……如有隱匿壯丁不送編審者……將所匿之人入官, 仍交刑部, 照例治隱匿之罪。 "

      清初, 又定: "八旗人丁, 每三年編審一次。 令各佐領稽查已成丁者, 增入丁冊, 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 "

      清入關前, 對外戰爭需要大量兵力, 而旗人數量較少, 在旗人員 "出則為兵, 入則為民", 都有當兵、 納賦和差徭的義務, 所謂"凡百差徭, 皆從此出".

      那么統治者對旗人戶口的編審重點在于確查可出征作戰以及服差役壯丁的數目, 故在人口登記時那些 "目不能視, 足不能行, 手不能持者" 和 "老弱幼丁" 是不能編入戶口冊的, 而對十八歲以上、 六十歲以下的壯丁則不許隱漏。

      在不同時期, 清統治者對在旗人員載入冊籍的標準規定在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 是將 "成丁"登記在冊, 令其披甲當差。 入關前, 以十八歲為成丁。 雍正時又定: "八旗正身壯丁, 年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假冒, 方準入冊。" 乾隆四年 (1739) 將壯丁入冊年齡提高到十八歲, 后又統以將十六歲以上的旗人登入丁冊。 除了以年齡作為登記壯丁人口的依據外, 亦有以身高為 "成丁" 標準的規定。

      康熙年間, 寧古塔地區比丁時, "每于三年后, 將軍出示, 無論滿、 漢, 其未成丁者, 俱到衙門比試, 名日 ‘比棍'. 以木二根, 高如古尺五尺, 上橫短木, 立于將軍前, 照冊點名, 于木棍下走過,適如木棍長者, 即注冊, 披甲派差食糧".

      到雍正、 乾隆年間編丁時又有 "身及五尺皆入冊" 的條令。 同時, 達不到標準的幼丁也可以登記入冊 "官員子弟有職任者, 不論已未及歲俱準分戶; 養育兵之未及歲者亦入丁冊。 "

      此外, 旗人犯罪被除旗籍者, 其子孫可以編入丁冊。

      在旗人入冊標準不斷變化的過程中, 八旗比丁制度逐漸趨于規范和統一。 雍正年間重新厘定八旗人口登記的內容和方法, 八旗戶口的編審, 已經基本制度化: 雍正五年 (1727) 定: "八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 凡身及五尺皆入冊, 已故者開除。 各佐領造戶口清冊二本, 一咨戶部, 一存該旗。

      其戶口冊內開載一戶、 另戶某人, 系官開明某官某人, 無官者開載閑散某人, 上書父兄官職名氏,旁書子弟及兄弟之子、 并戶下人丁若干。 "

      戶口登記內容較為詳備, 包括戶主姓名、 身份, 父親、兄弟姓名和官職、 自己和兄弟之子都要載入該戶口冊中, 連戶下人也都要登記入冊。 雍正七年(1729) 又令八旗滿洲、 蒙古、 漢軍自大臣官員至閑散人等生有子女者, 其子女在滿月后需呈報佐領注冊, 至十歲時, 由佐領、 參領等呈報都統注冊。 到乾隆年間, 對八旗戶口稽查和登記的要求更為嚴格。 乾隆六年 (1741) 重新制定八旗人口編審制度, "凡編審各佐領下已成丁及未成丁、 已食餉之人, 皆造入丁冊, 分別正身、 開戶、 戶下于各名下開寫三代履歷。 其戶下人祖父, 或系契買, 或系盛京帶來, 或系帶地投充, 或系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 分別注明。 "

      不僅將八旗戶籍分為 "正身"、 "開戶"、 "戶下" 來確定旗人的身份, 而且還要在戶口冊中開寫父、 祖的姓名和職業等。 對戶下人需稽查其祖父的出身, 并記錄在冊。 新的比丁制度的確立, 使旗人的身份在戶口冊中清晰呈現。 清廷利用戶口登記, 將旗人牢牢束縛在旗籍中, 便于對不同戶籍的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八旗戶口登記實質上就是對八旗內部進行封建等級的劃分。

      (二) 其他不同身份旗人的戶口編審

      1. 駐防旗人戶口編審 . 關于駐防旗人編審歸屬問題 , 早在順治年間就有議定 . 順治十七年(1660) 戶部尚書車克向順治上外省新編佐領下男丁如何編審事本里提出: "若按新編佐領編審男丁, 則其披甲多之該旗披甲, 隨新編佐領而歸為披甲少之他旗。 一經年代久遠之后, 其中之父子、兄弟、 主仆各分為他佐領之丁, 當繼承遺產, 收回各自家奴時, 亦為難辦。 據此, 似不可按新編佐領編審, 而應按京城內原佐領編審男丁為妥。 "順治同意車克的提議, 駐防旗人仍隸京旗, 在駐防地編審人丁后, 其戶口冊由原佐領上交給該旗都統。 除此外, 駐防八旗兵丁與外任文武官員及其家口的人口登記內容和在京八旗是一致的。

      2. 內務府戶口編審。 內務府人口較多且身份多樣化, 對其人口的稽查和登記較為繁雜。 康熙二十六年 (1687) 定: "新丁年十六以上者增入, 舊丁年七十以上者開除。 "

      會計司所屬莊園頭私有奴仆, 按規定要求自二三歲就要登記在冊, 超過十歲則不準載入冊籍。 會計司糧莊以莊為編審單位,編審人丁時, "于三年終, 本司差官前往編審壯丁。 將余夫比量, 編入壯丁數內, 老者開除。 "

      內務府莊園的人丁有一定的數額, 以糧莊為例, 每莊連同莊頭在內共十人。 在編設莊園后, 佐領下仍有不少人丁, 被稱之為 "余夫" 或 "余丁". 這些人在編審戶口時, 也登記在冊, 從而承擔各種差徭。 對于投充到內務府會計司的民人, "每三年終奏, 委每旗該管官各一員, 查比入冊。 "

      果園隸于掌儀司, 以園為編審單位, "每三年, 委官至各處果園比壯丁、 選女子。 其舊丁內有余丁應編入丁冊者, 即令充補壯丁, 增納錢糧。 將老幼舊丁開除。 其近京各處帶地投充之新丁內, 有余丁應入冊者, 亦入冊".編審營造司旗丁, 與會計司相同。

      三旗各佐領、 管領下人丁戶口的編審, 與各莊園不同。 "每歲春秋二季由該佐領、 管領詳查造冊, 送參領處備案。 "

      每年分兩次對人口進行登記, 編纂戶口冊, 送交內務府三旗包衣的民政機構---內三旗參領處。 待三年比丁時, 和其它莊園戶等戶口冊一同由會計司送交戶部。

      (三) 戶口登記機構和官員

      戶部和兵部是負責稽查旗丁、 登記戶口的中央最高機構。 入關前, 崇德八年 (1643) 編審牛錄時, 皇太極令戶、 兵二部: "各固山下, 所有伊蘇忒、 喀喇車里克部落之閑散蒙古, 無得令其隱漏。

      戶部宜清查人丁, 編入牛錄。 兵部再加察核, 俱令披甲。 "

      清定都北京后, 統治者仍遵循入關前的規定, 編審八旗佐領事宜由戶部和兵部協同進行。 其中戶部的南檔房設堂主事滿洲二人, 具體負責八旗內部戶口的稽核工作: "每屆三年在京八旗、 各省駐防送到滿洲、 蒙古、 漢軍人數, 造入各旗丁檔, 繕寫清單, 恭折奏聞。 "

      兵部則由武庫清吏司職掌全國兵籍,[30]據載: "八旗都統將兵丁缺補之數造冊, 按季報部。 ……兵丁遇有事故, 即開除注冊, 按名募補。 將所募新兵年貌、 籍貫按季造冊, 出具并無頂冒印結送部。 "

      從行政職能上看, 戶部負責八旗人口的稽查、 登記工作, 毋庸置疑。 從軍事角度出發, 八旗制度的性質 "以旗統人, 即以旗統兵". 清入關前, 旗人 "出則為兵, 入則為民", 為保障有充足的兵力進行軍事行動, 防止旗丁逃避披甲當差的義務, 在編審壯丁時, 兵部就有監管的職責, 杜絕旗丁隱匿、 漏報現象的發生。 入關后, 八旗兵丁成為清廷的常備軍, 兵部以旗丁戶口冊檔為依據, 對八旗兵丁進行僉發。 同時為了避免頂替披甲人領取俸餉或旗兵戰時逃脫等情況的發生, 在人口登記時,對旗丁進行仔細核查也就成了兵部的職責之一。

      八旗都統是負責稽查旗丁、 登記戶口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下設有副都統兩名, 協助其工作。

      八旗都統的辦公機構是八旗都統衙門。 在八旗都統衙門內設有印房, 主要管理都統印信, 綜理旗務,其中編查各旗佐領內兵丁的八旗戶口登記工作就由此機構負責。

      清入關前八旗都統稱之為固山額真, 他的主要職責是: "司其版籍, 經其田土, 掌其教化, 平其訟獄, 而歸于詰其戍兵。 "

      執掌一固山 (即旗) 內的戶口、 生產、 教養、 刑罰等事, 最終統于軍事。 在這些職責中, 其中 "司其版籍"被列為首位。 所謂 "司其版籍", 即管理本固山內的戶口, 編審人丁, 進行戶口稽查和登記。 入關后, 八旗兵變為常備兵, 三年一次的編審人丁工作就顯得更為重要。 都統、 副都統稽查旗丁的目的也更為明確, "稽戶丁之冊以定兵額"、 "以編審之法周知丁壯之數".

      都統、 副都統下還設有參領, 負責旗內人口稽查與登記的具體事宜, 起承上啟下的作用。

      佐領是八旗最基層的組織, 亦是管理一佐領的最高長官。 入關前, 統治者就令牛錄額真 (即佐領) 主一牛錄內的人口稽查和登記工作。 同時設代子、 撥什庫作為其屬員, 共同對牛錄內成員進行登記和管理。 清定都北京后, 佐領的權力擴大, 握有行政、 經濟、 軍事的一切實權, 職責更為繁多,"凡戶婚、 田產、 譜系、 俸餉之考稽, 咸有所責, 如漢人之于牧令焉。 "

      但與該佐領內統轄人員有關的事宜, 都歸其負責。 雍正年間,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一等侯朱之條奏指出: "八旗佐領與州縣無異。……凡旗人各有所屬, 稱佐領某人下, 如漢某縣人。 "

      乾隆時期御史赫泰總結說: "國家定鼎以來,布列八旗, 分編參佐領為之管轄, 猶天下之省、 郡、 縣為之階。 第八旗之設參佐領, 亦隱然以一旗為一省, 一參領為一府, 一佐領為一縣。 "

      佐領逐漸成為管理國家、 民族、 社會的最直接又具體的核心組織。

      稽查人口戶籍是佐領的一項重要職務, "佐領所管, 以百丁為率, 無定員。 每佐領下,以驍騎校一人隸之。 ……每三歲, 編審戶口, 稽壯幼, 除逃亡。 書版藏于戶部, 其冒濫及隱匿不報者, 罪其司。 "

      各佐領具體負責戶口登記的是類似于書吏的 "莫吉格", 漢語謂之 "傳事人". 清末官制改革, 兵部侍讀學士達壽上疏光緒帝裁革莫吉格: "應請飭下各旗將莫吉格一律裁革, 嗣后各旗佐領錢糧、 戶口均責成該牛錄詳查造冊, 不得假手于人。 "

      據此, 可推測清朝各佐領設有秩次較低的莫吉格作為基層官員, 管理八旗戶口的編審登記情況。

      清入關后, 隨著政治制度的不斷完善, 政府機構分工和職責更加規范, 負責編審八旗戶口的機構也更為系統。 不同類別的旗人戶口, 歸于不同的官員和機構進行登記管理: 在京旗人由各該旗佐領直接審查登記人丁, 在京畿附近屯田的旗丁則由都統派領催赴屯查核; 各地駐防和東北地區的旗人由駐防將軍或都統負責審查登記, 對于設專城副都統、 專城城守尉、 防守尉的城區, 因不受將軍或都統的節制, 故由他們專管一城的戶口登記工作; 外任的文武官員及其家屬戶口由該地方最高長官督撫進行核查; 內務府旗人由內務府審查登記, 但因下轄人員身份、 職業錯綜復雜, 對其進行人口編審的人員和機構也較為龐雜: 內務府會計司職掌內務府莊園壯丁戶口的編審, 是內務府戶口的總理機構。 分布在各處的內務府壯丁, 因地方不同, 其稽查戶口的機構和官員亦有區別。 在康熙年間, 內務府屯莊壯丁, 是由內務府委任會計司官一人, 前往各屯莊進行人口登記; 歸化城 (今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西南) 壯丁, 由編審口外壯丁官辦理; 盛京等處壯丁, 由內務府司官和內管領兩人前往編審; 駐馬口外彌陀山等處壯丁, 由右衛將軍編審。 到雍正年間, 山海關外壯丁, 由錦州副都統編審; 雍正四年 (1726) 時, 盛京等處壯丁, 不再委員編審, 令該將軍編審; 同時, 令戶部委旗員筆帖式前往吉林烏拉編審打牲人丁; 口外壯丁, 由委員編審改為熱河總管稽查。 乾隆四十三年(1778) 編審吉林烏拉打牲人丁, 停派京員, 令吉林將軍就近編審造冊。 三旗各佐領管領下人丁戶口, 由各參領、 佐領進行稽查和登記, "三旗人丁由各佐領管領造冊報參領處, 俟比丁時載入冊檔,送會計司轉咨戶部。 "負責這部分旗丁戶口登記的機構為內三旗參領處。

      此外, 清廷還利用宗族制度, "設族長, 以教其族人". "八旗庶姓, 皆設族長, 各于尊屬閑官、 或閑散望重者, 舉之于官", "各宗族長之外, 八旗又各設總族長領之, 例以王公顯爵奏請簡用, 每屆三年一換, 與古之公族大夫相似也。 "

      族長雖然沒有秩祿, 但也是官身, 對其選用, 朝廷很是重視, 多由都統于男爵以下世職官及舉人貢監生員護軍領催內挑選, "凡涉公私事宜, 得與佐領平章贊畫". 族長的主要職責是教化旗人, 但與一族內旗人有關的生卒、 婚喪、 財產等事宜都歸其管轄。 清廷就是利用族長在一族內較高的威望, 協助都統、 佐領等行政官員對旗人進行戶口稽查和登記工作。 "(八旗) 自大臣官員以下, 至閑散人等, 凡屬正身另戶, 生有子女, 俱令于滿月時, 即告知族長, 呈報佐領注冊。 每年一次。 至十歲時, 具結呈報參領, 鈐蓋關防, 保送至都統處注冊。 "

      如出現戶口隱匿不報的情況, 族長同樣負有連帶責任。 "查出, 將隱匿之人, 交部嚴加治罪外, 其失察之佐領以下及族長等, 俱交部查議。 "

      三、結論

      綜上所述, 可以看出有清一代旗人戶口登記制度的特征是極為縝密性。 首先, 登記對象較為廣泛。 無論在京還是駐防, 無論身份系官, 抑或是閑散人等, 甚至旗下家奴都被登記在冊, 連同旗人女口都要在佐領處記錄在案。 清朝直省實行的保甲制度, 一般是只將男丁登記注冊, 女口不予。 只在個別省份, 因女口也需承擔賦稅和徭役, 故將女子一同編審。 而八旗女子都列入編審人丁之列,在男尊女卑的父權家長制的封建社會中, 清廷此規定表明統治者對旗人特殊管理, 凸顯了八旗女子的地位也高于民人。

      其次, 登記機構和方式系統化。 八旗人口較為繁雜, 有皇族人口、 在京旗人、 駐防旗人、 屯田旗人、 外任官員、 各類莊園的壯丁以及旗下家奴等等, 因身份、 地位和職業不同, 其分類也錯綜復雜。 為了便于對不同旗人進行人口登記, 清廷設置不同的機構和人員, 制定了詳細的人口登記程序,進行戶口編審的工作。 一般而言, 八旗人口登記多采取官員就地進行核查為主的方式。 清廷之所以有此規定, 是基于除在京旗人外, 大部分旗人都是在駐防地或在外任職或在莊園勞作, 若令其回京旗主動呈報, 多受舟車勞頓之苦, 浪費人力和財力。 此外, 清統治者還考慮到旗人在歸旗途中有逃脫的可能, 為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 清廷也不愿旗人歸旗進行戶口核查與登記。

      再次, 戶口冊種類繁多, 記載內容十分翔實。 尤其是內務府戶口冊, 連同壯丁的子女的姓名、年齡、 屬相以及幼丁身高都登記在冊, 這是直省戶口登記中所沒有的。 戶口編審時對旗人進行詳細的記載, 稽核時如遇世系或年歲不符的情況, 即可從歷年的戶口冊中找到冒入或遺漏人丁。 是對旗人進行管理的重要憑證。

      第四, 清廷對對各種隱匿、 漏報或借端偷入旗檔的行為, 打擊甚嚴。 因八旗戶口冊是國家僉兵披甲、 閱選秀女及賞恤貧困的重要依據, 保證符合條件的旗人都登記在冊, 是清廷實施一系列政策的前提。 統治者歷來視旗人為 "國家根本", 以戶口冊的形式將旗人嚴格控制在八旗組織中, 嚴禁戶口脫漏。 同時出于 "崇尚滿洲" 的民族保護心理, 防止漢人混入八旗戶口冊中, 將滿人同化, 清統治者更是禁止民人捏造編入旗籍現象的泛濫。 清廷嚴禁上述情況的發生, 目的都是為了鞏固滿族在全國的統治。

      最后, 在旗人戶口編審過程中還利用了宗族管理制度。 宗族長一般的職責多是對一族的人進行教化、 管理族內旗人婚喪以及祭祀等事宜, 清廷將族長等納入八旗戶口登記體系中, 負有子女呈報的職責。 由此可以看出入關后, 受漢人思想的影響, 清統治者宗族觀念日益加強, 越來越重視八旗內部的倫理關系和封建宗法關系, 意圖利用宗法來維護其統治秩序, 進而體現了清朝專制皇權的日益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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