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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機關”辨析
“機構”“機關”辨析口甘正氣
“機構”與“機關”是公文寫作中的兩個常用詞,雖意思相近,但差別很大,即使是專業人士有時也會用錯。譬如在《我們期待怎樣的人大代表》(《南方周末》3月1日評論版)一文中,就出現了這樣的錯誤。在該文第一段.作者寫道:“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該文的倒數第=段又寫道:“每個全國人大代表都是這一全國最高權力機構的靈魂。”在這兩句話中,“機構”都應該且必須寫作“機關。”
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第=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在我國憲法和法律體系中,“機構”與“機關”有較大區別。從廣義上講。“機構”一般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的統稱,如憲法第三章的章名就為“國家機構”,此處的“機構”就涵括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等各類“機關”。從狹義上講,“機構”一般指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機關”則是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派出所、財政所、國土所、稅務所就是“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則是“派出‘機關’”。
所以要嚴格區分“機構”與“機關”,正確使用這兩個詞語,防止出現寫作上的硬傷。
(作者單位:中國民主促進會湖南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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