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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治庸”術
史上“治庸”術口李志剛
官員“治庸”,不獨為當下的“熱詞”。古代庸官比比皆是,于是歷代王朝都重視治庸,盡管舉措多數乏善可陳,但有時也能讓我們眼前一亮。
要了解古代治庸術,得先了解古代官員是怎么上下班的。古代上班時間比現在早。《詩經,齊風。雞鳴》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雞已經叫了,上朝的都已經到了;東方已經亮了,上朝的已經忙碌了。”由此可見,從春秋起,古人就有“雞鳴即上班”的傳統,往后,這個時段就定為“卯時”,即早晨五至七時。于是,“上班點個卯”也就流傳至今。
古代上班早,下班也早。清朝規定春夏下午4時下班,秋冬下午3時下班。至于白居易筆下的“退衙歸逼夜,拜表出侵晨”,那是因辦公區和生活區距離較遠,當時又沒汽車,所以走回家就是“逼夜”了。
古人上班第一件事是“開會”。在中央,皇帝每天早上要舉行“朝會”,也叫“上朝”,屬最高國務會議。參會者為“六部九卿”等省(部)級以上官員。朝會內容有兩項:一是皇帝做出決策,征求大臣意見;二是大臣就重大事項報請皇帝批準。朝會的時間根據議程多少有長有短,一般多在辰時(上午九時)結束。正常情況下每天如此,所謂“君王不早朝”,那是例外。
上午九點“散朝”后,各官員在宮門外吃完皇帝恩賜的“早點”后就回各自衙門,或落實皇帝在“朝會”上的最新旨意,或處理日常工作。這是京官一天的工作模式,地方與京城大同小異。
古人治“庸”,首先從“遲到早退”抓起。古代官員以“清、慎、勤”為原則,“勤”的起碼要求便是按時上班下班。對遲到早退、缺勤或朝班失儀等“庸懶散”行為,歷朝均有懲治之法。
明朝“治庸”流行“打屁股”(廷杖),規定缺勤1天處笞20小板,每滿3天加一等,滿20天處杖打100大板。
為了不因遲到而挨打,明朝曾發生了一起冬天高官誤跌御河溺死之事。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魏忠賢當權時,禁止紫禁城點路燈,說是為防“火患”,還禁止官員騎馬坐轎,冬天天亮晚,路上又黑燈瞎火,結果是百官“戊夜趨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審視不辨”,于是“追尾”之事經常發生。一天,一名住得離官較遠的官員可能起晚了一點,因怕“朝會”遲到,一路小跑,加之當天早上下大雨路滑,慌亂中沒辨清方向,競失足御河,命喪九泉。此事如在現在,應屬因公犧牲并予撫恤。
對于遲到缺勤者,除了“打屁股”外,還有扣工資、降級,撤職甚至“坐牢”等處罰措施。
先說遲到扣工資的。唐玄宗時,“文武官朝參,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唐會要》卷二四)。到肅宗時,“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到文宗時,“文武常參官,朝參不到,據料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再說缺勤被撤職的。清乾隆時,一個叫錢在上的翰林給皇孫當老師,只因連日缺勤,被奉旨革職留任,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收受孝敬的賺錢機會。還有因曠工而坐牢的。唐律規定:曠工滿35天判處有期徒刑1年。倘是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工作的官員,還要罪加一等。
抓考勤當屬治標。那如何治本呢?如對付那些碌碌無為、尸餐素位的庸官,歷代都在推陳出新,而明朝張居正的考成法很有代表性。
考成法類似現在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但它更具操作性,可概括為“穩、準、狠”三個字。
現以明朝對六部尚書的考核為例,其管理方法是:首先,將各部長每年須完成的工作和完成期限登記成3個賬簿,并分別在本部“給事中”(專門負責彈劾,不受本部門領導)、都察院、內閣留存;然后,各部長每月須呈供完成工作情況的依據,分別親赴給事中、內閣和都察院,對照賬簿,完成一件勾銷一件;最后,內閣、都察院、給事中三部門逐件核實官員提供的工作完結依據,如發現其沒有如期完成工作,就按規定予以處分。
按此辦法,萬歷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項共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被罰停俸三月。萬歷四年,山東的17名官員和河南的2名官員,因地方官征賦不足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官員、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張居正當政期間,按考成法,裁革的冗員竟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
(作者單位:湖北省司法廳組織宣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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