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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隋唐現象論略
縱觀中國封建社會,有一頗為獨特的歷史現象,至今尚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即處于封建社會上升階段的秦漢時期與處于鼎盛階段的隋唐時期,在諸多方面存在著驚人的相似,這種驚人的相似,又僅存在于秦漢與隋唐時代。這就是本文所要論證的秦漢、隋唐現象。我們是否應該從“一般”的角度,予以必要的審視與考察,從中發現某種“必然”的東西呢?下面,謹列舉十種驚人相似的歷史現象。一、兩次數百年分裂后的統一王朝與短命帝國
在中華文明史上,從夏商建國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曾經出現過兩次持續四、五百年之久的國家分裂。前者發生在公元前770 至公元前221年間,自平王東遷以后,周便喪失了對各諸侯國的實際支配權,歷史進入了諸侯爭霸的春秋與七雄兼并的戰國兩個持續相連的分裂時期,直到秦王嬴政掃滅山東六國,建立強大的秦王朝,中國才再度實現統一。其間中國歷史經歷了約550年之久的分裂,這是最長的一次分裂。
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出現長期分裂局面,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公元184年,黃巾起義爆發, 東漢政府在它的打擊下從此也就失去了對地方各路豪強的控制。從公元184年至589年隋滅南陳,除去晉武帝“太康”十年短暫的統一外,中國歷史在民族之間血與火的大沖擊、大碰撞中渡過了它長達400年左右的分裂。這次分裂在時間上比春秋戰國略短, 但其混亂與復雜卻有過之而無不及。
結束了四、五百年之久分裂的秦、隋帝國,建立伊始便已十分強大。秦,“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人跡所至,無不臣者”(《史記·秦始皇本紀》)。其盛可謂空前!隋,更是“統一寰宇,甲兵強盛”,“風行萬里,威動殊俗”(《貞觀政要·君道》),傲然俯視萬邦。然而,如此強盛的兩個統一王朝,卻又都僅只經歷二世,前者15年(前221——前206),后者29年(589——618),便倏忽而亡。數百年之久的兩次分裂,短命夭折的兩個統一王朝,這種相似的漫長前奏與歷程,最終歸宿與命運,在中國歷史上僅此二家,其它歷史時期不曾出現過。二、功過相參的開國皇帝,堪稱典型的亡國暴君
秦、隋帝國的相似命運,還在于歷史贈予了它們幾乎一樣特征的開國皇帝與亡國之君。秦始皇與隋文帝,都可稱得上是曠世少見的一代英主,是他們結束了國家的長期分裂局面,建立了空前強大的統一帝國,又是他們在制度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造與建設,并對中華民族歷史的發展產生了巨大、深遠的影響。然而,也正是他們,一個不能順應時代的變遷,統一天下后仍以苛法治國,施民以暴政;一個則在施政上,尤其是統治后期,“好為小數,不識大體”(《隋書·文帝紀》)。導致舉措失當,“蘊藏大亂”(《毛澤東讀文史古籍批語集》第179頁)。因而又都對這兩個新興王朝的短命而亡,負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不唯如此,中國歷史上的亡國之君中,荒淫殘暴有如秦之二世、隋之煬帝者,也是極為罕見。秦二世,是以陰謀手段篡改遺詔,竊取大寶;隋煬帝,是以卑鄙伎倆奪得太子寶座,然后又弒父自立。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二位暴君都不惜大肆殺戮宗室與國家干城,其手段之酷烈,令人發指。皇位甫定,二位暴君為了滿足個人私欲,又都不惜聚斂天下之財力以供一己之用,導致天下民怨沸騰。在鎮壓人民反抗上,二人又表現同樣的殘忍與暴虐。秦二世,“法令誅罰,日益刻深”(《史記·秦始皇本紀》)。隋煬帝甚至說:“天下人不欲多,多即相聚為濫耳,不盡加誅,則后無以勸”(《隋書·裴蘊傳》)。正是他們,使王朝前期的種種災患迅速加劇,最終將錦繡河山盡數輸于他人之手。三、基本特征十分相同的秦末起義與隋末起義
發生在秦末與隋末的兩次農民大起義,又具有著諸多相似的特征。
首先,促使這兩場農民大起義爆發的根本原因不是封建社會基本矛盾的空前激化,而是最高統治者的暴政。秦與隋,都是僅僅只存在一、二十年的短命王朝,而且皆上承數百年的分裂與戰亂,土地兼并很難獲得充分的發展,因此封建社會的基本矛盾在秦末與隋末并不異常尖銳。
其次,起義軍的打擊矛頭,直接指向暴政與暴君。秦末,陳勝、吳廣和劉邦等人在起義前的輿論宣傳都是:“天下苦秦久矣!”(《史記·陳涉世家》、《高祖本紀》)。此外,陳勝被陳地鄉紳、豪強贊為“伐無道,誅暴秦”,劉邦則被酈食其當場點化:“足下必欲誅無道秦”(同上)。隋末,翟讓領導的瓦崗軍包圍東都洛陽之后,發布了李密撰寫的討煬檄文,揭露煬帝十大罪狀以相號召,稱“罄南山之竹,書罪無窮;決東海之波,流惡難盡”(《舊唐書·李密傳》)。
第三,兩場農民大起義的直接導火索都是沉重的徭役和兵役。
最后,兩場起義的參加者除以農民為主體外,都吸引了大量的舊貴族、舊官僚以及封建士人參與其中,因而帶有全民的性質。
上述這些共同特征,在中國封建社會其它王朝的末年大起義中,很難全部看到,因而也帶有著很強的特殊性。四、秦隋制度建設成就及漢承秦制與唐承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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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隋二朝在制度建設上作出了其它王朝所無法比擬的巨大成就,前者,集戰國時期制度變革之大成,建立了以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以及郡縣制度等為典型特征的中央集權制度,開二千余年封建主義專制體制之先河。后者,集南北朝時期制度發展之大成,建立了以三省六部制和科舉制為代表的專制主義封建國家的新型政治體制,從而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中期以后政權體制的基本特征。'p>
秦、隋所創立的制度體系,基本上被后起的漢、唐王朝全盤繼承,這就是早已成為定論的“漢承秦制”與“唐承隋制”。這一歷史說明,制度的建設與發展有其所須遵循的規律和原則。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縣制以及三省六部制、科舉制等等,它們假秦、隋統治者之手而生,卻不必陪伴秦、隋的夭折而亡。Pl&mr(+Oi?n) 9g(c}szn0hBI-lc|kI*工商管理論文/_d{%6N9ig)T: |5?=C(+INC_
漢承秦制與唐承隋制,其中的相似還表現在制度的創建者與繼承者的截然不同的命運上。作為制度的創建者,秦、隋都沒有能夠充分地享有自己在制度建設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功,皆短命夭折。而作為制度建設的繼承者,漢、唐卻在前人所建造的巨大基礎上獲得了中國歷史上罕見的長治久安的國祚綿延。前者長達214年,(前206—公元8年), 后者更是長達290年(618—907),在中國封建王朝國運短長的排名中,分列第一和第四,并且籍新制度之功分別創建了中華民族最為輝煌、至今引以為驕傲的兩個歷史時代。歷史假秦、隋之手完成了一個時代的草創,又分別假漢、唐之手完成這個時代的輝煌,秦漢、隋唐之間這種王朝的接力,在中國歷史上可稱絕無僅有。五、漢唐初年治國方針的清靜無為與借武修文論文秦漢隋唐現象論略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漢、唐的創立者們在建國初年都提出了清靜無為的休息政策和偃武修文的施政方針。
西漢初年,奉高祖之命總結“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的陸賈深刻地指出“事逾煩、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兵馬益設而敵人逾多。秦非不欲為治,然失之者乃舉措暴眾而用刑太極故也”(《新語·無為》)。因此,為國者只有以柔道治國,才能獲得長治久安,即所謂“懷剛者久而缺,持柔者久而長”(《新語·輔政》)。漢初的黃老無為之治,持續長達七十余年,歷高祖、惠帝、高后、文帝、景帝至武帝統治初年,取得了極為顯著的效果。
唐代武德初年,李淵就提出了“安人靜俗”的施政方針(見《全唐文》卷一《閱武詔》)。李世民即位后,進一步提出“偃武修文”的治國方針。他還以養病喻治國:“治國與養病無異也。病人覺愈,彌須將護,若有觸犯,必至殞命”(《魏鄭公諫續錄》)。對國家在恢復時期的脆弱性有著清醒的認識。唐初還制定了嚴禁大興土木的法律,規定“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唐律·非法興造》)。此外,凡起人功,都必須向尚書省上報所使用人力的多少,否則也要“計所役人庸,坐贓論減一等”。使清靜無為由方針、綱領完善成為制度與法規,從而也取得了其它封建王朝難以企及的巨大成功。
縱觀中國封建社會建立在戰火廢虛上的歷代王朝,建國初期都程度不同地實行過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的政策。但是,由于漢、唐上承秦、隋暴政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的極度凋弊,加上最高統治階層能夠在理論上對前朝之弊作出客觀的總結和反思,在行動上又能較為嚴格堅決地予以執行,遂使漢、唐初期的無為而治不僅獲得了極大的成功,而且還導致了中國封建時代兩對治世典型與盛世典范的出現。六、封建治世的兩個典型:文景之治與貞觀之治
封建社會國祚延續較長的王朝,都會在其早期發展階段出現一次所謂的“治世”。在歷代的“治世”中堪為典范、最為后人稱道的又當屬西漢的文景之治與唐的貞觀之治。
作為封建治世的兩大典型,文景之治與貞觀之治在諸多方面又存在著驚人的相似。
首先,最高統治者都大力提倡節儉自律。史載漢文帝所幸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帳無文繡,以示敦樸,為天下先”(《漢書·文帝紀》)。露臺之建,因為所耗約相當于十戶中等人家的財產,便被文帝堅決罷去。唐太宗李世民不僅多次拒絕為他修造樓臺館閣,生前還將自己陵墓安排好,“因山為陵,容棺而已”(《資治通鑒》卷194), 以防子孫的厚葬浪費。他還一針見血地指出:“崇飾宮宇,游賞池臺,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貞觀政要·儉約》)。在他的帶領下,貞觀時期的大臣,也都以節儉為榮。
其次,政府都能做到輕徭薄賦,節省民力。如漢文帝曾長達11年不收天下田租,景帝則只收田租之半。文帝將人口稅和徭役都減到原先制定的1/3,景帝則規定,諸侯王葬,“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漢書·景帝紀》)。貞觀時期規定,丁男每年只需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可以用絹替代。太宗還先后減免全國或各地田租十三次之多。文景與貞觀,可謂是中國歷史上百姓負擔最輕的兩個時期。
第三,國家政治清明,刑法寬松。漢文帝、景帝都十分重視治民以德,他們先后廢止了宮刑和肉刑,廢除了誹謗妖言罪,減輕笞法,頒布了令,使被笞者從此可以保全性命。文帝生平,“議論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漢書·刑法志》)。是以在他的統治期間,全國一年的案件甚至不過四百起,有“刑錯之風”(同上)。貞觀之世,太宗善于納諫,能夠廣泛地聽取臣下的不同意見,他任用宮吏“不私于黨”,作到人人“咸盡其才”(《舊唐書·太宗紀》),因此政治十分清明。太宗治獄,極力減輕刑罰,于貞觀十一年制定的《唐律》,僅死刑罪名比隋代的《開皇律》就減少了163條之多。 他還將死刑的終審權收歸中央,建立死刑復奏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冤獄的發生。貞觀四年,“終歲斷死刑才二十九人”(《資治通鑒》卷193)。文景與貞觀, 可謂是中國封建社會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關系最為緩和的兩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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