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權力概念分析
權力是什么?這個問題不但困擾了許多哲學家、思想家,也廣受人們的關注,正如福柯所說:“在西方工業化社會里,人們最迫切而強烈地關心像‘誰實施權力?如何實施?對誰實施?’這樣的問題。”[1]一.“權力”概念綜述
權力在詞源上對應的拉丁語或英語詞匯大致上有兩種取向,一種認為是拉丁語中的“Potere”,原意為“能夠”,或具有作某事能力,后派生出英文“Power”。另一種認為“權力”一詞出于拉丁語“Autorias”,一是指意識和法令,二是指權威,由此派生出“Authority”這個英語單詞。在本文中,取的更多的是前者“Power”的含義,特別在后文中會論述到韋伯對權力和權威的詳細區別時,我們會發現在漢語中,權力這個詞對兩個含義是兼而有之的。
在漢語中“權”原指測定物體重量的器具,后引申為動詞,衡量、揣度之意。現在把權力引申為“一個人依據自身的需要影響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種力量”。無論是《現代漢語詞典》還是《社會學詞典》都將權力作為一種力量來看待。[2]但在《不列顛百科全書》中卻將權力視為一種關系,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是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系。這些辭書上對“權力”似是而非的解釋并不能令我們滿意,歷代學者大家對此都有自己的看法。
1.從亞里士多德到羅素
對權力最早的論述,不得不追述到亞里士多德那里。亞里士多德曾說,主人只是這個奴隸的主人,他并不屬于這個奴隸;奴隸則不僅使其主人的奴隸,還完全屬于其主人。這種不對稱的依賴關系,其基礎是奴隸根本不能獲得實現其自身目標所需要的資源,因而依附于主人對一切暴力手段的壟斷。[3]這種依賴關系的建立,就是權力關系的形成了。
而對權力最先下了明確定義的,應該是哲學家羅伯特·羅素,他認為權力是故意作用的產物,當甲能夠故意對乙的行為產生作用時,甲便具有對乙的權力。[4]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或預見效果的能力。這個定義明確了權力在實施過程中的方向性和有意性,說明權力是一方指向另一方,并且故意為之的結果,這兩者正確與否我們姑且不論,但它確實闡明了權力的一部分含義,只是過于表面化。
羅素又進一步將權力分為“對人的權力和對事物或非人類生活方式的權力”[5]。對人的權力是我們通常所能感受的,但對物是否也存在權力呢?我們應先明確,羅素這里所指的事物應該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實體的物,比如動物、植物或者無生命的桌子等,人和這些東西之間應不存在所謂的權力關系,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就意味著人類擁有了對動物無限的權力,只要技術手段允許,對地球上的所有生物植物礦物,人都有了不可節制的生殺奪予的權力,這與其稱之為“權力”,不如稱為“強力”,因為它和老虎吃野兔的弱肉強食并沒有什么分別。將權力概念稱為影響力術語的達爾曾說,“在政治分析中,影響力術語通常限于人類行動者之間的關系。”對于羅素定義中“物”的另外一個應有的含義,即由人組成的各類組織之間,權力是存在的,并且這將成為后文分析的重點。所以本文中權力的定義出發點是以人或以人作為核心的組織為主客體的。
在治人之權中,羅素又把它分為影響個人的權力和有關組織的權力。影響個人的權力有三種,一是對他身體的直接的物質的權力,二是以獎賞和懲罰引誘得來的權力,三是輿論的力量。組織形式權力的種類有三,一是軍隊、警察形式對身體強制性的權力,二是經濟團體利用獎賞和懲罰的鼓勵或威懾,三是學校、教會、政黨的輿論。
提到權力,還必須說到一個鼎鼎大名的意大利人——馬基雅維里。這個被莎士比亞稱為“兇殘的馬基雅維里”的政治思想家,將人類看的愚不可及,總有填不滿的欲望、膨脹的野心,總是受利害關系的左右,自私自利。人民有屈從權力的天性,君主需要的是殘酷,而不是愛。人應當在野獸中選擇獅子和狐貍,象獅子那樣殘忍,象狐貍那樣狡詐。馬基雅維里有句名言:“只要目的正確,可以不擇手段”。這種將權力的作用發揮到極致的“馬基雅維里主義”與中國古代的韓非子的“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 、“統治者要掌握絕對的權力”的言論倒有幾分相似。
2.韋伯的定義
到了近現代,權力的相關研究蜂擁而起,有學者從馬克思的觀點出發,把權力看作是階級的產物;有學者認為韋伯提出的定義更具實踐意義,權力是意向性的;也有學者在權力中看到沖突和矛盾。
首先我們要提到的,就是馬克斯·韋伯的經典定義:權力,就是一個或若干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即使遇到參與活動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機會實現他們自己的意愿的能力。簡言之,就是一種A迫使B實施B不受強迫本不會去實施的行動的能力。韋伯的定義強調了權力關系中的壓迫性和反抗性,強調個人意愿對他人行為的影響是權力的核心。羅伯特·舒茨也同意韋伯所下的定義似乎更有道理,“權力將表明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的能力或潛力,即在某種社會制度內對于其他人存亡所系的問題規定條件、做出決定,即采取行動的能力或潛力”[6]。也有學者持相近的觀點,認為權力就是個體促使他人執行其個人指示和命令的能力。[7]
'p>
但也有學者對韋伯關于權力總帶有強制性的說法持懷疑和保留態度。羅伯特·比爾施達特認為,威脅本身就是權力。權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真正使用;是實施制裁的能力,而不是真正實施。[8]其實,這也是權力定義中爭論比較大的一個焦點,即權力到底是一種威懾力,還是一種經現實驗證了的能力。甲方擁有了能迫使乙方去作本不愿不做的事的能力,但這種權力沒有在現實中使用過,這算不算權力?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甲方擁有的這種能力在沒有顯現出來之前,是不為人所知,即無法進行測量的,只有當甲乙雙方中的某一方受到這種能力的感知,運用了權力,權力才得以顯現,比如甲利用自己作為上級的地位來向乙傳遞了某種信號,迫使乙向他送禮。但也會有另外一種情況,甲方沒有進行任何的暗示,而乙方受到其他人的影響,去向他的上級甲送禮,這是不是權力的一種表現呢?當然,這并不符合韋伯定義中權力的強制性的一面,這是韋伯定義的缺陷,但這確實也是一種權力,這是由甲方的自身潛在的資源(包括地位、身份、財富等)引起的。'p>
3.帕森斯的定義(S|?.nqD@{ObVgcib=F}8 5KXy論文中國網6XnuQEJ3EqNgc NO@c:iZD(
帕森斯在對韋伯的定義進行研究后,指出韋伯的權力定義有兩個明顯的漏洞,第一是這個定義中已包含了沖突和對抗的假設,A克服了B的反對,就意味著B為了A的利益而犧牲了自己的利益,但這忽略了權力關系可以是一種互惠關系的可能性,權力可能是一種有助于AB雙方都實現其各自目標的手段。[9]第二是把權力中相互作用的特性轉變為權力主體的屬性,只將權力作為一種人的能力進行考察,這是遠遠不夠的。論文權力概念分析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因此,作為結構功能論的創始人,帕森斯認為系統是在經驗現象的復合體中存在相互依存的確定關系,社會系統為滿足社會功能的需求,形成了四個重要的子系統:經濟系統、政治系統、文化系統和社會系統,而政治系統生產一種資源,即權力或職權,它以此來交換經濟系統生產的資源。因此,帕森斯把權力視為一種系統資源。“當根據各種義務與集體目標的關系而使這些義務合法化時,在如果遇到頑抗就理所當然會有靠消極情境之采取強制實行的地方,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個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10]可見,在帕森斯那里,權力是一種約束能力,這種能力的體現就在于當權力的實施遇到阻力時,它能夠用消極制裁來使其得以繼續實施下去。有學者將帕森斯的定義簡化為“權力是堅持其某些職責以造福于整個社會制度的能力”[11],這無疑放大了帕森斯結構功能論的一面,體現了帕氏定義的部分精華。但我們也應看到,帕森斯在論證了韋伯的疏漏之處后,自己的定義似乎也只是部分的解決了第一個漏洞,對于第二個,帕氏定義也沒能給出一份滿意的答案,仍將權力作為一種行動主體的能力來處理。
4.達爾的定義
在如何為權力這種“使他人產生預期的行為”的能力下一個較完善的定義上,多數權力理論是從行為學的角度出發的,他們所關注的是某人或某一群體的行為對他人或其他群體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許多組織行為理論家的定義或多或少都受到達爾的影響,在權力的相關文獻中,達爾的定義也是被引用最多的。
達爾首先批判了以往權力分析中的三個謬誤,一是權力硬塊理論,將權力視為單一的、堅硬的、打不碎的硬塊,要么有權,要么沒權;二是權力同資源混淆,用金錢代替權力;三是權力與報酬和剝奪混淆,將權力定義為其結果的報酬和剝奪的分配。[12]
達爾在《現代政治分析》中將權力等一系列相關概念,糅合成一個綜合性概念:影響力術語,用于表述權力的概念。達爾受到韋伯的極大影響,提出權力并不是個人所擁有的什么,而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并進而提出了權力的定義:“甲對乙擁有權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來不一定去做的事。”[13]權力是使行為發生變化的直接原因,沒有權力的存在,這種行為本不會發生。如果將社會中的各個組織作為各個單位關系子集,在這些單位中,“一個以上的單位的行為在某些條件下依賴于另一些單位的行為”[14],這種依賴關系就是權力在起著作用。達爾舉例說,如果某人站在馬路上命令車輛都左拐或右拐,車輛都不會執行他的命令,而警察就有這種權力。H·西蒙將達爾的定義歸為:A的行為引起B的行為。這個簡單明了的定義淡化了原先韋伯和帕森斯定義中強制性的一面,強調了權力作為兩者間關系的一面,這為后來組織理論對權力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影響。
5.組織社會學的定義
在達爾之后的諸多組織社會家在其基礎上,紛紛對權力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法國著名的組織理論大師克羅齊耶對達爾關于權力研究進行了概括:A對于B的權力,是A在與B的協商中使交換期限對自己有利的一種能力。權力是一方在與另一方的關系中獲得對自己有利的交換條件的能力,權力關系就可以被認為是雙方參與的一種交換關系和協商關系。[15]
克羅齊耶認為達爾的定義中存在三方面的矛盾:一,雙方自覺自愿的、而且蘊含著互相矛盾的權力關系與那種在一方或另一方,或在雙方同時都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施加的不自覺的權力之間存在著何種不同。二,A對于B行使權力的能力,會隨著行動的變化而變化,而且經驗也告訴人們,對措施進行統一標準是不可能的,因為每一種權力都是具體的。三,權力關系不僅是具體的,而且是相互的。[16]這三方面的矛盾,歸結起來就是對權力定義中傳統的重視沖突性以及方向性的一種反思。權力關系中不僅僅可以有沖突,也可以有妥協和協商,“A與B的權力關系中蘊含著一種重要因素,即協商的因素,使得雙方的每一次關系都要求互相的交互和適應”。[17]但這種在協商的因素調節下,權力呈現出雙向性,而非韋伯和帕氏定義中一方強加給另一方的單向強制性,即A對B有權力,B對A也可以有權力。不過,既然要構成權力關系,權力雙方的關系仍是不平衡的,雖然雙方都能在權力實施中找到自己的利益,“B同意去做A要求他做的這件事,B必須要在這件事中找到他的利益”,但如果兩者擁有獲取利益的相同手段的話,權力也就無從存在于這兩者之間了。
【權力概念分析】相關文章:
師生權力與角色分析02-26
企業概念與地位的法律分析08-18
分析環境與自然資源的概念08-05
村莊場域中的三重權力互動分析02-20
入侵檢測概念、過程分析和布署02-20
權力的作文12-06
寫權力的600字作文:權力的魔力08-11
論權力與法治02-26
關于權力的作文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