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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現代社會中公共權力邊界問題的由來
(一)從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區分到公域與私域的分野
就我理解,討論公共權力的邊界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它有著危害個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之所以說它危害個人利益,是因為個人利益與公共權力代表或聲稱的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矛盾。
單就字面理解,個人利益是指個人對能滿足其各種需要的標的物的確認。從這個意義上講,利益首先是個人性的;而且個人性是利益最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韋伯“理想模型”的說法,可以從個人利益的角度對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于人的個體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滿足均具有個體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利益都是個體性的。這一點從人類社會社會產生以來就是如此。
但由于個體之間需求上的相似性,他們可以以協作的方式共同滿足每個人的需求,而且成本降低收益增大;或者因為在社會交往中,個體之間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幾個平面的交集一樣。這一交集的部分雖然從最本原的意義上講是來自于單個人的需求,但因為在社會關系中,其滿足和實現牽涉到社會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擁有了相對獨立的地位。就我理解,社會利益就是指牽涉到社會中大部分或全體成員需求實現的對象和滿足途徑。這一理解可以從公共部門經濟學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進一步深化。[1]絕對意義上的社會利益,是指能滿足每一個體的需求、而且每一個體的享用絲毫不影響其他個體的享用的利益。即那些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或社會方式(如社會規則)。例如對國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社會中每一個體都需要。這一層次上的社會利益雖然涉及的范圍最廣,但其內容畢竟有限。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這一層次的社會利益,即最大范圍內的社會利益的代表者和實施者就是以政府為核心和代表的公共權力體系。
次級層次的社會利益,是指次級社會群體范圍內利益的共通部分。次級社會群體即是指由于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為某一原因而結合在一起的社會共同體,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社會利益。這樣的社會利益具有更廣泛的現實存在性。在任何一個大的社會系統中,存在著各個子系統,就子系統內的成員而言,他們面臨的社會利益具有不同的層次因而也有著不同的內容。
最高層次上的社會利益雖然涉及的范圍最廣,但其內容畢竟有限。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這一層次的社會利益,即最大范圍內的社會利益的代表者和實施者就是以政府為核心和代表的公共權力體系。按照阿羅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會中非常民主的決策,也不可能滿足社會中所有人的利益,每個個體的利益都是有差別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在一個國家內,除了極少的共同利益外,并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社會利益。[2]相對于最高層次的社會利益而言,次級社會利益便具有了個體性,即,它相對于最高層次的社會利益而言,可以與純粹的個人利益處于同一地位。公共權力的邊界也就涉及到公共權力如何處理它與次級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間的關系;個人與社會群體在面臨公共權力的情勢下,其利益的實現和擴展勢必會涉及到如何界定公共權力的邊界,以更好得滿足其利益需要的問題。
個人利益的邊界在于,純粹個人性滿足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中個人滿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單元。社會利益的邊界在于各個個體利益的相通部分;因為社會的原因,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且因為社會群體的層次性而具有層次性。由于某些個人利益的實現只能借助于社會的力量或通過社會的形式實現,社會利益自其產生之日起就擁有了高于純粹個人利益的優勢力量和一定的優先性。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確,特別是在一個大的共同體組織以社會利益的名義行事時,更是這樣。具體到公共權力為代表的共同體內,就是公域與私域的劃分問題。
公域與私域,就像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區別一樣,隨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但在非民主社會,二者之間卻難有規范的區分,主要情況是公共權力在社會生活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而對私人生活領域進行任意侵犯;社會中不存在穩定而受到保障的個人生活領域。直到近代的西方,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在取得國家權力以后,為自由競爭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其思想家代表才提出了公共權力的邊界問題。從西方的思想源流來看,西方思想中一直重視著自由,特別是思想和表達的自由;盡管也出現過中世紀的黑暗時期,但總的來看,西方一直保持著對個人自由的珍視。這一點在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之后,表現得更為明顯。從洛克的自由主義主張[3]到黑格爾最早提出“市民社會”的概念,西方思想家們就已經開始注意了公共權力的邊界問題。他們心存對公共權力的不信任,認為公共權力的活動范圍應當是有限的,它不應無限地干預本屬于完全私人性的生活領域。當然,在何為公共權力的管轄范圍、何為私人生活的領域的問題上,他們之間存在著分歧。但這種意識卻是至關重要的。發展到密爾這樣的自由主義思想的頂峰時期[4],就是公域與私域的明確劃分。市場經濟的領域,信仰的領域,思想的領域,等等,都是私人的領域,只有公共設施建設、法律、國防等領域才是公共權力的活動范圍。這樣一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區分就轉化為公域與私域的劃分問題。這一認識在西方的政治實踐中也得到了體現,主要是一切以公民的自由為依歸的自由主義傾向。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及其向全球范圍的擴張,資本主義國家的這一主張也相應地得到了擴散。在現當代的大多數國家,劃分公域與私域的必要性已經成為了共識,各國都從憲法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為了防止公共權力的任意擴張,在憲法上也明確規定了公共權力的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從而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矛盾得到了較為理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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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權力的本性到對人性的不信任'p>
之所以對公共權力的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予以法規上的限定,西方的理論假定有兩個:其一,是對權力的擴張本性的警惕;其二,是對人性的不信任,即所謂的“幽暗意識”。[5]%{Zye_k*A_o2):?5-O^5{?IbPSy1^T哲學論文Q$ &0=$@J`ix Xn@ZfR^
權力本身具有擴張的本性,它必然地會危害到個人的自由,如果它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約的話。任何人處于公共權力的領域,不是其道德修養所能解決的問題,而是權力使其腐化墮落,使公共權力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霸道的角色。“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從阿克頓伯爵到孟德斯鳩[6],都對權力的擴張本性和腐化本性保持著清醒的認識。就像達爾在《民主理論的前言》中所論述的,現代民主制的一個最基本的假定就是“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約的限制,任何既定的個人或個人群體都將對他人施加暴政。”[7]對西方民主制度來說,其實質就在于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和引導,也就是憲政制度。而在憲政制度中,公民權利是第一位的,實際上就是說私人生活的自由和保障是第一位的,公共權力的活動不應侵犯到私人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這些領域。因而在制度設計上,各國都注意了法治機制、競爭機制、權力分立制衡機制和選舉機制等各項原則,使公共權力在運作中能按照既定的軌道進行。[8]論文試論現代社會中公共權力邊界問題的由來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第二個假定就是人性是自私的,而且人性中諸多非理性的因素存在著危害他人的可能性。對人性的不信任,主要表現在經濟人的假定和人性惡的傾向性上。經濟人的假定(或個人主義的假定)[9],即是認為每個人都會主動地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人性惡的傾向性即是人性中一直都存在著向善和向惡的兩種力量,它們一直處于斗爭的狀態;但假如有可能,惡的傾向將戰勝善的傾向,特別表現在人性中諸多的非理性因素使每個人都有著危害他人的可能性。而在這樣一種對人性的認識背景下,對掌握公共權力的人的不信任和警惕便是順理成章的。任何掌握公共權力的公共人員,只要有可能就會最大限度地擴展自身利益;而且將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對他人的自由造成直接的危害。而由于公共權力自身的巨大能量和它涉及到的廣泛領域,其危害性將是難以想象和難以彌補的。因此對公共權力的限定就必須是嚴格而科學的。西方政治制度的設計就充分體現出他們在這一點上的政治智慧。政治制度設計的首要目標不是向善,而是防惡。從對權力的警惕到對公共人員的不信任,他們現實而理性地對權力的擴張本性和對人性惡的傾向進行了規束。使公共權力在不危害個人權利和社會自由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公共領域內有規則的運行。
(三)從人類的自由本性到現代社會條件下的實際需求
當然,對公共權力予以限定,其根本原因還在于人的自由本性,同時這也是現代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對此可分三個大的方面來解釋:一,人的自由本性;二,現代社會生活的特性;三,公共權力(以政府為代表)體系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謂的“政府失靈”問題。
人最為本質的特性在于對自由的追求,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也即是人的自由本性得到日益張揚的歷史。在存在公共權力的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中,公共權力不僅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品的提供者,它更可能成為危害個人自由的罪魁禍首。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公共權力首要的追求目標是政治系統的穩定和統治者階層的利益,因而對社會變革的需求和社會的新生力量往往會采取壓制的辦法,甚至運用強大的國家暴力機器進行扼殺。這樣,公共權力就成為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擴展的障礙物。另一方面,任何公共權力都在思想領域占據著最為優勢的宣傳系統,造就了所謂的主流意識形態。而這種意識形態的首要目標是證明現存統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并非是真理,這往往對社會生活中求真和追求自由或多元化的傾向構成威脅,從而成為自由的又一敵人,而且是最為強大的敵人。更為嚴重的是,公共權力(權威)的過分強大或對私人領域的過分入侵,將導致對個人創造力的扼殺和窒息。密爾[11]和羅素[12]對此都有非常冷靜的認識。同時,公共權力因為其作為共同體的代表,其決策往往因為某一社會集團或某些個人的利益或意愿而作出,然后以社會的名義向全社會實施,這勢必會對社會自由和個人自由造成危害。所以,如何在各派社會力量之間取得平衡和共識,便是對公共權力的活動邊界予以合理確定的問題。
現代社會生活的最大特性就是,社會事務的復雜性、多元化和自主性空前提高。在此情況下,公共權力如何正確地定位便是最為緊要的。社會事務復雜性極高,常使公共權力的作為收效甚微;而社會自主性和自治能力的提高,又使公共權力對社會矛盾解決的成本高于社會自身解決的成本。社會的日趨多元化,使生活于其中的每個人最為關注生活的自由度而不是某一特定或整齊化一的生活狀態;價值觀日益多元分化,利益分化整合的速度加快,政府應扮演中立的協調人的角色,而不是所謂的“多數意志”的代表。這也是達爾在多元民主理論中表達的思想。[13]政府不能單單因為對統一性或對公平的追求而對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方式予以裁剪或人為的重新整合;現代意識強調的是尊重社會的自發秩序和自發規則,政府不應在非公共生活的領域有太多的作為。這也是當前西方國家的一個共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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