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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由民族主義到憲法愛國主義
——文化多元主義境遇中的政治論證
內容提要:從柏林的自由民族主義,經泰勒的承認的政治,到哈貝馬斯的立憲愛國主義,是觀察文化多元主義境遇中的政治論證發展的一個很有意義的視角。柏林強調歸屬和自由的平衡的文化、價值多元論是其自由民族主義的基礎,泰勒結合魁北克分離運動個案回應了文化多元主義政治的挑戰,揭示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觀念所包含的內在悖論,而哈貝馬斯則抓住泰勒對權利理論的模棱兩可之處,用立憲愛國主義整合自由民主制度中的普遍主義成份,用政治文化觀融攝社群主義和共和主義的特殊主義要素,從而使其著重闡發的商議性政治觀成為政治理論的晚近發展中的一種十分值得注意的新動向。
文化多元主義以及多元文化公民權的問題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政治哲學界最熱門的話題。所謂文化多元主義政治,概括地說,是關于少數民族、“賤民”群體和女性主義對于承認的需求的政治話語。在冷戰結束后,種族、性別、民族—國家等問題以前所未有的尖銳程度凸現出來。這些在后冷戰時代出現的與傳統的民族解放運動、民權運動和婦女運動的語境截然不同的問題使得在以權利自由主義形式出現的新老自由主義理論和當代境遇中的族性、性別及民族主義問題以及民主法制國家內部以“尋求自主性”為標記的社會運動(包括分離主義運動)之間造成了巨大的真空,(注:三好將夫(Masao Miyoshi)指出,冷戰結束以后在西班牙、蘇格蘭、印度和其他許多地區出現的分離主義運動與傳統的民族主義存在根本區別,這些運動與其說是民族主義(nationalism),不如說是族群主義(ethnicism)的表現。具體討論可參汪暉為所編《文化與公共性》所撰的導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社群主義的重鎮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承認的政治”和批判理論的主將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正是在敏銳地感受到這些問題對自由主義的理論前提構成嚴重挑戰的情況下加入到這場爭論中來的。
有意思的是,盡管以賽亞·柏林(Isaiah Berlin)的消極自由觀念遭到社群主義的激烈批評(姑且不論這其中的曲解成份),但由于柏林秉承維柯與赫爾德的傳統,批判“世界公民主義”(cosmopolitanism),承認并且尊重個人的民族、社群、文化、傳統和語言的歸屬感,從而使其以價值(文化)多元論為基礎的自由民族主義思想成為90年代甚囂塵上的文化多元主義政治的重要精神資源。
雖然泰勒和哈貝馬斯的理論并不能被涵蓋在文化多元主義的政治吁求之中,從自由民族主義經承認的政治到憲法愛國主義的內在演進脈絡仍然構成了文化多元主義境遇中的政治論證發展的主線。
一
柏林自由民族主義思想的立論依據是其反啟蒙主義的自由主義對西方啟蒙和現代性的主流思潮中包含的價值一元論和文化一元論訴求的批判以及對價值多元性及其不可通約性和不同文化與文明的多樣性及其不可通約性的不懈論證,(注:參見顧昕,《柏林與自由民族主義思想》,載《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甘陽,《柏林與“后自由主義”》,載《讀書》,1998年第4期。)而其直接的理論先驅則是赫爾德把各種文明、文化表現出來的特性看作是多元主義的突出表現的“反啟蒙主義”。
赫爾德拒絕把理性的標準作為衡量每一個社會的惟一標準,他要求根據每個社會“自身的內部標準”對該社會作出判斷。在赫爾德看來,“文化的多樣性”表明,通過共同的語言,通過歷史的記憶、習慣、傳統、情感等紐帶而歸屬于某個社群,是人類的根本需要,并構成相互理解的保障。在赫爾德和柏林看來,抽象的個人是不存在的,基于抽象個人觀念的世界公民主義是空洞的。群體認同和民族認同是人類的基本需要之一。對柏林來說,個人的幸福不能與所屬的共同文化形式分離開來,因為他們所選擇的對象、追求的幸福均由這些文化形式提供和構成,這些文化形式破損的程度也是與個人幸福降低的程度相適應的。而能夠使我們在歸屬問題上的各種選擇成為可能的,是自由,特別是柏林所謂消極自由。正是柏林這種強調歸屬和自由的平衡的反啟蒙主義的自由主義構成其自由民族主義思想的直接理論前提。
在已屆82歲高齡時所作的名為《兩種民族主義概念》的訪談中,(注:此文中譯載于《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以下引文皆出該處。)柏林對進攻性的民族主義和非進攻性的民族主義進行了區分。所謂進攻性的民族主義,在思想上表現為種族主義、大國或大民族沙文主義、極端民族主義、各種宗教的原教旨主義、排外主義、文化帝國主義等等,在政治上表現為德國納粹主義、意大利法西斯主義、伊朗的神權政治等等,“進攻性的民族主義,在捍衛自身文化的同時,對其他文化及其承擔者輕則拒斥、壓制,重則必欲毀滅而后快。”(注:參見顧昕,《柏林與自由民族主義思想》,載《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甘陽,《柏林與“后自由主義”》,載《讀書》,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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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進攻性的民族主義,柏林指的就是赫爾德的文化民族主義。針對那種認為赫爾德的民族主義是第三帝國的思想資源的觀點,柏林指出,赫爾德不講種族,也不講血統,而只談鄉土、語言、共同記憶和習俗。根據赫爾德,每一群體都有自己的VOLKSGEIST或NATIONALGEIST(民族精神),也就是一套習俗與生活方式,一種看事和行為的態度。這些之所以有價值,純粹只因為它們屬于這個集體所有。赫爾德崇信民族文化多樣性,認為不同的民族文化可以和平共存。柏林認為赫爾德所說的毫無侵略性的民族概念的要點在于文化自決。'p>
針對“文化自決的抱負怎會轉變成為民族主義的侵略行為?”的質疑,柏林重申了他早期對民族主義的精妙闡述,他追隨席勒對民族文化就像“壓彎的細枝”這種觀點所作的解釋,把受傷的民族精神比喻為壓彎的細枝,它可能會因外在的壓力過大而被最終折斷,但是如果樹枝的韌性極大,那么一旦外力舒緩,樹枝就會以極大的力量反彈。民族自尊迸發的時候,時常是專橫中帶著侵略性的。現代民族主義的病態性發展正是對文化帝國主義的反動。y EmcYCxw=_t/& oO%sU%M#k 4,3)"A~金融論文O7KID-*4*GK%~tcD@V.2{9m^[
在回答“什么樣的政治體制可能適合這文化自決的新時代,同時又能維護自由,也許還能遏制流血?”的問題時,柏林坦率地承認,文化自決而沒有政治架構,這正是當前的問題。盡管柏林相信,既有政治經濟的統一又有文化的多樣是可能的事,一個現代民族,如果能夠有良好的政治體制,再加上一些好的運氣,其歸屬的需要是能夠同個人自由平安相處的。但在現實政治層面,許多民族的悲劇卻在于,其政治憲政體制和政治文化不具有足夠的靈活性,不能使自由和歸屬的價值結合在一起。“充分滿足的國家民族具有相當程度的統一性,其他國家民族保持適意程度的多樣而和平共存”是柏林的最終設想,但他沒有討論在什么樣的政治體制中,自由主義能夠同民族主義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相顧兼容;他也沒有討論,在現有的不同民族和睦相處的情形中,我們能夠發現什么共同的東西,尤其是制度層面的因素。論文從自由民族主義到憲法愛國主義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如果用柏林思想的詮釋者約翰·格雷的話來說,柏林思想的“一個中心問題就是,在接受了為批判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強調的多元論觀點以及他們贊同的對特殊文化保持忠誠的正當有效性以后,如何把留存下來的人類理性和道德統一性的范圍和限制加以具體化的問題。”(注:格雷,《柏林》P.103,昆侖出版社,1999。)在某種意義上,堪稱柏林傳人的泰勒結合魁北京分離運動個案所提出的“承認的政治”正是沿著這一方向作出的進一步努力。
二
魁北克是加拿大一個以法語居民為主的省,魁北克政府以保存特性這個集體目標為由對魁北克居民施加了某種限制,例如規定非法語居民或移民可以在英語學校就讀,擁有50名以上雇員的企業必須使用法語,以及規定不用法語鑒署的商業文件無效等等。1982年,加拿大權利憲章增加了一個條款,承認魁北克為“特殊社會”,從而在某種程度上使其集體目標合法化。
這里產生的問題是,一方面,對于許多加拿大英語居民來說,一個支持某種集體目標的政治社會,對于憲章或任何可以接受的權利條款是一個威脅。因為支持某個民族群體的集體目標很可能會限制個人的行為從而侵犯他們的權利,即使不至于踐踏個人權利,由于并非所有受某種司法權管轄的公民都屬于能從該司法權受益的民族群體,這樣做也可能被認為是內在歧視性的。另一方面,對于魁北克政府來說,在魁北克保存和發展法語文化是件不證自明的好事,政治社會不能在以下兩種人之間保持中立,一種人贊成保存我們祖先的文化,另一種人為追求自我發展的個人目標不惜割斷與傳統的聯系。因此,魁北克人以及那些給予集體目標以同等重要性的人傾向于選擇一種不同的自由社會模式,按照他們的觀點,我們可以用一種好生活的概念來組織社會,同時又并不因此而歧視那些持不同觀點的人。
泰勒的“承認的政治”就是為了揭示這一當今重大政治問題的哲學價值,在無視差異的同質性要求和差異政治之間建立一種平衡。
把觀念史分析方法運用到魁北克個案,泰勒深刻地闡發了平等的承認之中表現出的普遍主義政治(POLITICS OF UNIVERSALISM)和差異政治(POLITICS OFDIFFERENCE)兩種截然不同而又互有聯系的形態之間的內在緊張。前者是伴隨著從榮譽到尊嚴的轉移而來的,這種政治強調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尊嚴,其內容是權利和資格的平等化,這項原則最近贏得的最大勝利是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后者是從現代認同觀念中發展出來的,它要求承認個人或群體獨特的認同,這種認同正在被占據統治地位或多數人的認同所忽視、掩蓋和同化。
這兩種政治的內在聯系在于支撐著差異政治的基礎正是一種普遍平等的原則。差異政治譴責任何形式的歧視,拒不接受二等公民的地位。但十分耐人尋味的是,差異性要求本身并不能被普遍主義的尊嚴政治完全吸收,因為“它要求我們承認并給以地位的是注定不能分享的東西。換言之,我們承認每個人的獨特性,只是對某種普遍存在的情況——人人皆有其認同——給以適當的承認。普遍的要求推動了對于特殊性的承認。”(注:CHARLES TAYLOR,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IN PHILOSOPHICALARGUMENTS(HART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25,引據董之林、陳燕谷譯文,原載《天涯》,1997年第6期,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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