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長期以來,中國歷史學家們按照常說的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發展五階段論,把從秦漢到明清2000余年的社會,界定為地主經濟型的封建社會,但其本質特征與封建社會的本質特征完全不相符合,故提出再思考。其初衷是希望擯棄傳統思維模式,堅持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之最基本原則,改進對中國歷史的研究。關鍵詞: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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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漢社會性質的再思考

    時間:2023-02-24 04:22:25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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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漢社會性質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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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長期以來,中國歷史學家們按照常說的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發展五階段論,把從秦漢到明清2000余年的社會,界定為地主經濟型的封建社會,但其本質特征與封建社會的本質特征完全不相符合,故提出再思考。其初衷是希望擯棄傳統思維模式,堅持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之最基本原則,改進對中國歷史的研究。

      關鍵詞: 封建主義社會/專制主義社會/郡縣制


      關于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許倬云先生提出了完全不同于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見解,認為中國歷史上只有過分封制度,而沒有作為歷史發展階段的封建社會時代。他說:“在馬克思唯物史觀的系統中,封建社會是一個介于奴隸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間的階段,唯物史觀的學者必須要在中國歷史上確定一個封建時代,甚至削足適履也在所必行。中國的分封制在秦統一以后基本上即已結束,而中國的資本主義又遲遲不出現,于是中國的馬克思史學家不能不在這一矛盾中找出路,不能不以如何劃分資本主義未出現以前的中國歷史”,作為“近三十年來聚訟的焦點”[1](第144頁)。對于許先生完全否定中國曾有過作為社會發展歷史階段的封建社會的見解,迄今仍不敢茍同,但上引許先生的那番話,卻值得深深思考:從秦漢開始一直到明清,中國社會究竟屬于什么性質中國歷史的發展軌跡是否完全應該像西方那樣,資本主義必須從封建社會母體中產生出來,其間有無另一種社會形態。

      一、再思考的出發點

      人類社會的發展,必然經歷若干本質特征完全不同的階段,這差不多是東西方學者們的共識,只是劃分階段的理論和準則各異。馬克思主義史學家依據歷史唯物主義理論,即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矛盾發展的理論,一般劃分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等相繼嬗變的歷史發展階段序列。這一歷史發展階段序列,被認為在歐洲完整地顯示出來,具有典型的意義。即或如此,然而有典型就會有非典型,對具體情況必須進行具體分析,必須依據各地區不同歷史環境來認識各個社會的性質,切不可像斯大林及前蘇聯學者那樣,把視為典型的西方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序列,作為一律皆然,不能有重大改變的鐵定模式,普遍套用于整個人類社會的歷史(注:斯大林1938年在《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一書中,把馬克思和恩格斯按照歐洲歷史條件提出的社會發展四階段論,說成是全人類都必須經歷的階段。多少年來,中國史學界深受這種理論的影響和束縛。)。否則,必然導致不顧各地區各民族國家的具體情形,削足適履,實有悖于辯證唯物主義之最基本原則,也是馬克思、恩格斯先賢們所極力反對的。馬克思在《給〈祖國記事〉雜志編輯部的信》中,嚴正聲明:“一定要把我關于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他們所處歷史環境如何,都注定要走這條道路……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 ”[2](第1頁)這話說得如此嚴厲而懇切, 歷史唯物主義者在研究資本主義社會時,應牢記并切實遵循馬克思的這一諄諄告誡;同樣,在研究古代社會時,也應牢記并切實遵循這一諄諄告誡。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資本主義社會,主要是根據歐洲(再加上美洲)的歷史實際,研究古代社會又何嘗不是主要根據歐洲(再加上美洲)的歷史實際?

      由于東西方在天時、地利、人文等各方面有差異,亞洲社會的發展在世界歷史發展總趨勢、總規律之內,還有不同于其他地區而獨特的方面,世界歷史有統一性也有多樣性。馬克思充分注意到這一點,提出了眾所皆知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或“亞細亞形態”,有時又稱“東方形態”。馬克思在論及古代社會土地所有制、專制主義、城市與農村、手工業與農業等這些問題時,常常著重指出亞細亞或東方社會在這些方面的特點,卻未曾見到他對亞細亞生產方式有過全面而較為詳細的描述。于是,“亞細亞生產方式”是什么,一度成為當今中外史學界討論的熱點。李朝遠先生認為是“奴隸制社會形態的東方類型”[3](第12頁),朱晞先生認為本質上“是一種早期封建制度”,中國的夏商周三代屬于這一階段[4](第10、21頁)。 意大利學者翁貝托•梅洛蒂把中國近代以前的古代社會統稱為典型的“亞細亞社會形態”(注:詳見[意]翁貝托•梅洛蒂:《馬克思與第三世界》(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62、122—127頁。),并列舉出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土地國有,無土地私有制存在;二是專制王權;三是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此說不無可取之處,觸及到中國社會的特點,如專制王權在中國歷史上存在長達2000余年之久,為世界歷史之最。但說中國古代不曾有土地私有制,則不符合史實。至于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結合,也并非東方和中國如此,古代所有自給自足的農本社會均是如此。德國學者貢德•弗蘭克則根本否定“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存在,認為“這種說法也是純粹的意識形態虛構,根本沒有事實依據或科學依據”,是馬克思“以歐洲中心論制造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寓言”[5](第429頁)。分歧如此之大,要取得一致意見,看來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應當注意,馬克思在談論亞細亞生產方式或東方形態時,是與西歐的社會歷史諸方面情形進行對比,作為一種不同的歷史現象來闡述的。這給我們一個很重要的啟示:馬克思多次談論亞細亞或東方社會形態的重大意義,與其說是給后世學者提出了一個需潛心探索的課題,勿寧說是在強調研究亞洲社會歷史時,必須充分考慮亞洲社會歷史的區位和民族特點,在歷史唯物主義原則指導下,進行切合實際的具體分析,然后得出結論;不應該把馬克思和恩格斯對西歐社會發展研究而得出的理論,經過斯大林和前蘇聯學者們加工之后,絲毫不變地套用于世界各地,套用于中國。這就是本文提出對秦漢社會性質再思考的出發點。

      二、封建社會的本質特征

      在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討論中,西周封建說與戰國封建說,都肯定秦漢是封建社會,稱之為地主經濟型的封建社會。何謂封建社會,是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只有弄清了這個問題,才能識別秦漢社會的性質。

      一種社會形態,必有規定其性質的本質特征,封建社會當然也不例外。依據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考察中世紀時期的西歐和秦漢前的周代,盡管兩者在時間和地理位置方面均相距很遠,但卻有驚人的相同之處,大同而小異,從中不難看出封建社會的本質特征是:政治上的分權制,經濟上的土地王有制和階級關系的農奴制。應該說,凡不具備這三大特征者,概不能稱其為封建社會。

      中世紀的歐洲為封建社會,勿須論證,早已是中外史學家們均無異議的結論。公元5世紀日耳曼族滅掉羅馬帝國之后, 其國王對所屬貴族分土封爵,建立起各自獨立的政治實體,其統治者均世代相傳。同樣,周朝在公元前11世紀取代商朝建立新的國家,周天子對同(姬)姓王族子弟和異姓功臣,分土封侯,即西周青銅器“大盂鼎”銘文所謂的“先王受(授)民受(授)疆土”,讓他們建立各自獨立的大小國家,其統治者亦世代相傳。兩相比較,西周封建論把西周社會確定為像歐洲中世紀那樣的封建社會,是有充分理由的。把西方中世紀日耳曼人分封貴族制度的西文詞匯,譯成漢語為“封建制度”也是非常貼切的。

      更為重要的是,東西方受封的諸王侯,均在其封域內享有獨立的政治、司法、經濟和軍事等各方面的權力,一般不受國王(天子)的干預。國王的權力被局限于其直屬領地(周代稱為“王畿”)之內。所謂封建制度,表面上是裂土封爵,實質上是國王把其統治全國人民和土地的權力,分割給各個受封的諸侯,是分權制度。這點《國語•周語上》說得明明白白:“諸侯春秋受職于王以臨其民。”[6](第37 頁)“臨民”即統治人民(東漢•賈逵《國語》注:“臨,治也。”)名義上為全國最高統治者和國家代表的國王,對諸侯只不過是權力極有限的“天下宗主”而已。由此可見,最高統治者權力分割,是封建社會的首要特征。正如清初王夫之所說:“據三代以言之,其時萬國各有其君,而天子特為之長,王畿之外,刑賞不聽(王)命,賦稅不上供,天下雖合而固未合也。”[7](卷末,敘論,第949頁)德國學者貝洛夫也說,封建國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權力的分散和地方權力的獨立”[8](第62頁)。
    封建制國家國王實行分封制,是以授民授疆土來換取貴族們維護其“天下宗主”的地位。就中國周朝而言,受封諸侯主要是王族子弟,國王認為血緣關系最為可靠,所謂“封建親戚以藩屏周”[9 ](僖公中,第345頁)。西周分封的71個諸侯中, 姬姓王族“居五十三人”[10](第60頁),其次才是為建立新王朝有功的勛臣。無論西歐還是中國,受封諸侯還可將其土地、人民進行再分封,從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國家組織形式。東西方的封君與封臣之間,存在著契約關系,作為維護國王居全國領袖地位的紐帶和維護諸侯獨立自主的保障,按照契約,雙方互有義務。在西歐,封君對封臣有保護之責,保障封臣在其封地內的穩固地位。當封臣受到不正當攻擊和侵犯時,封君應予以救助。封臣對封君的種種義務中,主要是軍事義務,自備武器、馬匹和給養,為封君守衛城堡、巡防領地、出征作戰等,因為封君無力蓄養龐大軍隊。中國周代君臣間的封建義務與西歐相仿。周天子不得任意收回或改變諸侯受領的封地,“古之諸侯,雖至小弱……非大無道,弗能滅也”[7](卷29,第899頁),且有責任維護諸侯在其封國的統治地位和權利, 有責任調解諸侯間的糾紛,必要時對侵犯別國的諸侯加以法律的懲處。《史記•周本紀》說:周穆王時,“諸侯有不睦者,甫侯(穆王之相)言于王,作修刑辟”,經審理屬實,對侵犯者當“正于五刑”,或“正于五罰”(處以罰金)[11](卷4,第138頁)。諸侯對天子的義務包括:在其封國內實行周朝的法度,所謂“疆以周索”[8](定公上,第1620頁,西晉杜預注:索,法也),必要時須派遣軍隊去保衛天子的安全和權威、定期到王朝述職、進獻貢賦、提供勞役、參加天子主持的祭祀等等。諸侯如果不履行其義務,要受到天子的譴責、懲罰乃至征討(注:《孟子•告子》云:諸侯對周天子“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楊伯峻《孟子釋注》,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287頁。移通陊,毀滅也。))。雙方的這些封建義務, 在初期執行得還比較嚴格,隨著王室力量日弱,諸侯勢力日強,封臣不再認真履行。中國在東周時期(即春秋戰國時期)表現得非常明顯,大諸侯勢力不斷膨脹,拒不向天子履行其義務,甚至把天子不放在眼里,只是在侵犯其他諸侯或爭霸時,才打起周天子的旗號,以達到“挾天子以令天下,天下莫敢不聽”的目的[12](卷3,第23頁)。 周天子不僅無能控馭大諸侯之為所欲為,而且連自身安危存亡也處于諸侯強大勢力威脅之下。雙方義務終結,意味著原及于全國的宗法臍帶被剪斷。于是,整個國家和社會分崩離析,諸侯彼此征戰不休,成為封建社會不可避免的現象。東方如此,西方亦是如此。這種局面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完全在于封建制度自身,是分權制度的必然結果。唐代柳宗元《封建論》說得對:“周之喪久矣,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耳。”“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周事然也”[13](卷3,第19頁)。

      再考察封建社會的另兩個基本特征,即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系的具體情況。

      隨著政治分封制度的實施,封建經濟制度也確定下來,即土地國王所有和諸侯領有(占有)兩個層面。土地王有是封建經濟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詩經•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謂“王土”實際是農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轉形。故此,馬克思把亞細亞歷史上土地王有制稱之為土地公有制。公有制土地,原則上是不能買賣的。這種公有制也并非東方古代社會特有的經濟現象,歐洲中世紀封建制度同樣是建立在土地名為王有實為公有的基礎之上。無論歐洲中世紀或中國周代,國王授民授疆土,就是把封地內的人口(勞動力)、田地、山川、湖泊交給諸侯占有,而所有權仍屬于國王,仍然是“封略之內,何非君土”[9](昭公二,第1287頁)。國王對諸侯土地經營有監察之權,“土地辟,田野治”則有賞,“土地荒蕪”則加譴責[14](第287 頁)。諸侯對受封土地雖無所有權,但其占有權是永世的,代代相傳,受到制度保障,只要不違反封建法規,國王不得任意削奪。諸侯對領有的土地有自行處置之權利:獨立經營管理和收取土地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利益;也可將一部分土地分賜予臣屬,天子不得干預或阻止,如此等等。可是,還應進一步看到,封建社會畢竟是私有制社會,名為王有實為公有的土地所有制,必然會逐漸發生質變,化公為私。隨著王權的衰弱,諸侯對土地支配權力日益加強,領有權逐漸演化為所有權。同樣,諸侯分配給臣屬的土地,從卿大夫到最基層的領主,也相繼化為私有。雖然如此,在整個封建時代,從法制上說,土地王有即公有仍然是惟一合法的所有制形式,不承認土地私有制度合法存在。

      封建制社會的土地如何經營管理,是一個重要問題,從中顯示出勞動者農民與封建主的關系。西方封建社會所實行的“條地制”,是領主經營土地的一種普遍形式。領主將其所占有的耕地,留一部分作自領地(demesne),其余的劃分為若干條形長塊,稱為“條地”(strip)。條地分兩部分,一部分分配給農奴自耕自收,一部分屬于領主,由農奴為之義務耕種,作為向領主交納的力役地租。農奴與領主的“條地”混雜在一起,每年收割后均撤除界線,成為牧場共同放牧,來年耕種又重新劃分,進行再分配。農奴對份地(條地)無絲毫占有權,不能傳于子孫,子孫若繼耕份地,還須交納繼承稅(heriot)。農奴無人身自由,不得離開領主莊園,其子孫永為農奴。中國周代封建制的土地經營管理,與歐洲中世紀本質一樣,只是具體實施略有差異。周代領主將其土地劃分為若干方塊,形如井字,因稱“井田制”。這些方塊耕地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稱為“私田”,是農民的份地,自耕自獲;另一部分稱為“公田”,屬于領主,幾家農民為之義務耕種,作為力役地租。孟軻將井田制加以規范化的描述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14](第119 頁)但農民的份地“私田”可以長期不變地耕種,不像西歐在收割后來年重新劃界分配,大概是因為中國古代無放牧的習俗。《漢書•食貨志》對井田制的記述與孟軻所云大致相同,且其中說:“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15](卷24上,第1120頁)有受有還,表明周代的農民對份地無占有權,也不能傳之子孫,子孫的份地,須由領主重新授予。

      周代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其境況如何,是否如同中世紀西歐的農奴,史料不足,難以確知。《國語•晉語一》記載郭偃的一段談話中提到農民的處境。他說:“其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不克饗(享),為人而己。”(易,治也)三國時吳國之韋昭注釋云:“隸,今之徒也。”[6](卷7,第258、261頁)徒,即刑徒或服勞役的囚犯,隸農就是當時的農民,其處境如同刑徒一樣,無人身自由,勤懇耕種,收獲為人而已,自己一無所得。《詩經》國風中也描寫農民備受領主殘酷的剝削。如果井田制下農民都是如此,西周時期的農民與西歐中世紀的農民便沒有根本區別。由此可見,土地王(公)有制和階級關系農奴制,又同樣是東西方封建社會均具有的共同基本特征。

      隨著人口增加和生產工具進步,尤其是鐵器與耕牛在農業上的應用,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突破井田制下阡陌的限制,在井田以外去開墾新的土地,擴大農田面積,增加農業收入。守舊的孟軻為維護井田制而大加反對,認為這種“慢(通墁,涂抹)其經界”,“辟草萊”,都是“暴君污吏”的行為[14](第118、175頁)。南宋朱熹也反對廢井田開阡陌,但又不得不承認“田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畝,則病其人力之不盡;但見阡陌之占地太廣,而不得為田者多,則病其地利之有遺”[16](卷1,第31頁)。東周戰國時期, 打破井田阡陌界限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地處西陲的秦國走得最遠,最徹底。商鞅因勢利導,實行變法,在秦國境內徹底廢除了井田制,任民所耕,不計多少,準許土地買賣。南宋葉適說:“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16](卷1,第35頁。待,依靠)廢除井田制,也就是徹底破壞作為封建社會制度經濟基礎的土地王(公)有制,從而敲響了封建制度走向滅亡的喪鐘。

      三、專制主義社會

      中國歷史列車駛入秦漢時代以后,社會性質與周代顯著不同。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結束了東周后期戰國紛爭的局面, 統一了全中國,同時也結束了自西周開始將近9個世紀的封建制度。 這是一次深刻的社會變革,其內容是:政治上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經濟上廢除土地王(公)有制,確立私有制;階級關系方面,勞動者農民擺脫了農奴地位,有了獨立人格,可以自由居遷擇業。這就是從秦朝開始的新社會性質之三大基本特征,其與周代封建社會之基本特征截然相反。三者之中,首要的是廢封建立郡縣,其實質是廢除國王權力分割制度,實行王權集中的專制主義制度。隨之而來的經濟、軍事、文化諸方面變革,都服務于這個中心。因此,把自秦朝開始的社會,不能再稱為封建社會。有人稱為“皇權主義”社會,或稱為“非封建的官僚社會”均不合適,不妨稱之為專制主義社會更為確切;或曰,專制主義只是個政治概念,不足以表述整個社會制度。封建制度原也只是政治概念,卻能表述整個社會制度,而自秦朝開始的專制主義制度,并不限于政治,還包括經濟、文化和軍事各領域,共同構成完整體系的社會形態,無疑也可以表述整個社會制度。

      秦始皇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真正一統天下的皇帝,其歷史使命是把先輩商鞅制定原只實行于秦封國的政治經濟制度,雷厲風行地推向全中國,從而使中國歷史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秦始皇自己不可能意識到其所作所為會使中國社會制度發生根本變革。這位始皇帝深受商鞅、申不害尤其是韓非等法家專制主義思想的影響,登極之后第一件事是確立其惟我獨尊的專制主義統治,不愿像周天子那樣,只做一個權力十分有限的“天下宗主”,而要做權力無限的全國皇帝。他認識到,惟有廢封建立郡縣才能達到其目的,才能防止戰國時期諸侯紛爭局面重演。秦始皇在重臣李斯的全力支持下,新制度才確立起來,“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11](卷6,第239頁),郡下設縣。縣長官“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16](卷63,第572頁),縣以下設鄉、 亭、里(注:[唐]杜佑《通典》卷33(職官)15云:“鄉官,秦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繳。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繳循禁盜賊。”)。皇帝的權力通過從中央到地方最基層的行政官僚機構,一竿子插到底,及于全國城鄉各地。正如南宋葉適所云,“今(指秦朝)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皆總于上”[16](卷1,第34頁)。 朝廷各級官吏及郡守縣令(或縣長)皆論功授職,按秩予祿,一任不過兩三年(注:[南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田賦考〉引葉適語云:“(秦朝)雖有郡縣,皆總于上, 率二三歲一代,其間大吏有不能一歲半歲而代去者。”),從根本上廢除了周代封建的“世卿世祿”制度。各級官吏的職責是無條件地執行皇帝的詔令法規,對皇帝只能絕對服從,而不是像周天子與諸侯那樣的契約關系。于是,秦始皇“振長策而御宇內”,“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棰拊以鞭策天下,威振四海”[11](卷6,第280頁),過去周天子不能達到的目的,秦始皇達到了。這不只是統治方式的不同,而是政治制度發生了根本變革。這種適應歷史發展要求的變革,古代學者早有高度肯定的評價。柳宗元說:“秦之所以革之者,其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13](卷3,第20 )王夫之亦言:“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罷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7 ](卷1,第2頁)他們所說的“私”是指秦始皇一姓之統治,“公”是指歷史發展的新趨向。秦始皇不僅集中了政權,還通過收繳天下兵器而集中軍權,建立只能由皇帝調遣的軍隊;通過對全國征收賦稅于朝廷而集中財權;通過統一文字、焚書坑儒、禁止私學及規定以吏為師,實質上是罷黜百家,獨尊“法”術,實行文化專制主義而集中文權。其與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異曲同工。凡此種種,形成政治、軍事、財政、文化等各方面集權于皇帝的完整專制主義統治體系。這個體系從秦朝開始延續到明清,歷經2000余年,其間雖多次受到各式各樣的沖擊,卻在反復震蕩中逐步補充、完善、調整、強化,直到資本主義出現才開始瓦解。

      秦始皇實行專制主義統治,畢竟是為其一己一姓之私利,故濫用其權力,“亟役萬人,暴其威刑,竭其貨賄”,逼得人民進行暴力反抗,致使秦王朝僅存15年而亡。然而,秦王朝的滅亡并不意味著它所建立的新社會制度隨之滅亡。如王夫之所說:“若夫國祚之不長,為一姓言也,非公義也。秦之所以獲罪于萬世者,私己而已矣。”[7](卷1,第2頁)柳宗元也說:“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失在于政,不在于制。”[13](卷3,第19、20頁)秦亡漢興, 漢王朝繼承了秦朝的一切制度。它為求得國祚久長,錯誤地認為秦之所以速亡,是因為沒有像周朝那樣“封建親戚”作為捍衛皇室的屏藩,于是在建國后,高祖劉邦一方面極力消滅在建國前就已存在的異姓諸王,另一方面在實行郡縣制的同時,仿周朝大封其親戚為新的王侯。封域相當廣大,“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縣”[15](卷48,第2234頁),還規定“非劉氏而王,天下共擊之”[11](卷9,第400頁)。這些同姓諸王,在其封國內有自己的官僚體系,除丞相、太傅由朝廷委派外,其余官吏均自行選置;有權自征賦稅,自鑄貨幣;擁有自己的軍隊;自行刑法等等,儼然為獨立王國,形成尾大不掉在態勢,終于暴發“吳楚七國之亂”。叛亂很快被平息了。參加叛亂的只是分封諸王,無一郡守縣令。柳宗元議論說:“時則有叛國而無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繼漢而帝者,雖百代可知也。”[13](卷3,第19 頁)郡縣制已是專制王朝一統天下穩固的政治基石。諸王叛亂,背逆歷史發展趨勢,失敗是必然的,封建分權制不可能恢復已成定局(注:繼西漢“七國之亂”以后,又有西晉“八王之亂”,亦封建所致,歷時16年(290—306)而平,人民死亡數十萬。其后歷朝雖亦分封親族為王,但如《明史•諸王傳贊》所云:“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諸王在封域內只享有經濟利益,封國即食邑,無政治特權,已非西周封建之義。),確如王夫之所言:“郡縣之制,垂二千年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7](卷1,第1頁)

      專制主義制度之所以穩如泰山,難以動搖,是因為皇帝有能控馭全國的龐大官僚體系和軍隊,而這兩部機器的建立與運轉,需要有充足的財力物力。這不是像周朝那樣靠諸侯貢獻和天子直屬領地(王畿)收入所能提供的,必須集中全國的力量。在以農立國的時代,國家的財力物力主要出于土地。于是,從秦始皇開始,王朝政府便以征收賦稅方式,直接取之于全國持有土地的黎民。公元前216年, 秦始皇下令全國“使黔首自實田”[11](卷6,第251頁,〈集解〉黔首即黎民百姓)。南宋馬端臨對此詔令注釋說:“秦壞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己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是年始即令黔首自實田以定賦。”[16](卷1,第31頁)即令百姓呈報所持有的土地, 為王朝政府提供征收賦稅的依據,凡土地持有者必須按其土地多少交納賦稅,由鄉官中之嗇夫征收,鄉縣郡按規定數額層層上交,達于朝廷,“天下之賦稅,皆天子之有矣”。皇帝也不是完全占為己有而是將其相當大的部分“以祿賜均之于百官”[7](卷29,第900頁),即用以豢養作為專政工具之龐大官僚和軍隊。
    土地持有者“黔首”對土地有無所有權,秦始皇詔令中并不明確。眾所周知,自戰國時期井田制崩潰,即土地王(公)有制崩潰,土地私有化趨勢不可阻擋,秦始皇統一天下后,把商鞅所改革的社會制度,全面推行于全國,其中包括廢井田和土地私有化的內容。西漢時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17](卷61,第733 頁)打破了周代土地不得賣買的限制。準許土地自由買賣,等于承認土地持有者對其土地有了私有權。秦漢如此,秦漢以后歷代均是如此。西漢末年,王莽篡權后企圖復辟土地王(公)有制,卻迅速以失敗而告終,表明土地私有化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注:從北魏到唐中葉,實行過“均田制”,土地國有,計口授田,有授有還,但實行得不徹底,因土地私有制沖擊而告終。)。秦漢王朝必須集中全國財力物力才能蓄養龐大軍隊和官僚機構,同時又必須通過伸入到全國各地的官僚體系才能集中財力物力,二者相輔相成。如果說,周代土地王有的井田制與分權的封建制相待而行,則自秦漢及以后歷朝,可說是土地私有制度與集權的郡縣制度也是相待而行;前者是經濟基礎,后者是上層建筑,共同形成不同于周代封建制度的專制主義制度的社會形態。

      由周代土地公有的井田制,到秦漢土地私有制下開阡陌,是社會經濟制度一大進步,農民和土地都得到解放。宋儒朱熹說,“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辟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16](卷1,第31頁)。 社會經濟主要部門的農業得到空前發展,土地私有并能自由買賣,加上強權兼并,必然造成“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的社會問題,其與資本主義制度必然產生資產者與無產者兩極分化一樣,都是不可避免的,私有制社會就在這貧富不均的對立中發展進步。

      土地所有者的兩極分化,形成了新的社會階級結構,土地多者為地主,其中大者“地大業廣,阡陌連接”,漢代稱為“豪民”。他們自己不勞動,而是“募召浮客分耕其中”[16](卷1,第34頁)。 “浮客”即失去土地的農民,他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15](卷24上,第1137頁),即向地主交納50%的田租,這類農民是為佃農。佃農對地主的關系,不是人身依附關系,而是契約關系。北宋蘇洵對秦漢及其以后農村土地經營情況做了如下描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于富民”,“而田主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家),而耕者十人(家),是以田主日累其半(50%)以至于富強,耕者日食其半(每家只得5 %)以至于窮餓而無告。”[16](卷1,第34頁)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兩個階級處于對立地位。還有大多數土地所有者,能自耕自給,勿須雇人亦勿須受雇于人,可稱之為自耕農,他們的人口與土地均居社會主要地位,是專制王朝政府賦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國家財政的支柱。地主經濟與自耕農經濟并存,形成專制主義社會的二元結構經濟形態,而是以自耕農經濟為主。地主、佃農、自耕農構成了從秦漢到明清的社會基本階級。后兩者是勞動農民,其與周代的勞動農民(隸農)迥然不同,有居遷和擇業的自由,佃農與地主的關系也不同于井田制下隸農與領主的關系。以上這些不能不是社會經濟結構的重大變化,不能不是新社會制度下的新型階級關系。

      專制主義社會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社會形態,取代舊的封建制社會形態,是特定的中國歷史發展之需要,有其積極意義。中國因周代封建分權制而造成春秋戰國時期長達5個世紀的分裂, 諸侯之間不停地互相攻伐,“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14](第175頁)。人們飽受戰亂之苦,呼喚統一與和平(注:戰國時,梁襄王問孟子“天下惡乎(安)定?”孟子回答說:“定于一。”意為天下統一就沒有戰爭,這是表達廣大人民的愿望。(見楊伯唆《孟子譯注》第12頁)),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就是順應歷史要求而誕生的。自秦漢至明清,在長達2000余年的時間內,有3/4的年代保持了國家統一、國內和平與安定,尤以漢唐明清為最,從政治上為本國人民營造了較好的社會環境,這對于領土大于整個西歐的泱泱中國來說,首先和主要的是因為有專制主義社會制度。專制主義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馬克思充分注意到這一點,指出“在亞細亞各民族起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渠、交通工具等等”,都是由專制的中央政府的力量來完成的[18](第7頁)。所謂“亞細亞各民族”,當然包括中華民族。秦朝修建通向全國的馳道(注:《漢書•賈山傳》:“(秦)為馳道于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瀕海之觀畢至。”這即便于交通運輸,有利于發展經濟,又便于軍隊迅速運動,有利于統治全國。),隋朝開鑿縱貫南北的大運河,明朝建造能越過印度洋航行至非洲東海岸的大海船(注:明代成祖時期,鄭和下西洋,越過印度洋,到達東非海岸。船隊二百余只,大者長44丈4尺,寬18丈,9桅;最小者長18丈,寬6丈8尺,5桅。見《明史•鄭和傳》、(明)馬歡《瀛涯勝覽》、 (明)羅懋登《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等書。),都是代表性的例證,為農工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每當受到戰爭和自然災害嚴重破壞之后,中國專制主義政府能以其巨大的財力物力,進行賑濟,生產得以迅速恢復,這是西周王朝或歐洲中世紀封建政府所辦不到的。正因為如此,中國古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比較迅速。當代通曉世界經濟史的西方學者認為,“至少直到1800年為止,亞洲,尤其是中國一直在世界經濟中居支配地位”[5](〈中文版前言〉第20頁)。 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專制主義政府,向國家經濟建設“傾注了大量的投入”,“還提供軍事支持來促進‘民族’經濟利益。因此,所謂的亞洲‘東方專制’國家無力促進經濟發展的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5](第282頁)。還有,從秦漢到明清,由于土地可以買賣,土地資本可以自由轉化為工商業資本;勞動者農民能自由離開土地,另擇職業,不受限制,流入城市和工礦區域(注:明宣宗時,周忱巡撫江南,見大量農民離開家園,“不復再懷鄉土”。據調查,農民逃亡去路有五,其中三條均屬“逐末”之類,挈家攜口,移居大小城市,在那里或“開張鋪店”,或“領牌上工”,或“憑奇技工巧,屠沽販賣,莫不能之”,政府不加限禁(見《明經世文編》卷22,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其他南北省份亦有類似情景。),這些無疑為將來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做了歷史條件的準備。

      專制主義制度從建立之始就給社會帶來諸多負面作用。秦始皇濫用其權力,使千百萬人民深受暴政之苦,步其后塵者比比皆是。專制主義的核心是人治,一切聽命于最高統治者,他享有神圣的尊嚴和權利。皇帝的權力幾乎是無限的,雖設具有監控職能的御史,也只能監察百官,無權約束皇帝,亦皇帝之專政工具耳。最高統治者的殘暴、貪婪和愚懦,給社會造成激烈的動蕩和深重的災難;苛征重役,使無數人民家破人亡,流離失所。故此,歷代全國規模的農民起義總是把矛頭直接指向王朝和皇帝。為了維護作為專制主義制度經濟基礎的農業與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歷代王朝頑固堅持“重農抑商”政策,抑制獨立的工商業發展,最終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與成長,阻礙了社會的再進步。2000千多年來,專制主義對意識形態的影響深遠莫測,根深蒂固,非此有限篇幅所能論述。隨著歷史的發展,專制主義制度的負面作用日益嚴重,尤其是進入近代,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最大障礙,成為壓迫人民之最兇狠的勢力。人民渴望以民主取代專制,以法治取代人治,這同樣是不可抗拒的歷史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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