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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祀與殷周地緣政治

    時間:2023-02-20 22:36:34 文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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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祀與殷周地緣政治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人們普遍認為殷周時期是地緣國家,政治組織和政治關系完全以地域關系為基礎,即所謂“按地域劃分國民”。近二十年來,對殷周歷史研究的一項重要成果是,學者們普遍注意到殷周時期廣泛存在著血緣組織,并由此構建起特定的國家政治組織結構1。繼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說當時的政治關系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話,那么當時到底還有沒有地緣關系?這是需要反轉頭來依照歷史事實重新思考的問題。這一問題牽涉許多方面,這里僅就社祀反映出的地緣政治意義予以探討。

        一、殷代的“土”與周代的“社”

        殷代思想中有地神崇拜。但是,殷墟卜辭中并無“社”字,只有“土”字。從卜辭資料看,“土”與地神崇拜有關。例如:

        貞,燎于土,三小牢,卯二牛,沉十牛?(《前編》1·24·3)

        燎于土,羌,俎小牢。(《粹編》18)

        貞,燎于土,三小牢,卯一牛,沉十牛?(《續存》2·182)

        壬辰卜,御于土?(《摭續》91)

        貞,王告土?(《摭續》43)

        王國維開創性地指出,殷卜辭中的“土”應即“社”,“假土為社,疑諸土字皆社之假借字”2。此說一出,得到了學術界的響應。“土”與“社”相關,在后世文獻中也有反映。《詩·商頌·玄鳥》“宅殷土茫茫”,《史記·三代世表》引作“宅殷社茫茫”。《詩·綿》:“乃立冢土。”毛傳:“冢土,大社也。”社是祭祀土地神的廟宇。 既然“土”與“社”同,“土”亦當為祭祀土地神的場所。學者或謂“土為地神”,這是不確切的。

        殷卜辭中不但有“土”,而且有“某土”。例如:

        貞,又燎于亳土?(《佚存》928)

        癸丑卜,其又亳土?(《甲編》1640)

        于亳土御。(《京津》4359)

        囗年于 土。(《明續》453)

        于△土燎。(《 文》68;此△為一不可識圖形文字)

        壬申卜,囗四土于羌宗?(《明續》423)

        “亳土”最多見,其他“某土”次之。陳夢家先生指出:“卜辭所祭某土,即某地之社。”3既然有多個“某土”,則殷人所立之社當有多個。學界通常認為,殷王祭于“某土”,表示殷王祭祀某地的土地神。

        周人通常把祭祀土地神的場所稱為“社”。從“社”字的結構看,從“示”從“土”。“示”乃神義,“土”是指人們早期崇拜活動的場所或廟宇。從甲骨文和金文看,“土”字作平地凸起狀, 或作一樹立物。 從文獻反映的情況看,“社”除用作名詞表示祭祀土地神的場所外,還經常用作動詞,表示祭祀土地神的活動。 《書·洛誥》:“乃社于新邑。” 義為在洛邑舉行社祀。《詩·甫田》:“以社以方。”《詩·云漢》:“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這都表示祭社活動。《春秋》經傳所記當時各國祭祀地神的場所都稱“社”。

        周人所立之“社”比殷人所立之“土”要少。 一般說,一個國家政權立一社。西周有二都,故有二社:一為岐社,在宗周;一為洛社,在成周。魯國有二社:一為周社(周人所立之社),一為亳社(殷人遺留下來的社)。文獻所見其他各國只有一社。于此可以看出,從殷至周,社祀呈逐漸簡約化的傾向。這與郊祀的合祭大趨勢相一致。

        二、周社與亳社

        湯始居亳,故殷人的國社稱“亳社”。從殷卜辭看,雖然殷人的社(土)有數處,但最重要者是亳社(土)。周人滅殷,殷遺民多數居留在殷都故地,其國稱宋,其社稱“商社”或“亳社”4。伯禽被分封至魯,古亳(北亳)近魯,故魯有亳社5,又有周社。

        長期以來,學術界流行這樣一種觀點,認為隨著一個王國的覆滅,其所立之社自然也要被廢除。 “政權滅亡,社也隨之變易。 社不僅不血食, ……還要被封閉。”6殷王國崩潰后,周人沒有廢掉殷人所立之社,而是“首先把舊的商社宣布為‘亡國之社’、‘喪國之社’。接著,又把它建立在周天子的宗廟旁,作為周族統治在政治上教誡天子和諸侯善惡存亡之道的所謂‘戒社’。”“不但周天子所在地立有‘戒’社,諸侯國也立有‘戒社’。”7根據我們的考察,較為可靠的文獻反映得情形不是這樣。

        首先,從上古三代整體過程看,社并不因共主的衰落而廢替。《書序》:“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8《史記·殷本紀》記載同。 周存殷社。據《周本紀》,周人摧毀殷統治后,立即“除道修社及商紂宮”,安定殷都社神。第三天,周人在殷社前舉行了規模盛大的祭社典禮:“既入,立于社南,大卒之左右畢從。……尹佚策祝曰:殷之末孫季紂,殄廢先王明德……。”清代學者顧炎武就說:“武王伐商殺紂,而立其子武庚,宗廟不毀,社稷不遷。”9在當時方國聯盟局面下,一個方國躍踞“共主”,該方國原來的社也就升格為王國之社。同樣,“共主”地位跌落后,作為王國之社的國社,也自然回落為方國之社。杞為夏后,宋為殷后,二國皆有自己的國社,并沒有被別人“廢除”10。

        其次,并非周天子的王國和所有的周人侯國都立“商社”,更無所謂“戒社”。文獻所見,只有兩個諸侯國有“亳社”:宋國和魯國。其他國家立“戒社”的情形,我們在西周春秋文獻中未見。 宋有“亳社”,情屬自然; 魯除立周社外,仍保留了殷人的“亳社”,屬個別情況,不具普遍意義。

        復次,在魯國,亳社與周社的性質和在政治上的地位并無殊異,決不是猶如恥辱柱一樣的“戒社”。亳社和周社都用來祭祀土地神,兩社相并而列。《左傳》閔公二年記魯桓公使楚

    丘之父為其卜子,楚丘之父言道:“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間于兩社。”“間于兩社”是指身處兩社之間秉持國政的意思。 魯人定期祭社,“微言大義”的《春秋》從未透露出貶斥亳社之意。 當然,周亳二社由于歷史傳統習慣的原因,在祭品方面可能稍有不同。《左傳》昭公十年:“(季)平子伐莒取更阝,獻俘,始用人于亳社。”又,魯哀公七年,魯人伐邾,“ 以邾子益來,獻于亳社”。是偶然性的不同,還是原來就不一樣,現在擺平了?我們不得而知。在社會政治功能方面,二社也差不多。《左傳》定公六年:“陽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國人于亳社。”

        從后世禮書看,殷周二代的社在建筑形式方面不盡相同:周人之社有垣而非屋,沒有屋頂,殷人之社有“屋”; 周人之社牖南向, 而殷人之社牖北向。然而,亳社與周社之差異卻逐漸被后人誤解,被說成是周人有意而為之,具有政治褒貶含義。《春秋經》哀公四年:“六月辛丑,蒲社災。”《公羊傳》解釋說:“蒲社者何?亡國之社也。……亡國之社蓋 之。 其上而柴其下也。”一個“蓋”字,表明其為揣度之辭。《谷梁傳》的解釋則顯得態度堅決起來:“亳,亡國也。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也。其屋,亡國之社不得上達也。”谷梁氏不僅把亳社說成是亡國之社,而且說成是“廟屏”,比公羊氏又進一步。《禮記》更發揚其說:“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亳社北牖,使陰明也。”到了《白虎通》那里竟然成了這樣:“王者、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為善者得之, 為惡者失之。”從《公羊傳》到《白虎通》,對亳社的渲染和貶斥,文脈可尋。這使我們想起了從前學者們所說的“層累的歷史”的理論,從《公羊傳》到《白虎通》,“戒社”說就是這樣一層一層地架構起來的。 后人不察其變,據《白虎通》而謂西周天子、諸侯皆立戒社,失實遠矣! 在殷周時代,對“社”的態度就是對神靈的態度,而不是對某個部族的態度。我們不否認在當時人們心目中不同神靈占有不同的情感地位,殷族祭祀使用過的場所在周人心目中可能會留下陰影,但這與所謂“戒社”比是一回事。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對神靈的褻瀆是不可想象的。

        三、社與地域政治

        社神崇拜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人們認為社神乃一定方域的守護神,影響生活在這一地域內的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從民族學的資料看,自農耕生產出現以來,地神崇拜就已產生。農業生產使人們較長時間地附著于一塊土地,從而與特定的土地神建立一種相對穩定的聯系。隨著文明和國家的出現,國家也與特定的方域有關,社自然與國家政權具有了一種內在的聯系。隨著古代的國家和人民逐漸固定在特定土地范圍內,社與國家政權的關系也就被進一步強化了。

        建國立社。土地神觀念的產生基于農業生產,其神職主司莊稼收成。在各原始民族中,土地神的神能因地因時而異, 但無論如何都直接與人們的現實生活相關11。從中國古代文獻看,中國上古時代的國家自產生之日起,就與社神建立了一種新的關系。《史記·封禪書》說:“自禹興而修社祀。”《論語·八佾》記魯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談社制也從夏代開始。《尚書·甘誓》記夏啟與有扈氏戰于甘,夏啟命令道:“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可以認為,至遲到夏代具有政治意義的社就出現了。殷王國有“商社”或“亳社”,此“商社”又被人們稱為“桑林之社”12。從卜辭反映的情況看,殷王室除了在亳社行祭祀外,還在其他的若干社行祭祀,如“東土”、“西土”、“南土”、“北土”等等。周方國建立于古公時期,周人國家的社亦于此時建設。《詩·綿》:“乃立冢土。”“冢土”是早期的國社。周人摧垮殷王國營建東都洛邑,又在洛邑立社。其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社是政權的象征。《白虎通·社稷》說:“ 封土立社,示有土也。”與古代實情相合。正因為社是國家政權的象征,所以當失去政權的時候,也就失去對社的主祭權。《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鄭國伐陳, 陳國將滅,“  陳侯免,擁 (抱) 社(主),使其眾男女別而累,以待于朝”,表示降服。從“社稷”一詞的含義,我們也可看出社與政權之間的特殊關系。《左傳》所記春秋時期人們經常把“社稷”一詞作為國家政權的代名詞使用。如“請子奉之,以主社稷”、“以為社稷宗廟主”13、“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14、“以衛社稷”15等等,不煩贅舉。在《左傳》一書中,“社稷”一詞出現的頻率占“社”字出現頻率的約三分之二,而在《論語》、《孟子》、《禮記》等典籍中,“社稷”一詞出現的頻率占“社”字出現頻率的80%以上。“社稷”的政治寓意于此可見一斑。

        封侯立社。周代行“封建”之法,授民授疆土,建立有限國家。這是由“建國立社”衍生出來的。《禮記·祭法》說諸侯立社,驗之《春秋》經傳,情況暗合。魯國有“兩社”,宋國有亳社,齊國有社16,陳國有社。根據這些特殊事件中顯露出來的諸侯有社的情況,當可推定諸侯國是普遍立社的。文獻中絲毫沒有透露出大夫立社的痕跡。《禮記·祭法》說:“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鄭氏注:“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孔氏疏云:“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專土地,故不得特立社。” 侯國中除了象征著國家權力的“國社”外,還大量地存在著另一種社,稱為“書社”或“里社”,這類社是民間的,與政權基本無關。魯有“清丘之社”17,齊國“自濟以西,糕媚杏以南,書社五百”18,“莒疆以西”,也有“千社”19。這種社歷史淵源久遠,后世的“土地廟”乃其遺類。

        社與戰爭緊密相關。《左傳》成公十三年記魯成公及諸侯朝天子,然后跟隨劉康公、成肅公伐秦。“成子受月辰 于社, 不敬。劉子曰:‘戎有受月辰 ,神之大節也。’” 閔公二年記梁余子養曰:“帥師者, 受命于廟, 受月辰 于社 。” “受月辰 ”是祭社活動,表明出征前要祭社。參照《周禮》,出征作戰時用車載著社神木主,稱為“軍社”。“小宗伯”的職責就是“立軍社”、“主軍社”。“大祝”職云:“ 大師宜于社 ,造乎廟。設軍社,類上帝。國將有事于四望及軍歸,獻于社。”“大司寇”職云:“大軍旅,蒞戮于社。”《禮記·王制》也有“宜乎社”之說。《左傳》定公四年記述了類似實情:“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且不說后儒所謂“社主陰主殺”云云是非如何,社確實與“戮”有緊密聯系。

        國家有了災異的時候,往往要祭社。日食祭社。據《春秋經》莊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此類事又見文公十五年經傳。 水災祭社。 《春秋經》莊公二十五年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火災祭社。《左傳》昭公十八年:“七月,鄭子產為火故,大為社,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災,禮也。” 天旱也祭社。《詩·云漢》說到旱災和祭社 。《呂氏春秋·求雨》:“春旱求雨,令縣邑以水日令民禱社。”

        社還時常是公共盟誓的場所。魯國陽虎曾“ 盟三桓于周社,盟國人于亳社 ”20。《墨子·明鬼》追述齊莊公時,大夫王里國與中里 爭訟三年而案未決,于是莊公使二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社與特定地域相關,具有明顯的超越血緣的性質。這大概是社具有上述特征的主要原因。

        總之,社神崇拜是一種具有地域性質的宗教活動。它與祖先崇拜的區別在于,祖先崇拜僅適用于具有血緣關系的人群,而社神崇拜不僅適用于具有血緣關系的人群,而且適用于沒有血緣關系但居住在同一地域、具有政治關系的人群。因此,透過社神崇拜,我們可以看出在殷周時期是存在一定程度地緣政治關系的。

        注釋:

        1 裘錫圭《關于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輯,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朱風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2 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按,“土”與“社”理解為古今字更妥當。

        3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584頁。

        4 《左傳》襄公三十年。

        5 《左傳》昭公十年、《谷梁傳》哀公四年,一說魯因受封殷民而設。

        6 李修松《立社與分封》,《安徽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

        7 吳澤《兩周時期的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研究》,《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6年第4期。

        8 值得注意的是,《書序》所謂“湯欲遷夏社”之說,很可能受了后世學者的影響,才致有“欲遷”的說法。

        不遷夏社應是真實的情形。

        9 《日知錄·武王伐紂》。

        10 春秋以后的情形不同。隨著國家之間兼并戰爭的興起,許多小國逐漸淪亡,被大國吞并。在這種情況下,

        才真正出現國家滅亡后社稷“不血食”(《左傳》莊公六年)兼并戰爭導致了國家一統。殷周時期既不是一統

        國家,也少有兼并戰爭。。

        11 何星亮《中國自然神與自然崇拜》第四章“土地神與土地崇拜”,上海:三聯書店,1992年。

        12 《藝文類聚》卷十二引《帝王世紀》。

        13 隱公三年。

        14 隱公十一年。

        15 文公元年。

        16 《春秋經》莊公二十三年。

        17 《左傳》昭公十一年。

        18 《左傳》哀公十一年。

        19 《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20 《左傳》定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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