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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已成和諧社會隱患 立法禁止勢在必行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湖南婁底考生常路(化名)狀告省國稅局行政訴訟案正式立案,這成為1月17日人事部、衛生部頒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11月試行)》以來的全國第一案。
關于反就業歧視入法,連續三年,全國人大、政協會議上都有代表和委員提出建議。雖然尚未被納入立法范疇,但就業歧視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甚至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大制約因素,不容忽視。
所謂歧視,簡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
這種隱含的“社會歧視”,社會學界將其形象地稱為“玻璃天花板”。 積淀已久的就業歧視不但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是社會和諧發展中的一股逆流,也與我國經濟融入全球一體化不協調。因此,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對就業市場進行規范化管理,尤為重要。 北京“非歧視”原則成共識 2005年4月北京市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明確規定,公務員報考不再排除艾滋感染者。還規定,乙肝病原攜帶者排除肝炎的,可考錄公務員。 北京有關部門順應民意,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恢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權利,無疑是“非歧視”制度約定的示范。 有關法律專家分析,北京《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體現出的“非歧視”原則不僅是政府自身在公共服務理念中的一次提升,更是通過官方行為矯正民間誤區的一次很好的試驗。這對政府來說或許是一小步,但對構建和諧社會文明來說,卻顯然是一大步。 2003年3月,浙江大學應屆畢業生周一超參加嘉興市秀洲區公務員考試,因在體檢時被查出乙肝“小三陽”未被錄取,惱怒中殺死區人事勞動局一名工作人員,刺傷一人。最終周一超被法院判處死刑。 目前,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已有1.2億之多,也就是說,每10個人中就有一名。歧視與偏見給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帶來的障礙,已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立法者應設法保護他們的權益,制定并落實具體措施,避免優秀人才流失,也避免釀成更多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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