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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上市公司利潤操縱
陳華東
所謂利潤操縱,是指會計信息提供者借助于會計上的技術處理采用違規甚至違法的方式,人為有目的地對利潤進行虛減與虛增的行為。本文主要針對上市公司利潤虛增(或利潤高估)這一特殊行為進行分析,以探討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相關問題。
一、上市公司進行利潤操縱的方式與途徑
上市公司對財務報表包裝方式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其中有些是很明顯的,而有一些卻比較隱蔽。這些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提前確認營業收入與推遲確認本期費用。例如有的房地產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房地產業子公司在房產未出售的情況下就以售樓合同金額及其相應成本入帳。在成本費用處理上,上市公司通常利用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兩個科目進行調帳。有的公司對于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掛靠“在建工程”科目下,推遲確認折舊費用。
2、潛虧掛帳。這種處理主要將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長期投資損失、重大或有負債及有關損失掛帳。
3、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調節利潤。有的上市公司隨意改變折舊年限和折舊計算方法;對存貸計價在先進先出與后進先出間變動;對于長期投資在成本法與權益法間變動等。
4、關聯方交易調整利潤。從滬市1997年中報的364家公司披露關聯交易的統計資料來看,有225家披露了關聯交易,說明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現象。不可否認關聯交易客觀存在的積極作用,但關聯交易又不同于單純的市場行為,存在通過地位上的不平等而產生交易上的不平等從而來迎合自己利益需要的可能。關聯方之間通常利用資產重組、費用轉嫁、轉移價格、虛構交易,以及改變投資核算方法等對上市公司進行利潤操縱。
5、在資產重組上做文章。1997年全國7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300家進行了不同形式和規模的資產重組。經過重組,一些公司業績發生巨大變化,但不少公司對一些重大問題采用了不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如本應采用購售法卻采用權益合并法將購并日前的利潤合并起來;有的主要依靠資產重組取得一次性收益,從而使公司業績大幅飚升。在資產重組中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權轉讓、資產置換、對外購并、對外轉讓資產等方式為提升業績服務。
6、利用應收帳款虛增利潤。1997年凈資產收益率在10%與11%之間的213家上市公司中,應收帳款增加30%以上的有59家,增幅達100%以上的有28家;同年共有21家公司(含7家連續兩年虧損)實現了扭虧為盈,而這21家公司中應收帳款平均增幅55.32%,最大幅度達539.17%。上市公司利用應收帳款進行利潤操縱的主要方式有:大量采用賒銷業務;關聯公司間虛構交易業務并以應收帳款掛帳;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繼續掛帳;不按規定比率提取壞帳準備。
7、利用地方政府規定調整利潤。據中國證券報,1998年獲得政府補貼收入的上市公司由1997年的225家上升到410家,補貼收入占利潤總額比重也由1997年的3.02%上升到1998年的6.76%。地方政府對農業產業化、高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環保等領域的公司給予財政、稅務、信貸等方面的扶持本無可厚非。但當上市公司瀕臨虧損、達不到配股條件或準備配股而需業績支撐時,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所得稅減免等方式提供支持則明顯帶有利潤操縱跡象。
二、上市公司進行利潤操縱的原因
作為上市公司管理者未嘗不知虛夸利潤所帶來的稅負增加等不利影響,那么他們為何甘冒稅負增加和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保留意見甚至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風險而采用諸多手段操縱利潤呢?筆者認為上市公司進行利潤操縱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但首先是主觀原因所推動。這里試作分析。
1、上市前利益驅使。
(1)為取得上市資格而粉飾業績。《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25%,在新股額度有限的情況下,大型國有企業只能將部分資產剝離出來折合發起人股。在發行新股前,將這部分資產虛擬為一個會計實體,并假設其已經存在了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會計期間,然后從原有會計實體中剝離出一部分收入和費用,并據以確定虛擬會計實體在各期間的利潤。這種做法不僅有違會計主體和會計期間的基本假設,而且給公司上市前的財務包裝提供了許多機會。1997年新上市的公司其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前三年凈資產收益率普遍在40%以上,個別公司個別年度凈資產收益率甚至高達100%以上,而同期全國國有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卻不足7%。
(2)為提高發行價格,在盈利預測上作手腳。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發行價×發行額度,在發行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為盡可能多的募集資金,上市公司只能提高發行價格。盡管沒有明文規定但發行市盈率基本是個常量,要提高每股發行價格就只能在每股收益上作文章。1996年以前計算市盈率的公式是:市盈率一每股發行價格/發行新股年度預測的每股收益,1996年以前上市的公司多將盈利預測高估。此后證監會對計算發行市盈率的方法作了修正:修正后的市盈率一每股發行價格/發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于是此后發行新股的公司多在歷史數據上作手腳。1996年上交所公布盈利預測的192家上市公司中,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占31%,未實現主營業務收入的竟占47%。
2、上市后的利益驅使。
(1)為避免連續三年虧損而被摘牌。《證券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連續三年虧損,其股票將被停牌,限期不能扭虧為盈公司的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公司取得發行額度并獲得上市相當不易,若被摘牌,對上市公司而言意味著一種稀缺資源的白白浪費,所以上市公司寧愿在帳務處理上玩弄花招而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也不愿意連續三年虧損被摘牌。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年報披露后,滬深兩市1995、1996兩年連續虧損的7家上市公司全部扭虧為盈,致使三年虧損將被摘牌的制度形同虛設。
(2)為達到配股資格線。配股資格線旨在保證在證券市場再融資的上市公司質量,使有限的資源流向績優的上市公司。為提高業績,一些上市公司就采用多種手段對利潤進行操縱。從上市公司1997年報的凈資產收益率來看,有213家上市公司在10%和11%之間,占上市公司總數的27.5%,而9%到10%之間的卻只有21家(包括部分屬于只需達到9%的特殊行業)。這種不合理的分布本身就說明了上市公司為達到配股資格線進行做帳的普遍性。
(3)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利益驅動。按照現代代理理論,股東和受托管理公司的經理人員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為確定經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責任,股份有限公司都建立有將公司業績與經理人員酬金相掛鉤的“分紅機制”
,經理人員從自身利益出發趨向于拉高利潤。
(4)提高股票價格的需要。證券市場是展現公司形象的重要舞臺,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都有利于吸引投資者,提高股價,樹立良好形象,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同時操縱股價也便于內幕交易。因此經理人員往往求助于會計上的技術處理對業績進行粉飾以達到目的。
三、探討規范上市公司利潤操縱行為的途徑
就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現狀而言,規范上市公司利潤操縱行為應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慮:
1、完善證券市場法制建設,在政策法規層面減少利潤操縱的可乘之機。1998年12月29日《證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入依法治市的嶄新階段。例如《證券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量化,除了對法人和機構,還對直接行為人的處罰規定了具體的數量或金額范圍,具有較強的實用性與可操作性。
2、提高政府宏觀調控水平,著眼于總體規劃,逐步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在強調市場行為的同時加強監管,對市場中相關主體和責任人的違規、違法行為嚴懲不貸,增加造假的機會成本與風險。
3、借鑒證券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經驗,加快具體會計準則的出臺,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逐步規范。嚴格限制會計方法選擇的范圍和條件,增強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4、加強對市場中介機構的約束力度。嘗試建立再審計制度,以加強對市場中介機構尤其是注冊會計師的約束,當然這一方法的操作成本較高,應該慎重從事。同時可以嘗試建立注冊會計師、券商、交易所和證監會的多方合作機制,避免注冊會計師孤軍奮戰。
5、完善上市公司考核與評價體系。借鑒會計重要性原則,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考核與評價體系,這一體系應該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可操作性,克服原有單一指標體系的不足,以便對上市公司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審查和評估。
6、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監管。
7、加強對企業家的素質培養,完善企業家的激勵機制,培養企業家的戰略眼光和全局意識。
8、加強證券市場的行業自律,不斷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應該走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結合的道路。《證券法》首次提出:“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可以幫助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克服因信息不對稱而存在的高額監管成本和低效監管力度問題,同時協會作為監管部門與會員間的連接紐帶,便于雙方的溝通和交通,使證券市場由他律變為自律。
來源:《上海會計》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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