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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與網絡經濟
20世紀末,在美國經濟持續100個月左右增長的背景下,美國的一些經濟學家認為,持續經濟增長的主要導因,是新一代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經濟全球化等新的經濟因素,并用“新經濟”來描述由這些因素所引致的經濟新格局。
何為“新經濟”?不同的經濟學家因研究角度不同而認識不盡相同,大致可概括為四種:
其一,強調“新經濟”是以新一代的高新技術革命為基礎并由此引致的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新格局,其中,新一代高新技術包括現代電子技術、現代通訊技術、生物工程(尤其是基因工程)、航天航空技術、新材料等等。
其二,認為“新經濟”是以新一代的高新技術革命、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以及貿易全球化等為基礎的經濟全球化新格局。
其三,提出“新經濟”是以現代電子技術和通訊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和由此引致的經濟新格局。
其四,主張“新經濟”,是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經濟格局新變化。不論國外人士的認識有多少差別,有一點是清楚的——迄今尚未有人能夠準確地界定“新經濟”的內涵和邊界。
“新經濟”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在世紀之交就引起了許多中國經濟學者及其他方面人士的關注。在這個過程中,一些人簡單地將上述第四種看法運用于中國,一方面認為新經濟就是“網絡經濟”,“網絡”的內涵就是互聯網,有了“網絡”就有了現代生產力,沒有網絡就沒有現代生產力,因此,要構建新經濟,提高經濟和企業的質量,就應“建網”、“上網”、“觸網”,除此之外,別無出路;另一方面強調,“美國的今天,就是中國的明天”,既然在美國互聯網以其年產值已占第一大產業的地位并繼續快速增長(其實,這一判斷是不正確的),那么,在中國大力創建網絡公司、網站以促進網絡經濟的快速成長也是必然的。此外,他們還列舉了美國網絡公司的上市數量、市值增長速度等數據,強調在中國,網絡經濟、網絡公司以及網絡股等等也都有著不可估量的發展前景,甚至主張熱炒“網絡股”。
互聯網作為高新技術、信息技術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對于改變廠商和金融機構的信息獲取處理、市場交易、商務運作、業務操作、以及居民生活、政府部門的工作 (包括監管)等等方式,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此,對這方面的技術開發和應用,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并應予以大力推動。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重要問題值得關注。
1.互聯網本身并非就是生產力。何為“經濟”?何為“生產力”?經濟是由生產、貿易、服務等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有機關聯所形成的總體格局;生產力是生產物質產品(或提供勞務服務)的能力。在經濟運行和生產力發展中,信息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是不容置疑的,與此對應,互聯網作為一種快速傳遞信息的工具,在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生產力發展中,也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此,我們強調應充分重視發展互聯網)。但是:
第一,雖然在現代經濟中,一些西方經濟學家將“信息”列為繼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管理等之后的一個生產力要素。但這只是強調“信息”在形成和發展生產力中的重要性,既不意味著“信息”可以取代其他生產要素而成為惟一的生產要素,也不意味著“信息”本身可以生產制造物質產品或直接解決經營問題。第二,互聯網可以快速地實現各種交易,例如,商品交易、資金劃拔和結算等,從而將引起交易方式的變革。但迄今為止,在技術上能夠解決的問題僅限于交易手續方面,而交易對象(商品和勞務)還是需要通過具體的配送系統(或服務)才能送達用戶,而大量非標準化的產品、價值低的商品或需要用戶直接用感官進行判別的商品,仍難以在網上辦理交易手續。因此,一方面互聯網所解決的只是交易手續問題,并非完整的交易過程;另一方面,互聯網解決的只是一部分標準化商品的交易手續問題,而非一切商品的交易手續問題。第三,網絡可以為辦公自動化、企業內部管理等提供一個便捷的資料、檔案、數據等方面管理的手段,從而為管理效率提高提供有利的條件。但是,網絡本身不是企業管理活動,也無法代替企業管理過程。真正的管理活動和管理過程,仍需由企業的管理人員來完成。顯然,互聯網的功能是有限的,不能將其過分夸大,更不能將“新經濟”僅僅歸結為互聯網上的經濟活動。
2.互聯網并非等于高新技術。現代高新技術包括電子技術、通訊技術、生物工程、航天航空技術、新材料等諸多方面,IT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即便在IT產業中,占主導地位的也首先是電子、通訊、計算機等高新技術,互聯網只是一個依托于現代電子技術和通訊技術所建立的信息傳送和辦理交易手續的網絡狀平臺。現代電子技術十現代通訊技術+idea=互聯網,這一公式表明,一旦離開了電子技術和通訊技術,互聯網所剩的就只有idea,并沒有多少高新技術可言。
3.“網絡經濟”只是對在互聯網上進行信息傳送和辦理交易手續等經濟活動的概括,不是對所有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概括,因此,它絕對不意味著可以取代農業、工業、商業、交通業、金融業等各個產業而成為惟一的產業。不僅如此,“網絡經濟”還是由眾多產業支持的。
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有些報道上說,1999年,美國互聯網“產業”實現的產值達5000多億美元,“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產業”。這一概念是不準確的。其中,所謂“產值”,并非互聯網所生產,僅是在互聯網上辦理交易手續的交易額。略有經濟學常識的人都知道,按照GDP統計方法,一個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只能按其凈收入(即增值額)計算。而不能按其銷售額計算。據此,互聯網的“產值”不應該按其力、理手續的成交額計算,而應該按各個網絡公司的收入總額計算。如若假定網絡公司能夠從網上辦理交易手續的交易額中獲得2%的收入,則5000多億美元的交易額也僅有100億美元左右的凈收入,而這些收入,在美國各產業的凈收入對比中,幾乎排不上什么名次。顯然,互聯網“產業”就其凈收入而言,在美國,絕非屬“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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