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正確引導農民進入市場
內容摘要:我國農村在以家庭經營為主的經營形式下,大量分散和獨立生產經營的農戶如何實現與大市場的聯結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作者是依據我國農村的社會生產現狀提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建議和措施。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僅是農民進入市場、駕馭市場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對農民及其經濟活更為有效的組織和管理,從而加強政府對農業宏觀調控的需要。一般認為,農民"組織化"程度至少應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分工和協作的程度,它體現了農民與農民、農民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二是農民作為勞動者和集體經濟主人的社會化組織水平,它反映著農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利,本文所討論的主要是第一種意義上的農民組織化問題。
農民組織化水平,與農業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程度一樣,是一個國家農業發達狀況的重要標志。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尤其是發達市場國家的農業發展史表明,農業生產和市場的變化大都經歷了以農民家庭私人農場為基礎的橫向與縱向聯合的階段,即隨著生產和市場的發展,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在不斷提高。對我國而言,之所提出要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這一問題,基本上緣于如下動因:
首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體制因素,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巨大貢獻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起初選擇的自發性特征以及缺乏必要的經驗積累和約束機制,具體實施過程中,集體資產分割和集體積累流失嚴重,從而弱化了集體統一經營的能力,在許多地方雙層經營其實只不過是家庭經營的孤軍奮戰,這不能不說是造成農民組織化程度降低的一重要原因。
其次,從人民公社制組織形式到家庭經營為核心的雙層經營組織形式并非一種邏輯的選擇,而是現實的回歸。不可否認,人民公社制組織形式是以行政命令推動其運作的組織形式,而且缺乏良好的激勵機制,組織關系復雜,內部交易費用高。但是,無論從組織規模還是資金動員能力講,公社制組織都遠遠超過了家庭經營。然而由于這種組織形式超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水平,我們才選擇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此可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并不是由低到高,由小到大的自然發展過程,而是各種動因下政府和群眾互動的結果,它本身已包含了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要求。
再次,在人民公社制組織形式下,公社政權的三級組織機構同時兼備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多重功能,它們和農民之間在利益關系上有著相對的一致性,和農民一起共同承受著極端不協調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的壓力。改革以來,在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擴大的同時,各級行政組織干預農民行為的地位和能力下降了,但本位主義卻得到了強化,它們從農民階層的某種代表身份轉而成為農民利益的中國分割層次,而農民自身卻缺乏有效的組織保護和自我保護手段。
最后,原有的以農民入股為基礎的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已經成為政府機械的附屬和延伸,根本無法發揮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功能。現階段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主要表現在生產和流通兩個領域。從生產領域來看,一方面,兩億多分散的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狹小,地塊零散,調整頻繁,難以形成逐步擴大農地經營規模并提高地塊整合性的機制,極大地阻滯了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個體農民無力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和進行農業技術改造,集體組織的弱化難以將分散的勞動集中起來,削弱了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的后勁。從流通領域來看,分散的生產格局自然意味著農村市場中農產品的供給主體仍將是分散的農民。他們的商品量小,雖然有著廣泛的社會參與度,但農民販運者多數從事獨立經營,并不代表產地農民的整體利益,從已有的各種類型的市場運作看,初級農貿市場本來就缺乏資本積累和商業組織發育的內在機制,很難形成農民之間的合作和聯合,而在批發市場中,盡管農民進入市場的人數大大超過國有商業、合作社商業、糧食部門等農產品貿易商的數量,但是,由于經濟實力、個人素質和信息資源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只表現在農民之間的賣方競爭,而對于農產品貿易商來說,或者因為經營活力不足缺乏動力機制,或者因為壟斷缺乏充分有效的競爭,造成賣方和買方在市場交換中力量對比的最后結果仍是農民在不對稱的價格關系中承受了各種風險和壓力。由此可見,大量分散和獨立生產經營的農戶如何實現與大市場的聯接,是一個必須解決的現實而迫切的問題。
和小生產與大市場對接的要求相比,我國現階段農民的組織化低,遠遠不能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此導致了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1)長期以來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捆住了農民的手腳,也使農民形成了過分依賴國家和集體的心理,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農民從"捆住了不能走"的傳統產品的生產者,一下子變為"放開了不完全會走"商品生產者,生產什么,生產多少,感到茫然無措。(2)在城鄉經濟分割、農工商貿脫節的情況下, 一方面,農民信息閉塞,盲目生產,被動經營,部分產品"賣難"買難"交替出現;另一方面,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之間相互脫節,農副產品的后續利益轉移,影響了農業效益和農民收益。(3)由于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產前信息服務跟不上,農民生產經營缺乏引導;產中資金緊張,生產資料漲價嚴重,農民投入下降;產后流通服務滯后,許多產品在城市高價俏銷,但在產地運不出,價格低,豐產不豐"收",產品變不成商品,勞動成果實現不了價值。(4)分散經營的小生產進入社會大市場,一家一戶的小規模經營實力單薄,素質不高,功能欠缺,社會化組織程度低,科技推廣應用手段落后,很難與大市場對接。加之有些部門和行業興辦的一些實體"事業",以服務為名,行攤派、刮農、傷農之實,農民并不能從中得到應有的實惠。(5)農業創造的價值少,大批農業資金、人才流向沿海、沿邊和城市,大批兼業農戶不能精心種田,耕作水平下降,農業后繼乏人,甚至出現各種形式的撂荒現象。為此,必須重構以農戶家庭經營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相結合為基本框架的市場農業組織結構,提高農業社會化水平,促進小規模的農戶分散經營與社會化的統一大市場對接。
筆者認為,在農業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這一深刻的社會經濟結構變革過程中,廣大農民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巨大的沖擊和挑戰,在各種市場中介組織發育仍十分有限的情況下,要使農民能夠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海中生存和發展,政府必須通過外部力量進行卓有成效的引導和幫助。從這個意義上講,"把農民推向市場"的提法是不恰當的,甚至是相當有害的。政府引導農民進入市場的關鍵在于依托現有的組織資源,加強農民之間、農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和聯合,逐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民在市場中的地位。各種類型的聯合和合作組織作為連接農戶與市場的中介,不僅可以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提高生產和經營的規模效益,而且還有利于打破外部壟斷,減少行政依附,實現平等競爭,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就我國農村的現狀而言,發育市場中介組織可供選擇的現實基礎有:
1、增強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引導功能。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其生產力水平高,勞動力轉移程度高,集體經濟實力強,于是出了由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統一經營的情況。這種統一經營既不同于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又使農村土地、勞動力、資金等生產要素在更加廣闊的范圍內得到了配置,
提高了要素的綜合生產率和規模效益,而且有利于農民組織起來進入市場。二是在大多數地區,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民提供各種服務,從而解決了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千家萬戶農民以分散和獨立的方式進入市場可能遇到的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需要指出的是,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的服務一定要堅持因地制宜,注意實效的原則,通過提供能夠真正促進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化服務以及明顯的比較效益來增加合作社對農民的吸引力、凝聚力。
2、鼓勵農民根據自愿原則組成各種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方式自然應該是多樣的,農民僅有社區性的組織還不夠,而且社區性組織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第一,改革開放20年來,農業經濟的內容和形式都超出了社區范圍,跨地區、跨行業的農戶合作早就突破了"雙層經營"中的域界限。第二,社區性組織帶有小區域和血緣關系的特點,滿足不了市場經濟下分散經營的農戶的多種需求,新經濟內容必然要求經濟形式與其相適應。第三,社區組織的集體統一經營往往更多地來自政府的干預和政策要求,在集體統一經營、服務與農戶家庭經濟之間尚沒有找到實現雙方利益的共同機制。現實要求,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及其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還要發展其他"中介"組織必須同時滿足兩種基本功能:既能反映分散經營農戶的多種需求,又能溝通和組織各個部門的單一供給。農村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正是適應這種要求而產生和發展的,由于這種組織是以自愿參加和經濟利益為紐帶的真正的農民組織,可以提高市場經濟下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自我保護程度,故具有較強的生命力。
3、發展各種類型的貿工農一體化組織,貿工農一體化組織是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農業產業化的推動下,在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和一般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上產生的。其產生的直接原因在于:一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打破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約束,特別是要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工農隔離、城鄉分割、嚴重損害農村、農業和農民利益的不合理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鄉鎮企業的發展在固有的利益格局中已經打開了一個缺口,而貿工農一體化則是實現上述目的的另一種選擇。二是以市場為導向,將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納入社會統一大市場中,有利于打破地區封鎖、部門分割,而且穩定了農產品供求關系,降低了內部交易成本,減小了農民直接進入市場風險。可以預見,這種組織形式將成為相當時期內提高 農民組織化程度,引導農民進入市場的基本方向。
毫無疑問,上述幾種組織形式都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引導農民進入市場。但是,這些組織形式的發展除了內部的動力之外,還需要政府有效的支持和保護。政府的作用 首先在于通過生產資料補貼、降低貸款利率、減免稅收等手段創造更為有利的外部環境條件,促進其發展,各有政府應當也必須在這一目前還十分薄弱的領域進行開創性工作,以期取得比較大的突破,幫助農民更快地走向市場。其次,由于涉及經濟技術部門眾多,其下屬機構大多延伸到鄉級如農技、農機、林業、畜牧、水利、糧食等,這些機構在大多數地區往往居于鄉級服務層次的主導地位,如何強化組織協調和體制改革,使其發揮更好的作用,顯然是各級政府需要解決的問題。再次,為了防止各種組織在引導農民進入市場中可能出現的名不副實、壟斷收費等傾向,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指導作用必須加強。另外,我們還可借鑒美國各種專業協會和日本農協的經驗,逐步建立起引導和組織農民并能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這種組織可先按產品、區域建立,再由下到上,從專業到綜合,成立全國性的專業組織和全國性的綜合組織,以便溝通農民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信息,并以此增強農民在政府決策中的談判能力。最后,政府還應在建立和完善市場體系、提供市場信息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正確引導農民進入市場】相關文章:
論中國農民對法制系統的支持程度08-05
提高對農民工加入工會的認識08-16
農民與農民問題的探討與思索08-17
關于提高農民收入的對策探討08-12
提高農民素質大培訓活動的總結08-24
農民的形象08-17
品讀農民08-15
關于提高農民收入的對策探討_[實習報告]08-15
從農民到市民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