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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與中國法律起源

    時間:2023-02-20 22:49:21 石油能源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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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與中國法律起源

     

          內容摘要:本文試圖從“法”字“水”旁出發,結合古老的傳世文獻和地下出土文物,證諸神話傳說和文化人類學材料,認為“法”字的“水”最初洋溢著神判的靈光,經過上古先民治水活動,從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間,由超人的神明裁判方式變成了權威統治者強制他人服從的暴力工具。“法”字“水”旁有關的傳說故事悄悄傳述著中國法律的來歷,讓我們發現了中國法律起源的獨特道路和文化內涵。

    “水”與中國法律起源

         關鍵詞:  水神裁判  治水  法律起源         20世紀30年代陳寅恪在讀過沈兼士《鬼的原始意義試探》后,致函沈氏說:“依照今日訓詁學之標準,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1]“法”正是這樣一個字,對它的破解,即可作一部關于法律起源的文化史。本文試圖從“法”字“水”旁本身表現的事實出發,結合古老的傳世文獻和地下出土文物,證諸神話傳說和文化人類學材料,探尋中國遠古初民時代法律文化事實和觀念,以期有助于理解“水”與中國法律起源的內在關系。                                              一      關于“水”與法律的關系,從文字學的角度切入進行考察,東漢許慎的解釋無疑最值得我們注意。他在《說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法,今文省。”“水”旁在“法”中的意義是“平之如水”的象征,這一解釋高度凝聚了秦漢時期人們的傳統認識,并影響后代中國人的理解。          清人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進一步作了解釋,在“水”下注曰:“說從水之意,張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段玉裁是信服和支持許慎的解釋。可見“平之如水”的解釋既能長期沿襲流傳而不被懷疑,確實是有一定的認識依據。從造字結構來看,古“灋”字是由“水”、“廌”“去”三部分合成的,對照出土的鐘鼎文和秦基竹簡可得到證實。許慎的認識依據可以進一步檢索《說文解字》:“水,準也,北方之行,象眾水并流,中有微陽之氣,凡水之屬皆從水。”由此可見在許慎生活的時代,“水”的主要指示特征為“準”,參照段玉裁注可知,“水”當時普遍取“平”“準”之意。     但是關于法字中的“水”旁是“平之如水”之說受到當代少數學者提出的懷疑和新的解釋的挑戰。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三種:一、蔡樞衡先生認為,“水”當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隨流漂去,即今之所謂驅逐。[2]二、武樹臣先生提出“水”的原始功能是禁忌與流放,本義是消除犯罪和確保平安。[3]三、蘇力先生以為“水”旁,可以理解為古人強調法象流水是自上向下頒布的。[4]他們均懷疑“水”表示“公平”“正義”的抽象含義。     以上諸家大膽懷疑,又小心求證,使我們對“法”字的認識掙脫了迷信經典的好古傳統,進入了一個重新思考探索的階段。     許慎在觀念上沒有突破時代流行看法的情況下,又缺乏上古材料驗證(證明或證偽)他的解釋,可能犯了以他生活時代的認識代替“法”字發生時代的事實的錯誤。對于“法”字中無意表現的事實,可算得沒有參過水的古史材料,可能作了“參了水”的解釋,因而出現若干疑點,而且他忽略了“法”對于探尋法律起源的價值,對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 現在,隨著地下考古發現的增多和科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我們對于中國早期文明有了更生動、更確鑿的認識條件,從而可能恢復“法”字所隱涵的古史原貌,并可見“水”與中國法律起源的內在關系。                                               二     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辭有“御廌”的字樣,周代的銅器銘文正式出現“灋”字。周初彝器《盂鼎》、《師酉簋》、《克鼎》、《恒簋》銘文均刻有“灋”字。由于金文所用質料和書寫手段的關系,其象形程度往往高于甲骨文,金文“灋”字更有利于我們探索造字取象的原始意義。 通過比較金文“灋”字的幾種寫法,可以確證,“法”是由“水”“廌”“去”三部分構成,但三者位置并不固定,是一組形象的組合。這三者構成“灋”字的原始依據。現在我們的任務是追尋“水”的故事,找到在上古初民生活中“水”與“法”的原始聯系。 “水”在中國文明發軔時期給初民留下了驚心動魄的記憶,也激發了中華民族最初的意識覺醒。康有為說:“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類之生皆在洪水之后。大地民眾皆區萌于夏禹之時。”[5]丁山明確提出“《堯典》洪水即中國歷史的起點。”[6]透過中國古老的經典我們仍可以管窺一些上古“洪水”的消息:     “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尚書·堯典》)     “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尚書·益稷》)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詩經·商頌·長發》)       由于洪水規模浩大,聲勢威

    猛,先民們無不為之震恐色變,驚懼不已。洪水泛濫,山林丘埠都被淹沒,“大益橫流,無有丘阜高陵,盡皆滅之。”人們的生存空間劇減,大家紛相奔走河岸、爭奪山頭,原有的“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式的氏族分立的社會秩序被打破,爭戰時有發生。       在中華民族的眾多民族中都有類似的洪水故事。放眼世界,大洪水可以說是每個民族歷史記憶中一個可怕的夢魘。對照全球各地古老民族開創史的傳說,無不是從洪水談起,如巴比倫最早的文獻《吉爾加美士》記載的歷史,就是從追述“大洪水”開始的,希伯來名著《舊約·創世紀》也是從洪水中的諾亞方舟開始。他們都描述了古老的洪水故事和在洪水面前戰戰兢兢、震懾恐懼的心理狀態。       由于“水”對于中華民族的生存如此重要,而水的神威又如此超乎人的想像,中華民族把水奉為文明之源。在古人眼里看來,洪水等自然力的巨大威力不可捉摸,他們只好歸之于神靈的行為,并乞求神靈保佑,于是原始宗教和神話產生了。水既是人類生存必不可少的命根子,而洪水又是如此可怕,人們普遍認為江河湖海都有神主宰。“水”成為人們頂禮膜拜的神物。中華族對水的崇拜似較其他民族更甚,于是人們想象出超人的水神、水伯、水母、龍王等等,。     水神:“集于天地而產于萬物,產于金石而集諸生,故曰水神”(《管子·水地》)     水伯:“朝陽之谷,神曰天吳,是為水伯”(《山海經·海外東經》)     水母:“玄武步兮水母,與吾期兮南榮”(王褒《九懷思忠》)     由于水神有著超人的智慧和力量,當人們遇到難以決斷的爭執糾紛時,就求諸水神--投諸于水,讓水神裁判。這也許是“水”與“法”建立起的最初最直接的聯系。     中國最古老的經典之一《周易》記載:“或躍于淵”、“利涉大川”、“不利涉大川”。就透露出“水神”裁判的信息。《乾卦》“或躍于淵,無咎”,反映了古代跳入大河深淵作為神明裁決的習慣。《需卦》“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說的是對俘獲物的亨有發生爭議時,可以用跳入大河的神明判決手段來判斷是非。《訟卦》是訴訟的專卦:“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川”,即對俘獲物的占有發生爭議不能和解,應投訴于大人,不要使用跳入大河的神明裁判,亦可見《周易》制作時代“水神”裁判漸漸衰落之勢。[7]      對照民族學、文化人類學調查資料,許多原始部族都存在類似的借助“水”神進行裁判和懲罰的法律現象。水神裁判應該說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較廣的一種,我國南方山地少數民族也有調查記錄,如景頗族遇到疑案,難以決斷,可請山官等人主持,以“悶水”決曲直:當事人雙方各沿一竹竿潛入水中,以在水中停留時間最長者為勝。[8]非常類似在南洋的尼亞士族人中流行的沈水神判也是這樣進行的:糾紛是雙方均沉于水中,最久者得勝,淹死者即有罪,死是神對他的懲罰。[9] 由此可以推測,“法”字的“水”,是根據原始宗教還處在自然崇拜階段形成的“水神”裁判習俗的取象。“水”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中國法最古老的淵源。因此,“水神”的神明裁判可以說是“水”在法律起源階段的主要意義。                                            三      上古洪水災難的挑戰是推動中華文明起源的強大原動力。大禹治水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傳說,從洪水到大禹治水,與中國國家和法律的起源有著至為緊密的關系。誠如著名考古學家蘇秉琦先生指出:中國文明起源和國家起源,“從文獻與考古結合考察,洪水與治水傳說是至關重要的”,“所以,中原地區的文明起源要從洪水到治水談起。”[10]事實上,從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我們可以說是上古洪水和治水活動直接導致了中國法律的起源。      國外學者過去認為“文明起于大河”,主要指兩河流域及尼羅河流域的灌溉水利工程的興修催生了文明。但是,在中國古代則意味著江河帶來的洪水災難,江河灌溉水利工程沒有那么重大的意義。       堯舜禹時代治水主要是為了對付洪水災難,而不僅僅是興修水利工程。組織抗洪救災更重要的是一項社會工程。為了生存而治理洪水,導致社會組織形式和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還處于氏族社會階段的各酋邦,不得不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組織起強有力的治水機構――從治水聯盟到治水聯合體,最終催生了超經濟的國家的出現,即如蘇秉琦先生指出,“中原地區國家的最終形成,主要是在從洪水到治水的推動下促成的,這是超越社會大分工產生政治實體的推動力。”[11]中國國家和法的產生是以上古洪水和治水為契機,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治水導致中國法律的早熟。 現代西方著名思想家、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非常重視治水對中國文明的影響,在《儒教與道教》中他多次提及治水,并強調:“治水的必要性,在中國與在埃及一樣,是一切合理、經濟的決定性前提。回顧一下中國整個歷史,便不難發現治水的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權及其世襲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關鍵所在。”“在中國,如前文所述,某些根本性的命運(對我們來說則是史前的命運)也許是由治水的重要意義所決定的。”[12]韋伯的學生、美籍德裔著名史學家卡爾·魏特夫在其代表作《東方專制主義――對于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更明確提出“治水社會”的系統理論。但是他主要是從灌溉農業的認識出發,認為在干旱、半干旱地區,自然條件決定了它的經濟形式是治水農業,“治水農業包含特殊類型的勞動分工,它促使耕作加強,它必須進行大規模的合作”。[13]治水社會的統治者為了有效地管理龐大的人力、物力,必須建立一個遍及全國或者至少及于全國人口重要中心的政治權力網,必須確立嚴格的紀律、從屬關系和強有力的領導,于是必然產生專制主義。

    治水導致了公共權力的誕生和完善。治水的英雄贏得了人們的支持、尊重和崇拜,成為了公認的權威,他們進而取得了凌駕于民眾之上制定法律和規則的神圣地位。      “尚書獨載堯以來”。相傳堯部落地勢低洼,最易受水患。大面積泛濫成災的洪水超越了單個的酋邦部落的范圍 ,為了防治水患,堯部落積極活動,與黃河流域的其他部落組成治水聯盟。《堯典》說:“(帝堯)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于變時雍。”大致地說明了堯創建治水聯盟的經過。堯主要地是運用神權和族權,建立起 治水聯盟,成為最高首領,但是對于參加治水聯盟的各部落“未有分職”,治水聯盟的組織建設尚不完善。他對于治水也拿不出什么辦法,于是“ 咨四岳”,“四岳謂四方諸侯”(《漢書·百官公卿表》),四岳應是各部落首領,四岳一致推薦鯀主持治水,堯舜只得同意,說明堯舜的權力,還沒有達到專制擅斷的地步。      “舜之踐帝位,載天子期。…十七年而崩,…禹亦乃讓舜子,如舜讓堯子,諸侯歸之,然后禹踐天子位。”治水需要更為有力的組織,舜組織治水聯合體。舜基本上承襲了堯的地位,繼續領導治水聯盟抗擊洪水。由于治水是當時首要的大任務,舜上臺以后第一把火,就是嚴懲主持治水而無功,反而給一些參加治水聯盟的部落帶來嚴重災難的鯀,“殛鯀于羽山”,并且將一些不合作的部落酋長加以懲治。接著重新整頓治水聯盟,“設官分職”,任命禹為司空,主持治水,任命皋陶為士,主管刑罰和治安,契為司徒,主管思想教育,棄為后稷,主管農業,…實際上,舜已經開始了一個新的階段,把治水聯盟改造朝著治水聯合體邁進。       為了加強治水聯盟的聯絡和溝通,堯舜時期是天子巡狩,至于大禹而變為諸侯朝會,“五載一巡狩,群后四朝”(《尚書·堯典》),“禹合諸侯于涂山,執玉帛者萬國”(《左傳·哀公七年》)“禹朝諸侯于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后至,而禹斬之。”(《國語·魯語》)      因為治水中不同部族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禹不得不發動頻繁的武力征討,統一治水各方的利益,保障政令暢通。據古籍記載:“禹攻有扈”(《莊子·人間世》),“禹伐有苗”(《墨子·非攻下》)。“禹伐共工”(《荀子·議兵》)。“禹伐曹、魏、屈騖、有扈,以行其教”(《呂氏春秋·召類》)。“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漢書·刑法志》)“防風氏后至,禹殺之”。“禹有功,抑下鴻,辟除民害,逐共工。”(《荀子·成相》)“禹征有苗的直接原因,與治水有關。”這大約是“刑起于兵”的歷史原形。過去史家只反復致意“刑起于兵”是中國法律起源的路徑,卻沒有注意動兵的原因,因而未能深入探討具有中國特色的治水活動在其中的影響和作用。      禹動員九州數萬百姓,從而把整個社會的力量都集中與洪水搏斗。治水聯合體的組織進一步加強。“夏后氏官百。”(《禮記·明堂位》在氏族基礎上建立了的整個酋邦治水聯合體社會,國家政權的雛形開始形成,出現專職司法官員,最高司法官員為“大理”基層司法官為“士”或“理”并且建立了監獄,稱為“圜土”。     《周易》稱:“河出圖,洛出書,圣人則之。”《洪范》為中國最古老的法典,相傳為大禹治水時上帝所賞賜,以后夏商周皆遵用此法。《尚書·洪范》:“維十有三祀,王訪于箕子,王乃言曰:‘嗚呼!箕子,惟天陰騭下民,相協厥居,我不知彝倫攸敘。’箕子乃言曰:‘我聞在昔,鯀湮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疇,彝倫攸懌,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天乃錫禹洪范九疇,彝倫攸敘。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農用八政,次四曰協用五紀,次五曰建用皇極,次六曰義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極。”《洪范》第一次全面系統地闡明了中國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則,是中國法律文化史上的寶貴文獻。      從上古洪水到大禹治水的傳說也許從另一個側面反映“水”與中國法律起源的內在聯系。      通過以上材料,我們隱約可以看到,“法”字的“水”最初洋溢著神判的靈光,經過上古先民治水活動,從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間,由超人的神秘力量(“法”)變成了權威統治者強制他人服從的暴力工具(“刑”)。“法”字本身卻以它“無意表現出的事實”,將“水”有關的傳說故事聯系起來,悄悄傳述著它古老的來歷,讓我們發現了中國法律起源走出完全不同于西方的獨特道路和文化內涵。

    [1] 轉引黃巽齋:《漢字文化叢談》,岳麓書社1998年版, 第3頁。 [2] 蔡樞衡:《中國刑法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頁。 [3] 武樹臣:《尋找最初的“法”--對古“法”字形成過程的法文化考察》,《學習與探索》1997年第1期。 [4] 蘇力:《“法”的故事》,《讀書》1998年第7期。 [5] 康有為:《孔子改制考》,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頁。 [6] 丁山:《中國古代宗教與神話考》,上海文藝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頁。 [7] 參見《中國學術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周易》條,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頁。 [8] 有關更多情況,可參見夏之乾:《神意裁判》,團結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5頁。 [9] 埃德文·梅耶·列布《蘇門答臘的歷史和人民》,林惠祥譯,《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季刊)1960年第3期。 [10] 蘇秉琦:《中國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58,159頁。 [11] 蘇秉琦:《中國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58頁。

    [12] 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頁;第39頁。 [13] 卡爾·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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