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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倫理對環境法理的影響

    時間:2023-02-20 22:53:32 環境保護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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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倫理對環境法理的影響

      「摘要」人類中心主義過分強調人類在自然環境演變中的主導作用,忽視自然本身存在和演化的規律,而生態中心主義則在堅持人與自然都有內在價值的同時,否認人在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中的主動、積極作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是一種全新的環境倫理觀,它綜合了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主義的合理之處,既遵循自然固有的客觀規律,又特別重視人類智慧和技能的積極作用,以主動、有效維護人與其他生命體存在和發展的適宜條件。這種思想將環境倫理的客體拓展到了自然,使環境法學的目標從單純追求人域和諧發展到也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奠定了環境法理的基礎。

      「關鍵詞」環境倫理,環境法理,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一、引言

      環境法學隨著全球生態環境問題的加劇和各國對此重視程度的提高正在以極快的速度發展著,它綜合各學科的優勢對環境法各基本制度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學理建設也已起步,在眾多環境法學基本理論問題中,必須重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否則,就不能在理論上妥善處理這一關系。對人與自然的關系的認識與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緊密相關,達爾文的進化論認為,人類產生的根源就是自然生態環境變化的結果,人類在承受各種來自大自然不確定的環境壓力的同時,也在不斷積蓄和發展自身控制、駕馭自然的能力,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各種思想大致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各種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乃萬物之靈,憑借人類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馴化自然為我所用,一切環境問題皆可以依賴各種技術手段加以解決。但是人不是地球固有的主宰,他也是地球環境演變的產物。地球適合生命存在的時間相對于它現有年齡是極其短暫的,而人類的生存時間更是微乎其微,人類對地球環境演變的駕馭能力也是極其有限的,完全無視良好自然生態系統存在的價值,一切以人類短期經濟利益為中心,既使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然環境也是以人的利益為出發點,這有可能加速地球適合人類生存這一時段的提前結束。二是與形形色色的人類中心主義對立的生態中心主義觀,它將人與自然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認自然的內在價值,否認人類凌駕于自然的特權,在思想領域徹底解決了人與自然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但它卻忽視了人類對自然環境演變的積極作用,會導致人類對自然環境變化聽之任之,有悖人類與自然環境長期共存共同發展的初衷。

      吸取了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各自精華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環境觀,既突破了人與自然之間無道德可言的傳統觀念,承認人與其它生命體都享有同樣的發展機會,都是生物圈平等的成員,又強調人在自然環境良性發展中的責任和義務,這不僅是環境倫理學的一大進步,也會促進環境法理念的進化,使之更加科學,更加有利于人類與自然環境和諧、有序、持續、良性的發展。

      二、重述環境演變史

      人類生息繁衍的歷史也是一部人類對自然崇拜、斗爭、妥協的志錄,人類與自然環境共存共榮又相互爭斗、控制和奴役的歷史不僅和人類文明同步發展,甚至可以追溯到人類誕生之前。進化論認為,由猿向人的進化,直接的外部誘因就是自然條件的變化,大面積森林的消失嚴重破壞了猿的棲息場所和生存條件,一味向森林深處躲藏已不能解決種群的生存問題,這促使一部分猿群走出森林尋找新的樂土。使用簡單的石器或木器是人類這一物種有別于其他生物的根本性標志,它給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新的曙光和希望,但是人類的生存空間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拓展,對自然環境的依賴仍舊是人類生活的主旋律,洪水、瘟疫等自然災害每時每刻都在向人類展示其淫威,采集和捕獵致使動植物的種類和數量不斷減少,牧業也受到草場面積、牧草質量、氣候條件的制約,過度放牧導致人群不得不逐草而棲,到處遷移。這只是人類文明史中環境問題的萌芽。面對神秘莫測的大自然,除了對自然的服從和崇拜以外,人類也在運用自身獨有的智慧,不斷發掘改造、利用現存自然環境的潛能,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福利,艱難而執著的前行。

      在人類與自然環境這一對矛盾主體的互動中,人類面臨著這樣的選擇,一是從根本上遵循自然演變規律,追求自身福利持續和漸進的增長;二是自恃對某些局部、階段性自然規律的掌握,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大肆掠奪,以謀求物質財富的驟增。在人類思想史中雖然時時都有崇尚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思想閃現,但是,堅信人乃萬物之靈,人定勝天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卻占主導地位,并且一直指導著人類的實踐。

      進入農業社會以后,種植業避免了采集與狩獵經濟的食物季節性短缺之虞,固定的居所解除了寒冷與野獸的威脅,人類似乎進入幸福的天堂。但是,人類之所以能與其他生物區別,就在于他擁有其他生物不具有的自我意識,正如馬克思所言:“動物和它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一的。……人則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識的對象。”人類在運用自身潛力改造、利用自然的過程中,也創造了人所持有的意識文化,“當自然的需求已得到滿足的時候,意志卻要提出要求。”1為滿足自己無限擴張的欲望,人類開始憑借常期積累的技能向自然和同類大肆掠奪、征討。鐵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人類改造自然環境和武裝斗爭的能力,大面積的森林、草原被開墾為農田,頻繁的戰亂災禍使植物嚴重破壞、水利設施年久失修,甚至出于戰爭或政治目的,不惜人為制造環境災難。這些行為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鹽漬化、原始森林消失等不可逆轉的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的惡化使古兩河流域、古埃及都變成了貧脊、荒涼的不毛之地,它賴以存在的文明也都成了不可延續的文明。可見生產力的發展并未從根本上使人類擺脫自然的控制,相反,還要承受來自國家等政治力量的壓力和階級分層造成的不平等。

      人類追求物質福利的增長最終依賴通過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社會財富的增加,要達到這一目的,除了技術革新之外,還會積極謀求社會平等,反對特權、壓迫和剝削,而平等自由的社會秩序又可以迅速地提升人類改造、利用和駕馭自然的能力,而生產力的發展又要求和促進社會制度的變革。產業革命為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奠定了經濟基礎,這一新興的社會制度反過來又大大促進了產業革命向縱深發展。全球范圍內的工業化浪潮一方面大大豐富和提高了人類的物質生活水平和進一步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時也給全球生態環境帶來了致命的打擊。對此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這一現象背后的思想誘因。

      關于資本主義興起的精神動因,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提出了著名的新教倫理說,并成為各國學者探討這一話題不可回避的理論依據。反抗神權,專制統治在思想領域的發端是興起于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宗教改革運動在反對神權控制和等級壓迫的

      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教派,盡管各派教義存在諸多差別,但都一致主張人在神面前一律平等,對自身評價的最終決定權在于上帝,而上帝良好評價的體現就是個人的世俗業績,集中表現為經濟成就。這些教派統稱新教或清教,它主張所有教徒在教會中都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都可以擔任神職,都不擁有優于其他社會成員的特權,信徒通過自己的塵世工作與上帝直接聯系,無須神職人員和教會作為中介。2

      新教義剔除了深職人員和教會作為上帝與個人溝通的這一中

    介,認為人人都可以直接與上帝對話,是否能成為上帝的選民只能靠自己的世俗業績來證明,而非其他。這暗含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話語,與霍布斯、洛克、盧梭等古典自然法學派大家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一脈相承,這樣人們追求世俗的物質利益也就獲得了合法性的基礎。

      新教倫理對資本主義崛起的決定性作用,3一直存在爭議,但它的促進作用是不能否認的,并且在資本主義興起之后,這種新教精神并未消失而卻一直占主導地位,它實際上也是對資本主義精神的描述。資本主義精神孕含的人人平等的思想,解決了人域范圍內各權利主體的不平等問題,而卻并未觸及人與自然這一對關系,而這種思想意識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人類對自然毫無節制的索取。

      前資本主義社會人域范圍的不平等關系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使人類始終不能掙脫自然

      規律的控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之后,伴隨自然科學技術的飛躍,人與自然的緊張關非但沒有緩解,反而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各權利主體獲得自由、平等的社會地位之后,并沒有進一步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其實整個社會根本就不存在這種需求,恰恰相反平等使人人追求物質財富的理念獲得了合理性。就馬克斯·韋伯的新教倫理觀而言,這也是新教徒成為上帝選民,所必須履行的宗教義務。謀求世俗經濟業績就必須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并向生態環境中排放污染廢棄物,人域范圍的平等關系和人與自然的絕對不平等都是經濟理性的必需條件,同時也是以文藝復興為標志的社會文化變革和自然法學引導的政治革命追求的終極目標。在做好了社會理念的充分準備和社會制度的妥善安排之后便揭開了人類大肆掠奪自然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序幕。縱觀世界科技與經濟發展歷史,人類社會與自然的這種不平等互動不斷向更加廣泛和縱深的方向發展。早期工業化國家在對本國的森林、土地、海洋以及礦產、能源等充分開發利用之后,又在世界范圍內肆無忌憚地驚奪世界各個角落的這些資源。如果說前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主要表現是區域性的生態和植被破壞,那么工業社會釀就的環境惡果則使礦產資源面臨枯竭、生態系統面臨崩潰的危險,并且這種影響遠越出了區域范圍,全球氣候變暖、臭氧層損耗使全球人類面前共同的風險。4人與自然的緊張關系從根本上將人類依靠掠奪自然獲取財富的方法推上了絕路。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就迫在眉睫了。

      三、兩種對立的環境倫理觀

      宗教改革從神學的角度論證了人人平等、自由的合法性之后,古典自然法學又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學說,解決了人域范圍內主體地位、權利平等的問題,可謂人類歷史上在思想文化、政治、經濟領域內一場偉大變革,加之新教強調個人業績的重要性,它就調動了所有人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掘了人類的潛能,馬克思不得不發出由衷的感嘆,資本主義二、三百年中創造的生產力遠遠超過了人類歷史上創造的生產力之和。但是人類每一次向自然的勝利都遭到了自然無情、加倍的報復。大片森林消失、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河流、海洋遭到嚴重污染尤其是進入二十世紀以后,環境問題已直接威脅到大量人群的生命健康,出現了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另外,環境生態問題從廣度和深度上進一步發展,全球氣候變曖,兩極冰川融化、臭氧層破壞、核武器與環境武器5的存在和使用時時刻刻都在從根本上威脅著人類的生存環境。

      面對人類與自然的尖銳矛盾,環境思想大致沿著兩條路徑進展。一是,堅持人類對自然環境主導地位的形形色色的人類中心主義。二是主張人與自然平等的生態中心主義。

      (一)人類中心主義

      《韋伯斯特新世界大辭典》(第3版)中“人類中心”(anthropocentric) 的條目有兩個義項。一個指“把人視為宇宙的中心事實或最后目的”,另一個是“按照從類的價值觀來考慮宇宙間所有事物”的思維方式。這一釋義較為準確地描述了人類中心主義看待人與自然關系的實質,它堅持人的價值最高,甚至不承認其他生物體的內在價值。蘇格拉底曾說:“眾神是

      用什么來裝備人,使之滿足其需求的呢?……他們看到我們需要食物,就使大地生長出糧食,而且安排下如此適宜的季節讓萬物生長茂盛,這一切都是那樣地符合我們的愿望和愛好。“6樸素唯物主義者荀子說:人”力不若牛,疾不如馬,而牛馬為用,善假于物也“(《荀子·勸學》)。這也隱含了人在價值上優于其他生物的思想,并非單指人在智力上的優越性。至近代許多自然科學家又從他們各自的研究領域進一步論證這一觀念。比較解剖學和古物學之父居維葉 (G.Cuvier)說:”想不出比為人提供食物更好的原因來解釋魚的存在。“719世紀偉大的地質學家賴爾(C.Lyell)則說:”馬、狗、牛、關、貓及各種家禽被賦予適應各種水土氣候條件的能力,這顯然是為了使它們能在世界各地追隨著人類,以使我們得到它們的效力。“8這些極端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結合資本主義新教倫理積極追求世俗業績的觀念直接指導了人對自然的無節制開發利用甚至掠奪、奴役。在環境問題席卷全球的當今時代,這種觀點已沒有市場了。但是人類中心主義并未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各種弱的、溫和的,甚至自稱”現代“的人類中心主義。

      當代溫和人類中心主義(weak anthropocentrism)以諾頓(Bryan .G.Norton)和默迪(W.H.Murdy)為代表。9相對于極端人類中心主義而言,溫和人類中心主義者對待自然的態度要友善得多,其理論也較靈巧和雄辯,它要求人類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環境時一定要做長遠、周全的考慮,力求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在當代人追求自身福利時,也要考慮到后代人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使地球環境資源可供人類永續利用,這樣在牟取人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也保護了自然及其他生物體的利益。

      溫和人類中心主義者已經注意到了遵循自然界自身發展規律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并主張人類對自然資源環境的利用必須處于一種和諧有序的狀態,過于直接和純粹感性的偏好(felt preference)需要應受到約束和節制。這些思想的確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中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它仍未走這樣一種傳統思維模式,即人是自然環境的主人,一切生態環境問題都可以依賴人類對自然規律的掌握和運用得以解決,在多大程度上保護自然環境完全取決于人類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價值層面,多數人類中心主義者不愿意,認為也無必要把“內在價值”由人類向自然和其他生物過渡,雖然有些溫和人類中心主義者承認自然的“內在價值”,但是,他們始終堅持人的價值優于其他任何主體的價值。由于這些理論否認人類與自然價值上的平等性。加之人類對自然發展規律認識的有限性及短期、局部利益驅動的盲目性,溫和人類中心主義者同樣不能從根本做到與自然和諧相處,謀求人類福利的永久性也就失去了起碼的邏輯底線。

      (二)生態中心主義

      與各種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者或自然中心主義者將人視為生物圈中的平等成員,人類與其他生物都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固有的“內在價值”,每一主體生存發展的命運只能從其自身尋找解釋,而非由與其他生物的關系決定。這種思想可追溯到人類思想發展的遙遠前期,老子以“道”作為萬物的根本,“道生一、一生二

    、二生三,三生萬物”,莊子也說:“萬物與我同根,天地與我同體”(《莊子·各物論》),他們認為人與自然萬物皆源于一體,人與萬物平等,人類沒有凌駕于萬物之上、主宰世界的權利。20世紀后期,倡導人類與其他生物平等的思潮在西方興起。20年代,德國學者A·史懷澤(Albert Schweitzer)提出“敬畏生命”的思想,101973年,挪威哲學家A·乃斯(Arne Naess)倡導“深層生態學運動”(deep ecology movement),提出“生物圈平等主義”(equalitarianism of biosphere); 1981年,美國學者泰勒在《尊重自然》一書中提出“生命中心主義”(life?centrism)。11這些理論流派可統稱為生態中心主義,其基本理論觀點趨向一致,主張自然萬物都擁其固有的內在價值,每一主體都有自身的意識,享有與人類平等的權利和地位,作為自然界存在的相互關聯的一部分,人類無權為了自身的利益而破壞其存在發展的進程,它們的幸福本身就有不可剝奪的價值。

      可以說生態中心主義是自宗教改革以來人類思想史上又一次偉大的革命,新教義駁斥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在人域范圍內解決了主體平等的問題,生態平等主義則將這種平等的思想由人類推廣到了整個自然界,徹底否定了人類對其生存環境的優越性,使平等和公正達到了無可拓展的廣度,使人類為自身利益而部分遵循規律或直接隨心所欲地利用自然環境的時代成為歷史。但是,生態中心主義者在強調人與自然平等的時候,卻忽視了人與其他生物的不同處,人類作為自然界的獨特一員就是因為他所擁有的其他生物無可比擬的智力優勢,否認這一點,將引發一種極端的悲觀情緒,使人類在地球環境演變過程無所作為,只能聽天由命,羅馬俱樂部提出的“增長的極限”要求人類社會經濟實行零增長甚至負增長,就是一種集中表現。猿走出森林向人進化就是地球環境演變的結果,如果人類在這一演變過程中不發揮自己的智力優勢,像其他物種一樣,任其自然,無所作為,人類和其他生物同樣也可能走向滅亡,這大概不是生態中心主義者的初衷所在,但的確存在著這種可怕的結局。

      四、第三種觀念

      比較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可見,前者過分突出了人類在自然界中的力量、地位和作用,相應地在價值評判上將人類自身價值凌駕于其他價值之上,認為一切非人類的價值都要服從、服務于人的價值,這種思想造成了人與自然關系的錯位,不會在價值層面說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因;后者則過分強調了人與其他生命體的共性,人與自然在倫理道德上擁有同樣的地位和權利,一切應以生態為中心,一切都要順應自然,生態中心主義從根本上解決了人類與自然平等的問題,但卻忽視了人類在地球環境演變過程中的積極能動作用。12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是完全不同于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的一種全新的環境倫理,同時它又是二者相互滲透、結合、優化的產物,它在承認人類與其他生命體享有平等的生存發展權利的同時,又強調人類智慧對自然發展規律的掌握和運用,在追求自然利益的同時,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完善和永續發展。

      當代環境法學的研究表明,環境法學是一門全新的部門法學,它不僅要協調人類在開發、利用、保護自然資源環境中形成的人域內的關系,也要追求人與自然都要遵循自然規律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的目標。任何“中心主義”的環境倫理思想都與這一目標南轅北轍。只有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才能夠作為當代環境法理的基礎,要實現這一質的飛躍,還必須從理論上解決下面兩個問題。

      (一)環境倫理客體的拓展

      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類也不是地球的主宰,整個生物圈的各個組成部分,具有同構性、共生性,任何物種在對其環境優勢占盡之后,必然會給種群的生存帶來危機甚至滅頂之災。有些學者雖然承認這一點,但始終認為倫理道德僅僅是人類之間的一種思想行為規范,給予非人類的其他自然主體以倫理關懷,存在這樣的理論困境,即人類與其他生物共存共榮的關系是存在論上的事實描述,而承認其他自然主體的內在價值,賦予它們與人類同等的地位,是一個價值論問題,一種事實判定并不能自然而然的成為一種價值選擇。13

      的確,傳統倫理學主體僅限于人,但生態環境話題的凸現只是現代的事情,從而忽視自然在環境倫理學中的地位也不足為奇。在環境演化過程中,人類擁有自然無法比擬的主觀能動性,而自然卻不具有人類的自由意志,如果將自然視為與人同樣的倫理主體或法律人格者,這的確犯了將事實判斷簡單地上升為價值判斷的錯誤。但是,在環境倫理關系中,除了主體之外,還有客體,人類社會中由于開發、利用、保護自然環境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無不是通過作為主體的人與作為客體的自然環境之間的互動體現出來的。縱觀人類思想和社會制度的演變史,倫理道德的主體與客體范圍并非一成不變,二者都經歷了一個不斷拓寬的過程。奴隸社會的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主只是把他們看作私有財產,可以任何買賣、贈送和殺戮,賦予奴隸做人的權利,在奴隸主看來是絕對不可思議的,而以當今文明社會的觀點來看則是極其野蠻、殘忍的。為了追求人類整體福利的最大化,奴隸最終得到了解放,獲得了做“人”的資格和權利,道德主體的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 “人”。在西方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以后,全體社會成員獲得了平等的權利,倫理道德在人域范圍內發展到了極致,這是人類倫理思想的進步,也是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可見,人類道德主體的每一次擴展都是一次巨大的進步,那么,是否能夠就此得出自然也是道德主體的結論呢?如果這樣,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就與生態中心主義無異了,但是,這不能否認自然成為環境倫理客體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環境倫理對自然規律的尊重實質上著眼于人與人關系的協調,保護瀕危物種或某種脆弱生態系統,并沒有使這些環境要素上升為環境倫理的主體,它背后的利益關系仍然是社會關系,即使某一物種在生態、經濟和美學方面都沒有明顯的價值,也不能否認其存在的必要性,因為人類社會現階段的認識水平是有限的,不能因為當代人尚未發現它對于人類社會的重要作用,就否認后代人找到其利用價值的可能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環境倫理將自然環境要素視為關心和保護的對象,尊重自然本身的發展規律,既強調了自然作為道德客體的重要地位,又對人類認識、改造自然的積極和消極作用有著清醒的認識。人類與自然的共生關系是一種客觀存在,遵循這一客觀規律,人類與自然都將受益,反之共同受損。對這種客觀存在規律的認識必然會成為人類的價值追求。將奴隸看成工具,這大大束縛了其勞動積極性,如果解放他們必將有助于全體社會成員物質利益的增加,符合人性和社會發展的規律,這也是一種事實判斷,必然會在人類的價值體系中使所有人獲得了平等的權利,由此而論,以人與自然共生的存在判斷作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價值追求的基礎,就不存在任何理論困境了。

      (二)從人域和諧向人與自然和諧的轉變

      道德與法的關系是法理學領域恒久不變,常談常新的問題。作為兩種社會規范,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界線“并不總是能夠嚴格而準確地劃定的。在原始社會中,這二者之間的界線就曾被混淆得一塌糊涂。”14近代

    法學在研究二者之間區別的同時,也加強了二者之間聯系的研究。道德是自律的、靈活的、倡導性的,而法律則是他律的、穩定的、強制性的,由于約束力來源不同,道德對人類行為的調整往往較之法律更快捷、有效,同時,由于道德的評判標準會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源于道德的這些特殊性,法律必須以相關道德為基礎,對于既存法律,道德同樣可以用自身的標準去評判它的優劣,違反基本道德的“惡法”的實施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在歐洲思想啟蒙運動中,盧梭、洛克、孟德斯鳩等自然法學者無不援引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倫理觀念,作為他們龐大的法學思想體系的基石。這都是倫理道德對法學思想發展的基礎作用的體現。道德與法律“并不總是能夠嚴格而準確地劃定的”,說明了某些社會規范所具有的道德與法律二重性,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道德規范都能夠轉化為法律規范,倫理道德對法律優劣的評價僅僅是從法律規范的實施是否有助于道德追求目標的實現。環境法學較之其他部門法學,有自身的特點,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理應成為環境法學的目標之一,只有在這一目標良好實現的基礎之上,人類社會利用、開發、保護自然環境的和諧秩序才獲得了保障。隨著當代環境法學的發展,環境倫理思想日益成為環境法學認識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道德和環境法的關系成為環境法學的一對基本范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既看到了自然環境要素不可忽視的作用,又強調人類在自然界良性有序發展過程中的決定性義務和責任,這樣既尊重了自然界本身固有的客觀演化規律,又維護了人類自身發展的長遠利益,所以它一出現,就受到環境法學的青睞。

      環境法所追求的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并非賦予自然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和權利內容,它僅僅是環境法所應具有的一種德性,因為道德是自律的,而法律是他律的,同時自然又不具有人類特有的自由意志,它對法律權利的要求與行使都無從談起。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不是由法律調整而得到,它僅僅是環境法的理念或者說所欲實現的客觀目標,而這種理念是任何“中心”主義所不具有的,這種狀態的獲得還要依賴環境法對人與人關系的調整。?

      一言以蔽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是環境倫理學領域的一場革命它反映了環境演變的本質規律,又注重了人類智慧的發揮,與傳統的各種環境倫理思想有質的區別,在理論形態上有了質的飛躍,必將推動環境法理的根本性變革。

      「注釋」

      1 參見盧梭著:《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83頁。

      2 參見于可主編:《當代基督新教》,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頁,第98-117頁;趙林著:《西方宗教文化》,長江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頁。

      3 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著:《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于曉、陳維剛等譯,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40頁。

      4 參見王曦編著:《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頁。

      5 所謂環境武器是指為軍事或其他任何敵對目的而使用的環境致變技術。美國在越南戰爭期間曾使用這種技術,試圖人工延長越南的雨季,為胡志明小道供給線的運輸制造困難。參見瑞典斯德歌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第二次印度支那戰爭的生態后果》,英文版,瑞典阿爾克維斯特與威克塞爾國際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55-56頁。轉引自王曦編著:《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頁。

      6 W.H.Murdy, Anthropocentrism:A modern View, in Environmene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pp.302-309,1993.

      7 G.G.Simpson, This View of life (Harcourt, Brace  World, New York, 1964), p.101.

      8 C.Lyell,Principles of Geology( Kay,Jun, and Brother, Philadelphia, 1837), Vol.1,p.512.

      9 參見章建剛:《人生中心主義、內在價值和理性》,載徐嵩齡主編:《環境倫理學進展:評估與闡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34頁。

      10 參見李培超著:《環境倫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6頁。

      11 參見汪勁著:《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200頁。

      12 參見雷毅著:《深層生態學思想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36—145頁。

      13 參見劉福森:《自然中心主義生態倫理觀的理論困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3期,第45-53頁。

      14參見[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9年版,第375頁。

      谷德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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