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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

    時間:2023-02-20 22:53:30 環境保護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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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

      一、引言

    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

      環境問題是指因為自然變化或者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產業活動與人類其他活動造成超過自然界凈化能力的污染物質與能源進入環境,以及為發展經濟而過度利用生態資源所造成生態環境惡化,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環境問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相互協調的問題。

      現代環境問題則是伴隨著工業化與現代化進程產生的。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人類利用和改造環境的能力空前增強,對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排放急劇增長,由此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嚴峻的環境問題。當今世界五大問題:人口、資源、能源、糧食和環境,實質都是生態失衡問題,F代環境問題引發了諸如酸雨、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和大規模生態破壞等全球性的環境危機。

      20世紀60年代以來,面對人類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環境保護運動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興起,保護人類共同的家園成為各國人民的共識。國際領域內環保浪潮的興起、國內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積極干預和公眾環境意識的逐步提高,促使環境保護成為社會個體維護自身生存與發展的自覺行動。公司企業也開始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尋求自身發展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

      事物的發展總是具有兩面性:公司遵守嚴格的環境標準、從事環境公益事業,短期內無疑會增加經營成本以致降低企業的競爭力。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是以營利為宗旨,最大限度追求股東利益的社會組織。于是,“現代社會中的企業,基于企業內部收益計算,把最大限度地獲取收益作為自己的活動目標。事業者從未考慮過企業活動波及到企業外的影響即社會費用(social cost)的問題!髽I在這種價值觀之下當然不會考慮對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等的環境消耗支付代償的問題,因而對向不產生收益的公害防止措施的投資及開發公害防治技術毫不熱心就是很自然的了。”[1]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視環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奪性開發資源的現象,多數都是由公司企業所實施的。我國大陸地區的大量環境違法案件中,企事業單位向陸域、海域和大氣空間排放有毒害物質釀成的惡性環境事故屢見不鮮,公司的行為成為造成環境危害的主要來源。

      保持并提高公司的競爭力以實現公司的營利目標,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否必然會以犧牲環境利益為代價?換言之,現代社會中營利性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答案就蘊含于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之中。所謂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是指現代社會的公司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源于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而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增進包括環境公益在內的其它利益正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應有之義。為此,理解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需要從考察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一般依據入手。

      二、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

      (一)概念詮釋

      關于公司的社會責任,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表述:

      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利益。[2]

      公司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3]

      公司的社會責任從廣義上講,是指公司應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相關利益群體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負有一定的責任,即維護公司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當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稅收利益、環保利益等。[4]

      公司社會責任本位其要旨不外在于:在現代社會中,公司不應僅僅作為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工具,而應視為最大限度顧及和實現包括股東在內的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組織體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權利來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植根于股東的授予;公司的所有者應對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而不限于惟對股東負責。[5]

      美國法律研究院關于公司治理的原則、分析與建議中的相關規定最具合理性,“商業公司從事商業行為,應以提升公司利潤與股東利得為目標。惟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則不問公司利潤與股東利得是否因此提升:

      (a)應與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內,受法律約束而為行為;

      (b)得考慮一般認為系適當之倫理因素,以從事負責任之營業行為;

     。╟)得為公眾福祉、人道主義、教育與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公司資源!癧6]

      現代公司以營利為宗旨,但是營利與社會責任并非必定發生沖突,沖突并非必定不可調和,公司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 應當考慮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益。

      (二)國外的理論與實踐

      公司的社會責任一詞來源于美國。早在20世紀30年代,哈佛大學法學院多德教授針對美國大蕭條時期的種種社會問題指出:“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盡管這些社會責任未必見諸法律而成為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應當成為公司管理人遵守的職業道德。”[7]  20世紀70年代,公司社會責任的觀點以體現“社會正義”的章程修改的形式表現出來。20世紀80年代,則集中體現在公司對所謂非股東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承擔責任的問題。

      美國公司法律實踐對此也有一個發展過程。最初法院認為董事的義務就是給公司賺錢,后來這一領域的判例大多采取一種實用主義態度,凡有利于股東之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可以對抗股東的異議,是看該行為是否有利于維護股東的利益,特別是長遠利益。著名史密斯公司訴巴樓一案中,法院認為:現代條件要求公司認識到、并且履行其作為經營所在地社區的一員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私人責任。[8]

      自1983年底,美國賓州首創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別授權公司董事決策時得考慮股東以外之團體利益,截至1990年,總計有25州(含賓州)訂定有類似法律。[9]

      歐洲學者主要從公司經營管理結構入手,注重勞動者的保護。以德國為代表的歐陸國家,盡管并不經常使用“公司的社會責任”一詞,但具有實質性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如職工參與制度,目的在于協調股東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勞資沖突。

      日本在1956年也指出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把承擔社會責任視為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認為如果一個企業仍像過去那樣,只追求企業的個別利益而無視企業個別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發展,則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繁榮和穩定。[10]

      2000年6月27日舉行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跨國公司的指導方針(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旨在保障這些公司的運營與當地政府的政策相協調,鞏固他們與當

    地社會之間的相互信任,以改善對外投資,增進跨國公司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11]

      (三)我國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具有自身特色: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與國有企業功能錯位,企業承擔了本來應該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而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自主地追求自身利益,這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大阻礙。因此,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管理科學、權責明確的現代企業制度。然而,當公司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以后,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必定要面對如何處理追求利潤、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與社會整體利益協調的問題,也即公司社會責任的問題。從企業改革的歷程來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是公司發展的否定之否定的前進道路。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來指導實踐,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ㄋ模┕境袚鐣熑蔚囊话阋罁

      公司承擔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社會責任并非偶然,而有著深刻的理論與現實依據。

      傳統的公司法強調尊重股東私人財產權,要求有效地貫徹公司的營利性目標以確保股東運用公司組織追求利益最大化,這種理念建立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基礎之上。

      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理論認為:市場競爭會使社會個體有效利用資產以維持自身的存續與發展;優勝劣汰的淘汰機制會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人們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自發的促成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市場機制并非是萬能的,對諸如宏觀經濟穩定、總量平衡、壟斷、提供公共產品等一系列問題無能為力。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經濟集中與壟斷,導致社會經濟關系發生深刻變革。單純的市場調節并不能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國家開始介入經濟生活以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笆袌鲋帧焙汀皣抑帧蓖瑫r對經濟生活進行調節,社會個體注重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相協調,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也是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經濟基礎。

      法學領域中個人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學依據。

      民法作為傳統的私法部門,其發展經歷了義務本位、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的轉變。權利本位是指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集中體現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自己責任即過失責任等私法原則。權利本位立法,對人類社會的發展起了巨大貢獻,促成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勞資對立,貧富懸殊,壟斷等。[12]如今民法已經實現了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以公共利益、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則約束的社會本位成為民法的價值取向:限制絕對所有權,禁止權利濫用,對契約自由加以公法上的限制,采用無過錯原則等,表明了國家對私權的限制。

      以公私法交融為特征、調整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關系的經濟法,更加堅持社會責任本位,強調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13]

      公司自身的發展,則從另一角度說明了承擔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司是對經濟資源予以配置的最主要的社會主體,公司經濟力量逐步加強,社會財富也越來越向公司集中。公司不但決定了經濟領域中市場行情的變化,其影響力還廣泛地深入到政治生活、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等其他社會領域。公司企業在現代社會中成為多種社會主體利益的交匯點,設立和活動遠遠超出了股東個人利益的范圍。經營決策通常涉及消費者、勞工利益 乃至社會公益,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現代社會對公司的要求,已經從單純的營利性組織發展到具有社會性使命。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改善公司所處的環境,有助于自身形象的提高,避免政府的管制,從而有利于公司長期發展。

      三、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理論分析

      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在環保領域的延伸,適用公司社會責任的一般依據應屬當然。作為營利性社團法人,為協調經濟和環境目標的一致、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新發展。

     。ㄒ唬┉h境意識的變革

      公司是社團法人,存在的基礎在于人的集合。作為社會組織體的公司,無論股東親自經營,還是委任董事經理經營,公司意志背后總是反映著具體的自然人的意志。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伴隨著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經理在內全體社會成員環境觀念的變革而實現的。只有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正確的環境觀,社會個體對環境保護全力支持,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才會有堅實的思想基礎。而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眾的環境意識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

      過去,人類認為自己是自然的主人,機器大工業使人類對自然的征服達到空前的程度。盲目對自然進行掠奪性利用和征服使人類受到了自然界的報復。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一書中指出:“我們不要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預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美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們想不到,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為荒蕪的不毛之地,因為他們使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積聚和貯存水分的中心!盵14]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系。人類―環境系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不應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當代人不應為了自己的發展而對后代人的發展和需要能力構成危害。必須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新的環境觀被社會各界普遍接受,這必然促使公司股東、經營者們增強環保意識,轉變經營理念,為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提供了強有力的觀念支持。

      (二)營利性目標的修正

      公司作為營利性組織,生產經營必然要考慮成本核算。對環境消耗支付代償,增加了公司的經營成本,似乎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而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理查德-波斯曼法官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指出:在競爭性市場中,利潤用于污染防治的公司,并不能從消費者那里得到補償。因為經營成本增加、價格上漲,消費者會選擇不從事環境保護而產品價格較低的公司。這樣,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公司不得不獨自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全部費用而喪失競爭力,被市場所淘汰。而其它“搭便車”享受環境利益的公

    司企業卻在競爭中如魚得水。[15]

      營利性目標與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并非水火不容。承擔綠色社會責任客觀上會增加經營支出,短期內影響公司的業績。但另一方面卻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有利于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在市場上打響知名度而獲得消費者的認同,進而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容易獲得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和社會公益團體的支持,這種無形收益更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公正可行的市場規則開始建立,環境成本內在化與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傳統的財務報表式的經濟核算方式并不能真實反映現代公司企業的營利狀況。

      所謂環境成本是指包括原料本身價值以及開采、生產、運輸、使用、處理產品時為避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所需費用?傮w上看,環境成本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正常的資源開發獲取而應支付的成本;二是同資源開采、獲取、使用及產品使用回收相關的環境凈化成本和環境損害成本;三是由于當代人使用了這一部分資源而不能為后代人使用的效益損失。

      傳統的經濟理論把自然資源的費用以及沒有體現在市場交易中的環境保護費用(即環境成本)排除在商品價格之外,導致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資源無價、原料低價、產品高價的不合理現象。 環境成本內在化的出現改變了這種市場價格扭曲的現象。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環境與資源費用計算到商品成本中,生產過程中消耗的成本價值與環境成本共同轉化為商品的價格。環境因素以成本的形式體現在商品的交換中,迫使公司在追求營利性目標時,不得不考慮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費用。

      從事環境公益事業的公司所擔心的其它企業在環境保護中“搭便車”、造成自己市場競爭力下降的問題,則通過環境問題外部不經濟性的內部化得以解決。

      外部性是西方福利經濟學的重要概念,基本含義是指個人的行為會影響到另一個人的福利。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是指個人的行為對別人產生的有益影響,即有利因素;負的外部性是指個人的行為對別人產生了不利影響,即不利因素。就環境問題而言,外部性往往表現在生產和消費的外部不經濟性上。市場經濟中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只關心邊際私人凈產出。由于各種客觀因素的存在,污染活動產生的環境負擔計入到社會凈產出中而不計入到私人凈產出中,從私人角度看是盈利的,但從社會角度看卻是虧損的。

      環境領域中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是指由產生環境外部影響的一方來承擔消除影響的所有費用以實現社會公平。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積極干預、“污染者負擔”原則的實施,以及近些年環保領域中逐步實施的市場化機制,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現象。

     。ㄈ┕局卫斫Y構的完善

      公司是多種社會主體利益的交匯點,承擔綠色社會責任必然會涉及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股東利益的保護、經營者(主要是董事)的約束以及環境公益主體的參與,是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時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1,股東利益的保護

      保護股東合法的財產權益,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公司法理論的中心問題。傳統的公司法通過股東的有限責任、股東中心主義以及股東種種利益規定的方式來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考慮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股東利益與環境公益并不對立,追求環境公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股東投資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大股東追求其投資長期穩定的獲得收益,希望將利潤留在企業追求企業的長期發展;而小股東的投資類似于儲蓄,較多考慮眼前利益,而較少關心企業長遠發展,企業效益不好,他會立即轉移投資。根據“資本多數決定”的原則,公司的經營主要由大股東決定,但大股東不得侵犯小股東合法的財產權利。小股東可以通過轉移投資以及少數股東保護制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司的股東利益體現為一種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結合,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應當正確處理好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關系。

      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公司以營利為目標,應當考慮交易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在每一筆交易、每一次法律行為中都獲利。如果公司的目標在于自身的生存以及良好的發展前景,實現長期的利益最大化,就應該承擔保護環境的社會義務和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隨著環保觀念的深入人心,綠色消費運動的興起,市場上的消費者關注的不再僅僅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同樣關注產品的環保水平和公司在環境保護中的表現。主動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犧牲公司的一時利益,可以改善公司所處的外部環境,增強市場競爭力,進而提升公司的利潤和股東所得,符合公司股東群體的合理期待。公司從事環境公益事業,幫助政府實現環境政策還會獲得政府的支持以及社會公眾的認可,有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會給公司股東帶來長遠利益。

      2,經營者約束-董事的義務

      公司是法人,其行為需要通過公司機關來實現。依照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具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選用經理人或高級職員從事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監事會則負責對經營者的監督職能。公司的董事會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落實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必須得到董事的支持。傳統的公司法要求董事承擔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義務,那么如何看待董事在公司經營中考慮環境公益的問題?

      公司經營者(主要指董事)的職責,主要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正如前文所論證的,現代社會股東利益與環境公益相輔相成,追求環境公益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經營者決定把公司的資金用于促進環境公益,并沒有超越股東對其的授權范圍,也沒有違反自身的委任義務(大陸法系)或信托義務(英美法系)。

      判斷董事在實際協調環境公益與股東利益時,是否假借履行公司綠色社會責任而行使侵害股東利益之實,需要引入英美法的經營判斷法則。所謂經營判斷法則,是指推定經營公司的人(包括董事、經理人)在經營決策時,已盡調查之能事,并且基于誠信的判斷,認為所采取的決策,符合公司的利益。除非對方提出反證, 否則交易的合法性將被維持。經營判斷法則既能維護經營者的決策彈性,又能限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董事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重視股東利益、改善公司經營管理以適應環保時代的表現,符合法律對公司董事義務的要求。

      3,環境公益主體的參與

      公司的行為在涉及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以及政府利益時,會有當事人出面主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公司對環境利益造成影響時,由于缺乏明確的利益關心者,往往多數人只會去分享而不會積極的維護;另一方面,環境利益涉及的人數眾多,具體個體的利益又各不相同,協調環境公益與股東利益在具體操作上存在著現實的困難。

      首先是與股東財產權協調的問題,過分強調追求環境公益,會損害股東合法的財產權益,而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相沖突時,公司往往會片面追求股東利益而損害環境。其次是環境公益主體的范圍問題。代表環境利益的主體眾多,具有不確定性,這對參與公司治理造成了困難。第三,即使所有代表環境利益的主體都能參與公司治理,由于其利益各不相同,會給公司的經營決策帶來困難,董事會上各種相關利益的爭論會減損董事會的效率。

      政府作為環境公益代表在環境保護領域發揮作用是現實的選擇。政府的外部控制對環境保護來講必不可少,政府法令的一般普適性效力,會遏制公司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通過財政支持如低息貸款等經濟手段支持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嚴厲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以引導公司的決策,要比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引入環境公益人氏更為有效。

      時代要求公司承擔起綠色社會責任,但要慎重處理環境公益主體參與的問題。否則將會妨礙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改變公司的性質而不符合現階段資本市場的規律,這也與我國公司企業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馳。

      四、公司綠色社會責任的實施

     。ㄒ唬┝⒎ㄒ罁

      有人認為,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這只是公司的一種道德責任,理由是《公司法》中并沒有對此具體規定。另有學者提出,“為了建設公司民主,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就需要改革傳統的法律體系,對涉及公司與公司利害關系人的私法關系(民商法)和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進行再調整。”[16]

      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否僅僅是一種道德責任?1993年的《公司法》確實沒有相關的明確法律規定!豆痉ā烦雠_的時代背景,一是針對興辦公司的熱潮,對形形色色公司進行整頓規范的需要;二是針對國有企業改革,規范企業組織形式和財產權關系的需要。因此該法第1條規定立法宗旨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第5條第2款規定了公司的目的,“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這些規定強調了公司的營利性特征。

      然而《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同時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這條約束性條款規定了公司的一項嚴格的法律義務,即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這里當然蘊含了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綠色社會責任的內容。從公司法規定的效力來看,承擔社會責任的條款是強行性規定,對營利性目的條款具有制約作用。

      從法律體系系統性的角度出發,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立法,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全部規定在《公司法》中,只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貫穿這一公共政策就能達到同樣的法律效果。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法律依據,除了《公司法》,還應當包括所有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事實上《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原則性規定、《民法通則》中的公序良俗條款、《環境保護法》和諸多環境單行法規中的內容、以及《公司法》中的第14條規定等法律條款,組成了有機的體系,已經為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司承擔綠色社會責任是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基礎上進行的,我國公司企業改革的現狀是國企社會負擔過重的現象并沒有得到切實緩解,所以《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過多地規定實施綠色社會責任的條款是不可取的。至于流行于美國的“其它利害關系人條款”,由于 內容過于寬泛,容易造成董事權利的濫用,是否引入,有待研究。

      只要全社會樹立公司企業應當承擔保護環境的綠色社會責任理念,在《公司法》總則中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原則性條款,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完全能夠處理公司的相關行為。

     。ǘ⿲嵤┐胧

      國內、國際經濟環境的重大變化也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我國實行的“高資本投入、高資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經濟發展模式,造成了資金、能源的巨大浪費,付出了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高昂代價,F階段,政府依靠經濟杠桿與市場機制實現環保成本內在化,推行綠色稅收、排污權交易等制度,促使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推行清潔生產。在國際貿易領域,發達國家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嚴于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法規與環保標準,由此產生了綠色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進入國際市場設置了重重障礙。為增強環境競爭力,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公司必須樹立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理念,平衡協調股東利益與環境公益的關系,在經濟發展上轉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粗放型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環保時代的公司應當生產上同國際上ISO14000,環境標志、綠色產品、清潔生產等要求接軌,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機制的創新,實施綠色發展戰略,生產出適銷對路的綠色個性化產品。在市場競爭策略定位上,企業應清楚未來消費者關注的不僅僅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同樣關注產品的環保水平,政府、用戶和公眾將優先購買符合環境要求的產品;在經營戰略創立上,不僅要考慮到企業的利益、消費者的需求,還要考慮到公共利益及其對環境的影響;在經營行為對策上,企業切實要將環境保護、自我環境管理自愿納入企業的決策要素之中,將新產品開發、設計、包裝、使用服務等環節都納入保護人類健康、生態安全的軌道;在利益價值追求上,不僅要謀求經濟效益的最優化,而且要謀求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最佳結合,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協同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目標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化。

      實踐中公司實施的經營管理的新措施應當包括: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環境管理系統;重視成本、商譽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與社會的交流;在決策過程中評估并陳述可以預見的企業的生產過程、產品和服務可能對環境、人體健康與安全造成的影響,其范圍應當涉及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從科學和技術的角度來理解對環境或人體健康與安全可能造成的損害并及時采取措施降低損失;制定應急計劃針對經營行為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提高公司的環境保護業績;對雇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促進環境公共政策的發展等。[17]

      五、結束語

      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是營利性社團法人,通過自身財產的增加進而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隨著世界范圍內環保浪潮的興起,綠色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公司的經營管理不能再墨守成規、片面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放任公司破壞生態環境,相反,應該與時俱進、樹立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新理念。鑒于現代社會的公司在經濟生活中處于重要地位,掌握著重要的社會資源,主動對環境公益盡力,協助完成政府的環境政策,符合公司股東群體的合理期待,會贏得社會公眾的認可,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最終實現股東利益與環境公益雙贏的局面。

      中國已經加入了WTO,這意味著國內市場的國際化,意味著必須按照國際統一規則搞市場經濟。應對入世后國內外市場的環保挑戰,中國的公司企業必須樹立綠色社會責任的理念、提升環境競爭力、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既是環保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的內在要求,也是現代社會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 [日]原田尚彥 《環境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1頁。

      [2] 劉俊海 《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 《商事法論集(第二卷)》第59 頁。

      [3] 張士元等 《論公司的社會責任》 《法商研究》2001年第六期第107頁。

      [4] 朱慈蘊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與公司的社會責任》 《法學研究》1998年5月第83頁。

      [5] 盧代富 《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 《公司法律評論(2002年卷)》第34頁。

      [6] 劉連煜 《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7] 方流芳《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序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1-2頁。

      [8]劉俊海 《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 《商事法論集(第二卷)》第88頁。

      [9]劉連煜 《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 頁。

      [10]朱慈蘊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與公司的社會責任》 《法學研究》1998年5月第84頁。

      [11] 姚嵐秋譯 《OECD關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指南》《公司法律評論(2002年卷)》第210頁。

      [12]梁彗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頁。

      [13] 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517頁。

      [15] 王紅一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131-132頁。

      [16] 劉俊海    法律出版社 1999年 版第11頁。

      [17] 姚嵐秋譯 《OECD關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指南》《公司法律評論(2002年卷)》第214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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