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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對法律的規約性分析
語言對法律的規約性分析張希永 張 磊
摘 要:語言是人類最基本的社交工具,法律是人們最基本的社會行為準則和規范,從這個角度講,二者都是人類歷史上源遠流長的社會現象。語言同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主要表現在法律的記載、表達、解釋、演進發展以及意義的實現都依賴于語言。
關鍵詞:語言 法律 規約
一、引言
語言是人類重要的交際工具,是思維的外在表現。語言是人們認識事物的方式,事物通過語言而獲得了其規定和存在。正因如此,海德格爾(Heidegger)曾指出,“語言是存在之家”。語言不僅使得人類成為萬物之靈,賦予它通向理想和現實的路徑,甚至可以說,語言就是世界,世界存在于語言及其意義之中,世界不能獨立于語言而存在。透過語言,人類不僅能夠描述世界、改變世界,而且取得了與他人交往溝通的能力。
語言同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律是人擺脫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身命運以及從自然生存狀態到社會生活狀態的過程中逐漸產生的。公平、正義等道德情感和個人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行為負責是法律產生的基礎,而法律的這種基礎乃是人類語言發展的結果。
二、語言對法律的意義
德國法學教授伯恩·魏德士曾指出:“法和語言間的不可分割的緊密聯系同時也表明語言對法的制定和適用產生的影響:法的優劣直接取決于表達并傳播法的語言的優劣。”法律的意義世界是由語言建構起來的。如果沒有語言,法律就無從表述,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語。
(一)語言是法律演進的活記錄
人類只有通過語言才能表述、記載、解釋法律,語言與法律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語言對法律的產生和發展有深遠的影響。語言不是與生俱來的,語言的掌握必須經過不斷的社會實踐,并在社會交往中達成一致。從語言演化的角度來看,人類社會的文明史乃是一部語言從低級到高級,從口頭語到書面語的演進史。只有通過語言,觀念形態的規范才能被深深地根植于國家政治制度的架構之中。語言是法律傳遞價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邏輯,從而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人類的語言并非只是把特定的名稱賦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在于創造出許多普遍的概念,使人類的思考、溝通與決策能夠有重要的憑借。實際上,對于法律的歷史起源,語言起著決定性作用。
從語言發生學的角度看,語言首先以口頭形式存在,繼而出現文字形式,形成書面語言形式,所以從時間上看,法律的演進也必然如此。在人類法律歷史發展的早期,由于文字還未產生,法律的保存主要靠人們的記憶,并由部落或氏族群體中的首領、長老們和相關的祭祠人員一代代地傳延下去。為了保證這種法律形式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它往往披上宗教的神秘外表,以習慣或習慣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正是由于它們依賴于社會中少數人的記憶力,習慣的真實性才能盡可能地得到保證。隨著人類文字的發明及成熟,法律也相應地從習慣、習慣法轉化為成文法,法律的自發階段才宣告結束,法律的發展才進入了新的成文的“法典時代”。可見,法律的產生、演變和發展均與語言有著內在的本質的聯系,人類的語言從口語到文字、書面語言的演變過程自然也伴隨著法律從習慣、習慣法的不成文法狀態向成文法狀態的歷史演變。
(二)語言構建起法律的指稱世界
語言學上的“能指”與“所指”是一對重要的概念,“能指”意為語言文字的聲音、形象,而“所指”則是語言的意義本身。正是有這一對概念,事物才通過“命名(其結果為對應的詞語)”而獲得其在語言中的存在,人們也只有通過“詞語”才能去感知它們并進行交流。在此基礎上才產生出語言的其他功能,如:信息功能、社會功能、人際功能、標記功能等。
從語言的角度看,法律法規在本質上都是一種社會規范,而任何一種社會規范表達出來仍然是語言。法律作為一種體現國家意志的社會規范,必須以語言的形式存在。一切的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都是體現立法者的意志和思想的。語言的形式及內容隨著社會的歷史變遷而不斷地發展變化,它的形成和發展是一個極其漫長的歷史過程,并伴隨著人類文明史的始終。一切人類社會的法律均須以語言為載體才能表達出來。人類也只有通過語言才能表述、記載、解釋法律,語言與法律之間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語言對法律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語言本身又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含著語言使用者的一套習慣和信念,這種習慣和信念可以長久地世代傳承。中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并沒有使英國像歐洲大陸那樣對羅馬法全盤接受,可能正是因為英國法堅韌且不易受外來的影響——這是因為它具有高度技術性,它的高度技術性是因為英國法學家有能力創造了一種詞匯,并且像具有科學思維的人那樣敏銳地思考。許多流傳至今的歷代優秀法律語言作品包括有關法律語言認知和運用技術的著述都是對本民族優秀法律文化的記載與傳承。僅以古代漢民族法律語言而論,它既是中華法系的獨特法律文化的產物,又是這種法律文化的記錄、表述工具,從而使中華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傳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交流。
法律正是借助語言被表達出來,并在法律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確證。比起文學或史學等其他語言產物來,法律和語言的聯系更為緊密。其他語境中的觀念在語言中經常能夠得到清晰準確的表達,但在法律中我們處理的卻是真正的概念。法律語言往往是一種技術性的語言,它與日常語言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
(三)語言是法律思維的工具
一個民族的語言是一個民族存在的標志,一個民族的語言對該民族的歷史和文化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這也意味著語言對思維具有深層的制約作用;同樣,語言,尤其是法律語言必然影響著法律思維。一般地說,任何思維活動的進行,都要以語言為工具。語言是人們進行思維活動不可缺少的因素。語言與思維二者的關系十分密切。從一定意義上說,人們思維活動的過程就是對語言(符號)操作的過程。法律思維與法律語言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律思維就是運用一系列的法律詞匯和法律語言進行思考。
法律工作者在其職業生涯中,每時每刻均與語詞、句子和文本打交道,可以說離開了語言,法律工作者們將寸步難行。對于法律工作者,語言不僅是理解客體(既包括法律規范又有案件事實)的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核心對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實行為,根據規范對案件進行推理。進一步說,法律工作者還需思考具體的語言產物如成文法律、先例、法律原理甚至是法律觀念,且尋找對應的事實行為、法律關系等。可見,一切人類社會的法律均須以語言為載體才能表達出來,任何社會的法律思維也只有借助語言才能實現,語言之外是不存在法律、法律思維的。法律的意義世界和思維結構是由語言建構起來的。人們的法律思維之所以可能,歸根結底來源于語言的上述功能。
(四)司法領域的語言學研究
語言學進入了學科的相互依賴階段后,迎來了另一個發展高潮。對兩個學科之間的交叉地帶的探討是這一階段語言學的明顯特點,這從學科命名上就可以看出。語言學和社會學結合,產生了社會語言學,心理學和語言學家的共同興趣,催生了心理語言學。語言學本身的研究跟法律方面的研究互相結合、相互依賴,就催生了法律語言學,這是學科產生的客觀環境。利用語言學解決司法領域的問題, 語言學便成為一種非常有用的司法技術。
美國家喻戶曉的連鎖快餐店麥當勞, 英文名是McDonald s。上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有一家經營連鎖旅館的公司,叫Quality Inns International (OI),他們公開宣布,推出一系列新的旅館服務,其中一項叫作McsleepInns。麥當勞得知這個消息后,馬上狀告OI侵權。麥當勞覺得Mc這兩個字母組合,是它的商標;OI的新旅館店以“Mc”開頭,會誤導消費者,讓大家覺得這個旅館和麥當勞有關。這是商界一個很著名的文字官司。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莊嚴投票,結果以5:4的投票結果宣布維持加州法院一項死刑原判(California v.Brown)。法官們的分歧,源于對英文中形容詞mere的修飾范圍認定不同。原文句子結構其實很簡單,就是“主語+謂語+狀語”。狀語由一個形容詞“mere”和后面7個名詞組成,排列結構如下:“Adj+N1+N2+N3+N4+N5+N6+N7”。這句話出現在法官給陪審團的書面指示中,而陪審團成員又根據這個指示為犯人定罪,并且判了死刑。九位大法官中四位認為形容詞只跟第一個名詞有關,而另外五位認為這個形容詞與所有的名詞有關。這些案例都表明,語言學在法律領域的突破和運用,必將有助于法律的規范使用以及正確解釋應用。
在當代西方,法律語言學發展的重要標志就是語言學理論越來越多地直接參與案件審理,給予司法實踐以特有的動力,研究對象包括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涉及各種活動的語言行為。通過對書面或口頭語料的話語分析來斷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員甚至執法或司法人員所言是否真實,是否有欺騙性以及話語的真實意圖或動機,通過詞匯、句子和篇章層面的研究有助于準確地解釋法律文件等。
三、結語
語言和法律是人類歷史上源遠流長的社會現象。語言是人們最基本的交際工具,法律是人們最基本的社會行為準則和規范,二者貫穿于人類社會形成和發展始終。語言是人類相互理解的基礎,法律的規范目的隱含在語言的外衣之下。新分析法學學派的代表人物麥考密克曾指出:“法學其實不過是一門法律語言學。”在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其法律的形成、解釋、理解和運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憑借語言而獲得落實和執行的。另外,語言本身又蘊含和承載了一定的文化和傳統特征,所以,特定的語言往往會決定特定的法律思維,因此,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應用必須從理解和探究它的語言開始。
參考文獻:
[1]吳偉平。語言與法律:司法領域的語言研究[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2.
[2]潘慶云。中國法律語言鑒衡[M].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3]陳嘉映。語言哲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4]布萊恩·比克斯。法律實證主義:思想與文本[M].陳銳編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5]約翰·吉本斯。法律語言學導論[M].程朝陽,毛鳳凡,秦明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6]羅斯科·龐德著。法律史解釋[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2.
[7]約瑟夫·拉茲。法律體系的概念[M].吳玉章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3.
[8]考夫曼著。法律哲學[M].劉幸義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張希永 北京昌平 中國石油大學外語學院 102249;
張磊 天津寶坻 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 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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