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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字數,該有個說法
作文字數,該有個說法張偉
“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要求第三學段“40分鐘內能完成不少于400字的習作”;第四學段“45分鐘能完成不少于500字的習作”;第一、第二學段沒提出字數要求。修訂版課程標準保留了第四學段的字數要求,第三學段則只提出“習作要有一定速度”。
課標制定者的意圖很明顯,“樂于書面表達,增強習作的自信心”比什么都重要。但現實情況是,應試壓力下,老師們希望學生寫得更長,各種隨心所欲的字數要求便冒了出來。
筆者接觸到一些學生,有的說:“我們老師說了,一年級100字,二年級200字,三年級300字,四年級400字,五年級500字,六年級600字”;有的學生剛上三年級,第一篇作文就要求至少寫250字,要寫滿一大張作文紙……
跟一些老師交流,這個年級寫多少字就可以算合格?老師們都回答:“不知道。我就讓他們使勁多寫。”五六年級老師則說:“400字吧。以前都是這么要求的。”
就算是第三學段達到400字吧,是五年級一開始就要達到,還是六年級畢業時達到呢?困惑了。
如今,修訂版課標干脆刪掉了這一要求。這是進步嗎?
也許。上不封頂,下不設限,尊重學生的習作個性,給了孩子更大的空間。有的學生寫東西就像莫泊桑,惜字如金,凝練又生動,你非拿400字套他干嘛?但現實中,這樣的作文老師們往往是既愛又恨的。卷子上寫不滿不好看,就讓“再補充點”,于是畫蛇添足,一篇精品便“泯然眾人矣”。
不是老師們不想落實新課程理念,在考試大棒的指揮下,在績效考核的威逼利誘下,老師們往往不得不做些令自己痛苦、令學生痛苦的事。
不要考試、不要績效考核是不現實的。最行得通的辦法,還是課標提出明確的保底要求,讓老師們“有法可依”。否則,無法避免各類“自立法”“亂執法”現象的發生。
習作字數之痛,由來久矣!從現實著眼,該有個說法!
(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 賈庵子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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