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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比較研究
【內容提要】運用文獻資料,比較研究的方法,通過對法國、俄羅斯、日本、中國四國體育法立法形式,立法背景及主要內容的對比、剖析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的同構性、差異性,提出完善我國體育法規的建議。【摘 要 題】比較與交流
【關 鍵 詞】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比較研究
1 引言
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反映。世界各國的體育立法隨著各國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強化和變革。20世紀以來,尤其進入80年代后,世界各國通過一定的形式對體育進行立法,使其在發展中有法可依、依法規范、依法管理,各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責和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體育法規定著體育與國家的關系,規定著體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國家保持其實現。這種關系和地位,雖然在現實中都是以法律形式對體育行為做出的規定,但它是由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歷史傳統和民族文化等因素決定的。因此,各國體育法規不盡相同。法國與俄羅斯雖然同屬歐洲國家,中國、日本雖然同屬亞洲國家,并且在歷史傳統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某種同構性,但在現實中政治體制截然不同,法制狀況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差異,由此決定著這幾個國家體育法規的不同。因此,對法國、俄羅斯、日本、中國四國體育法進行比較研究,區分異同,相互借鑒,對于我國體育立法,推進體育法制建設,完善體育法規體系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 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形式及立法背景比較
體育法規的形成,是通過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現形態,它表現了一個國家以何種方式對法規進行認定,同時也反映出一個國家立法的歷史背景。
2.1 法規是以政權名義進行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產生實踐導向和強制規范后果的政治行為。體育立法同樣是直接關系到體育改革方向和整個體育事業發展的全局,是國家政權在實施體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組織的領導行為。法國、俄羅斯、日本、中國四國均是國家以成文法的形式,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范和調整本國體育領域中的各種關系。反映出四國政府對體育及其體育法規給予高度的重視,也反映也各國對立法的規范水平及較高的效力和層次。
2.2 四國體育的立法,是適應現代社會發展和現代法制要求而逐步建立起來的。法國是西方發達國家之一,該國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較高,也是典型的依法治國的國家。1984年7月頒布了《法國大眾與競技體育活動的組織和促進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1994年又重新修訂了該法。1989年以來,東歐各國尤其是前蘇聯政體發生重大變革,其體育體制也處在轉軌之中,為使體育適應社會變革,1993年4月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頒發了《俄羅斯聯邦體育運動立法原則》。60年代后的日本經濟迅速崛起,成為亞洲“四小龍”中最早騰飛的國家,借1964年奧運之機,體育也在亞洲地域內呈現出龍首的姿態。1961年6月以國會的名義頒發了《日本體育振興法》,隨后日本由國會制定的專門體育法律已達4件。社會主義新中國建立后,特別是中共十三屆三中全會以來,進一步確立了現代奮斗目標和改革開放政策,體育事業也進入了一個較快的發展時期。隨著中國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體育事業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已經和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體育事業的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造成這些困難和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一部體育法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制定體育法是落實憲法有關規定的需要,是鞏固體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擴大體育對外開放的需要,是實現依法治體的需要,是保證體育事業持續、快速、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因此,加快體育法制建設的速度成為當務之急。作為新中國第一部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于1995年8月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經國家主席簽署發布,于同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體育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國家在體育領域里的立法空白,結束了中國體育長期無部門基本法可依的歷史,標志著中國體育事業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新階段。自《體育法》實施6年來,中國體育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發展,中央體育立法和地方體育立法達160多項,為依法治體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為確保體育改革和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
3 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內容體系比較
體育法的內容體系,就是體育法規范和調整不同方面體育關系所形成的分類及其體系。現就其主要內容比較如下:
3.1 在體育立法目的方面,體育為促進國民身心健康發展,體育為國民生活服務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但法國、日本立法的目的較為單一,俄羅斯、中國立法目的較為多重,發揮體育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強身健心外,也有政治、教育目的。中國《體育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宗明文地規定:“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并明確地規定了: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促進以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為主要內容的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體育方針。
3.2 四國體育法的涵蓋范圍大小不同。其中中國、法國的條文最多,俄羅斯次之,日本最少,另外,四國體育法的體育關系主體也不同。法國偏重于大眾體育、體育團體、體育設施和體育安全及其違規處罰,日本偏重于大眾體育及為此所采取的措施,俄羅斯偏重于競技體育及其管理體制、制度的立法,中國對調整體育關系的范圍最廣,也最全面,這與其出臺的時代發展相吻合。因為,法律是一個扎根于特定社會和民族的文化現象,但又是一個存在共同規律的世界文明現象,有一個互相學習,借鑒和融合的過程。中國《體育法》的表現形式、諸多原則、結構體系也可以說是在對他國體育法融匯、繼承、發展基礎上,符合中國國情的產物。
3.3 在管理體制和機構上,法國、日本為政府宏觀指導,國家機構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管理,俄羅斯、中國是由國家和各級政府設專門機構,行使對體育事務的管理職權。中國與法國和日本相比,在發揮政府對體育的領導、組織、協調方面比法、日兩國好。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從中央到地方正逐步形成層次清楚、功能明確,科學有序的新體制。
3.4 在體育社會團體及組織方面,其形式、功能及所發揮的作用也大致相同,是各國發展體育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形式。但法國、日本體育社團、組織、體育俱樂部建立較早,運行靈活,獨立性強,通過此對大眾體育的開展起了很好的推進作用,而俄羅斯則主要對競技體育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多年來,中國體育社團、組織大都由國家機構和行政機構直接管理。隨著國家整個政治經濟體制的變革,中國把體育社團、協會、俱樂部作為體育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使體育社團及組織體系發生了很大變化。體育自主權逐步擴大,自我發展活力增強,大大改變了對行政部門的依賴,在社會體育、競技體育、全民健身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5 在體育資源配置和體育產業方面,法國、日本均以體育立法和市場法律規范、促進體育資源的配置和體育產業的進程,從而使該國體育設施增加很快,體育產業對國民經濟增長起到了直接和間接的作用,成為一個新興的產業。蘇聯雖然對體育資金、體育彩票等方面作了立法,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其發展速度也較緩慢。相比中國在這方面顯得薄弱,《體育法》對此沒有明確立法。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體育資源配置和體育產業得到了很大發展,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正在發揮著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實現體育產業優化和資源合理配置已成為體育事業的目標之一。
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經濟文化的轉型期,《體育法》頒布的時間較短,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許多新問題,因此尚需不斷改進。我們面臨的是如何構建符合21世紀中國現代化體育事業的法規體系,在此過程中,應放眼世界,博考眾邦體育法規,吸納各國經驗,甚酌比較,取長補短,使中國體育法規更加科學、合理。其次圍繞《體育法》確立的體育法治精神和各項原則規定,對諸如體育產業,體育市場與經營管理、體育經紀人、體育彩票等體育法制薄弱方面進行補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另外在實現中,法律的創立似乎總是易于法律的維護,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治體,努力做到依法決策,依法處理體育的諸種問題并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必需建立體育執行機構,規范執法行為,開展執法檢查,對違犯體育法規的行為一定要加大執法力度和處罰力度,對社會上侵占體育場地,對體育界“興奮劑”、“黑哨”、“假球”等丑惡行為絕不姑息,嚴查、嚴禁、嚴肅處罰,確保體育事業的法制化進程。同時,北京成功申辦2008年奧運會,奧運會的籌辦也涉及立法、執法和司法等許多法律問題。立法保護奧運標志知識產權,加大奧運標志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應為奧運法律行動的當務之急。應盡快制定一部適用于籌辦和舉辦奧運期間的臨時性法規,通過立法保護奧運標志的知識產權及監控籌辦、舉辦奧運期間的主要運行環節。
隨著中國經濟建設進入新的階段,隨著中國加入WTO組織,隨著體育走向市場,隨著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體方略的落實,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體育法規體系必將不斷健全和完備,以確保社會主義體育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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