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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36條
許多民營企業家把2005年2月24日看作是抓住新機遇的一個重要日子。就在這一天,《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非公經濟36條”)正式出臺。
這是建國55年來第一部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為主題的中央政府文件,也是再一次以國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放在一個公平的發展平臺上,被譽為民營經濟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的標志。
歷經一年的“打磨”
2004年3月,溫家寶總理對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起草的《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建議》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著手研究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一些重大政策性問題,最好形成指導性文件。
在《國務院2004年工作要點》中,該文件被列為下半年的10項重點工作之一。自此,國家發改委、國務院研究室牽頭成立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重大政策專題研究小組,科技部、財政部等24個小組成員單位參與了文件的起草和修改。
7月25日,國務院在青島召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座談會。溫家寶總理對于這次座談會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切實保護私有財產權,使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實現公平競爭。當前,國家實行的宏觀調控,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不僅有利于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也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出席這次座談會的曾培炎副總理強調,要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繼續深化改革,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建立適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融資機制。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提高素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座談會有來自全國10個省市區的13位民營企業家、國家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區的領導,一份全稱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的文件被與會者廣泛討論。這個文件有8個部分,40條。
該文件經修改,于8月28日第二次出現在溫州景山賓館。此次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座談會,召集了浙江各個行業的民營企業家共7人征求意見。會上的討論稿共分為7個部分,36條。其涉及到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準入、融資渠道、企業維權和政府監管等內容。
溫家寶8月底考察了浙江汽輪集團、青春寶集團等國有企業和星星集團、飛躍集團、康奈集團等非公有制企業,召開了部分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座談會。他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出5點意見:一是國家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的權益。非公有制企業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二是國家制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非公有制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其他政策。三是國家為非公有制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非公有制企業要自覺遵守市場規則。四是國家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創造比較寬松的融資環境。非公有制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規范財務和資金管理,守法誠信,自覺維護金融秩序。五是社會營造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輿論環境。非公有制企業要通過改革創新,提高自身素質,以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贏得社會的信任。
在青島、溫州兩次座談會的基礎上,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研究室的專題研究小組起草了“36條”的征求意見稿,并于11月12日下發到各有關單位,同時要求11月19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和國務院研究室工交貿易司。在征集各單位和企業界的書面意見之后,專題研究小組對“36條”作了一定程度的微調,但基本框架沒有太大變動。
2005年1月1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肯定非公經濟的主流
從1980年8月中央轉發《進一步做好城鎮勞動就業工作》對個體經濟的肯定,到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堅持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的共同發展,是我們長期的方針”,以及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對非公經濟地位的逐步提高,和與之同步的對1982年憲法的4個修正案的改進,非公經濟的“正身”之路可謂漫長。
但制約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仍然是來自于國家政策上的不完善。從國家的宏觀政策層面上看,雖然憲法已將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我國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確認,但至今在具體法律上仍沒有明確地位,因而無法得到足夠的法律保護。民營企業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國內市場準入及融資方面仍面臨著一些明顯的體制性障礙。這些法律與政策盲區,使民營企業在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特別是一段時期來,有關民企“原罪”問題的爭論,由“郎顧之爭”引發的國資流失,由“鐵本事件”引發的宏觀調控是否針對民營企業,由極少數民營企業違規操作引發的社會質疑,等等,讓不少民營企業家或多或少地產生了一些思想壓力。正式出臺“36條”,表明中央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主流是肯定的。
把平等待遇落到實處
從創造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享有平等待遇的角度看,“36條”的正式出臺,顯得十分及時和更加有針對性。
這從“36條”出臺后一些民營企業家的評論中可以充分地感受到。成都市工商聯會長、成都邁普產業集團董事長花欣說:“民營企業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這太重要了。消除了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性障礙,民營企業可以全線參與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去。”
四川通威集團董事長劉漢元認為,目前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體制性、政策性障礙依然存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市場準入限制較多,有些政策不公平,企業融資渠道不暢,稅賦較高,“三亂”還比較嚴重,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政府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還不健全,個別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利用國家特殊政策,壟斷市場,惡意競爭。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國有企業的迅速改革和進步面前,民營企業正逐漸失去資源優勢、體制優勢、管理優勢和人才優勢。
盡管過去為民營企業創造平等待遇的政策也不少,但許多政策在執行時都走了樣。
比如在競爭性生產領域,各地在名義上都已消除所有制歧視,基本不存在準入門檻,但又普遍存在著市場“假開放”。主要表現在:“明寬暗管”現象嚴重,無形屏障過多。有的部門光說歡迎投資,但一涉及具體項目,哪些鼓勵,哪些限制,就語焉不詳,投資者無從了解市場準入門檻的高低和行業政策風險的大小。此外,國有資本存在“與民爭利”的現象。盡管有些領域沒有明文規定民營企業不得控股,但由于行政部門或國有企業既得利益的存在,民營企業的投資面臨著要么放棄控股權、要么收購承包權的兩難抉擇。
客觀地說,我國民營企業的成長環境一直是殘缺不全的。這些年有一些民營企業在發展中屢屢犯規,在這方面,遠有牟其中、禹作敏,近有楊斌、周正毅和孫大午。可以說,他們的問題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問題,還更多地折射出現行體制的缺陷。比如說某些民營企業在運作、財務和稅收上的不規范行為就反映了目前企業運行的手續太繁雜、門檻過高、稅制設置不合理等,而非法集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貸款則反映出民營企業普遍缺乏金融支持、獲取資金的渠道相當有限的問題等。
針對這些問題,“36條”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家有關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要盡快完成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工作。清理和修訂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
有關專家認為,一些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有待廢止,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試行辦法》等;有些與憲法修正案不適應的,或者不符合憲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規要進行修訂,如《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另外還要進一步完善《合同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資企業法》、《票據法》等,為民營企業的經營活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些和民營企業發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要盡快出臺和完善,如大家比較關注的《國有資產法》,這牽涉到民營企業怎么參與到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問題。(記者 彭真懷)
資料:核心在于反壟斷
全國工商聯的新近調查顯示,民營企業主要分布在農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商業等15個行業。從調研數據來看,民營企業主要集中在第二產業(79%)和商業類第三產業(20%)。經過長期的發展,民營企業已經成長出許多在國內國際市場中頗有實力的知名大企業,在新一輪的經濟增長中,不少民營企業準備進入,或者已經進入鋼鐵、汽車、微電子等技術和資金密集型行業,這說明民營企業有調整產業結構、實現產業升級方面的要求。但這方面的進入通道仍然不通暢,很多行業的準入門檻過高,行業限制仍然很大,特別是在鐵路、電力、石油、電信、民航等國有壟斷行業。
眾所周知,我國很多所謂的壟斷行業,如民航、石油等實際上并不屬于自然壟斷,而是通過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業之所以長期對民營企業緊閉大門,主要是因為許多政府部門職能錯位,直接參與到某些行業的經營當中,由此導致對這些行業的壟斷以維持高額的利稅來源。壟斷導致進入不充分,有效供應不足,價格向上走,也使一些壟斷行業成為經濟發展瓶頸,如水、電、收費公路、地鐵等行業。顯然,這是一種帶有濃重行政干預色彩的壟斷。而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進入壟斷行業,也就必然意味著對行政性壟斷的突破。
早在10多年前,我國就開始醞釀《反壟斷法》;2000年以來,要求該法出臺的呼聲更是日益高漲。但迄今為止,這部有“市場經濟憲法”之稱的法律仍停留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階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對涉及反壟斷的一些原則性和方向性問題一直爭執不下。前不久,甚至還傳出了幾家政府部門爭奪《反壟斷法》起草權的傳聞,很快又有相關部門站出來澄清。內中詳情目前無從知曉,但這個小插曲提醒我們:有必要將未來的執法問題納入到反壟斷立法的總體考量之中。既然制約行政性壟斷是反壟斷立法的主旨,恐怕就不宜由行政部門充當立法起草和將來執法的“主角”。因為,它們本身就是行政體系的一部分,這種客觀屬性很難確保其行為的中立與公正。
盡管“36條”明確提出要在8個方面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但必須認識到,打破行政性壟斷的工作是近些年開始的,目前在操作層面上,還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比如一些項目的行政審批達幾百項。一個項目的審批往往需要3年~5年,還不一定能夠批下來。3年~5年之后這個市場肯定發生了變化,民營企業還能上這個項目嗎?就此而言,“36條”應當有助于推動各部門、各地方出臺民營企業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現在,國有資產流失成了攻擊民企進入壟斷行業的一個主要口實,實際上這兩者是沒有關系的。國企改革中國資確實是流失的,流失的原因,一是法制不健全;二是操作不規范,內部人控制;三是地方政府官員“同意”。國資流失的這個賬算到民營企業頭上有失偏頗。事實上,“36條”的大體框架在十六大已經明確,但壟斷行業內強大的國有資本才是民營企業進入的最大障礙。在地方政府掌握的領域,各地的開放態度又有不同。在廣東,國企可進入80多個行業,外企可進入60多個,民資僅可進入40多個。由此看來,在政府主導型的市場中,處于國資和外資夾縫中的民營企業,僅僅依靠“36條”還遠不能披荊斬棘。現實中的壟斷行業進入障礙,需要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配套政策迅速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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