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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
【摘要】:經濟法是用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作為法律的核心精神,構成了經濟法有別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門法的一種特質。經濟法專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內涵,否則,一切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種空談。本文首先闡述了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義,其次,分析了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機制。同時,以某案例為例,就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關鍵詞】:經濟法 社會公共利益 實現機制
一、前言
社會公共利益一直是用來作為論證國家和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權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當目的的終極價值的基礎性概念,并被各國法律,甚至是憲法上規定為用來限制個體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對司法實踐、立法、執法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經濟法是用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作為法律的核心精神,構成了經濟法有別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門法的一種特質。經濟法專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內涵,否則,一切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種空談。本文就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探討。
二、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義
(1)經濟法規范了社會經濟細胞即企業的社會地位和相關的規范
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主體。整個社會的生產與生活物質資料都要由企業提供。wwW.11665.cOm而且,現代社會生產分工細密,協作關系復雜。因此,作為社會經濟細胞的企業的活動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變成了社會性質的活動。不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規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破壞整個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所以現代社會條件下,對經濟細胞的企業實行國家調控是一種必要,同時也是一種必需。
(2)經濟法規范了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競爭與協作關系
社會化的生產離不開彼此的分工協作和競爭。這種與社會經濟運行有關的協作和競爭絕不是社會組織“私人”的事情。這種協作是整個社會協作,整個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種競爭也應該是在統一游戲規則內的有序的、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競爭,而不能允許不正當競爭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破壞和損害。
(3)經濟法規范了國家使用間接手段對經濟運行調控的模式和方法
經濟法的模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控制經濟運行的周期的態勢,協調社會總體收入的平衡。
(4)經濟法規范了社會保障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很關注的國家大事。它一方面體現了社會進步的人道主義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會獲得高質量、高水平勞動者的重要步驟和必不可少的環節。為了社會經濟的需要,國家也要對社會的勞動者實施有效保護。
(5)經濟法規范了涉外的經濟關系
當代社會國際經濟一體化是一個總的發展趨勢。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經濟融入到了國際經濟的大循環中。這樣,我國的經濟與國際接軌為對外貿易、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等都需要進行有效的規范。
三、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機制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我們這個社會上絕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個集團、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個個體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群眾性和廣泛性,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能夠有利于公眾的工作、學習、生產、和生活。如果破壞了社會公共利益,這必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安居樂業,給大家帶來諸多的不便,同時也違背了社會的公平性。
社會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實現過程中,必不可少會存在著大量利益的沖突,這些利益沖突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最終實現,我們需要不斷地去探尋機制來彌補這種利益主體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狀況。
(1)傳統的救濟途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顯得明顯不足
現代社會的經濟快速增長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如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資源的濫用和浪費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等,這類行為的最大特點就在于被害主體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擴散性。傳統的那種個體訴訟對于這種現象明顯缺乏有效的規范措施,只有依靠經濟法來保護這些社會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夠尋求到一種新的解決之路。
(2)突破傳統理念,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突破傳統程序的關于原告適格的原則,可以有效維護經濟法中的那種社會公共利益,避免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者排斥司法介入,擴大了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范圍。社會主體無論是政府,還是個人,或者社會團體,都能夠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通過以下的一些方式,依據經濟法來提起訴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通過民眾訴訟。民眾訴訟賦予了普通公眾更加多訴訟的權利,他們在相對比較寬泛的條件下就能夠提起訴訟。當然,這種訴訟不是無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資源的濫用壟斷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害或者威脅社會公共公益的訴訟中。
第二,通過集團訴訟代表人。在現行民訴法中,集團訴訟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數的確定,而且也需要授權,當規模公害發生時,這種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濟,經濟法應該賦予這些起訴代表人,依據自己的判斷,對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關人員進行訴訟的權利,即使被害者的損害和范圍難以得到計量和證明,也不需要授予訴訟進行權,同時還不妨礙起訴代表人的訴訟權利。
第三,通過專門機構訴訟。為了阻止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那種不正當行為,以英國為典型代表,許多國家設立專門的人員和機構來接受個人的檢舉,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第四,通過代位訴訟。為了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很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都對法定社會團體的原告資格進行了賦予。代位訴訟可以削弱對原告資格的限制,擴大原告的范圍,同時也能夠加強對中小企業、消費者、勞動者這些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以抗衡相對強勢的侵害方,并通過組織起來的社團,可以讓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從費力、費時的法律訴訟中解脫出來,實現公益的有效救濟。
我們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例,要不斷努力,提高消費維權工作水平。基層消費者協會要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實現基層組織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及時掌握投訴新趨勢、研究投訴新問題、總結調解新經驗、提出調解新方法,不斷提高調解消費投訴的成功率。同時,高度重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投訴,以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社會責任感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并及時將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整合維權資源,加強與成員單位、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合作,強化消費維權工作力度。積極發揮律師顧問的作用,認真組織疑難投訴研究,支持消費者訴訟,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建議。
四、案例分析
一條來往廣州與深圳之間最繁榮的高速路開通12年收費300億元;縱貫廣州市南北的城市快速路900米收費3元;一些公路借“還貸收費”為名“超期服役”……收費公路儼然成了印鈔機,以犧牲公眾利益為代價賺取暴利。
廣深高速、廣州華南快速一期收費亂象并非第一次被曝光,從中可以看出相關部門對輿論監督、公眾的態度。按照相關部門的說法,華南快速一期由外資控股管理、投資,因此似乎這么做就有理。但無論誰投資、誰管理,都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凡是違法的都應該受到追究。
從這個角度上說,相關部門的借口是蒼白的,不僅僅反映出其監管的失責,更透露出背后的真相——對于相關部門來說,外資只是借口,不愿意停止高收費、超長時間收費才是真相,同時也違背了經濟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價格法》,違背了公共利益。
可以理解,在政府財力不足的情況下,“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是支撐公路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如今,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繼續高收費、超長期收費是沒有任何道理和合法性的。一再表示要繼續收費,但不能忘記公路本身就是公共產品,即便以外資為借口,也是說不過去的,外資也必須遵守我國的相關法規。需要強調的是,從公路建設的投資主體分析,修路的貸款,都是由國家、地方、一些社會資本包括少量外資層層籌集,每一級通過直接資金,或者土地等生產資料方式出資出股,收費的時候,都樂此不疲。大家都有利,誰會破壞這個利益同盟?這個道理在華南快速一期上同樣可以顯見。如果說,被曝光的這條公路超長時間高收費,源于其是外資管理,那么相關部門對此為何不聞不問。回溯這條公路的歷史,依舊是因為交通領域高度封閉、政企雜糅的“四位一體”投資體系模式決定的,相關部門和外資一起分享這條公路的收益,而遠不是看上去那么冠冕堂皇。這才是該公路收費亂象一直得不到治理的根源。至于廣深高速這些年所收的過路費,早已收回了投資成本,繼續收下去明顯違法。
貸款修路、外資修路,只是一種彌補政府財力匱乏的權宜之計。在我國政府財稅收入隨著gdp高速增長的今天,收費還貸真的顯得那么力不從心嗎?政協委員的年年反映不見整改,指望相關部門的內部自覺,更是希望渺茫。對此,司法部門不能不聞不問,應該根據經濟法的要求,清查收費賬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分內之事,也是根治收費亂象的必須。
五、結語
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護應該由多個法律條規來進行完成,經濟法也是這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說,經濟法學界既不應該推卸經濟法對于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的義務,也不應該把所有的社會公共利益全部攬入到經濟法的范圍里來,更不應該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盤之爭。眾所周知,社會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的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我們為什么不可以通過所有能夠利用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呢?為什么不可以給予當事人必要的關于經濟法的司法救濟呢?對于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討論,遠遠沒有結束,值得我們在以后繼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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