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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1、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掏空”的現象依然存在
一些集團公司或控股股東,采取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手段,如采購/銷售、應收賬款、貸款及擔保、投資/收購、協議補貼、無形資產使用費等,從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獲取資金,以解決大股東的“燃眉之急”。主要表現為:
(1)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具有普遍現象,而且金額巨大,近71家上市公司就被占用資金250多億元。這必將進一步加劇了上市公司的資金緊張程度,影響了上市公司的資金周轉和經營業績,見表1。
表1 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清欠情況表
股票簡稱 占用金額(萬元) 預計還款期限 非現金付款
深石化A 126000 有
科龍電器 126000 有
首鋼股份 169000 未知
三九醫藥 250000 有
濟南輕騎 258000
東海股份 121800
… … … …
神馬實業 126700 2002年年底前 有
四川長虹 139127 2002年6月前
71家 共占用2509084 — —
信息來源:根據《上海證券報》(2002年3月22)“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清欠情況表”整理。
(2)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貸款擔保,而且數額巨大,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和經營業績,見表2。
表2 部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超過凈資產20%情況一覽
代碼 股票 被擔保方 擔保金額 累計擔保 凈資產 占凈資產 期限
簡稱 (萬元) 總金額 (萬元) 比例(%)
(萬元)
000035 中科健 ST康達爾 1400 84000 23151.62 362.83% 1年
海王生物 30000
600840 浙江 浙江醫藥 2000 53000 16078.88 329.62% 8個
創業 股份 月
… … … … … … … …
合計 15家 21家 178844 532010 970500.04 54.82% —
注:根據中國上市公司資訊網——上市公司統計“部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超過凈資產20%情況一覽表”整理。
其中,累計擔保總金額占凈資產的比例最高達362.83%,可見或有財務風險之大。事實上,除了上市公司大控股股東或關聯企業占用資金和為其擔保外,大股東有時還同時利用多種手段,直到把上市公司掏空為止。“猴王”事件那就是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所“掏空”的一個典型案例。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甚真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是上市公司在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報中存在的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除了大量的違規事件外,還有時有違法事件發生,見表3至表6。
表3 1993年以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統計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合計
處罰次數 3 1 10 22 26 52 104 218
證監會 3 1 7 8 5 5 29
深交所 10 15
7 23 69 124
上交所 11 24 30 65
上市公 183 291 323 530 745 851 949 1088 1154
司數
處罰比 1.64 0.19 1.34 2.59 2.74 4.78 9.01
率%
說明:*2001年上市公司數數據截至2001年8月底
資料來源:同表2
從近幾年因為信息披露而受處罰的上市公司來看,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可以說有增無減。自1998年以來,每年的受處罰數增幅分別為120%、18.18%、100%、100%,而且這數據還是政府加大處罰力度后的結果。殊不知,在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沒有發現的信息披露問題還會存在。如果政府稍加放松,不知有多少股東的利益受損,尤其是中小股東。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一些公司受處罰之后不思悔改,一犯再犯,接連受到處罰,不過,2001年和2002年有明顯好轉。說明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是有效的。見表4。
表4 再處罰的時間分布
年份 被處罰總數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合計 第1、2年占被罰
總數%
1997 10 3 0 1 2 6 30
1998 22 2 5 1 7 27
1999 26 2 6 8 30
2000 52 12 12 23
2001 104 2 2 1.93
資料來源:同表3
從上市公司違規處罰的種類(見表5)來看,處罰種類偏輕,力度偏小,僅責令改正和內部通報批評就占處罰總數的63.76%。
表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種類
年份 責令 內部通 公開譴責 警告 罰款 警告 處罰 只對個 處罰
改正 報批評 +罰款 合計 人處罰 總計
1993 — — — 1 1 1 — 3 3
1996 — — — — — 1 1 — 1
1997 — 10 — — — — 10 — 10
1998 — 15 — 3 2 — 2 20 22
1999 — 15 3 2 1 3 24 2 26
2000 3 39 5 3 2 — 52 52
2001 1 56 42 4 1 — — 104 104
合計 4 135 50 13 6 5 89 129 218
比重% 1.83 61.93 22.94 5.96 2.75 2.29 40.83 59.17 100
資料來源:同表3。
表6 違法違規處理數據統計表
年份 公開批評 &n
bsp;公開處罰 公開譴責 處理建議書 行政處罰 合計
決定書
2000 1 1 2 4
2001 1 50 1 11 63
2002 38 6 44
合計 2 1 88 3 17 111
比重 1.8% 0.9% 79.28% 2.7% 15.32% 100%
注:2002年資料截止至2002年8月底
資料來源:據中國上市公司監管與處罰資料整理。
從近3年中國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處理(見表6)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做出的公開批評、公開處罰、公開譴責和中國證監會做出的處理建議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在增加。況且,2002年發現的違法違規事件不只是44件,還有4個月的數據以及尚未來得及處理的事件。而且,公開譴責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占了絕對比重。
上述數據足以說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比較普遍,違法行為還依然存在。經深入分析,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未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質量不高,披露時存在重大遺漏、虛假和誤導性內容;虛假評估,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操縱甚至編造利潤,欺騙投資者等等,“東方電子”就是作假的“楷模”,它從1997年至2001年五年內,在主要高管人員的精心策劃下,編造虛假經營業績達17億元之巨,來換取績優高成長的形象。其時間跨度之長,造假手段之隱蔽,涉及金額之大,堪稱中國證券市場之最。
3、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不樂觀
一方面,曾一度認為是績優股的上市公司,近兩年經營業績大幅度滑坡,另一方面,虧損面在繼續擴大,而且增幅較大。
二、上市公司治理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治理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固然有它的重要責任,但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集團公司治理存在較嚴重的問題。
1、控股集團公司的觀念和管理職能存在問題
一些控股集團公司仍然把上市公司作為自己的下屬企業,加以指揮和多方面的管理,沒有把上市公司真正作為一級法人。同時,上市公司一方面難以擺脫控股公司的非正常交易要求,另一方面有個“婆婆”還少一份責任。
從職能上講,一些通過政府部門改組的大型集團公司,由于長期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和影響,在短時期內還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方面,政府管理大公司的習慣和職能一時間難以改變,當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政府職能的轉換起到了加速作用。另一方面,集團公司多年來勤請示、多匯報的做法同樣需要時間和市場機制的刺激,許多傳統的管理做法還依然保留。
2、企業集團公司的形成或改制目的不純,其做法尚需進一步考慮
一些企業集團資金十分緊張,但是公司改制的積極性非常高,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改制要政策、籌集資金,于是在改制方案的設計或者做法上就開始大做文章。有的企業集團改造成大集團公司,并把其最核心的部分拿出來,想方設法盡快上市。上市籌資后,再利用這些資金去“盤活”集團公司“核外”的那一大部分。這種指導思想必然導致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想方設法從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去“掏錢”。殊不知,“核外”的部分是不會那么容易搞活的,到頭來把上市公司“掏空”、搞垮。這樣的目的和做法實際上也完全扭曲了現代企業制度。
3、大公司和企業集團公司治理的法制環境不完善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機制比較健全,公司治理原則也比較規范。即使這樣,還不斷出現違紀、違法、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如安然公司、世通能源等)。何況在我國近兩年才研究公司治理問題。目前用于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及部門規章制度已經出臺一些,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東大會規范意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企業會計準則》等等。而如何規范大公司和企業集團的公司治理,幾乎還是空白。殊不知,只規范上市公司,而很少規范控制其股份的集團公司行為,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
此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集團公司的“干部”領導體制、集團公司內多級法人間的關系不順等,也都是上市公司治理產生問題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加強上市公司治理的根本途徑
加強上市公司治理,應該與改進集團公司治
理同步進行,并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快建立健全適合集團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
盡快研究制定企業集團公司治理原則及其與公司治理相關的配套法律、規章制度,以指導企業集團公司治理實務,使企業集團公司治理向著規范化方向發展。通過建立適合集團公司的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公司章程指導意見、公司治理準則、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制定,進一步明確集團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真正建立起公司間的法人關系,從上市公司的“上級”源頭予以規范。
2、改善集團公司的治理結構
集團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一種復合型的。集團公司的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責、權、利劃分及其相應機關之間的連接關系構成了該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框架,其中董事會是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或者核心。根據中國建立集團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實際情況,集團公司治理結構與其母公司治理結構重合,集團公司董事會既是母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也是整個集團公司的戰略管理機構。以集團公司董事會為主與高級經理人員一起研究確定全資子公司的治理結構;以集團公司董事會為主與其他參股股東一起研究確定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結構。控股公司要通過向子公司股東大會派出股東代表行使股東權利,嚴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控股子公司治理結構中各個治理機關的主要成員由集團母公司派出,相應治理主體(機關)上有一定的人員交叉,控股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或者執行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在參股公司的治理結構中,集團母公司要根據參股的多少,派員加入股東大會,甚至進入董事會。這樣,在集團公司(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之間形成了一個復合的公司治理結構,其治理結構的核心仍然是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因此,要抓好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設計與建立,解決好目前集團公司缺少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健全、董事長與總經理普遍兼職的問題。
3、健全集團公司的治理機制
在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內,真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能力,還必須健全集團公司治理機制。這種機制是為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能力而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規章的綜合。集團公司治理各組成部分的功能作用是不一樣的。通過治理機制的建立,使集團母公司、子公司的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等主要利益相關者或公司治理機關逐步形成有關公司治理的理念、目標、哲學、道德倫理、形象設計、制度安排等等,這種治理可稱為文化治理,其目標是形成具有特色的公司治理文化;通過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利益機制、風險機制、行為規范的建立等,使集團母公司、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等主要公司治理機關向著科學決策、提高績效、增強透明度、平等對待各個股東、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方向發展,這種治理可稱為行為治理;通過投資機制、融資機制、審計機制、信息披露機制、資本結構優化及股權控制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等,使集團母公司、子公司的股東及股東大會、董事、董事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監事及監事會、經理及經理層等公司治理機關或主要利益相關者按程序辦事、有效決策、真實地披露信息、避免或減少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防止舞弊和財務欺詐,向著有效配置資源、擴大公司影響、提高公司信譽和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方向發展,這種治理可稱為財務治理。公司文化治理、行為治理和財務治理相互關聯、相互滲透形成公司治理體系。由此可以看出,集團公司治理結構必須在健全的治理機制運行下才能顯示出她的威力,充分發揮治理作用。特別是投資治理機制、融資治理機制、信息披露機制、資本控制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等重要機制。
4、將財務治理問題作為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來抓
事實已經證明,像美國的世通公司、安然公司,中國的銀廣廈、東方電子等等,多出在財務問題上。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財務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的投資機制,可以保證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以避免或減少投資失誤;有效的融資機制可以保證融資決策的科學性,以避免或減少財務風險;有效的利益分配機制,可以保證股利分配決策的科學性,有利于防止大股東傷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發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可以對代理人和經營者產生巨大的作用。薪金、職位消費、期權、聲譽等各種激勵機制和各種審計監督、約束機制的有效結合與綜合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勵代理人和經營者效忠于公司、重視公司的長遠發展,減少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降低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代理成本;有利于提高優秀企業家的社會聲譽、培養企業家創新精神、敬業精神、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與成就感。良好的股權結構的優化機制有利于減少“內部人控制現象”,消除或減少一股獨大、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有利于實現“公平對待各個股東”。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有利于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防止財務信息對投資者的誤導,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靠性;減少和預防會計信息舞弊,防止財務欺詐,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有效的財務治理,有助于協調母子公司經濟利益關系以及各個利害相關者在公司運營中的矛盾和沖突,減少摩擦,增強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公司文化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實現公司治理的各項目標,有利于使公司向著預定的目標方向發展。
5、強化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
上市公司必須要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特別是公司治理能力的加強。通過理順母子公司治理關系,健全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提高抵御非正常關聯交易的能力;增強法人、法律意識,時刻維持自身的法人地位,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6、完善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集團公司、上市公司雙向、有效的監管處罰體系,并且要加大力度。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在監事會獨立獨立監事,在
董事會設立獨立董事,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作用;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社會監督、媒體輿論監督相結合,發揮機構投資者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作用,發揮證券市場的控制權競爭機制、收購兼并機制和股東投票機制的作用等。要在監管上市公司的同時監管其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發現問題一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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