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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日本為使其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以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不斷地對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由以下實體法組成:《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商法》、《半導體集成電路流程設計法》、《種子和種苗法》、《海關法》。
概括起來講,日本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以下特點:一是立法嚴謹且詳盡具體,便于執法操作和保持執法的統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識產權法律所調整規范的范圍,在總則中均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對關鍵術語做出定義,從各部法律的總則可以看出,其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既全面又不重復。二是日本修改知識產權法律非常重視與國際條約的規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國或西歐等國家的經驗,出于美國的壓力,也注意在保護水平上與美國相一致。
二、政府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日本政府重視對知識產權法的實施和科學管理。在日本,執行知識產權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門的責任,對于大量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當事人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處理;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偵破,檢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處以罰金;政府部門十分重視對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工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執行著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
專利局(JPO)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發明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受理和審批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申請;制定、實施工業產權政策;協調國際工業產權保護及其他國際合作事務;促進工業產權信息的傳播。JPO由7個部及工業產權進修所、工業產權審議會組成。
文部省負責管理有關著作權,計算機軟件也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對著作權的管理,除政府職能部門外,民間還成立了各種社團法人性質的協會。
農林水產省負責實施《種苗法》。對植物新品種,培育者認為有經濟價值,有必要獲得知識保護的,可以提出申請,農林水產省對于申請保護的品種,除進行文件審查外,還進行實地調查或栽培實驗,以確保新品種的質量和真實性。
知識產權協會(知的財產協會)是一個完全由企業組成的民間組織,它不同于發明協會、代理人協會等社團組織。協會總會下設各專門委員會,如發明(特許)委員會、實用新型(實用新案)委員會、外觀設計委員會(意匠委員會)、商標委員會、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情報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等12個專門委員會。協會的主要工作有:進行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制度的調查研究,知識產權管理及戰略的調查研究,知識產權創造活動的獎勵與推進調查研究,知識產權情報信息收集和提供,對會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
日前,日本決定設立“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有關咨詢與維權事宜。“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不僅就有關知識產權權益問題向日本企業提供咨詢服務,還將加強對涉嫌侵犯日本企業產品“外觀設計”和“注冊商標”等專利權的外國企業進行調查,收集各類侵權證據,協助日本企業保護自身權益。
三、現行主要政策與做法
日本政府十分重視知識產權,鼓勵科研機構開展創造性開發研究,積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時不斷完善專利制度,為科研人員申請專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務,使日本專利申請件數不斷增加,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件數占世界的40%,成為世界工業產權大國。
(一)加快審查
為加快審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進自動化建設;適當增加審查員;采取巡回審查制(巡回審查:從1996年起,為方便與審查員會面機會少的中小企業、風險企業等申請人,審查員赴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審查);充分利用民間力量為審查服務,把部分檢索工作委托局外機構承擔等。
(二)提高國民知識產權意識
為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JPO編寫了有關中小學教材;舉辦面向中小企業的各種說明會、研討會,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活動。
(三)促進技術轉移
JPO在全國指定了100多名專利流通顧問,以促進技術轉移,特別是促進大學及研究機構向民間轉移技術。需要技術或欲出讓技術均可通過專利流通顧問進行。
(四)申請、審批制度
日本實行先申請制、申請公開制和實審請求制;在發明技術已經實施或被侵權的情況下,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審查;自授權日起6個周內,任何人都可向專利局復審部提出異議;從1994年起,對日本的申請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須再次提交日文申請;日本設有提前復審制度。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日本曾對實用新型采用實審制,1994年改為無實審登記制,申請人可要求專利局提供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實用新型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6年。日本對外觀設計采用實質審查制(授權后公開);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審查。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5年。 (五)建立知識產權戰略會議制度
為盡快確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增強日本的國際競爭力,刺激經濟增長,日本建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會議制度,這是由政府多部門參加的會議。該知識產權戰略會議由小泉首相任最高領導,成員有經濟產業省、文部科學省等部門的9位大臣(部長)和大學校長、大公司會長、相關協會會長、著名律師等11位民間人士組成。小泉首相出席會議并發表講話指出:創造、保護和應用知識產權是提高日本工業國際競爭力、搞活經濟的重點之一;知識產權應該作為“國家戰略”,舉國研究、推進。
2002年7月3日,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目的在于加強對專利及著作等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技術開發。《知識產權戰略大綱》的主要內容包括:(1)最遲在2003年的國會例行會議上提出知識產權基本法。(2)基本法的內容:把擴大知識產權的開發、保護、應用的良性循環作為國家目標;設立知識產權戰略總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計劃。(3)知識產權立國的重點政策:加強取得“世界專利”的對策;實質性完善“專利裁判所”的機能;加強制止盜版的對策;加強保護企業機密;改變大學像“象牙塔”一樣脫離實際的現狀;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
日本政府內閣會議于2003年2月25日決定在內閣增設知識產權戰略總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知識產權戰略總部是過去直屬首相的咨詢機構“知識產權戰略會議”的延續,由全體內閣成員和10名在知識產權方面有專長的成員組成。首相小泉純一郎任部長,副部長由內閣官房長官、負責科學技術的大臣、文部科學大臣、經濟產業大臣擔任。有專長的成員包括三菱電機等大公司的總裁、著名大學和研究所的專家學者以及律師等。
四、知識產權的發展動向
面對21世紀知識創造時代、經濟全球化和電子網絡社會化時代的到來,日本各界均認為日本在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方面仍落后于美國,盡管日本專利申請件數
大大超過美國,但技術貿易收入卻大大低于美國,需要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提高人們對知識產權重要意義的認識。近年來,日本特許廳長官召集有關專家召開了五次懇談會,對日本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現狀與問題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討論,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紀知識產權懇談會報告書。
(一)加強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知識產權制度,隨著產業技術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環境的變化,它的保護對象和范圍將隨之擴大。隨著日本科技的進步,基礎技術、革新技術所占比率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將轉向創造性、高技術和基本技術的保護,由追求數量向追求質量轉變。
(二)提高大學及科研所知識產權意識
日本大學、科研所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專利獲取數量大大低于美國。為此,首先要加強技術轉讓的管理,如設立技術轉移事務所,設置專利等情報信息數據庫,對研究人員進行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其次是把知識產權作為研究成果評價的重要條件,鼓勵科研人員申請專利。第三從激勵科研人員獲取專利的角度看,應增加研究人員占有專利的份額。
(三)創辦專利市場實現專利電子化
為了有效利用專利,加速知識創造周期,專家建議創辦專利市場。專利市場的作用是,促進休眠專利的有效利用,促進知識產權的“金融商品化”(擔保、投資等),創造新的產業。
1984年日本率先推行無紙計劃,采用計算機進行工業所有權專利文獻檢索,1990年開始接收電子申請專利。1998年開始采用個人計算機申請專利,到2005年日本將開發出第三代“電子專利”。“電子專利”的特點是,利用多媒體技術,采用動畫或聲音表現現有的用文字和圖片表現發明、意匠、商標的表現形式。申請人與專利廳通過互連網,處理專利申請事務,專利廳同時可通過INTERNET網向用戶提供專利情報、專利流通信息等,大大提高專利申請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四)推進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
隨著亞洲各國加強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知識產權申請件數驟增。但專家認為盡管亞洲各國采取了積極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在短期內亞洲一些國家模仿日本企業商標、意匠(外觀設計)等事件仍將繼續存在,而且伴隨經濟的國際化,這些模仿品出現向世界各國流通的傾向。對此,專家們要求,為發展與亞洲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投資,促進技術轉讓,需要為亞洲發展中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提供適當的援助。主要是“擴大人材培養、情報信息、專利申查等方面的合作;通過APEC合作,推動與中國、韓國和東盟各國的雙邊合作。同時對亞洲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規適用情況和侵權狀況進行調查,保護日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促進亞洲國家加強對模仿品等侵權行為的監督和打擊。
(五)建立世界統一的專利體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研究開發的國際化,在同一個時期,有可能取得同樣內容的專利。為了降低獲得這些專利的成本,早日履行其權利,需要通過國際合作,建立專利的國際體系。
實現世界統一的專利體系應通過WIPO和WTO就各國專利制度及其運用進行協調。用英語發布日本專利檢索情況及審查結果,促使美、歐等對日本審查結果的尊重和相互認證。眼下,主要任務是利用PCT(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國際專利,并在WIPO、APEC等埸合,推動采用簡易迅速的多邊專利獲取手續。
專家認為,實現世界統一的專利體系,日本應首先實現一流的專利審查,爭取在日本研究開發的成果能領先于世界,并使之成為國際標準專利,并得到切實的保護。為此要縮短專利審查時間,由現在的二年減少為一年。修改專利申請及審查方面的制度,建立信譽高的專利審批制度。
(六)政府采取的措施
日本政府特許廳根據懇談會提出的意見,制定了“2005年專利行政展望”。其主要內容:一是提供世界一流的專利權申辦服務,縮短從技術開發到權利獲取的時間,實現信譽高、顧客滿意的申請、審查、批準的實時操作和創造世界一流的檢索環境。二是專利權的有效利用,創設專利市場,發展技術中介產業,向風險企業提供利用專利發展事業的機會,充實糾紛處理機能。三是開展專利國際合作,建立世界通行的專利制度和申請程序,提高國際專利的占有率,促進亞洲各國采取切實措施保護知識產權。四是建立專利信息高速公路,實現專利申請、審查、批準全過程的電子化。
五、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
日本企業普遍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他們的觀念是“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發展支柱”,共同的特點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非常強,特別是一些馳名的大公司,在企業內部均設有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專利、商標的申請、授權后的管理,以及專利技術的應用、實施轉讓等。
(一)知識產權管理的發展階段
日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大致分為四個階段:第一,20世紀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撐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這階段企業的生產技術主要是引進美國、歐洲發達國家的技術。雖然不是自主開發的技術,但引進技術大多數具有專利權。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開發階段。這階段各企業均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貿易戰階段。由于日本經濟發展迅速,日美之間經濟貿易矛盾沖突尖銳,美國利用知識產權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業支付了侵權賠償。這一階段對加強日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起了很重要的推進作用。第四,從80年代到現在這一階段,日本企業專利申請量迅速增長,在這階段的前期,申請量增長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經濟產生的不良后果顯露,企業專利申請總量有所下降,其中,國內申請下降,國外申請仍繼續上升,專利申請從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這一階段應視為日本企業專利戰略成熟階段。
(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日本企業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該部門直屬企業最高領導。各企業人員數不一,但都是專職人員。除企業總部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外,分支機構還有專門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達到100人以上的企業已有16家。日立制作所本部和分支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達300余人。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專利申請;信息情報;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對其他公司專利申請監控;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專利許可證貿易。
(三)發明獎勵制度
日本各企業都建立了對發明人、申請人、分支機構的發明獎勵制度。獎勵金額不等,大多數在專利申請的各階段都實施獎勵。提出專利申請后有幾千日元到1、2萬日元不等。專利權授予后,獎勵略比申請時高。實施后的獎勵較高,主要根據實施效益。專利實施后,對發明人、實施單位、實施單位的知識產權部門給予知識產權獎。這個獎不封頂,現在發生最高額的只有幾百萬日元。日本企業知識產權獎勵制度的發展趨勢是提高獎勵
。
(四)專利實施
從整體上,60%以上的企業的有效專利利用率(實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國實施率略高于在外國申請后在外國的實施率,各行業不等。所以,政府著力推動專利技術的實施。
(五)專利侵權糾紛
發生糾紛后的處理途徑,基本上都是先向對方提出要求,協商解決。對協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訴訟或仲裁。通過協商解決的占90%,通過仲裁解決的占1%,通過法院判決的占9%。專利糾紛以支付賠償金,相互交叉許可,專利權被無效,修改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等幾種方式解決。
(六)專利情報信息
日本企業十分重視專利情報信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基本上都建立了專利信息管理機構,設在企業總部,其主要任務是把全部專利信息分類編輯,傳給各部門;把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許可轉讓的可能性準確收集整理,提出對策分析意見,供研究開發,決策部門參考。
(七)知識產權培訓
職工培訓分為兩大部份:一是知識產權工作部門的人員培訓,這主要是由知識產權協會進行專門的培訓;另一類是對其他員工的普及培訓。每個職工進入企業,必須經過半天左右的知識產權培訓,使每個職工都有知識產權意識。然后根據崗位職責進行不定期培訓。有的企業規定在晉升職務時還必須經過包括知識產權內容在內的培訓學習。
(八)企業專利戰略
(1)專利申請步驟。一項技術開發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請專利,先由發明創造完成單位討論,然后由專利策劃部門與發明人討論。
(2)專利申請原則。第一,專利性審查,其中關鍵的一個問題是對已有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對比分析,一般來說,發明人對已有專利保護范圍理解過窄,強調自己的發明創造不納入其保護范圍,專利策劃部門應站在已有專利權利人立場,對保護范圍作較寬理解,進行辯論、分析、審查。第二,技術上的必要性審查。一項發明創造是申請專利,還是作為技術秘密,要考慮競爭對手在該領域研究開發實力、雙方差距、對自己再開發自由度的影響、對對方再開發的限制強度。第三,經濟上的必要性審查。即能否形成產業化的審查。第四,權利穩定性審查。
(3)獨占使用或技術轉讓分析。基礎專利、嚴重影響再開發自由度的專利、對手競爭力弱、差距較大的專利一般獨占使用;同時也要比較技術轉讓收益與獨占使用收益、該領域技術發展預測等。
六、啟示與借鑒
日本知識產權的立法、管理、政策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經驗和做法,為我國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與借鑒。
(一)重視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設
日本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的發展變化、國際條約及雙邊、多邊政府間協議,及時制定、修改、調整有關法律,使知識產權法律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這是改善國家形象,減輕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壓力(主要是來自美國的壓力)的一項積極措施。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視專家學者的意見,組織了如“產業結構審議會”、“知識產權政策部”等專家咨詢委員會,經常研究并及時提出法律修改意見。這種保障立法質量的工作機制,值得我們借鑒。
日本雖屬大陸法系國家,但是非常重視判例在執法中的作用。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新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不斷出現、立法總是滯后的現代國際市場經濟和知識產權經濟社會中,日本重視以判例解決立法滯后問題的作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二)政府對知識產權進行科學管理
日本政府不僅代表國家依法審查授予知識產權,而且負責研究知識產權政策,向國會提出知識產權立法及法律修改議案。此外,還在預防和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此外,日本政府還通過民間知識產權協會,幫助權利人管理知識產權和解決侵權糾紛,如提供法律咨詢和訴訟對策,甚至代表權利人以協會為訴訟主體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日本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朝著強化對權利人的保護方向發展,并且注重調整,注重以新技術促進其本國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知識產權法律也正在不斷地擴大其調整范圍,比如,網絡社會中涉及的許多問題在法律上雖無定論,但已直接影響到法律概念的變化。
(三)政府和企業都重視知識產權的利用
日本政府通過向企業征集未被利用的專利并編成數據庫供公眾查詢,欲利用的企業,只需支付少量使用費即可再開發,此種做法值得仿效。日本企業把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競爭的重要手段。不僅著名的企業如此,就連服務業也是這樣,他們都設有專利機構,配備高素質的專職管理人員,甚至聘請社會上的知名專家學者擔當企業的知識產權顧問,每年注入巨額研究開發資金,以維持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企業都設立了獎勵制度,給予發明人和對知識產權有貢獻的員工精神鼓勵、豐厚的獎金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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