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體系
不可否認的是任何一種重大科技成果的問世都會給人類生活帶來巨大影響,從電燈、電話到現在的電子商務,這些發明無一不導致新生活方式的出現。國際互連網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全球化電子商務構架,在改變傳統貿易框架的同時,必然在某種程度上給現行稅制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課題。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收來源。面對電子商務如此巨大的市場,可供納稅的收入將會大幅增加,從而增加政府的稅收來源。其次,電子商務間接地提供了稅收把柄。電子商務的出現將從根本上改變原來產品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物流過程,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稅點相對集中,稅收把柄更加完善。但同時對電子商務的課稅也面臨著挑戰,這就是如何將現行的稅收原則適當地用于電子商務,且能保證同時得到不同利益征稅主體的滿意,這是十分困難的。我國現行稅法基本上是針對有形產品制定的,并以屬地原則為基礎進行管轄,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把納稅義務同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而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伴隨企業通過網絡貿易避稅現象的逐漸增多,稅法本身應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則正一步一步受到威脅。其主要分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問題。主要是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傳統的解決辦法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來減輕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但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使得收入來源地的判定發生爭議,如通過因特網的跨國醫療診斷服務;另一方面導致居民身份認定的復雜化,如網絡公司注冊地與控制地分化。這些影響都在原有基礎上產生了新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2.課稅對象的確認問題。現行的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稅種和稅率均有不同規定。但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這一觀念,將交易對象均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傳遞,稅務部門將難以確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勞務還是特許權等,所以無法確認課稅對象及相關適用稅率。
3.傳統習慣性的數據原件的認證問題。法律上最有效的證據是記錄業務發生的原件,在手工稅務處理環境下,企業的經濟業務發生后均記錄于紙張上,按會計數據處理的不同過程分為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而企業會計則是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票證和申報表來申報納稅的。但是,在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中的電子商務(無紙貿易)使原來紙質的會計原始憑證的數據直接記錄在磁盤或光盤上,由于對電子數據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跡,這樣就很難辨別哪個是業務記錄的“原件”,從而導致稅收征管中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確認越來越難,使各種各樣的逃避稅更加容易與普遍。
4.適應電子商務的稅種問題。在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增長迅猛的預期下,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是應遵循現行稅制,還是單獨設立新的稅種或附加稅,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這在各國已引起廣泛的爭議。
5.稅款的征收方式問題。即使在明確納稅人及納稅對象的情況下,由于電子商務越來越傾向于電子貨幣的使用,特別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業服務軟件允許電子現金過戶和電子數據交換,無紙化的交易使本應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均無從下手。因為現行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發票、賬簿等這些紙制憑據的基礎之上的,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來掩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集有關資料難上加難。
6.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問題。—般來說,稅務行政機關開展稅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準確掌握有關納稅人應納稅之事實和證據,以此作為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與否的依據。據此,各國稅收立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若干年內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備查,從立法上確立以帳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基礎的通行制度。而在互連網環境下,基于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等都是一系列無紙化的虛擬網上交易,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刪除的電子形式存在,這就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著直接的管理難題。且不說,眾多潛在應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方式來掩蓋電子商務交易的相關信息。據此,如何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中的稅務稽查監管以防止稅收收入流失無疑是值得作出立法應對的問題。
當然,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遠不止于此,但對這六個主要現實問題的認識與解決無疑有益于為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的協調找到根本出路。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目前尚處于電子商務的初級階段,相對于傳統商業形式創造的財富而言,網上交易仍只占相對從屬的地位,還不會導致我國國庫財源的阻截。但從整個國際大環境看,由于我國的電子商務應用才剛剛起步,所以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里我國都可能主要作為電子商務的消費國,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會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如果免征電子商務的“關稅”和“增值稅”,將會嚴重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應盡早研究。在當前情況下,筆者認為從以下幾點考慮,會對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所幫助。
1.應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在加強征管、防止稅收流失的同時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而應著力考慮現行稅種與網上交易的協調。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政府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則。在考慮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也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應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則而不是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
2.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我們意識到歐美等國作為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對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將失去大量稅收收入。所以應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3.應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于完全意義上的網上交易,如國內供應商提供的軟件銷售、網絡服務等無形產品,無論購買者來自國內還是國外都應暫時免繳銷售稅,而對于以網絡為媒介的間接電子商務形式,如利用網上訂貨形成的實物交割交易形式,應比照傳統交易方式征收銷售稅,在這里適用的是相同的稅制。
4.應堅持便于征收、便于繳納的原則。稅收政策的制度應考慮互連網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如采取電子申報、電子繳納、電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稅務部門征收管理以及納稅人的稅收奉行。
5.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都十分重視且行動非常積極:例如,0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家同意免征電子商務關稅,但也認為在貨物的定義不穩定的情況下決定一律免征關稅是不妥的,與此同時把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稅;日本規定軟件和信息這兩種商品通常不征收關稅,但用戶下載境外的軟件、游戲等也有繳納消費稅的義務;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稅務部門都規定在電子商務中
的軟件供應行為都要征收預提稅;歐盟貿易委員會也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德國稅務稽查部門設計了通過金融部門資金流動掌握電子商務企業涉稅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稅”機制等。綜合各國的經驗以及結合我國的國情,可考慮對網絡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電子商務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稅收征管,打擊利用網上交易的逃避稅。同時,稅務部門應與銀行、信息及網絡技術部門密切配合,力爭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化的稅款征收工具與方式,并加緊培養財稅電算化人才,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
最后,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協調,站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上參與國際對話。國際互連網貿易的蓬勃發展促使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緊密的配合,以形成廣泛的稅收協定網。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互連網貿易稅收理論、政策的制定,并積極參與國際對話。隨著我國加入WTO,隨著全球經濟—體化進程的加快,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應用會進一步普及。雖然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尚未形成氣候,但其發展必將一日千里。據預測,到2003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到38億美元,年平均增長速度將在243%左右,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可供納稅的收入將大幅度增加,稅務部門應抓緊時間,跟蹤研究電子商務發展新動向,跟蹤研究他國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主張,同時加強與國內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盡早研究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稅收原則和稅收對策。
【參考文獻】
[1] 蕭明同.計算機互聯網涉稅研究的國際動向[J].涉外稅務.1997,11.
[2] 姜旭平.電子商貿與網絡營銷[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
[3] 梁春曉.電子商務基本理論[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4] 余恩杰.網絡公司如何納稅[J].涉外稅務.1999,10.
[5] 陳靜.電子貨幣發展戰略[J].計算機世界.1998,10.
[6] 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7] 趙黎明.經濟發展中的中國稅收研究[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1.
【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體系】相關文章:
小議建立稅收管理員考評體系08-15
小議建立稅收管理員考評體系08-16
建立適應WTO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08-05
建立適應WTO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08-07
淺析建立中國稅收信用體系的必要性08-05
稅收在建立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08-07
稅收在建立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08-07
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08-07
建立廉政懲防體系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