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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中國稅制:跨國公司轉移定價每年挪走300億
轉移定價此起彼伏所謂轉移定價,是指由關聯各方之間在交易往來中人為確定的價格,納稅人按低于成本、高于正常市價確定的內部價格成交,以減輕稅負,轉讓定價法是國際商務中非常流行的稅收籌劃,也是稅務部門重點調查的對象。
小許監控的浦東那家企業不僅以極高或極低的價格進行交易,還采取了一些其他手段轉移利潤,比如該公司每年向其在國外的母公司支付一筆數額可觀的“中國大陸市場產品調查費”,具體數額是根據該公司實現利潤情況浮動,利潤高則收費高,利潤低則收費就低。
“按照現行規定,如果這項勞務是在國外發生的,不征營業稅,但是以中國大陸的市場調查又如何在國外完成呢?”小許說,該合資企業有龐大的銷售隊伍,負責產品市場銷售,又何須其母公司為其代勞呢?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利用這種形式將利潤從合資企業轉移到境外。
無獨有偶。4月上旬,本報記者在采訪過程中又遇到一個正在進行當中的實施轉移定價案例。《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入股比例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但這家在上海的中美合資公司,是在延緩投資期間實施轉移定價,母公司以極低的價格購入中國合資公司的產品,出售后把高額利潤作為資本追加到國內的合資公司中,最終達到控股的目的。
截至4月,位于上海的這家公司(簡稱為“D公司”)將開始生產了。該公司系一家合資公司,合同中約定雙方的股權各為50%。在成立合資公司的時候,中方以資金、廠房等入股,而美方以專利技術入股。外方要取得50%的股權,于是在咨詢顧問的幫助下,設計了這樣的一個中外雙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公司成立之初,中方拿出一部分資金,美方拿出技術共同成立合資公司,但資金并沒有全部到位。而后,合資公司使用該技術進行生產,產品以極低的價格賣給美方母公司,而后美方以市場價格在國際市場銷售,其銷售差價得到的利潤作為資本再追加到中國的D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中、美母公司把D公司的所有注冊資本到位。同時,合同中也約定了D公司產品在國內的用途。
“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中方認為該技術長遠帶來的效益將大于短期內該公司的虧損,對中方母公司的產品貢獻也很大。”一位知情人士說。
轉移定價伴隨開放政策而生,斯時政府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誘以稅收優惠政策。在進口關稅及增值稅方面,對外商作為投資進口或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規定申請免稅。
“這就意味著,跨國公司在選擇轉移定價策略時,可以不考慮或較少地考慮進口稅收對轉移定價機制的影響,而在向我國政府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張文驥教授在1995年就對此做了專項研究。
從稅務機關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一些跨國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其轉移定價機制中滲進了許多人為的避稅因素。
“應該說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行為非常普遍,嚴重性程度各有不一。”張文驥教授對記者說,“跨地區、跨國的轉移定價必然存在,問題是濫用了,給中國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張文驥說。
因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造成的稅收損失到底有多大,稅務部門也難給出一個確切的數字。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反避稅處蘇曉魯處長曾算過一筆賬:我國已批準成立了40多萬家外企,相當數量的外企通過各地避稅手段轉移利潤,造成從賬面上看,外企大面積虧損,虧損面達60%以上,年虧損金額達1200多億元。按照稅法的規定,以后的贏利是可以彌補前年度的虧損,因此,我國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稅約300億元。
“三分之一經營不善是客觀原因,百分之六十以上非法性虧損,虛虧實盈。這種算法非常粗略。”張文驥教授和一些稅務人員指出,我們國家當前政策的主要目標是吸引外資,所以對外資限制最低。
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國家開始警覺,對此問題進行了一些調查。
稅務局的難處
針對上述兩個案例,稅務稽查人員向記者概括跨國公司采用轉移定價的方式:在投資方面,一是抬高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價格,二是抬高作為投資或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價格,三是抬高租賃有形財產的租金,四是減少自有資本,擴大借貸資本比例,通過上述人為地增加企業當期資產折舊或攤銷費用、增加企業當期租金或利息支出等手法,將一部分利潤轉移至境外。
在生產和銷售方面,多數以高價向境內關聯企業提供進口原材料,以低價收購關聯企業的出口產品,在生產未開始前,就已經將一部分利潤轉移至境外。
多年從事稅收籌劃業務的上海錦天城一位律師介紹,國外的母公司可以城國內的子公司提供某種服務,“我只要多創出一種服務,并定一個價格標準讓子公司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去查的話,因服務是無形的,而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而無法對此做出調整。當然,這個服務協議要征預提所得稅,所征10%預提所得稅比企業所得稅要合算得多。
服務協議是一種形式,還有專有技術許可實施的轉移定價。這就不難解釋,為什么有的境內關聯企業會出現表面上處于常年虧損狀態而生產經營規模卻逐年成倍擴大的反常現象。
“從稅務局的角度看,特別是目前,在實際操作中對轉移定價也沒有什么好的應對措施,關鍵是取證的難度太大。”一位長期從事稅務稽查的國稅局工作人員對記者說,事實上,很多跨國公司的利潤轉移就通過簽一個服務協議來完成,查不到真憑實據往往只能作罷。
在技術層面上,國內在商品信息共享方面做得不夠使得可比定價調整很難做到,“不僅是國內信息交流問題做得不夠,同時還有國際間機構的信息溝通也不夠。”山東國稅局的一位征管人員對記者說。
除了轉移定價類似“高智商犯罪”給調查取證造成困難外,地方保護主義傾向也加大了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查處的難度。
來自稅務部門人士的普遍擔憂是:“如果在反避稅方面的工作太細的話,可能會把外資嚇跑,并被戴上‘影響招商引資環境’的大帽子。”
全方位監控體系
意識到問題嚴峻的中國政府已經采取措施,在2000年3月,已開展過一輪針對性的征稅調查。中國現行的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和頒布不久的《征管法實施細則》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稅務處理作出了原則規定。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但具體操作人員依然抱怨。一位稅務局稽查人員說:“這樣的規定過于原則,稅務機關在實施時還有較大的難度。”主要原因是:國際市場的價格信息不靈;缺乏先進的現代化征管手段;人員素質不高;缺乏一套科學的、嚴密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與境外有關稅務當局的協作及情報交換工作尚未全面開展;受到稅收成本制約和其他社會因素影響。這些都限制了對轉移定價行為的監控。
當務之急是增強法律條文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棄對調整方法選用規定的優先順序,該采用更靈活實用的方式來決定最適用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這樣的規定將與經合組織(OECD)準則相符。比如,進一步明確勞務收費標準,規定以勞務成本為稅務上可接受的最低標準,并對無形資
產轉讓應單獨做出規定,對不同無形資產的創造成本、使用壽命、內在價值的估價,應有可行的判斷標準。
“現在我們國家逐漸探索使用預先定價的方式。”一位稽查人員說。預約定價協議在OECD被稱作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APA)。參照OECD準則,加強對可比性的要求與解釋,應在實施細則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
業內人士認為,中國設立轉讓定價稅制,宜采用目前國際上通用的調整方法,即獨立價格基準法、再銷售價格基準法、成本基準法以及其他類似方法。“在實施中,稅務機關可能更傾向于采用其他類似方法對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問題進行調整,如采用利潤分配法等。”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位研究人士表示,與納稅人協商程序、調整價格程序和核定價格程序等都要在定價調節基礎上進行。為減少納稅人的顧慮和負擔,還應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義務,應以轉讓定價調整所需為限,并明確規定稅務當局有為納稅人資料保密的義務。
“轉移價格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信息公開。”針對目前只做了一些最基本的價格信息收集工作、稅務局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具體情況,張文驥強調,現在中國最缺少的是信息公開和溝通的體系,需要稅務、工商管理、商檢、衛檢、海關、商務部、統計機構等多方協調,形成一個覆蓋面很廣的監控系統,“信息公開是監督的前提”。
除了國內信息溝通外,還要加強國際情報交換。政府“授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際稅收協定規定,通過與締約國稅務當局交換情報的渠道,收集關聯公司有關轉讓定價的資料,并應有關締約國稅務當局的要求,提供我國企業有關轉讓定價的資料”。
另外,普華永道稅務合伙人莊子男指出,在國家的稅收體系中,需要對稅務人員進行特別培訓。莊認為,稅務機關專業化程度不夠,會影響到稅收方面的效果。因為轉移定價案調查的時間長,稅務官的頻繁離會妨礙對稅務工作的理解和調查。據悉,國家稅務機構也正加大力度培養專業審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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