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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成本費用核算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利用成本費用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使成本費用達到最低,相對少納稅。企業在應用成本費用核算進行稅收籌劃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一、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寡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計算求得。可見,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利用折舊方法的合理選擇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折舊是固定資產由于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的那一部分價值。正確計算和提取折舊,不但有利于計算產品成本,而且保證了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來源。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當然,由于企業折舊方法上存在差異,也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折舊方法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
由于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權,也就為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但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稅收籌劃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圖的前提下進行。因此,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法律規定,F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這就要求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超出法律規定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法律規定而使企業遭受諸如罰款的損失。
2.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稅制因素的影響
前面已提到,折舊的計算和提取會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和稅負輕重。但不同的稅制條件會使折舊對企業的利潤和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一般地,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則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有利。這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少,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選擇平均年限法較有利。由于延緩納稅利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利益。當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需要企業進行比較分析后,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作出選擇。在比較分析時,必須掌握兩個原則:一是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須在9年以上。這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企業,按規定折舊最后1年的固定資產凈值應為原值的10%,依此換算平均年限法固定資折舊年限,至少需在9年以上;否則,兩者的殘值不等,其所產生的減稅利益及現值,自然會發生差異,即由于計算口徑不一致,使兩者缺乏可比性,無法判斷其優劣。二是未來年度所得稅率調高的幅度,必須涵蓋固定資產取得以后的前幾年現值損失數。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對應稅率的偏高,從而使稅負偏高。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節稅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有利,仍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決定。
3.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企業計算提取的折舊費隨著產品的銷售而轉化為貨幣資金,這部分由貨幣資金提存累積形成的折舊基金,被企業用于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然而,按現行制度規定,我國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記賬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無疑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抑減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將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相對的投資收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梢姡ㄘ浥蛎浀拇嬖趯ζ髽I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也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抑減稅負的效應。
4.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既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不能采用靜態的方法,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稅收擋避額進行比較,或將折舊年限內各年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稅收擋避額簡單相加后進行比較。而必須采用動態的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擋避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5.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各年收益的分布情況
如前所述,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且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節稅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時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負,使企業的所得稅發揮到最節省最少的地步。
6.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
稅法賦予企業折舊方法的選擇權中包含著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F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如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均規定:“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為5-10年,運輸設備的折舊年限為6-10年,房屋的折舊年限為30-40年”,等等。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約稅收支出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勸節稅“的稅收收益。如,某企業屬于國家規定的在”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的生產企業“,按規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該企業有一電子設備,價值700000元,按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10年。若企業按7年計提折舊,則年折舊為100000元(假設設備無殘值),扣除前3年免稅期,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適用所得稅稅率33%,則企業因計提折舊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100000×(4.368-2.487)×33%]=62073元;若企業選擇按10年計提折舊,年折舊為70000元,則因折舊而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70000×(6.148-2.487)×33%]=84499.8元?梢,在該設備折舊年限選擇中,企業因折舊年限延長3年而多獲得22426.8元的稅收收益現值。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當然,企業對折舊年限的選擇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單純從稅收的角度考慮。企業必須充分考慮各
方面因素后(關鍵是要有利于企業管理目標的實現),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選擇。
三、利用存貨計價方法的合理選擇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镀髽I會計準則》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實際成本為原則。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現行稅制和財務制度也對存貨計價作出同樣的規定。以上規定,為企業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提供了空間,也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減輕所得稅稅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研究,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
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計入各期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忽高忽低,特別是在材料等存貨價格差別較大時,可以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忽低而使利潤過高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2.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
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數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銷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由于稅收必須用現金支付剛性約束與按賬面收益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矛盾的客觀存在,可能會使企業在應納所得稅額過高年度因沒有足夠的現金交納稅收,而陷入財務困境,繼而影響企業的其他理財活動,甚至使企業的名譽受損,制約企業的長遠發展?梢姡煌奈飪r環境,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開展充分的市場調查,收集準確的信息資料,并在研究、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對即將到來的會計年度的物價趨勢作出客觀、準確的判斷。然后以此為依據,選擇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存貨的發出和使用進行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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