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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巨災保險證券化
淺談巨災保險證券化作者:張婉迪
摘要:本文首先論述了建立合理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傳統的保險與再保險機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巨災保險證券化產生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最后,對巨災保險證券化發展進行了評價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巨災風險;巨災保險;證券化
一、建立合理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來,全球災害頻發,給各災害發生國造成了巨大的社會經濟損失。據統計,2001年9月美國的9·11事件造成了300多億美元的經濟損失,2004年底的印度洋海嘯導致了超過100億歐元的直接損失,2008年5月中國汶川發生的里氏8.0級地震產生了8451億人民幣的經濟損失,而2011年3月的日本大地震已經帶來了超過1兆日元的損失賠付額。
巨大災害的發生,會給一國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帶來沖擊,它會打破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影響國際貿易進而影響國際收支平衡、減速經濟增長,甚或帶來物價的波動。因此,建立合理的巨災保險制度,籌備足額的風險儲備基金能夠為一國經濟快速持續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二、一般商業保險與傳統再保險機制承保巨災風險的能力有限
綜觀歷史上發生的巨大災害,不難發現巨災風險具有如下特點:
1 發生的頻率較低。與普通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頻率相比,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要遠遠小于前兩者,特大的災害事故通常是多年難遇的。
2 損失的幅度大。與日常發生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相比,巨災風險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通常是前兩者的數萬甚至數億倍。
3 影響的范圍廣,相關性強。巨災事故的發生會造成大范圍的影響,使相鄰地區的眾多風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時,不同風險標的發生損失的事件所具有的獨立性較弱。
4 災害的發生難以預測。由于巨災事故發生的頻率較低,相關統計數據有限,并且影響巨災事故發生的因素眾多,使得巨災風險的預測困難重重。對于大多數巨災風險,人類目前還不能進行科學、準確的預測。
5 受地理因素影響。不同地區的地形、地勢、氣候等自然條件不同,發生自然災害的概率差別很大。同時,不同地區的人口、農作物品種、風俗習慣,例如房屋建造傳統等因素也會影響災害損失的幅度。
由于巨災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商業保險與傳統再保險機制中風險分散的作用只能得到有限的發揮。巨災風險中風險標的的高度相關性使大數法則失靈,再加上巨災風險的不可預測性、風險損失的幅度過大,使得巨災風險超出了傳統的可保風險范圍。
巨災風險可能造成的巨額經濟損失使得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缺乏足夠的市場主體對巨災風險進行分保。一旦承保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無法承擔某次災害的賠款,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將面臨破產。
三、巨災保險證券化及其主要形式
基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傳統商業保險和再保險制度的局限性,巨災風險管理的創新手段——巨災保險債券化應運而生,其主要形式有巨災債券、巨災保險期權和巨災保險期貨和巨災互換。
1 巨災債券。巨災債券(Cataslrophe Bond)是指收益與制定的承保損失相連接的債券。它將保險公司部分承保風險轉移給了債券投資者。一個典型的巨災債券交易中存在四個主體:購買巨災保險的投保人、直接保險公司、再保險中介或稱特殊目的機構以及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保險公司將其所承保的巨災風險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組合歸類,通過特殊目的機構發行巨災債券,投資者通過購買債券來獲得風險收益。特殊目的機構是直接保險公司和資本市場之間的“中介人”,它向直接保險公司提供巨災再保險,而直接保險公司通過其向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也由其運作,并視巨災是否發生將收益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者向直接保險公司履行再保險合同。
2 巨災保險期權。巨災保險期權(catastrophe Insurance Option)是巨災保險證券化的一種衍生金融工具。芝加哥貿易委員會自1992年起開始巨災保險期權的交易。其期權產品是以國家保險服務局將全國各地有代表性的災難風險保單匯集起來,通過分析其損失賠付率的波動情況從而定期發布一種動態指數,并將該指數作為買賣的對象。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承保的風險規模,通過將保費收入在這一期權產品上的買人賣出操作,在一定限度內達到套期保值的效果。
3 巨災保險期貨。巨災保險期貨(catastrophe Insurance Future)是1992年12月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推出的一種以美國保險服務局選定的報告公司所報告的巨災損失而計算出的巨災損失率為巨災期貨的交易指數的一種金融期貨工具。
4 巨災互換。巨災互換(Catastrophe Swaps)是指交易雙方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交換彼此的巨災風險責任。它為不同地域的保險人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新渠道。
四、對巨災保險證券化的評價與建議
巨災保險證券化能夠將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上存在的風險進一步分散到資本市場上,使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相互溝通,既分散了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又活躍了資本市場。巨災保險證券化增強了保險市場主體對風險的承保能力,推動了保險市場的發展,減輕了政府對巨災損失的賠償負擔。巨災保險證券化的工具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從而使得各地區的巨災風險可以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充分分散,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穩定發展。
巨災保險證券化為經濟發展帶來諸多貢獻的同時并不能避免其作為金融工具而固有的風險性。資本市場上的投機者的存在,使得巨災保險證券化產生的金融工具增加了金融體系運行的風險。因此,監管者應加強立法,規范市場的操作,保護市場上各方主體的利益;同時,監管者也可以參與巨災保險金融工具的買賣,從而用經濟手段實現市場的調控;此外,在適當的情形下,監管者還可以使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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