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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不對稱
□黃湘源
監管不對稱,何來規范?又何來公信?
監管信息有明有暗。對違法違規事件處理結論是明的,內情則大多語焉不詳。監管信息不透明,意味著將群眾監督拒之門外,不少關鍵問題難免大打馬虎眼,有暗箱操作之嫌。以往對違法違規行為以罰代刑,以行政處分代替退市或法律責任的追究,就是這樣發生的。
信息波長有長有短。監管信息的發布不是雨露均沾,而是有選擇性的。長、中、短波頻道接收到的信息內容、時間不一樣,先知者早已近水樓臺先得月,后覺者老是遲到,因而只有被人欺凌和愚弄的份。在B股對國內投資者開放上,6·1以后循規蹈矩入市的投資者正是因此而無不飽受其苦。
監管動作有快有慢。對媒體先曝光的反應快,例如銀廣夏和慶云發展造假案,一見報,監管馬上跟進,這無非是監管當局怕陷于被動。但在監管當局掌握主動權的情況下,很多造假案受到查處時都已是陳谷子爛芝麻的事了,以至于受其欺詐所害的投資者都沒法取證起訴。麥科特欺詐上市案在被人大檢查組點名數月后才得到查處,有一樁140萬臺電視機原料采購生產銷售一條龍造假的大案,證監會負責人8月10日就在稽查工作會議上點了出來,并且8月22日見之于內部通報,但處分消息至今未公開。可以設想,等到公諸于眾的時候,先知先覺者和后知后覺者的反應效果會有多大的差別,監管當局難道就不怕信息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太多的被動?
監管力度有輕有重。一般的違規行為處理重,違法行為處理輕;只涉及上市公司董事行為的處理重,涉及政府行為的避重就輕;藐視制度的問題處理重,侵犯投資者利益的事輕描淡寫;經常性查處輕,運動式查處重;對涉及文字信息的固態行為查處重,對不涉及文字信息的動態行為查處輕,并且有犯規顯性時查處不及時,事后放馬后炮的傾向。當然,與己無關的窮追不舍,自己的失誤則高高掛起,從來不知作一點自我批評。
監管有所為有所不為,本無可偏廢,凡是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就要有所為,凡是不利于投資者利益的就應有所不為。否則,保護投資者利益豈不成了一句空話。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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