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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發布有關審計委員會要求的議案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一個公開會議上通過了一項議案。該議案是根據《薩班斯-奧克斯萊法》第301節的要求,對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定。該議案很快將公布!端_班斯-奧克斯萊法》第301節要求,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除了作為董事會下屬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之外,不得從公司接受任何咨詢費、顧問費和其他報酬,也不得作為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附屬人員。雖然SEC關于獨立性的要求沒有豁免外國公司,但可以預計該議案將存在如下重大調整:由股東來批準會計師的聘任--各國法律要求由股東來批準會計師的聘任與法案第301節中要求的僅由審計委員會來負責會計師的聘任并不矛盾。
審計委員會中將有雇員的代表--根據各國法律和上市要求中“聯合決策”及類似的規定,議案將允許公司雇員(非執行官員)成為審計委員會的成員。
持有公司股份的外國政府代表--考慮到外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該國政府的情況,議案將允許外國政府的代表成為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只要該代表不是公司的執行官員。
控股股東代表--持有公司股票超過50%的股東可派代表加入審計委員會(但該代表不可為公司的執行官員),但只能作為觀察員,且在審計委員會里無投票權,也不得擔任審計委員會的主席。
對會計師的法定監管--SEC知道在很多國家,監管外部會計師是會計師協會或法定會計師組織的職責,而不是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該議案將允許各國以其他法定方式來完成《薩班斯-奧克斯萊法》中對會計師監管的要求。
除了上述條款之外,SEC將擴展現有的與審計委員會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要求增加披露上述豁免條款的運用、審計委員會在年度報告中的聲明、委托書中關于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聲明的更新等內容。重要的是,該議案在美國將只適用于上市公司,而不適用非上市的“報告公司”(如在SEC注冊但未在交易所上市的發行高息債券的公司)。但SEC倡議非上市公司可將公司的披露準則與上市準則進行對比,并有選擇地披露上述內容。
對于《薩班斯-奧克斯萊法》如何對外國公司運用,該議案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該議案也鞏固了SEC的地位,因為只有和各國法律存在沖突時才可使用豁免條款!端_班斯-奧克斯萊法》要求該議案在2003年4月26日前頒布,給證券交易所一年的實施期。SEC指出,這一年將是一個“年會年”,因為公司們將忙于召開年會來選取符合上市準則要求的審計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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