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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會計問題的探討(四)
所得稅稅率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才可能計算確定,中期(即6月末)不存在所得稅的確定問題,但上市公司須公布中期財務報告,這就引出了中期所得稅處理方面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一是中期財務報告中是否有必要確認所得稅?二是如果確認,則應如何計量?對于第一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在中期不應確認所得稅,因為所得稅通常是以年度所得為基礎計算出來的,準確的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只有在年度收益出來后才能得到,因此不主張企業在中期確認所得稅費用。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年度收益(所得)到年末資產負債表日才能計算出來,但它實際是企業在全年逐步賺取的,既然我們要在中期報告日計算收益,那么為達到收入與費用的合理配比,在中報日就應該確認所得稅費用,以便如實地反映企業在中期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對于第二個問題,目前我國實務中做法各異,有的企業計算中期所得稅時調整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有的不調整,也有的僅調整永久性差異。國際會計準則、美國、英國、中國臺灣、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對于中期所得稅計算的規定大體是一致的,即企業必須首先在中期期末預估全年有效稅率,然后據以計算中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等相關科目金額,由此可見,它們在中期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都堅持的是一體觀,即都必須考慮全年的情況,而且在計算中期所得稅時,都必須調整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采用上述國際通用的做法并不適宜,一是計算太過繁復,二是運用了太多的估計,主觀隨意性較強。因此,我們認為,宜采用簡化的做法,即中期所得稅的計算應以中期會計利潤乘以適用稅率求得。
產權變動與評估調賬的關系
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分立,形成兩家有限責任公司,這兩家新設公司是否需要評估調賬?國營企業改組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評估調賬?以上市公司中的分公司對外投資,成立控股子公司,該子公司是否需要評估調賬?上市公司轉讓其中的分公司,該分公司是否需要評估調賬?以上均為產權變動與評估調賬的關系問題,在此從評估和調賬兩方面一并探討。
1.關于評估。我們認為,資產評估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資產的價值,以為投資者提供購買價等決策依據。所以,在公司的產權變動時,是否需要評估應完全取決于與產權變動相關者的意愿。政府部門之所以出臺有關政策法規對含有國有資產的產權變動作出一系列規定,如《關于資產評估立項確認工作的暫行規定》(財政部財評字[1999]90號)指出,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發起設立或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擬在境內外公開發行各種股票,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經批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國有企業以實物資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等均須由省級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辦理,均是由于政府部門是國有資產的代言人。因此,產權結構變動時是否需要評估,我們應該遵循的原則是,凡是有政府部門明文規定要進行評估的,均應評估,如果沒有規定的,是否評估應視產權交易雙方的意愿而定。據此,以上所述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分立成兩家,如果不涉及國有資產、不涉及中外合資,就可以不評估。一般地,這種情況下的一種特例,如一家變成兩家后,股權結構未發生變動,評估似顯不必,而如股權結構發生變動了,一般投資者會提出評估的要求。國營企業改組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涉及國有資產,但實際上產權未變動,所以,也可以不評估。以上市公司中的分公司對外投資,成立控股子公司,如果該上市公司含有國有資產或該子公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含有國有資產,則該子公司需要評估,上市公司轉讓其中的分公司的情形亦同。※
文/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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