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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保險合同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時間:2022-08-05 10:39:24 保險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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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保險合同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試論保險合同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作者:歐陽芳
      
      論文關鍵詞:附和合同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
      
      論文摘 要:保險合同屬于附和性合同,專業技術性較強,投保雙方常因理解上的分歧而產生糾紛。由于我國立法的缺失、司法部門保險理論知識的匱乏以及民眾對保險的巨大負面輿論,使得我國司法部門傾向于采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來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然而,過多使用該原則直接增加保險公司經營成本與風險,助長投保人道德風險,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關于如何完善我國保險合同解釋原則該文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條件
      
      所謂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的用詞發生疑義或含義不清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在1995年的《保險法》第30條做出了相關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專業技術性較強,投保人對保險合同專業性語言的理解具有局限性,經常導致雙方對合同內容真實含義產生分歧,引起糾紛。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對解決附和性合同所產生的問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卻具有天生的弊端:它平衡于保險活動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
      
      應確立此原則的適用條件:首先,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使用應僅限于由于雙方對保險合同文字表述觀點不一而產生糾紛的情況。第二,該原則是由于被保人在保險簽訂過程中處于劣勢地位,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一種傾斜,保證保險合同執行的相對公平,因此使用該原則時,應首先判斷弱者地位,對于具有與保險公司同樣地位甚至更強的法人,不宜使用。再有,該原則只有當合同條款是由單方擬定時才適用:對于那些由雙方共同擬定的附加條款不宜采用。
      
      二、我國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被濫用及其原因分析
      
      (一)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存在被濫用現象
      
      在我國,很多保險合同案件中,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被作為第一解釋原則,甚至惟一原則使用。遇到相對復雜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司法人員通常羅列一堆解釋原則而無法確定其優先順序,為了“簡化”問題、順應“民意”,他們往往忽視該原則的適用范圍及弊端,優先使用該原則。這樣處理似乎更能得到民眾及媒體的支持。但是,卻損害了保險人的正當利益,也助長了保險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風險,影響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二)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被濫用的原因分析
      
      1.保險法不完善
      
      我國保險業發展較晚,很多東西都只是照搬和模仿國外已有模式,自身沒有形成應有的體系,相關法律更是不健全。關于保險合同解釋方面的立法,也僅限于1995年的《保險法》第30條做出了相關規定,即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規定,沒有一個規范統一的保險合同解釋原則。同時該規定的內容過于簡單,表述過于原則化,沒有更多的解釋和輔助說法,給人造成的錯覺就是只要保險合同有爭議就可以參考保險法第三十條,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合同解釋。于是,加上我國國內無相關司法經驗可以借鑒,司法人員處理案件時,無序混亂,便傾向于選擇該原則,即簡化問題又順應民意。
      
      2.公民保險知識欠缺
      
      保險人知識的欠缺直接導致制訂保險合同時出現含義不清的詞匯和語句;導致其在與投保人溝通時出現表述不清、“誤導”投保人的現象,這是保險合同糾紛發生的根源。
      
      由于很多保險人自身素質缺乏,對保險進行了錯誤宣傳,使本來對保險認識不深,了解不夠的公眾對保險產生很大誤解,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時,公眾往往傾向于同情被保險人,媒體的報道也傾向于支持被保險人,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人員對案件判定原則的選擇。
      
      還有,司法人員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在處理保險案件時,常分裂保險合同與保險的關系,單純看待保險合同,純粹依據法律的條條框框進行解釋。
      
      三、完善我國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我國保險合同解釋制度
      
      首先,加強保險合同解釋制度的研究,在立法和司法上規范統一保險合同的解釋:明確保險合同適用那些解釋原則,明確規定解釋原則的適用順序。筆者認為,“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規定是有必要的,但是需要對其適用進行進一步的說明,防止該原則被過度使用。在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時,應首先探求當事人在爭議條款上的真實意圖。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應作為最后使用手段,而且必須是在該原則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二)加強對公眾保險理論的教育與宣傳
      
      絕大多數保險合同糾紛是因雙方對保險合同條款理解不一造成的。保險合同充滿專門的保險用語,不是一般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所能理解的,應加強對公眾保險理論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加強保險理論的教育與宣傳:可以使普通民眾更能夠了解和接受保險,樹立正確的保險觀念,使其具備基本的保險理論知識,減少被保險人因自身欠缺相關保險知識,產生理解上的偏差而導致的糾紛;使保險從業人員不斷加強自身業務素質,在制定保險合同時,措詞準確,表達合理,使保險代理人在向公眾傳達合同真實含義時更準確無誤,從源頭上減少糾紛。使司法人員具備足夠的保險理論知識,增進他們靈活運用保險解釋標準和原則的能力,使得他們能在各種復雜情況下,妥善處理各種爭議,減少濫用解釋原則的情形。
      
      (三)規范保險市場,樹立保險行業新形象
      
      對公眾進行保險理論知識的教育,使公眾正確認識和了解保險,培養公眾正確的保險意識,保險公司應該這項工作的主力軍。保險公司的形象需要保險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員來樹立與維護。
      
      長久以來,保險公司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不正確營銷方式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與形象,以致于公眾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產生了很大的誤解,形成了目前巨大的負面輿論以使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合同糾紛的解釋中處于不利地位,由此也激勵了司法人員采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對保險糾紛進行處理。因此,為了保險事業的發展,有關方面應該采取相應措施監督保險公司的行為,規范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也應該配合,共同努力,樹立一個全新的行業形象。
      
      參考文獻:
      
      [1]楊衛平。論建立我國保險合同解釋的標準與原則[J].中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
      
      [2]吳慶寶。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彭愛美,張薇。“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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