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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推理與司法公正探析

    時間:2023-02-27 06:30:35 司法制度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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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推理與司法公正探析

      法律推理與司法公正探析
      
      王 媛
      
      (華東政法大學 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摘 要:沈宗靈先生曾提出:“沒有法律推理就沒有法律適用”。法律推理作為特定法律工作者推導和論證司法判決的證成過程和證成方法,已為司法實務部門廣泛認可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廣義上的法律推理以狹義法律推理、事實推理以及判決推理為三種類型及階段,承擔著維護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
      
      關鍵詞:法律推理;事實推理;判決推理;司法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2-0114-02
      
      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來看,狹義的法律推理是運用“情境思維”的方法或“個別化的方法”來解讀或者解釋法律,從已知或者假定的法律語境出發推斷出法律意思或者含義的推論,是一個在法律語境中對法律進行判斷或推斷的過程[1]。廣義上的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規定為大前提,以確認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綜合運用各種具體的邏輯推理,推導出具體案件的裁決、判處結論的邏輯思維過程[2]39。筆者認為可以泛稱為司法推理,包括了法律推理、①事實推理和判決推理。
      
      以廣義的法律推理為研究視角,法律推理自身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邏輯方法向審判制度演進的過程。隨著現代法治理念的進一步完善,法律推理在解決社會糾紛或者法律爭議的功能愈加突出而成為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由之徑。本文擬通過對廣義法律推理內含的三種不同推理的分析探討法律推理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作用。
      
      一、法律推理與司法公正
      
      廣義的法律推理包括了狹義的法律推理、事實推理和判決推理。三種推理環環相扣構成了審判過程中的三個階段,從不同的角度通過不同的方法為司法公正的實現保駕護航。不難發現,狹義法律推理是其中的首要環節,也是另外兩個環節能夠啟動的前提。
      
      狹義的法律推理是運用情境思維的方法或個別化的方法來解讀或者解釋法律,從已知或者假定的法律語境出發推斷出法律意思或者含義的推論[1]。此處所謂“情境思維”的方法以及“個別化的方法”,即王洪先生所定義的在成文法條文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開放性的情況下,考察條文或詞句的法律語境,并以這些語境為線索和依據,判斷或推論出法律條文的意思或含義[3]89。這也與中國法律界所推崇的法律推理類型不謀而合。
      
      根據中國法律界的主流傾向,法律推理的類型采用了博登海默的兩分觀點,即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形式推理要求法官始終如一地、不具偏見地執行法律命令,運用形式推理可以把握法律規范的邏輯關系以及法律規范之間的邏輯推理關系,而從一些法律規范合乎邏輯地退出另一些法律規范。而實質推理重視對法律的目的或價值重構,即法律的目的和價值推理,強調法官造法,追求法律對社會的適應性,追求法律與當代社會的價值相契合[4]。按照博登海默的研究,實質推理適用必有三種情況:第一,法律沒有提供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第二,法律規范本身相互抵觸或矛盾;第三,某一法律規范用于一個具體案件明顯不合理[5]449。而這三點歸結起來就是在法律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推理,而這種推理正如它的名字一樣從實質上保衛著司法的公正。
      
      首先,法律推理排除了形式推理的刻板教條,從社會正義的角度綜合考慮法律的初衷,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來看一個案例。一個16歲的男孩,游過哈列姆河之后,爬上岸邊的一塊跳板。當他站在跳板上,準備跳水時,被從電線桿上落下來的高壓電線碰到,觸電而死,墜入河中。這條高壓線屬紐約中央鐵路局所有,所以孩子的父親向紐約中央鐵路局提出賠償訴求。(司法制度論文 www.baimashangsha.com)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在辯論中提出了相反的推理:鐵路一方律師提出,男孩在出事時好比是處于侵入私人土地者的地位,業主對他不負有照看責任。原告律師則稱,跳板上下的空間是共有的,男孩應被類比為在公路上的過路人。下級法院采納被告的類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上級法院則接受了原告的觀點,撤銷了原判決。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認為,這兩種類推在邏輯上都是成立的,它們有各自的法律依據,然而結論卻截然相反。這種情況下,法官就很難借助于固有的形式推理作出結論,而必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以道義和公正的要求為約束,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其次,實質推理承認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法官自律的要求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實現司法公正,就必須由以法官為核心的職業法律群體在法學原理和方法的指導下,進行嚴密的推理活動,形成符合社會正義和法治社會要求的理性思維模式,填補法律漏洞,對法律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司法若要實現公正,首先就要實現自治。我國憲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于法官而言,這種自治包括了自由裁量的自治,同樣也包括了嚴格約束的自律。2010年12月6日我國修訂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確保其正確履行法律的職責。
      
      二、事實推理與司法公正
      
      事實推理是關于事實的推論,是關于實際事情及其之間的關聯的推論,是從一些事實命題出發得出另外一些事實命題的推論,是探尋與發現事實真相的推論。法官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必須通過事實推理,對提交法庭的證據進行一系列判斷以確定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大小[2]69。事實的認定是整個司法審判過程中的核心,是整個法律推理過程的小前提,需經過理性反思和邏輯推理方可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事實判斷的正誤直接關系到結論的真偽。因此,事實推理對于司法公正存在著多方面的意義。
      
      首先,邏輯方法的運用保證了證據的可靠性和事實推理的可靠性,從而保證整個法律推理的可靠和判決的公正。對事實認定的方法包括了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二者都是事實認定不可或缺的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4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然而在我國現階段法官整體素質有待提升、各種規制法官司法行為的制度尚待完善的大環境下,邏輯推理較之于經驗法則便更顯其科學性與客觀性。例如,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判斷證據可靠性的邏輯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種就是充足理由判定法[2]73。這是根據邏輯學的充足理由律而判定證據的一種方法,主要針對“意見證據規則”所限制的言詞證據進行思維領域的否定性判斷,相比于單純依靠經驗進行的否定要有力很多。
      
      其次,事實推理主體的多元性,推動對抗制庭審模式的完善,通過法律推理的競爭,促進司法公正。在整個司法活動過程中,能夠進行事實推理的主體并不只限于法官這一類群體。警察、律師、檢察官、當事人等等都在自己的思維活動或者法庭活動中進行自己的事實推理,這些推理而得出的事實之間往往存在差異,甚至大相徑庭,但是通過不斷的調查、辯論最后能夠得出最接近真相的事實。這樣的多元主體的存在,呼喚著對抗制庭審模式的適當引進,通過對抗制模式激烈的爭辯和各種推理之間的競爭,使法官能夠收集到準確而有效的信息,從而使法官的事實推理達到最大限度的可靠,促進審判走向司法公正。
      
      三、判決推理與司法公正
      
      判決推理是將法律適用或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推論,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司法歸類的推論,是根據確定的法律規范解決具體案件或糾紛的推論,是根據已經確認的事實,結合與該事實相吻合的法律規定,得出裁判結論的推理過程[3]155。判決推理在成文法國家里主要表現為演繹推理,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段論推理。前文所述的法律推理的結果是這個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而事實推理的結果是小前提,由此而得出結論的過程就是這里的判決推理。這一過程直接關系判決結果的作出,是司法公正與否最顯著的標志。
      
      首先,判決推理的模式為司法判決的形成提供有效的形式依據,確保了形式上的公正。正如上文所及,判決推理是三段論推理的完美詮釋,也是前文所說法律推理的兩分法中的形式推理。在大肆強調實質推理對實現司法公正和體現法治價值的重要作用的同時,作為邏輯推理基本形式的形式推理依然不失其基礎作用。在法律規則明白無誤、體系完備、沒有漏洞沖突,事實認定準確的前提下,確保公正最有利的手段就是嚴格的三段論推理形式,它正如實體正義之外的程序正義一樣,從形式上規制了法官的司法行為,保證了形式上的公平正義。
      
      就像波斯納所言:“三段論的推理非常有利,又為人熟知,因此苛求自己的活動看上去盡量客觀的律師和法官都花費了很大力氣使法律推理看上去盡可能像是三段論。”[6]50
      
      其次,判決推理形成的過程外化成書面形式,在判決書中顯示,有利于判決理由公開,增強判決結果的權威和公信力。南京彭宇案的判決結果挑戰了世人的道德底線,但在判決書制作歷史上卻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原因就在于主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對判決理由以及心證形成過程的公開。將判決推理的形成過程以書面的形式向大眾公開,一方面約束了法官在推理過程中的行為,使其避免應付了事轉而認真進行推理思考,并進行嚴謹的整理而最終形成高質量的判決文書;另一方面對說理的論證也有助于增強社會對司法的監督,能夠有效地促進司法的公開、公正。
      
      四、結語
      
      綜上所述,廣義上的法律推理以狹義法律推理、事實推理以及判決推理為三種類型及階段,承擔著維護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在科學與法治日益發達的今天,司法活動不再單純地關注具象的物質性技術,轉而更加重視抽象的意識性活動的可靠與否。作為研究法律思維與論證的法律邏輯學科,也以新的角度對司法公正的實現提供了重要的參照與理論支持。
      
      參考文獻:
      
      [1]王洪。論制定法推理[J].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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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洪。邏輯的訓誡[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4]印大雙。中國法律推理研究現狀與展望[J].江漢論壇,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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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M].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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