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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哲學的對象和性質論辯/文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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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哲學的對象和性質論辯/文正邦

    法哲學的對象和性質論辯

    2000年10月30日 09:38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文正邦

    內容提要: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無論是在國外或國內都頗多歧義,爭論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為"法哲學獨立論"與"法哲學即法理學論"這兩大系列觀點之間的分歧和爭論。作者贊同前論,認為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的一門學科,它以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為研究對象;它既是應用哲學的一個門類,又是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是介于哲學與法學之間并兼具二者屬性的一門綜合性、交叉性和邊緣性學科。因此,同一般性(或專門)法的理論有所不同,自有其獨立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認為"法哲學即法理學論"是由于19世紀下半期以來,西方法哲學的對象發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學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論,從而形成了法哲學與法理學趨同與合流的結果;它造成了對法哲學對象和內容的簡單化、庸俗化,使其內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對象和范圍極不明確,具有極大的伸縮性和收納度,內容十分龐雜甚至是包羅萬象的。因此有必要對法哲學進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對象和性質,把泛化了的法哲學正本清源、還原歸位。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資料,從法學和哲學及其相結合上進行了論證,對一些置疑的觀點進行了答辯,并闡述了法哲學在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還就應該怎樣正確認識和對待西方法哲學同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這一實際存在的趨勢進行了實事求是、一分為二的分析和說明。

    法哲學,即法律哲學(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一種綜合學科。它既是應用哲學(或部門哲學)的一個門類;又是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因而也還帶有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性質.在人類法律文化史上,它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有著古老而恒久的傳統--在西方國家,人們研究法哲學的興趣一直未曾衰減,特別是"近二十年來,法律哲學在英語世界里經歷了一次可觀的勃興"[1];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它又是一門需要大力發掘、倡導和建樹的新興學科,甚至有人稱它還是一片尚待開墾的"處女地",很多問題和內容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因此,在法學的學科建設和發展中,恐怕再沒有一門比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更容易產生歧異和爭論,同時也更容易引起人們的濃烈興趣的學科了。而要順利地開展法哲學的研究;首先就必須廓清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為此,本文特在介紹有關觀點和資料的基礎上進行一些論述和答辯,以求能澄清這一復雜問題。若筆者的見解有所差誤,則權當作為引出百家爭鳴的引玉之磚。

    一、法哲學概念、對象和性質的歧異性

    (-)西方法學界對法哲學概念、對象和性研的兩種解說

    在西方法學史上,法哲學這一概念歷來多所歧義,因而對它的對象和性質的理解和解釋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們仔細分辨就不難發現,西方法學家基本上是沿著兩個方向來解釋和研究法哲學的。

    第一,認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論問題,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與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諸法學部門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張它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如意大利法學家德爾·韋基奧認為;"法律哲學是哲學的一部分,或準確地說,是實踐哲學的一部分。對法律的普遍意義的研究構成法律哲學的對象,然而也應注意,對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來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就成了法律科學或狹義的法學對象。"[2]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稱:"法律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研究法律和法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國法學家拉德勃魯赫也認為,"法律哲學是哲學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闡明法律哲學的總的哲學設想","法律哲學"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價值,"法律科學"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實。[4]

    第二,認為法哲學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原理,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學;或者可把法哲學作為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法理學也就包含了法哲學,因此不存在獨立的法哲學,這是約翰.奧斯丁以來許多西方法學家所持的觀點。特別是在英語國家中,這種觀點更帶有普遍性。我們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顛百科全書》所稱:"法律哲學就是系統闡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論,以幫助理解法律的性質,法律權力的根源及其在社會中的作用。在英語國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學)一詞常被用作法律哲學的同義詞,并且總是用以概括法學領域的分支學科的。"[5]

    由此可見,法哲學歷來有兩種基本含義:一是狹義,即指的對法的最一般理論問題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說,是人們觀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觀點和總的看法,即一定社會人們的法學世界觀的理論表述。我們可以把這看作是本來意義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哲學概念。筆者贊同這種觀點。二是廣義,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原理,都可以歸屬于法哲學,也即是現在西方所稱的法理學的內容。所以,這種廣義的法哲學不僅指人們的法學世界觀,它可以囊括各法學流派或重要法學家學說中的基本內容,這是其對象和內容已經過泛化了的法哲學。從以上兩種不同理解似乎呈現出這樣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學家較多地傾向于法哲學即法理學,美國綜合法學(或統一法理學)的代表人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大陸法系的法學家較多地傾向于法哲學不同于法理學。受實證主義特別是分析法學派影響較深的法學家傾向于法哲學即法理學;受哲理法學派影響較重的則傾向于法哲學不同于法理學。持前述第一種理解的主張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持前述第二種理解的則主張法哲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當然這種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的。例如英國《哲學百科全書》就主張"法哲學是關于法律的普遍本質的思考"。它所關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識(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認為: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觀點,或通過把哲學適用于法律問題,來研究法律的……法哲學必然同社會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互相聯系和部分重合"。[7]美國著名法哲學家波拉克也認為:"法哲學就是從哲學角度研究法在指導人們正確生活方面的作用。"[8]"與此同時,大陸法系的法學家也還有持法哲學即法理學觀點的。這種學說觀點上的彼此交叉、滲透是經常發生的。至于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學會會刊《法律和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者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9]顯然是支持了第一種主張。

    (二)前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的理解

    前蘇聯法學界大體上也傾向于上述第二種理解,而且認為法哲學的外延涵蓋了法學原理、法社會學等。《蘇聯大百科全書》稱:"法哲學即法律哲學,是資產階級法學的一個分科,它的任務是研究國家和法律的一般規律。在資產階級法學界,

    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這個名稱,大多數法學家更喜歡用另外一些名稱,如:法學原理、法社會學、法律百科等。"并舉例說,俄國法學家謝爾森涅維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著是法哲學的理論部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前,俄國大學教學提綱中,則把關于國家和法的一般科學稱作"法律百科",而把關于政治和法學觀點的歷史稱作"法哲學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帶有一種貶意和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乃是資產階級法學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維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蘇聯大百科全書》引恩格斯的話評價說:"法哲學各派代表的顯著特點是,他們想給法律概括地下個定義,不考慮具體的社會關系,而用邏輯抽象的辦法來研究法律。'在這里,歷史哲學、法哲學、宗教哲學等等,也都是以哲學家頭腦中臆造的聯系來代替應當在事變中指出的現實的聯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譯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頁)"[10]前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的這種否定態度,也一直影響著建國以后的我國法學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響的《法學詞典》中還堅持認為,法哲學是"剝削階級法學家用唯心主義哲學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問題的思想學說"。[11]

    第二,因此,前蘇聯法學界一種頗具代表性的觀點就認為,法的一般原理,或國家與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學相替代的。也就是說,如果需要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研究法哲學,那么它就存在于馬克思主義的關于法的一般原理,或關于國家與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沒有必要另外單獨存在一門法哲學學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論法學而言,前蘇聯(以及后來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就只存在"國家和法的理論",60年代以后,前蘇聯的理論法學在與國家學說分化開后便逐漸轉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論"的方式存在--它是一個包容量和涵蓋面極廣的理論領域,包括了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律實證論(或專門法學理論)三方面的內容和特征,在理論結構上是三者的統一體。[12]這種情況也一直影響著建國以來我國的理論法學,開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蘇聯的"國家和法的理論",80年代以后在理論法學領域獨領風騷的也只是"法學基礎理論"(雖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學、法社會學、比較法學等來豐富理論法學,但都遠未達到法學基礎理論的顯赫地位),但我們的"法學基礎理論"并沒有前蘇聯的"法的一般理論"所具有的作為法哲學、法社會學和專門法理論之統一的特點,而主要還是專門法的理論,或者可稱為法學原理,它顯然是與法哲學有很大差別的。

    第三,前蘇聯法學界在早期實際上是認為,法哲學的外延大于法學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來他們又主張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學即包括了法哲學。前者是指資產階級的法哲學,法律一般原理不過是它的理論部分;后者是指馬克思主義的法的一般理論,法哲學即存在于或包含于這種法的一般理論之中。

    (三)我國法學界對法哲學的態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況,所以建國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國法學界對法哲學也是持貶意和否定的態度,認為它是資產階級唯心主義的東西,并且認為它是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過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運動,法哲學這個法學研究的禁區才被打破了,倡導應當開展法哲學研究的文章陸續發表,介紹現代西方法哲學以及宣傳、介紹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的著作、譯作、讀物也相繼問世,而且在對社會主義法學體系的研究和討論中,不少學者都明確主張把法哲學作為理論法學的一個重要部門和領域。然而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理解也始終存在著分歧,大體上也相應地存在著國外法學界的那兩種不同的理解。因此對需不需要把法哲學從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也始終存在著爭論。只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學界一些學者力求從哲學和法學本身所固有的內在聯系上來探討和論證法哲學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圖通過對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來尋找和鞏固哲學和法學這兩大知識學科及其實踐領域之間的聯結點和結合部,從而使哲學和法學都得到雙向的深化和發展。因而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理解均持辯證統一說,即認為法哲學既是哲學的一個部門,又是法學的一個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學科即綜合學科、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性質;因而從不同的理論層次及研究方法的特點和著眼點之不同來看,法哲學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和領域,而從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而言,又同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以及一些部門法的基本理論有所交叉和重迭(決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視野和理論層次歸屬的不同)。所以我國法學界不少法學家越來越傾向于認為法哲學不同于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狹義),因而主張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門獨立的法哲學(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導,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二、法哲學固有其特定的對象和性質

    (-)法哲學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況,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說。

    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的一門學科,它以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為研究對象,是介于哲學和法學之間并兼具二者屬性的一種綜合性、交叉性和邊緣性學科。

    法哲學所研究的應該是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的哲學問題--世界觀和方法論方面的問題,或者說,它是對法的一般問題的哲學反思,是對法學理論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對法律實踐的哲學分析和總結。簡言之,是關于一定社會人們的法學世界觀的理論體系。

    而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除具有以上特點外,尤其是要以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 證法為自己的研究重點,以揭示每一特定歷史階段人類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質和最普遍的發展規律為己任,從而組成自己的內容和體系。所以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看來,法學領域中的唯物論與唯心論、辯證法與形而上學的對立統一,是法哲學思想發展變化的基本線索。

    法哲學同法學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即法哲學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學問題,而包括法學基礎理論在內的各門法學則是在法哲學一般原理的指導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規律,所以法學基礎理論要運用法哲學的成果,而法哲學又必須以法學和政法實踐作為其事實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礎。

    而法哲學相對于普通哲學例如歷史唯物主義又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及其相互關系,而是具體地研究根源于經濟基礎的法律現象、思想和理論的辯證發展規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會要素之間的矛盾運動,從其中提煉和總結出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證法的范疇、原理、原則和規律,以指導政法實踐和法學研究。

    按照毛澤東同志關于科學門類的區分應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論,法哲學研究對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學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學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這種一般和特殊的辯證統一,因而成為哲學和法學的聯接點和結合部。它

    的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就象美學、自然辯證法以及當前哲學改革中競相出現的各種應用哲學,在當代科學發展一體化趨勢中不斷涌現的一系列綜合學科、邊緣學科一樣,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至于法哲學的性質和歸宿,既可把它作為應用哲學的一個部門,又可把它作為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現今許多綜合學科、交叉學科、邊緣學科在學科歸屬性問題上都具有這種"亦此亦彼"的特點,這正是法哲學對象特殊矛盾性所決定的,也是對于那種習慣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種挑戰。

    這里需要說明兩點:

    第一,固然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相對于法哲學是特殊,相對于其他具體的部門法學又是一般,但這種"一般"乃是從各部門法學抽取出來的"一般",它無論再抽象、再概括,也未達到法哲學的"一般"高度。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學基礎理論同法哲學之間既有同中之異,又有異中之同。異中之同是指它們都以法的某種普遍性為研究對象,同中之異是指這種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別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從法學的角度研究這種普遍性,后者是從哲學的角度研究這種普遍性,這乃是兩個不同的理論層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兩門相對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這就象一般文藝理論同美學、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同自然辯證法是相對獨立的、不同層次的學科一樣。

    第二,固然普通哲學和法哲學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觀和方法論,但普通哲學所研究的是人們在所有社會活動和實踐中的一般世界觀和方法論;法哲學所研究的是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活動中所持有的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屬于相對獨立的兩門哲學學科。正如《不列顛百科全書》闡明的那樣:"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的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13]

    所以法哲學既離不開法學,但又超越了法學,高于法學;法哲學既是哲學,但又不是普通哲學,而是關于法的哲學。

    由此可見,把握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辯證關系(聯系、區別及轉化),是正確理解法哲學對象問題的關鍵,也是全面認識法哲學同哲學及法學的關系的關鍵.

    (二)法哲學同其他相關學科的關系

    法哲學是一門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廣闊的關聯域的學科,它不僅同哲學(特別是歷史唯物主義)和法學(特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緊密相聯,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學素養和法學基礎理論知識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會科學以及自然科學都相關聯,還同歷史科學(特別是哲學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緊密聯系。因此,必須具備更廣博的知識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學同哲學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關系。法哲學是一門縱橫結合的綜合學科,要從縱向上探尋人類法哲學思想的歷史沿革和發展趨向,就離不開哲學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識。由于歷史上每一個有影響的法學家、法學流派和學說都是在一定的哲學世界觀的思想基礎上產生、形成的,而且歷史上許多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學方面的建樹,所以哲學和法學的親緣關系本身就有其歷史傳統。而人類的法哲學思想也是源遠流長,從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斷。從哲學史的角度來看,例如中國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學思想;西方從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圖、智者學派、亞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臘和羅馬的斯多葛派、伊壁鳩魯、西塞羅,再到中世紀的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近代從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到孟德斯鳩、盧梭,更不用說康德、黑格爾、馬克思的法哲學思想了。正如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學都是一定哲學理論的一部分,因為它提供了各種建立在一般法基礎上的哲學思考。這種思考要么直接來源于現有的哲學觀點,要么或許傾向于這種哲學觀點。哲學家的思考是第一種類型,法學家則是第二種類型,這就是法哲學史的特點。"[14]

    近現代許多哲學流派就標志著一種法哲學流派,如實證主義和分析實證主義,新托馬斯主義和新康德主義、新黑格爾主義、存在主義、西方馬克思主義等。馬利旦(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羅爾斯《新自然法學派)等法哲學家本身就是哲學家。而深入系統地研究這種親緣關系,揭示每一法學流派和學說的深刻的哲學基礎,正是法哲學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務,也是提高法學研究理論水平的一種戰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學史聯系非常緊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類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發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發展源流,這兩方面都是法哲學所應研究的。

    (2)法哲學同其他社會科學及思維科學的關系

    政治學、倫理學--從更廣義的角度講,法哲學應包括政治哲學、道德哲學,黑格爾法哲學體系就是如此。因為法與國家、政治密不可分,它們都是社會上層建筑的核心。而哲學和倫理學也關系密切。后者就是從前者分化出來的,歷史上許多思想家的法哲學思想就寓于他們的政治學說和道德學說之中。

    經濟學、社會學--法是社會經濟關系的意志化形態,它的存在、發展和發生作用,都必須以社會經濟關系為基礎,深深植根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之中,尤其是馬克思的法哲學革命乃是以從法律問題的研究轉向經濟關系的研究為契機的。因此,不了解經濟學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哲學。而且法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各種社會因素都互相影響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組織、社會控制也都是法律問題。所以法學和社會學婚戀產生了法社會學,而從廣義上講也可把法社會學(基礎理論)視為法哲學的分支學科。

    心理學、邏輯學-一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以及違法犯罪都離不開人的心理活動,并貫穿著邏輯思維過程。因此法制心理學和犯罪心理學、法律邏輯學中很多內容都是法哲學所不可排開的。

    (3)不僅如此,法哲學還同自然科學技術,包括當代新興科學、技術,特別是科學方法論如所謂"老三論"(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新三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學、突變理論)等聯系緊密。因為(a)法哲學要系統研究法學方法論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這些新興科學方法論;(b)法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法治系統工程更離不開這些新興科學技術。

    三、對法哲學對象置疑的答辯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學對象有不確定性來否認法哲學學科本身的確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學界有許多學者主張法哲學即法理學,因此不存在獨立的法哲學。這是由于近代(特別是19世紀下半期)以來,西方法哲學的對象發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學同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即出現了把法哲學簡單地等同于法理學(法律的基本理論),又把法理學的名稱不予嚴格審定而隨意使用的傾向。從而導致了對法哲學對象和內容的簡單化、庸俗

    化,使其內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對象和范圍極不明確,具有極大的伸縮性和收細度,內容十分龐雜甚至是包羅萬象的。正如英國法學家哈里斯不無幽默地指出的那樣;"法理學是一袋雜七雜八的東西。關于法律的各種各樣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這個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實現什么?我們應正視法律嗎?對法律如何加以改進?可以不要法律嗎?誰創制法律?我們從哪里去找法律?法律與道德、正義、政治、社會實踐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關系?我們應遵守法律嗎?法律到底為誰服務?等等。這些就是一般法理學所包括的問題,人們可以不管這些問題,但這些問題卻并不消失。"[15]顯然,如果這樣來理解法哲學的話,那么似乎對任何一個法學問題只要稍作了一點理性思考或總括性闡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學(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高度)。這樣,法哲學同一般法學理論當然就無所明顯區別,實質上就會帶來取消和否定法哲學的后果。所以要順利地開展法哲學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氣力來為法哲學正名,來廓清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

    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學發生泛化的原因--這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論上的原因,也有社會實際的原因。

    首先從歷史上看。由于哲學曾作為"科學之科學"而代替一切科學。在古代,哲學和其他科學混為一體;在近代前期,法學和其他科學也都是哲學的一個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學術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學襁褓中孕育成長起來的,以至牛頓的力學名著叫做《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其中確不乏自然哲學之宏論),學者們樂于在稱謂其學術成果或獲取專業學位時冠以"哲學"之美名、因此把法學的基本理論也稱作法哲學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隨著被稱為英國法理學之父的約翰·奧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為《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講義》(1863年),這就首開了把法哲學等義(或同義)于法理學的先河。但作為分析法學派鼻祖的奧斯丁所主張的法理學主要指分析實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壞與否,因此他所謂的"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學)的內涵和外延應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學狹窄得多。然而,這一重要限定和區分卻被后繼學者所忽視而簡單地延用下來,籠統地主張法哲學即法理學。后來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學來代替法哲學的稱謂,并認為二者基本相同。這樣,法哲學對象的泛化就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傾向.固然,奧斯丁和穗積陳重提出"法理學"這一名稱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論確是法學史上的一個貢獻,但由此把法理學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學卻不能茍同。

    其次,這同法哲學研究主體的情況變化也有關。從古代到19世紀以前,由于法學還沒有從哲學中分離出來,從事法哲學研究的主要是哲學家和政治學家。那時,"有些法律哲學家首先是哲學家,為了完成他們的哲學體系才是法學家,另一些法律哲學家首先是政治學家,由于他們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來表達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學家"。[16]從19世紀起,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及其國家立法和司法的廣泛發展,法學遂逐步從哲學、政治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從事于法哲學研究的也就逐漸由主要是哲學家、政治學家轉變為主要是法學家。"19世紀以前,法律理論基本上是哲學(宗教、倫理學或政治學家的副產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學家、僧侶、政治學家。從哲學家或政治學家的法律哲學向法學家的法律哲學的根本轉變,還是距今不遠的事實。這一轉變伴隨著一個法律研究、技術和專業訓練巨大發展的時期。"隨著法哲學研究的主體轉變為主要是法學家,由于專業的原因使他們當然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法哲學。這固然是一種進步,即不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內在方面,即向縱深研究法律的專門理論、技術、知識和經驗,從而就產生了用"法理學"這一學科概念來概括關于這些內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觀需要。此時由哲學家研究法律哲學的勢頭日趨衰落,以往那種試圖洞察和超然于法學專業問題的法哲學大家和法哲學論著再不易顯現,原有的法哲學概念已喪失其神圣光環,似乎需要把法哲學轉變為一種"世俗"的學問。就很自然地出現了用法理學來取代法哲學、法哲學與法理學趨同與合流的狀況。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把法哲學簡單化、庸俗化的傾向。

    再從現實社會的原因來看。本世紀初以來,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已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也發展到了強化國家干預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各種社會矛盾、沖突和糾紛都更趨復雜化。于是隨著法律社會化和法律改良運動的興起,各派法學都競相欲求解決社會問題的良方,并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尋找理論根據,因而出現西方法學流派和西方哲學流派交媾的"蜜月"時期--關系越來越密切、愈來愈靠攏,乃至出現同步發展和呈現一體化趨勢。往往有什么樣的哲學流派,就有什么樣的法學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學學說中哲學觀點和法學理論更易于交織在一起,這就加速和加劇了法哲學和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之趨勢,乃至有多少法學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學或法哲學,而這種泛化了的法哲學幾乎可以把該派法學家的種種觀點和見解收納于其內。因而出現了西方法學百家爭鳴。學派林立、眾說紛紜、論戰迭起、新說頻出的空前繁榮的局面。但它們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卻又都難以完全自圓其說而有其背謬之處,而倡導建立統一法理學的要求則反映了西方法理學在高度分化的基礎上又欲趨向統一化和綜合化,以舍取眾說之短長的愿望。

    應當怎樣正確地認識和對待西方法理學與法哲學趨同與合流的趨向呢?我們覺得;這應該從實際出發,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學和法學研究深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因此我們并非絕對地反對用法理學來代替或表述法哲學,一些西方法理學論著中確包含了不少相當深刻且精當的法哲學思考或論述。但我們認為,如果要用法理學來表述法哲學,就必須對法理學的概念和對象加以嚴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為不確定、龐雜和包羅萬象的,更不能將我國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的內容簡單換上一個"法理學"的名稱似乎就成了法理學。如果按約定俗成,并使法學界能達成共識,那么作為與法哲學同義或等義的法理學的對象和內容,就應該限定于關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夠得上是法哲學理論層次的東西才納入法理學;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論,可以叫做法學原理或仍沿用法學基礎理論之稱謂,以便與法哲學或法理學區分開來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鑒于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事實上已帶來了使法哲學的對象和內容簡單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實際上在西方法學界和我國法學界,法理學同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原理也很難以分開,從而使法理學既取代了法哲學,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學基礎理論學科。因此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帶來的后果畢竟利少弊多,這種情況恐怕也違背了奧斯丁和穗積陳重的初衷。所以我們覺得最好還是不要用法理學來取代法哲學;不僅如此,還應把法哲學從一般性法的理論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門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并對法哲學進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對象和性質,把泛化了的法哲學正本清源、還原歸位。使之真正成為關于法學世界觀及其方法論的理論體系,成為對于法這一重要社會現象和規范體系進行哲理性思考、探討和研究的學問。而真正科學的法哲學既不應是哲學家脫離法學和法律實踐的純

    思辨的結果,也不是法學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純專業范圍內的一般理性思考或總括性思維的產物。它應是哲學和法學、哲學家與法學家緊密結合和合作,通過長期、潛心、艱苦的研究而達到的一種理論升華和科學思維的成果,是哲學和法學有機結合而開放出來的絢麗花朵。雖然不能一下子就達到這樣的理論境界,而必然會存在中間階段及其中間成果,但我們應堅持向這一目標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樹真正稱得上是法哲學的法哲學。至于在這種情況下法理學的稱謂若還要保留的話,那么就有必要對它進行狹義及廣義之區分。狹義即專指法學基礎理論或可叫做法學原理;廣義則是指還可以包括法哲學以及法倫理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理論法學甚至某些基礎性應用法學學科在內的一個學科群[18]。以顯示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別和聯系。

    第二,不能因為馬克思批判了黑格爾法哲學方式認為應否定一切法哲學

    因為馬克思從未否定過一切法哲學(青年馬克思還曾為建立法哲學體系而苦苦思索過,馬克思青年時代的學術思想正是在他那個時代以及其先輩的法哲學氛圍中熏陶過來的);相反,正是馬克思開創了科學的法哲學的優良傳統--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哲學。而這是以批判黑格爾法哲學開始的。但是這種批判,從質上說,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爾法哲學中唯心主義的雜質和保守的政治內容;從量上說,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爾法哲學中的國家學說及其基礎--私有財產制。然而,馬克思對法哲學這門學科并沒有簡單否定,反而持相當的肯定態度;正如他對黑格爾哲學并未簡單否定,在批判的同時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論貢獻一樣。所以他指出:"德國的法哲學和國家哲學是唯一站在正統的當代現實水平上的德國歷史",而它們"在黑格爾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統、最豐富和最完整的闡述";并認為德國政治意識和法意識的"最主要、最普遍、升為科學的表現就是思辨的法哲學本身"。[19]

    正因為有這種科學態度,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繼承黑格爾法哲學中辯證法的合理內核,得出嶄新的科學的法哲學觀和法律觀,實現了人類法哲學觀的根本變革,并因此成為創立歷史唯物論以及整個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契機--他把法學理論從國家和法本身這一玄奧的廟堂中引導出來,使之植根于市民社會之經濟、物質利益這一客觀現實的基礎之上。從生產方式的矛盾運動中,從人們的社會實踐、社會關系中揭示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從而為科學的法哲學奠定了全新的理論基礎,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個偉大發現--創立了唯物史觀。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對哲學對象的界定來作為否定法哲學的理由。

    恩格斯曾經說過,隨著19世紀自然科學的三大發現,"我們就能夠依靠經驗自然科學本身所提供的事實,以近乎系統的形式描繪出一幅自然界聯系的清晰圖畫",就不必依靠"用理想的、幻想的聯系來代替尚未知道的現實的聯系,用臆想來補充缺少的事實,用純粹的想象來填補現實的空白"的自然哲學了,"當這種聯系的辯證性質,甚至迫使自然科學家'也'不得不接受的時候,自然哲學就最終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復活的企圖不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種退步".他并且指出,"歷史哲學、法哲學、宗教哲學等等也都是以哲學家頭腦中臆造的聯系來代替應當在事變中指出的現實的聯系。"[20]同時,由于"現代唯物主義都是本質上帶證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駕于其他科學之上的哲學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學中還仍舊獨立存在的,就只有關于思維及其規律的學說--形式邏輯和辯證法。其他一切都歸到關于自然和歷史的實證科學中去了"。[21]

    恩格斯上述這些論述,曾經被一些同志作為否定應建立和發展部門哲學的重要論據;因此也是開展法哲學研究中應予以澄清的問題。否則,也可能被用來否定法哲學。

    勿容否認,恩格斯的這些話的基本思想是強調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科學性以及哲學及各門具體科學的正確關系,表明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產生結束了作為"科學之科學"--凌駕于其他科學之上并企圖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學--的舊哲學。這樣,馬克思主義才能正確地把哲學歸結為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發展普遍規律的科學,即"關于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的運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22]從而引起了哲學對象的深刻變革。擺正了哲學和具體科學的關系--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普遍和特殊的關系;哲學以具體科學為基礎,具體科學以哲學為指導。

    然而,很明顯,恩格斯所否認的只是舊的自然哲學和法哲學,即唯心主義的自然哲學和法哲學,而對科學的自然哲學和法哲學,不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親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懷著巨大熱情、摯著研究和寫作的《自然辯證法》及其手稿,就是辯證唯物主義的自然哲學的經典著作。因為"經驗自然科學積累了如此龐大數量的實證的知識材料,以致在每一個研究領域中有系統地依據材料的內在聯系把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簡直成為無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學便走進了理論的領域,而在這時經驗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這里只有理論思維才能有所幫助"。[23]而且對于舊的自然哲學的合理之處,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贊揚過"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學的直覺",高度贊揚康德的自然哲學在"僵化的自然觀上打開第一個缺口",[24]指出"康德關于目前所有的天體都從旋轉的星云團產生的學說,是從哥白尼以來天文學取得的最大進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辯證唯物主義自然哲學的天才思維,得出了"生命是蛋白體的存在方式,這種存在方式本質上就在于這些蛋白體的化學組成部分的不斷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論斷,這至今仍是生物學上關于生命及其本質的科學定義。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辯證法》中的其他許多論斷,也是至今仍閃射著真理的光艷而為人所嘆服.

    從恩格斯對科學的自然哲學的推崇就可以足見他對科學的法哲學的態度。事實上,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本身就包含著恩格斯的重要貢獻,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經天才地論證、捍衛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法哲學思想,這已是眾所周知的,就不再贅述了。

    總之,從恩格斯實際的理論活動來看,他并沒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學和法哲學在內的部門哲學。那么如何正確理解恩格斯所說的全部哲學中只剩下形式邏輯和辯證法才能仍舊獨立存在呢?--這看來是一個具有時代特點和歷史痕跡的個別論斷,因此必須作具體分析。

    這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論》的"引論"部分中的"概論"中的一段話(寫于1876年),因為當時,"'創造體系的'杜林先生,在當代德國并不是個別的現象。近來在德國,天體演化學、自然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等等體系,雨后春筍般地生長起來", [27]恩格斯憤慨地稱這是一種"假科學",一種"高超的胡說"。它把哲學和科學都庸俗化了。為了保持哲學的科學性、純潔性和嚴密性,嚴格地界定哲學的對象,廓清它和具體科學的關系;特別是杜絕那種包羅萬象、作為"科學之科學"的舊哲學的企圖,而把各個特定的、具體領域的研究歸還給實證科學,恩格斯把"關于思維及其規律"的研究作為哲學的特定對象和任務是有其合理性的,而這種關于思維及其規律的學說就是形式邏輯和辯證法(即辯證邏輯;而形式邏輯以往確是屬于

    哲學的一個內容,只是后來才從哲學中分化出來作為相對獨立的思維科學)。但是把哲學的對象只限定為"關于思維及其規律"又顯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恩格斯在他后來(1886年)所寫的《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又準確地把哲學規定為"關于外部世界(自然界和社會-…作者注)和人類思維的運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從而予以補正。這說明,恩格斯自己關于哲學對象的思想、觀點,都是不斷發展、豐富和完善的,他(以及馬克思)沒有把自己的理論和觀點視作絕對真理;相反,恩格斯還特別指出,在關于"社會關系、法律形式和國家形式以及它們的哲學"中,"永恒真理的情況還更糟","在這里認識在本質上是相對的"。 [28]

    四、法哲學在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學與當代科學的發展趨勢

    還是恩格斯說得好:"每一時代的理論思維,從而我們時代的理論思維,都是一種歷史的產物,在不同的時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內容。"[29]綜觀古今,科學和哲學的發展都遵循著一個從合到分、從分到合,又在新的綜合的基礎上進一步分化的規律。在古代,科學和哲學都處于一個混飩的統一體中。中世紀,科學和哲學都是神學的婢女。近代,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發展,科學和哲學開始分離開來,各門具體科學以及哲學中的本體論、認識論、邏輯學等又進一步分化開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創立,使哲學的各部門又實現了高度的統一。到了當代,隨著生產力的迅猛發展,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廣度都極大地擴展,從而使科學和哲學的發展都既不斷地趨于整體化和綜合性,又不斷地走向專門化和高度分化。人類認識史也表明,人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總是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而呈現出兩種趨向:一是要不斷深入地認識物質運動的不同形式和特征,這就促使科學門類不斷分化和走向專門化;二是要愈益廣博地反映世界整體及其相互聯系,這就促使科學門類相互滲透、過渡,從而不斷地趨向整體化和綜合。這兩種趨勢使各門科學和哲學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滲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學科門類愈分愈細,學科體系越來越復雜和龐大。這兩種趨勢既對立又統一,從而導致出現了許多邊緣學科、交叉學科和綜合學科。所以我國改革大潮中出現的各種部門哲學和應用哲學,及中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中涌現的一系列新興學科,都是歷史的必然,決不以任何人的好惡而消失。法哲學之所以步入我國學壇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響,正是我國哲學和法學發展順應當代學術演化趨勢的必然結果。它既是哲學體系分化和法學體系分化的結果,又是哲學和法學相互滲透和交叉的產物。

    (二)法哲學與理論法學的改革

    所謂"理論法學",是指以圍繞闡述法的基本理論為中心任務的一個學科群。法學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論法學的落后。而我國理論法學的落后既表現在廣度不夠(即單一性,主要是"法學基礎理論"),又表現在其深度不夠(我國的法學基礎理論未免內容老化、體系陳舊、方法落后)。因此,我國的理論法學必須改革,才能帶動整個法學的進一步發展。而這種改革也就分兩個方面或層次;第一,重建除法學基礎理論之外的一些新興理論法學學科,首當其沖的就是法哲學,同時還有法社會學、比較法學(總論)等(所謂"新興",是相對于我國法學理論之現狀而言,在國外,這些已不再是新興學科)。這是從橫廣方面來改革理論法學。第二,對傳統的法學基礎理論從內容、體系和方法上進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學性和理論結合實踐的特點,更符合時代的要求,走在不斷發展的應用法學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對各部門法學的指導作用。這是從縱深方面來改革理論法學。而其橫廣方面的是其縱深方面改革的展開,其縱深方面是其橫方面的濃縮。因此,不論深和廣兩個方面的改革,至關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開展好法哲學的研究。

    在我國的理論法學學科群中,固然,法學基礎理論起著中心學科和聯結點的作用,然而我國現在的"法學基礎理論",是從原先模仿蘇聯的"國家和法的理論"而演變來的-一把國家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歸于"政治學"和"科學社會主義",而力求專門研究法的基本理論。但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其體系和方法上仍然沒有擺脫"國家和法的理論"之影響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內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識,而在質上并沒有多大的改進,并在很大程度上帶有"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歷史痕跡,而沒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會主義現代化時期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成就。近些年來,我國法學家為深化、豐富和更新法學基礎理論內容和體系雖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牽涉的問題既深且廣,難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對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實質性的突破。所以,我國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仍然新度不夠,深度不夠,專門化不夠,因而指導現實的功能也不夠。

    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既可以給理論法學拓展其新領域,又可以為加深、更新法學基礎理論提供可資利用的理論成果--從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高度給它提供具體的哲學指導和奠定直接的哲學基礎,同時還便于法學基礎理論精簡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學論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則和規律,也才能對部門法學和法律實踐予以有力的指導和科學的概括、總結。這就可以從廣度和深度兩個方面推進理論法學。所以,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既是哲學深化和發展的必然,又是理論法學改革的客觀要求。

    (三)開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研究的重要意義

    我們不僅應開展一般的法哲學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研究--即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立足于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來創造性地開展法哲學研究。這就不能停留于對西方法哲學的評介,也不能滿足于對馬克思、恩格斯法哲學思想的研習上,更不能滿足于對哲學原理的簡單套用(因為馬克思主義哲學既不是單純的證明工具,也不是實例的總和,而是完整的、系統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而應著眼于創建中國當代的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理論,即建立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把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一般原理與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深化、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使之進展到一個嶄新的階段--總結和指導中國社會主義現代法制的階段。這是當代中國法學工作者以及哲學工作者的光榮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把我國的法哲學研究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使之從迄今為止的一般性宣傳、倡導、評介、研習等工作的基礎上發生質的飛躍和關鍵性突破。這是我國法哲學研究中最復雜、最艱巨和最困難的議題,但一定要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研究還關系到能否真正發揮馬克思主義哲學對法學的指導作用的問題,關系到能否把法學研究及政法實踐真正置于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基礎之上。

    大量事實表明,我們遠未把馬克思主義哲學同政法實踐及法學研究緊密地、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覺地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運用唯物辯證法,仍然是一個普遍的迫切問題。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錯案也可以從忽視這個問題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這就說

    明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作用并不是可以自發地發生的,除了主觀上取決于人們的世界觀和自覺努力的程度外,客觀上就由于還缺少一門把馬克思主義哲學同法學有機地、緊密地聯結起來的重要學科作為橋梁和紐帶。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實際工作的同志總感到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很吃力,理論和實際之間往往隔著很長一段距離,擺脫不了工作上的經驗主義、事務主義。在法學教育中,教師和學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同法學知識溝通起來很困難,這就既影響了對哲學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礙著對法學知識的深入掌握。缺少它,還使我們在法學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遠,缺乏理論的深度和廣度,遇到問題只能就事論事,就法學談法學,不能堅持法學的科學性和理論的徹底性,而且使法學工作者缺乏理論思維的素養,沒有哲學上的高瞻遠矚。建國以來,我國法學理論的發展走了許多彎路,至今還沒有完全擺脫"幼稚"、"落后"的狀況,這些都不能不說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開展法哲學研究,特別是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的法哲學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又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以及現實意義。當前,開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研究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促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而且還在于促進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發展。因為,正如隨著自然科學的每一個劃時代的發現,唯物主義都必然要改變其形式一樣,隨著社會科學和無產階級革命及建設事業的新發展,馬克思主義哲學也要不斷地深化、嚴整化和體系化.例如,為了發展和豐富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體系,就很有必要從法哲學的高度來概括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經驗,總結社會主義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設的成就和教訓,研究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發展規律等。由于上層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機構、設施及其思想觀點,深刻地揭示它們的辯證發展規律,對于進一步揭示整個上層建筑的辯證發展規律無疑地具有重要意義。例如上層建筑中的各種物質性的設施同相應的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的關系及其辯證發展規律,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研究,這種關系在法學領域中又體現得最為明顯和集中,如果通過法哲學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僅會深化和豐富關于上層建筑的理論,還會為我們的機構建設、政治體制改革以及整個上層建筑領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論依據,并可能為歷史唯物主義的研究和發展展現出新的領域。

    在此,還需要對"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這一概念作出正確的理解和界定。所謂"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既不能僅歸結為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學思想,當然也不能以各別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哲學來替代;它是馬克思、恩格斯所開創、并應為世界各國勞動群眾、進步人類及其思想家們所掌握和實踐且不斷豐富和發展著的科學的法哲學理論體系,而我們創建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正是為了豐富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理論寶庫。因為作為科學的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必須要體現到各個社會主義國家生動的法制建設實踐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隨著這種實踐的深化而不斷深化、發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經驗和成就,也必將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學理論及法律實踐產生重要的形響;同時亦將影響世界各國的法哲學研究,豐富人類的法哲學思想寶庫。



    注釋:

    [1]M.P戈爾丁《法律哲學》前言,三聯書店,1987年版。

    [2]德爾·韋基奧《法律哲學》第1頁,(1953年英譯本)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1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第15卷第512頁,轉引自沈宗靈同上書第9頁。

    [4]轉引自沈宗靈同上書第10頁。

    [5]《不列顛百科全書》(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頁,轉引自沈宗靈同上書第5頁。

    [6]轉引自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第1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7]轉引自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弟2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8]轉引自張乃根《西方法哲學史綱》"導論"第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9月版.

    [9]《法律和哲學》1982年第1卷第2頁,轉引自張文顯同上書第2頁.

    [10]以上均見《蘇聯大百科全書》第2版第45卷第139頁。

    [11]《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版第462頁·

    [12]參見n·c雅維茨《法的一般理論》,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謝耶夫《法的一般理論》西南政法學院1984年印。

    [13]該書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6頁。

    [14]同注8。

    [15]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2-3頁。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論》,英國倫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頁,轉引自沈宗靈同上書第8頁。

    [17]同上書第4頁,轉引自沈宗靈書第9頁。

    [18]可參見筆者主編的《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學)一書中法理學部分關于法理學的學科群落的論述,重慶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第94-99頁。

    [1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頁、第459和第460頁。

    [20]以上均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1-242頁。

    [2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65頁。

    [2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39頁。

    [2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65頁。

    [24]《馬克恩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4頁和第450頁.

    [2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96頁。

    [2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0頁。

    [2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6頁.

    [2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8頁。

    [2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65頁。

    該文《現代法學》1996年第2期發表,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法理學》1996年第10期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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