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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法的理想/卓澤淵
民主是法的理想
2000年11月2日 21:08 檢察日報2000年02月10日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民主”不過是“為民做主”、“民眾之主”
而已,作為法的理想的“民主”則是由西方人創設的。古希臘人將
“人民”與“權力”結合成“民主”一詞,意為“人民的權力”、
“多數人的統治”。歷史發展到現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國家制度、社
會成員的權利自由,以及國家公職人員的民主作風、社會普遍的民主
意識;是指一定社會的政治民主、經濟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
決策民主、監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為基本內容,以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民主和監督民主為主要支柱。
法的內在本質要求它始終把民主作為自己的理想。法是國家意志
的重要表現形式。法所體現的意志既不是個別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數
人的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共同意志。這種整體意志、共
同意志的形成,必須依賴民主,也體現著民主。在特定歷史時期,也
可能有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占主導地位。如果這種個別人、少數人
意志與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這種個別人、少數人
意志并不僅是個別人的或少數人的,而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如果
這種個別人、少數人意志與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
對立,這種個別人、少數人意志就會遭到整個統治階級的反對,就會
為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嚴重時可能導致個別人
或少數人被“推翻”,被“趕下臺”,被“換馬”。一般地說,法不
應是個別人、少數人意志的體現,只有在嚴重的專橫、專制時期,個
別人意志、少數人意志才可能在較長時期內以法的形式成立。這種個
別人、少數人意志主宰國家的局面,無疑是人類的悲哀,人類社會的
慘禍,它歷來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法是
統治階級整體意志、共同意志的體現。法的本質的這一命題與“民主
乃多數人的統治”的要求完全一致。這種“多數”,可能是絕對多數,
也可能是相對多數,但至少必須是統治者內部的多數。所以,可以說
民主乃法的本質性內在要求。離開了民主,法就失去了應有的本質,
法就不能成其為真正的法。從這個意義上,民主是法產生的前提和存
在的依據,是法的理想與追求。
法的良性發展要求它始終把民主作為自己的理想。法從其產生以
來,就不斷經歷著變革、創新的發展。這種發展是否正常,對于人類
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何以保證發展的正常?歷史的經驗和教
訓都表明,其保證只有一個——民主。因為民主能集中多數人的智慧,
民主比專制與集權更接近真理,更加科學,更能趨善遠惡,更加符合
正義。只有依靠民主,才能使法律的變革是從不完善到完善,而不是
從完善到不完善,或者從不完善到更不完善;才能使法律的創新是人
類進步的反映,而不是人類倒退的記錄。民主是法的理想,如果說是
源于人們對民主的追求,其實,倒不如說是源于人們對真理、科學、
善良與正義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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