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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3-02-20 09:38:41 司法制度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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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和對策

    江西理工大學 唐毅

    內容提要:法律援助是政府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的政府公益性行為,服務于建設和諧社會的制度架構。對于司法資源尚為薄弱的江西省,資金瓶頸,人才匱乏勢必影響法律援助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本文以法律援助的法經濟學分析提出法援在保持社會穩定和和諧的重要性,并根據江西省法援的現狀,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
    關鍵詞:江西省 法律援助 現狀 對策
    (一)法律援助的歷史及制度化分析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法援援助(legal law)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起初是由當時的法律工作者出于社會公益的角度的個人慈善性行為,當時的援助只是基于社會公德、良心和正義,并非一個系統,受限制的行為。法援的起源正是根源于人的公德心和社會屬性所體現出來的,無組織性的法律援助活動。但是這種社會良心及正義的價值追求也是法援不斷發展的徹動力。到20世紀10年代關于法律援助的作用的法律服務的觀念,開展向更深的層次發展。其內容也從提供訴訟程序中的代理和辯護的需要而拓展到國家法制運用的各個環節、各個層次的對經濟困難、國際道義,人權的實現而難以通過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者提供幫助,提供法律咨詢也越來越認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種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國家有責任保障每個公民訴訟法律,尋求司法救濟及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向經濟條件較差或處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法律授助主要是國家或政府的行為,并始終朝向社會化發展,法律體系的不斷構建的趨于進步和完善,正是基于國家民主化,法制化進程的提高,體現了從社會的民主化,法制的主導途徑而延伸到法的公正、公平、公開宗旨的伸張。
    政府在提供及完善法援體系彰顯了以依法治國為政府政策指向,這也是現代各國政府在開展民主政治化及法制化進程中以完善法律體系及規范法律行為的具體行動,通過具體的法援開展有利于促進社會正義,通過司法正義實現社會正義,進而成為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通過法核心的法律扶養的社會行為、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因經濟、政治、語言的差異,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政府通過制定法,完善法,保障法的實施,幫助人們用文明、理智、規范的方式解決社會通向文明的步伐,用來規范、減弱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政府的法律援助行為不僅自身蘊含豐富的道德價值,更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F代化的務實的政府正是借助于這樣一種規范化、文明化的法律措施,來維護管理,減少社會運行的成本及其社會文明的構建。
    在社會文明入規范,司法公正,控制政府運行成本的基礎上,法制援助的制度優勢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同時其存在是(1)權利保障之要求:公眾對法院訴求無非與保障其私有權利為基礎的擴展,經濟、文化、政治的差距使人們不能有效的應用法正義武器,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面則可能會濫用優勢,做出機會主義的行為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抗弱勢方的法律行為維護之權利,正是出現這樣的不平等,法援即保障處于劣勢的權利行使者權利維護,提高法之公正性基本權利的維護地位。(2)實現控辯的平衡:主體間的地位不平等,必須要增加交易成本,弱勢群體對于實現權利的漠然,加劇社會的矛盾激化,法援的出現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不平衡的現實,為權利的實體提供制度的保障。(3)扶貧助弱法制化發展之必須:程序的公正進而維護實體的公正,進而維護相對的正義價值體系,弱勢群體在社會體制化運行中,缺乏所必要的條件追求受侵害的權益,政權就必須要以公力救濟來促進司法公正,降低維護社會秩序運行的成本,提高整體運行的效益和安全。(4)制度變遷的帕累托最優:制度的安排決定了經濟效率,由于一種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不用于另一種,歷史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就要到制度變遷中尋找原因,法援的產生是配合了社會環境及生產力條件下的制度安排,制度變遷迫使法援的完善,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確認的一套能使轉化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節約交易成本,幫助社會成員安全、快捷、有序地進行效的"標準化"和"模式化"的規范體系,這種制度的完善遵循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優,其建立和完善對于文明法制社會的必然性。
    以理論化的體系,國家的政治到社會道德,司法的追求,及其制度建立的成本核算,進而從各個層面理論化的提出法援的建立和完善是社會發展需要,從起源時的個人道德主義到制度化的建立和普及,法援體系從個人自主的行為上升到政府行為,從慈善行為到個人的基本權利,彰顯了法援制度上的優越性和可塑性,但面對社會制度的變遷,以保持動態的信息觀,加強對法援體系的再構完善。
    (二)隨著中國以建立理想的和諧社會的目標,法援制度不斷的健全,建設不斷的深入。江西省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大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
    "和諧社會"的法律條件就是建設以和諧、發展為目的法律系統工程,使該系統工程在社會結構、法律要素及運行匹配條件方面符合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法律系統工程運行良好,形成穩定的社會運行機制,也才能構建理想的和諧社會。和諧社會必須有統一的秩序價值:穩定、和諧、發展。這個價值是最高價值,不同層面的規則價值都要服從這個價值來構建。法律援助的體系化正是服從于和諧社會建設的理念,追求社會的穩定、人與社會自然的和諧、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并在結構設計上符合憲政基本的衡平性,符合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政府資源的高效使用。
    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在94年3月陸續在北京、廣州、上海、青島等城市試點,起步較晚,起點低,其構建是以區域為單位的法律援助的機構滿足了部分公民的訴訟權利的行使,取得良好的效果,為了全面的鋪開法援工作在全國的推廣,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準成立了國家法援中心,下轄于司法部積極開展區域化的法援中心的建設,0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以立法的形式來保障這項制度的順利運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疇內規范了法援的發展方向,但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法援的發展依托于政府的政策指向,經濟水平,重視程度,整體發展不平衡,貧困地區法援發展的緩慢。據03年數據表明,全年全國共需法律援助條件70萬件,實際援助不足四分之一,全國法援案件平均每件國家支付60元至70元,而平均300元的實際成本相去甚遠,法律援助經費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錢,投入的不足往往是法援的整體質量不高難以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導致為數不少的法律從業者規避法律援助服務的現象。
    江西省地處中國中部,優良的革命傳統孕育了一代代辛勤的建設者,但由于傳統的農業大省思路,經濟基礎薄弱,經濟總量和水平在全國處于一個較低的位置,經濟的欠發達制約了法援工作的進步,面對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的增多,以研究江西省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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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現狀和對策為突破口,具有典型的推廣價值和普遍性。
    省政府在其工作報告中指出"以建設和諧平安江西,共創富民興贛大業"為主題,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確保社會和諧平安。深化全民普法教育,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群體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化解矛盾的排查調處機制和運轉高效的處置機制。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底成立,2001年初開始運作,最初以開展組織機構的建設為突破口,加大管理法援案件和法援宣傳及經費的保障力度至今基層組織機構建設已完成,保證到了三級(省、市、縣)網點的建設,在目前的法援實踐中,已經建立了統一的申請、統一審查批準,統一的指派辦案中。統一的指派辦事件,統一監督(五統一體制),有條件的法援中心設立了網上受理援助事件。經過全體法援工作者努力,江西省法援在機構建設,制度的制定和規范、統一的思想、不斷創新的工作思想的前提下保障部分法援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但現實擺在江西省法援工作者更多是資金的瓶頸,人力資源的不足,機構基礎建設薄弱,援助工作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不完善,專職法援工作者的職業身份和社會保障。困難和困惑,制度的先行,實際的制約,老區人民一雙雙渴求公正的眼神,一樁樁公民在沒有得到法援幫助權利無法伸張的事實,短時期內需要建立一個有地方特色,可推廣性的法援制度,擺脫目前的困境。
    (三)對于江西省法援的思考及對策
    (一)認真學習宣傳《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提高對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政府和律師的責任感。
    法律援助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大《條例》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通過采取形式廣泛宣傳,使各級黨政領導更加重視法援工作,使社會各界認識到法援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需要幫助的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形成全社會都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發展,通過宣傳和匯報爭取地方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經費支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等領導重視,主動與財政部門溝通,落實各級政府對法援的財政支持,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政府對法援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增加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做為法援主力軍的從業律師們,面對著援助人數少,資金不足等因素始終無法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法律服務需求,這樣就決定了律師自動提供法律援助的空間和舞臺,加強宣傳《條例》,以一個法律從業者的社會責任感出發。同時具有責任和義務的國家對于從業者與法援條件的補貼不足并非是逃避法援條件的根本原因,關鍵是律師缺乏責任感及利用法律援助來做為自身宣傳的最好平臺的意識。加強《條例》的宣傳目的就是政府、社會、個人三位一體的思想統一充分重視和支持法援開展。
    (二)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 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三)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稐l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江西省的大多數開設法學教育專業的學校也紛紛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其主要的課程設置包括了法律實務的講授、典型案例的討論和協助執業的律師和教師辦理案件,學生通過課程的實踐能力的培養和高校教師的指導,有能力并迫切的希望服務與法律援助的工作中。
    (四)以實際出發,高起點設定法援的準入制度,培訓制度及福利及保障制度,營建法援的良性發展的快車道。
    外部因素是法援開展的重要原因,自身的造血機能是其發展的源動力,高起點的設定其準入,培訓及福利保障制度,根據省情把握尺度。(1)準入制度,以省情,法學教育為坐標的基礎上,法援需要一個準入的機制的設定,律師行業在其準入制度以國家司法考試為框架,結合《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保證了中國律師的良性發展,除律師外,專職的法援工作者的整體素質和律師行業有較大的差距,合理的法援人才及準入構架是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要組織者,以廣大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為主要提供者,以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為補充的人力體系,對于身份定位不明顯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援助專職工作人員以

    學歷,素質上的設定保障整體質量。(2)培訓制度,培訓制度基于人力資源狀況的現實,利用高校的教學資源和援助思想觀,不斷加強法律實務學習,政策法律強化為基礎的培訓體系。充分利用法援的實踐平臺,輔助開展實務和理論研究。(3)福利及保障制度:高效率、高質量的法援體系的設定,必須高度重視從業者的待遇及地位,專職法援工作人員的經濟待遇和政治待遇,目前的法援實施辦法設有具體的操作指引,法律援助經費尚未單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導致部分地方法援機構難以為繼,人才流失,特別是在經濟相對落后的江西,在現有條件下通過與地方的合理協調和法援工作者的身份設定,將他們的福利及保障納入財政預算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來,給予人事編制指標。
    (五)努力營造援助網絡,加強監管和內部管理。
    法援機構做為一個擔負排解社會矛盾職能的機構不是獨立的,高效的法援動目標是短時間內合理處理矛盾,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社會的公正。這一目標是和眾多政府機構,社團的職能是相一致的,提倡一種聯防聯控措施的有效處置機制,減少訴訟的機會成本和快速處理矛盾的機制。我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和九江邊檢站(援助軍人軍屬)、團市委(援助未成年人)、勞教所(援助勞教學員)建立了援助工作站,逐步形成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網絡正是由于援助網絡的成熟,有效的提高了法援的資源的利用和覆蓋率,機構間的協作加速了矛盾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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