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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少年司法制度社會化現狀及路徑論文
摘 要:近年對于少年司法的研究已經從單獨的法律領域向其他的分支方向探討,少年司法社會化正是法律和社會學的融合領域。在宏觀上,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發展過程中會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即來自本土和外來的影響,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和社會即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影響等。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過程是我國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設的必然趨勢,因此筆者探討了這些因素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影響以及少年司法社會化出現的問題和對應的解決路徑。而在微觀上以各地少年法庭的判例,數據分析等方法體現出少年司法社會化的問題,以及在現有的條件下嘗試性的提出可能的解決路徑,尋求突破口。
關鍵詞:司法制度;少年;社會化
近年來關于少年司法領域的議題不再僅僅停留在法理的層面,而向分支領域不斷發展延伸。其中社會最關注的議題就是少年司法社會化相關問題的爭論。
關于少年司法社會化的定義,從不同的專業領域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理解大致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以法學為出發點,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樣的少年司法制度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融入社會體系中并發揮作用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影響社會結構,少年司法制度如何從公權力主導轉化成社會參與模式的等。另外一類的定義則是從社會學出發,關注的是社會結構是如何影響社會司法的,社會因素在法律條文和司法過程有哪些具體的體現,來自非國家公權力的理念是如何參與少年司法的等。
一、歷史: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理論與變革
英美國家少年司法制度是以少年審判制度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制度早期的司法干預大于懲罰主要在于查清犯罪事實和依據法律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對少年兒童進行司法干預;谝话愕娜说乐髁x精神以及“少年兒童不能預謀犯罪”這一古羅馬法的古典理論和英美法系關于“國家對于少年不是懲罰的官吏而是最高監護人”這一衡平法原則,如果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和管教責任,則由最高監護人國家依法干預,承擔保護少年兒童的職責。一是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受父母或監護人的侵害。二是設法消除促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種種因素,預防和減少犯罪。三是救助和矯治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984年上海長寧區設立中國第一個少年合議庭,直至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為少年法庭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現今,少年司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大都出自《未成年人保護法》,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采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綜合治理原則。我國目前的制度主要有少年矯正機構(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管教機構)社會幫教制度和社區矯治工作。截至2003年,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開始了社區矯正的階段。
二、現狀: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現實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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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少年人數多年負增長率,困境是由于案件積壓滯后、政策硬性規定等,使部分少年案件審理程序遲延。
統計局公開的在押未成年人數的數據對比顯示,2010年我國開始有計劃的控制在押青少年人數,以社區服務、社區管制、拘役來代替少管所服刑。除2009至2010年這一階段下降幅度較大之外,基本上呈現穩步下降的趨勢。2004至2010年,少年領域的司法改革大幅推進,在押人數波動較大,但是增長率維持在零點以下。統計局公布的關于未成年犯罪越軌人數比例總體呈現出案件少、起訴少、服刑少、在押少以及刑期短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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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數據波動較大,困境在于進入審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的數量受法律政策的變動影響較大。
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不同的年份會有所變動,但是未成年人在押比率持平。這其中反映了司法程序從偵查、起訴、審判到司法社會工作領域,整個司法程序中有計劃的調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青少年犯罪人數在總刑事罪犯總數中所占比例呈現下降趨勢,青少年犯罪人數中,占較大比例的年齡大致在18~25歲。二是我國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過程中,由于法律條文的限制,加之滿18歲即承擔較重的刑事處罰的條文,使18~25歲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會化不足。這部分越軌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會化遠遠不足,僅僅依靠法律職能無法發揮出社會在矯治偏差青少年的有效職能,使18~25歲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增加。三是2003年之后,總犯罪人數增加,青少年犯罪人數基本持平,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如社會組織接軌少年司法的試點已經初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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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會轉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會組織。困境在于,司法社工組織現實需求方面存在巨大的壓力,現有條件不足以應對問題。
少年犯罪在案件流程中存在多個出口可以轉接到社會,只有少部分的特殊案件才與普通司法程序對接。在我國社會組織機構發展不成熟,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種現狀帶來了極大地分流壓力。一方面是公檢法系統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考量而選擇社會組織矯治代替司法懲戒,另一方面是司法社工組織供求關系失衡無力承擔人數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社工組織經驗不足,實踐案例相對較少
我國的社會組織理念方法從西方引入發展的近20年時間里,不足以完善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程度,在少年司法案件逐漸向社會轉接的過程中,出現了種種不適應的問題。社工組織大部分創建時間較短,司法實務又與現實脫節,使社會矯治服務陷入困境。
2.無強大的本土理論支撐
西方關于少年司法領域的著名觀點伴隨著司法領域的改革深入人心,但在中國整體重視家庭人倫的傳統框架下,很難接受國家作為未成年人最高監護人的理念。將孩子視為家庭所有物的傳統文化與國家賦權父母為監護人,保護未成人的觀點產生沖突,由此帶來了整個少年司法系統的理論基礎與社會實際現實相脫節。
3.法律法規不完善
關于少年司法領域法規的建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存在亟待補足的空白領域,如司法社工組織在少年法庭的介入規制。二是相關法條過于抽象,社會組織自由裁量權過大,除此之外還存在很多法規多地不統一的地域性差異。案件發生地的不同導致最后案件走向和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監督機制不完善。少年司法領域需要引入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不能因為少年司法的保密性因噎廢食。除此之外,社會組織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強制力,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過于放縱和自由而沒有起到作用。部分學者對此持有的觀點存在爭議,一部分認為社會組織本身的功能就是采用非暴力的手段達到社會化的目的,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即使在社會組織中,對未成年犯罪者也要存在一定的強制力,一方面輔助矯治效果,另一方面強制力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如限制自由等。
三、路徑:少年司法社會化的措施與建議
(一)加強多方聯動合作
在押未成年人數量的穩步下降的趨勢有賴于司法系統和社會組織的密切合作。罪錯青少年的社區矯治來代替一部分的監獄服役,在我國少年法庭是最常用的合作模式之一。在理論上來看主要的優點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將罪錯青少年隔離開,防止犯罪方法和手段的傳授;二是可以運用家庭、學校和社區等社會關系對罪錯青少年進行再社會化,不斷加強青少年社會關系的聯結;三是在社區環境下更方便對青少年進行心理疏導和矯治,處在相對自由的環境下,在不擱置課業和正常生活之下進行心理疏導等。但是這些前景的實現需要司法系統(主要是公檢法等)和社會組織的密切配合。在司法系統將青少年矯治的過程中的職能讓渡給社會組織,同時利用社會組織的優勢加入心理疏導等要素,這其中的每一個變革都有賴于社會組織和司法系統之間的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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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押未成年人的增長率大部分出于對青少年社會化的影響。少年司法的社會化一定要自始至終圍繞“青少年社會化(人的社會化)”這一個不變的主題。青少年在監獄(少管所)的環境之下,與整體正常社會隔離的環境下,社會脫節的反應會進一步加深。在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群體中,監獄的環境更多發群體暴力欺凌和上對下的意志壓制以及剝削。這些作為在押的不可取之處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減少在押青少年比例這種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施行,其中的尺度和平衡點非常難以把握。這是法律和社會相互配合的問題,法律是公民的權利法,公民的普遍價值觀會推動立法,社會需要不斷地向法律傳達需求。同時,法律要進行對社會矛盾的及時有效調控。因此,在押青少年比率的穩步下降絕非簡單的社會呼吁和法律規定這么簡單的事情,其背后涉及多方的平衡點考量,一方面要出于保護青少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減輕青少年的量刑,另一方面惡性的犯罪事件如果在與公眾期待差距較大的情形下,尤其是在中國重刑主義呼聲高漲的階段,有可能產生對集體情感和集體意識的損傷。
在押比例的減少,還要依靠司法系統早期的矯治。在強制措施控制犯罪未成年人開始到檢察院起訴為止,這段犯罪嫌疑人的矯治工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不僅僅是決定了案件是否進入訴訟程序,還關系到犯罪之后的應激反應。在當事人心理最脆弱的時候,司法社會工作者應當及時的介入。一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的干預治療,二是積極取得和被害人(如果存在的話)的溝通以期取得諒解,還有在當事人對訴訟流程不了解的情況下,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去和司法系統對接溝通等,輔助出具相關的再犯率鑒定報告。在押比例的減少要想穩步下降就必須依靠社會(尤其是非政府組織)以及司法系統的配合推進。兩者必須保持同一個步調,同心同德才能將整個改革損失減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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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新形勢,加大監察委監督力度,伴隨著司法改革的穩步推進,尤其是監察委的獨立機構設置能否將審判監督少年司法的職能過渡一部分到監察委等途徑,以加強案件審理評估監督。
引入第三方的監督力量以及加強審監程序的獨立。引入第三方的監督力量具有必要性、困難性。必要性體現在整個過程中各級法官以及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權相比于其他的普通案件來說要大的多,因此司法的審查監督中引入社會組織的監督機制尤為重要。除了原有的審查體制之外,由于少年司法系統社會化的特性,其中就需要第三方的非政府組織以及群眾對少年司法程序的監督,但是實務中的問題是對平衡點的把握。監督的廣泛性前提是公開,然而出于對青少年個人隱私的保護,未成年的案件卷宗一律不公開審理,相關案卷一概不允許公開,這其中的第三方監督就舉步維艱。
制度上涉及的漏洞包括兩點,一是少年司法案件絕對的保密,非案卷參與者、相關者不允許獲取相關的信息,并有完善的追責系統。二是審監程序混雜在其他程序中,當前存在低效長周期的特點。即使是司法系統內部的人員尚且不能獲知卷宗,更不要說外部的社會組織。第三方的監督幾乎在少年司法領域呈現持續空白狀態,整個案件的審理監督很薄弱,已經到了亟待改革的危險邊緣。
對于其中的困難性則是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更難尋找。對其少年的隱私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案件的監督(合理性和適當性的審查)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而是雙方都必須把握的問題。因此,這條路徑是解決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關鍵路徑之一。以何種方式平衡這兩種利益訴求是社會化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議題。
這似乎看似不可能,因為隱私和公開監督似乎是兩個矛盾的命題,但在實踐中探索了種種路徑以期實現雙贏,如在卷宗中使用化名,視頻資料進行馬賽克處理等技巧降低隱私的侵犯力度。當然這種技巧需要在實踐中持續不斷地大膽檢驗,最終才有可能體現在立法上。
監督以及審后措施的解決路徑是審判監督程序設置。審監程序在司法系統中的監督經常是所有的卷宗統一核查批準,但是從下至上少年司法程序往往是一個獨立的程序,這種獨立有多方面的考量,家事法庭的私人因素,出于對青少年的保護,少年司法程序的獨特性、保密性以及少年司法案件追求高效性等因素的考量使獨立的程序往往能加快案件的審理效率,以求得在最短的時間內降低對當事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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