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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汽車金融服務模式比較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模式比較梅明華
隨著汽車消費的興起,汽車金融業的市場日漸形成。而在加入WTO后,國外汽車金融業作為服務貿易的一部分將進入我國。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將建立一個什么樣的汽車金融業?將成為各界關注的問題。本文擬就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主體及主要模式進行比較。
一、汽車融資機構主體比較
在國外,從事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時也包括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下面主要介紹信貸聯盟、信托公司以及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等國內不為多見的汽車融資機構。
(一)汽車金融服務公司
汽車金融服務公司是辦理汽車金融業務的企業,通常隸屬于汽車銷售的母公司,向母公司經銷商及其下屬零售商的庫存產品提供貸款服務,并允許其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的貸款或租賃服務。設立汽車金融服務公司是推動母公司汽車銷售的一種手段。
20世紀初汽車金融業務在世界出現。當時汽車還屬于奢侈品,因而銀行不愿意向汽車消費發放貸款。這給汽車購買者和銷售商造成了障礙,致使大多數消費者買不起汽車,汽車制造商也缺乏足夠的發展資金。為解決這個問題,20世紀20年代初,美國的汽車公司組建了自己的融資公司,從而開始了汽車信貸消費的歷史。隨后,汽車金融的概念得到極大地拓展,包括顧客在銀行貸款買車、經銷商為營運籌措資金以及制造商為擴大規模而籌資建廠等。
對“附屬于汽車制造公司”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來說,其優勢在于將汽車金融服務作為其核心業務,而非僅僅是其眾多業務范圍的一種。在將獲得贏利作為主要目標的同時,也致力于幫助其母公司——汽車生產商——銷售更多的汽車。即使出現經濟狀況下降、虧損等情況,這些公司仍將始終專注于汽車金融服務。提供更廣泛的專業產品和服務范圍。通過經銷商的關系與客戶有更多的接觸,從而建立與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一體化的市場營銷網絡。
(二)信貸聯盟(creditunion)
1、概述:
信貸聯盟(creditunion)最早起源于19世紀40年代的德國,它是由會員共同發起,旨在提高會員經濟和社會地位而創立,并以公平合理的利率為其會員提供金融服務的一種非盈利性信用合作組織。
一般來說,信貸聯盟的會員都有其共通點或共同紐帶(commonbond)。各國的信貸聯盟法對此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愛爾蘭《1967年信貸聯盟法》6(3)條對信貸聯盟會員的“共同紐帶”作了解釋。該法規定,“共同紐帶”是指:(a)共同從事某一特定的職業;(b)在某個特定的區域生活或工作;(c)受雇于某一特定的雇主,或對于退休人士,在退休之前受雇于某一特定雇主;(d)同屬于某組織或協會,盡管該組織或協會設立的目的不是為組建某一信貸聯盟;(e)以及注冊登記機構批準的其他形式。該法第6(1)(b)條還規定,只有同某信貸聯盟其他會員享有共同紐帶的人方可加入該信貸聯盟。
英國對“共同紐帶”的解釋日漸寬泛,根據1979年《信貸聯盟法》(CreditUnionAct1979)s.1(6)條的規定,與一個直接完全符合某信貸聯盟會員資格者有親戚關系且與之共同生活的人也可加入該信貸聯盟。英國原來不認可協會(associational)性質的“共同紐帶”,但2002年英國最新頒布的《監管改革令》(RegulatoryReformOrder)對此作了修正,從而擴充了“共同紐帶”的范圍。在英國,如果會員喪失與其他會員的共同紐帶(如遷出某地,失業等),該會員的會員資格仍可被保留,該會員則被稱為“不合格會員”。根據《1996年管制解除(信貸聯盟)令》〔Deregulation(CreditUnion)order1996〕第s.5(5)條和第s.5(6)條規定,該不合格會員享有其他合格會員同等的借貸和會員權利,但這種“不合格會員”占全部會員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在美國,信貸聯盟會員準入資格的限制也已被逐步取消。根據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信貸聯盟會員準入法》(theCreditUnionMembershipAccessAct)的規定,經監管當局之批準,經聯邦政府核準設立的信貸聯盟可以吸收不符合原屬會員準入資格者加盟。
在資金來源方面,除了會員的存款或儲蓄外,信貸聯盟還可以向銀行、其他信貸聯盟等籌集資金,但各國一般都規定信貸聯盟向外借款的最高限額。在信貸業務方面,信貸聯盟可以發放生產信貸,也可以是包括汽車消費信貸在內的信貸。但是,信貸聯盟對外發放貸款一般也有一些限制條件。如英國《1979年信貸聯盟法》及《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FSARules)對英國信貸聯盟對其會員發放貸款作了如下限制:
(1)年齡限制:信貸聯盟可以吸收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超過5000英鎊的儲蓄,年齡達到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首次成為會員,16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不能獲得貸款。
(2)數額限制:資本充足率未達到8%的第一類信貸聯盟(version1creditunion)對某個會員發放的貸款不得超過該會員存款額5000英鎊(如果資本充足率低于5%)至10,000英鎊的貸款(若資本充足率高于8%);對于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8%的第二類信貸聯盟(version2creditunion),其對單個會員的貸款不得超過該會員存款額10,000英鎊或不高于該信貸聯盟股本(一份股本相當于一英鎊)的1.5%(以較高者為準)。
(3)貸款期限限制:對于第一類信貸聯盟,無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對于擔保貸款,不得超過7年;對于第二類信貸聯盟,無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有擔保貸款,擔保貸款期限則不得超過15年。
2、信貸聯盟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其吸納存款的目的是進行貸款業務獲取利潤。但是信貸聯盟是一種非盈利性的組織,它的宗旨是“不為牟利,不為行善,只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notforprofit,notforcharity,butforservice)。
(2)信貸聯盟間關系與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不同
一般來說,信貸聯盟的各成員具有其共同點或共同紐帶(commonbond),各個信貸聯盟都有其特定的群體,該群體與其他信貸聯盟的會員群體一般不具有共同的利益或共同點,也不會發生利益沖突。盡管在現實中,某人同時符合幾個不同的信貸聯盟的會員資格也不罕見,但由于信貸聯盟服務對象的封閉性和特定性,各個信貸聯盟間的關系還是合作多于競爭。
(3)享有的特權不同
根據美國《聯邦信貸聯盟法》(TheFederalCreditUnionAct)1937年通過的修正案之規定,美國的信貸聯盟享有稅收豁免特權。這也是信貸聯盟與其他金融服務機構的一項重大區別。
(4)信貸聯盟具有獨特的組織結構
信貸聯盟的董事會由其會員通過民主方式選舉產生。不管會員在信貸聯盟中的存款額為多少,每個會員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權重。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東依據其投資份額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信貸聯盟的組織機構與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結構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三)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有兩種不同的職能,一是財產信托,即作為受托人代人管理財產和安排投資;二是作為真正的金融中介機構,吸收存款并發放貸款。從傳統業務來看,信托公司主要是代為管理財產,如代人管理不動產和其它私人財產,安排和管理退休金、養老金、管理企業的償債基金等。當然信托公司的受托投資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權限。信托公司托管資產的投資去向主要集中在各種金融債券及企業股票投資上,另外也發放一定比例的長期抵押貸款業務。二戰以后,信托公司作為金融中介的職能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其資金來源主要集中在私人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資金運用則側重于長期信貸,汽車金融服務也是目前信托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之一。
近年來,信托公司的資產組合越來越趨于分散化,它們與商業銀行的差別也越來越縮小,而且自70年代以來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始大力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并采取許多措施提高其競爭力。為了繞過法律的限制,信托公司便大量持有或設立其它專業化的附屬機構,如專門的汽車金融服務機構等。
二、汽車融資機構在汽車金融服務中的作用
汽車融資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貫穿于汽車生產、流通和銷售以及售后服務等整個過程中。
首先,從生產環節開始,融資機構就開始為廠家提供生產流動資金。
其次,在流通環節,汽車融資機構對經銷商必要的庫存車輛(inventory)提供周轉融資;對經銷商的服務設施,如展廳、配件倉庫、維修廠的建立、改造、擴大提供必要的貸款;對經銷商提供日常的流動資金貸款。在這融資過程中,汽車經銷商向汽車生產商訂購汽車,汽車融資機構向生產商支付購車款,汽車經銷商在其庫存車輛及其他資產(assets)上設立抵押為融資提供擔保。汽車經銷商售出汽車并向融資機構償付所欠價款后,擔保解除。
最后,汽車融資機構為消費者(最終用戶)提供的消費信貸金融服務,主要包括分期付款方式和融資租賃方式等。
三、汽車消費信貸金融服務模式比較
(一)分期付款銷售方式
分期付款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在分期付款銷售的具體操作中,汽車零售商一般和消費者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retailinstallmentcontract)。根據美國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案》(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2(12)條之規定: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是指汽車零售商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的零售商保留所售汽車的所有權,以作為買方擔保的一種買賣合同。根據該合同,消費者須在一定期間內向零售商償付所融資的金額以及融資費用。
作為一般的汽車融資機構,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信貸聯盟以及專業化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均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汽車消費者發放貸款,但法律對它們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別。根據美國許多州的法律規定,作為非金融機構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須向銀行金融主管部門(DepartmentofBankingandFinance)申請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汽車零售業務,也不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消費者銷售汽車。如根據美國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案》(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3(02)條的規定,主管部門批準申請后,可以頒發期限不超過兩年的營業執照。如果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在主營業地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分支機構還須重新申請營業執照;但是,在某個縣(county)的分支機構設有兩個以上分支機構的,這些分支機構可以共享一個營業執照(《汽車零售融資法案》520.03(01)條)。
但是,對于銀行、信托公司以及信貸聯盟的等金融機構,則無上述限制。美國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案》(520.03(01)條)規定:有權在本州開展經營活動的銀行、信托公司以及信貸聯盟,無需申請獲得本章節所要求的營業執照。
(二)融資租賃方式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買賣與租賃相結合的汽車融資方式。一般而言,汽車融資租賃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不屬于汽車融資的范疇,而只是一般的汽車租賃。這些條件包括:
1、消費者須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租金(汽車使用補償費);
2、如果消費者支付的費用(包括租金及相應賦稅)已經相當于或者超過汽車本身的價值,依照汽車租賃合同,消費者有權獲得該汽車的所有權。
3、如果消費者(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時所付租金總額尚未超過汽車價值,消費者(承租人)此時享有選擇權(option),對租期屆滿后的汽車可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理:
(1)在補足租賃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相應余額后成為汽車的所有權人;
(2)如果汽車現值高于(1)項約定的余額,消費者可以出賣所租汽車,向零售商償還該余額,保留差價從中獲利。
(3)將該汽車返還給出租人。
4、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欲購買所租汽車,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
美國一些州的法律將汽車融資租賃方式列入汽車分期付款零售的范疇。如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2(12)條和加利佛尼亞州《汽車銷售與融資法》(MotorVehicleSalesandFinanceAct)2981條均作此規定。
但嚴格地說,融資租賃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車零售方式還是有一定的差別。該法案規定的汽車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實質上是附條件買賣(conditionalsales)。銷售商保留汽車的所有權,其實是債權人為實現保自己債權而設定的一種擔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轉移汽車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則不同,它是買賣與租賃的結合,消費者(承租人)最終是否成為所租汽車的所有權人,選擇權在消費者(承租人)。
融資租賃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汽車貸款相比,具有一定的優勢具體體現在:
1、對于承租人(消費者)來說,“先租后買”方式比較靈活。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享有選擇權(option),決定是否購買所租汽車。消費者如不想購買所租車輛,則可將該車返還汽車出租方;如想購買所租車輛,消費者付清租賃合同上確定的折舊價(或稱尾款)即可。
2、對于消費者(承租人)來說,如采用租賃方式,承租人不必擔心汽車被轉賣,因為汽車的所有權之歸屬對承租人而言并不重要;而對于采用傳統分期付款購車的買受人來說,如果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銷售商將汽車轉賣,買受人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汽車銷售融資公司的再融資方式(refinancing)
再融資(refinancing)是指合同持有人通過受讓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合同債權,與作為債務人的消費者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協議的內容,從而實現對消費者提供融資,它是在汽車金融服務機構以分期付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之后的第二次融資。但是,如果汽車零售商為擔保其債務而在其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合同債權上設質,并將有關合同轉由第三人占有,該第三人也不屬于合同債權的受讓人,此種行為不屬于再融資。
目前,可以從事此項再融資服務的機構包括是汽車銷售融資公司(salesfinancecompany)以及其他持有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人。前者是指向一個或多個汽車零售商購買或受讓汽車零售商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的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者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專門為汽車零售商和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組織,既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信托公司、信貸聯盟;后者主要包括出讓或者受讓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汽車零售商。兩者在法律上統稱為“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持有人”(holderofaretailinstallmentcontract)。
根據美國佛羅里達州《汽車零售融資法》(www.baimashangsha.com)(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第520.10條的規定,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持有人可根據買方(消費者)的要求,延長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中所有或部分付款的履行期限,重新計算合同所確定的未付余額,從而對消費者提供再融資,再融資的費用則依據合同延長的期限,延遲付款的數額確定。
在對消費者進行再融資時,須注意下列幾個法律問題:
1、受讓人通知消費者(債務人)的義務。合同持有人從其前手受讓合同債權時,必須通知作為債務人的消費者,否則,該合同轉讓行為對消費者不生效力。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2908條第(b)款規定:“買方依約對其所知的合同最后持有人償還債務之行為,亦對該債權人的后手生效,除非該買方已接到合同轉讓的通知。”換言之,買方因未接到合同轉讓的通知而未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買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2、再融資人應消費者(債務人)請求而對其提供再融資,實質上是變更該消費者與原汽車零售商簽訂的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再融資人如再行轉讓該合同,則其后手應當受此合同變更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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