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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經濟理性內核與外在法律形式
【內容提要】本文采取經濟的要求和規律怎樣被以法律的內容和形式折射出來的角度,研究經濟法 的經濟理性內核與外在法律形式的關系。論述的重點在于:經濟理論是如何來解釋和預 測什么部門需要經濟法以及需要什么形式的經濟法措施的。在論述過程中展示了:經濟 法的外在法律形式在公共福利和私人利益的兩個相對立層面上閃現出不同的內在經濟理 性光芒。一、引言
本文從公共福利理論和私人利益理論兩個方面,來探討一個亟需研究同時也非常有現 實意義的基礎理論問題:經濟法不同部門的內容和形式是如何反映經濟的理性和要求的 ,或者,換言之,我們如何運用經濟理論來洞察和預測:什么部門需要經濟法,以及需 要什么形式的經濟法措施?囿于經濟法的部門繁多,法律措施龐雜,因此,筆者更愿意 對以上問題從后者的角度加以論述,即:怎樣從經濟法的內在經濟理論導引出經濟法的 外在法律形式,演繹和推測“什么部門需要經濟法,以及需要什么形式的經濟法措施” 。
二、公共福利理論對經濟法法律形式的解釋和預測
公共福利理論的產生和發展是經濟法大規模發展的理論背景,也是解釋經濟法經濟理 性的傳統學說。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被中國經濟法學界普遍接受并被作為經 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但是,對于公共福利理論中更為精髓的部分,即市場 為什么會失敗、市場失敗的表現以及不同的市場失敗原因如何決定經濟法在不同的市場 部門的不同法律形式,卻甚少有學者綜合地系統地論述。
公共福利理論起源于三十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假定,市場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 最優地配置資源,但是,在市場的實際運作中,這些理想條件往往不可能達到的,因此 ,需要政府管制來克服市場失敗。市場失敗有競爭不完全(imperfect competition)、 市場運作不均衡(unbalanced market operation)、市場缺失(missing market)和市場 不利結果(undesirable)等不同表現,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的成因有所區別,而他們所 要求的經濟法的法律形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
1.市場競爭不完全
市場并非無處不在的。它有一個規模有小到大的發展過程。這就要求政府要制定物權 法和合同法,確定產權、強制執行合同來促進市場交易,加快市場的發展和發育,較少 交易費用,因為,由于規模效益,政府的管制要比個人的私力救濟更有效。但是同時, 合同的絕對自由也使市場主體得以利用合同達成共謀反對市場競爭,生產商之間的協議 往往使商品價格偏離邊際成本、商品的供應偏離有效需求。因此,就需要有反壟斷法, 來監測市場主體競爭優勢地位的形成,禁止卡特爾等限制競爭的寡頭壟斷協議以及懲處 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在自然壟斷的情況下,產品只由單個生產商供給要比由多個生產商相互競爭的 邊際成本更低。自然壟斷通常存在于需要巨額投資的行業,比如鐵路、電力設施、煤氣 管道、通信網絡、自來水供應等,在這些行業,如果產品數量增加,則分攤到每個產品 的固定成本就下降,相應的單位產量的總成本也就下降,因此,壟斷要比競爭更能優化 資源配置。但是,自然壟斷的生產者為了謀求最大的生產效益,很可能利用其壟斷地位 把價格定在邊際成本之上。這樣,生產商的生產效益的最大化和市場整體資源配置的最 大化成了一對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各國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國家產業集 團經營自然壟斷產品的生產,使整個的生產置于國家控制之下,這以歐洲國家為典型; 另一種做法是由私人經營,但是政府采取限制性很強的管制措施,包括嚴格的市場準入 制度,維持壟斷的狀態,防止重復建設浪費資源,同時采取嚴厲的價格管制,防止生產 商的過高定價,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典型的例子是美國。
2.市場運作不均衡
微觀市場和宏觀經濟都存在市場運作不均衡的情況。
在微觀市場上,首先,過度的競爭(excessive competition)可能導致過長時期的生產 過剩。一定時期內的生產過剩是市場周期決定的,但是,在供過于求時,由于成本和技 術的問題,單個的生產商并不馬上轉產或減產,而是努力堅持到其他的生產商先減產或 轉產,這在生產商個人來說是理性的選擇。但是,如果所有的生產商都如此,則生產過 剩的持續時間就會超過合理的期限;其次,為了滿足高峰時期的需要,生產過剩也不可 避免地會發生,比如,公共汽車、火車、地鐵、旅游設施等為滿足高峰時期旅客的需要 。再次,在市場基本上只有少數生產商競爭的情況下,各生產商對競爭對手的市場策略 反應會很敏銳,一旦有其他導火線,就很可能爆發大規模的價格戰,惡性價格戰的結果 是使產品的價格處于邊際成本之下,生產的效益低下。
生產過剩會導致很多不利后果:價格低于社會平均總成本,同時,價格的波動太劇烈 ,這種不確定性,妨礙了韋伯所說的市場經濟的“可計量”[1];使生產者和消費者都 失去了正確判斷的能力;還有,由于消費者失去判斷商品真正價值的能力,商品交易的 安全和可靠程度也受到損害。為了克服生產過剩,經濟法所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頒發 經營許可證,限制生產盲目擴大,有時候也制定最低價格管制措施。由于民航、鐵路和 水路的客貨運輸最容易出現過度競爭的狀態,因此,這一類的措施常常在這些部門的經 濟法規中運用。比如,前一陣子的中國各民航公司機票競相打折,民航總局三令五申機 票禁止打折,雖然民航總局的具體做法值得商榷(比如,這種一刀切的價格管制是否缺 乏必要的競爭靈活性),但是,從上述的角度來看,民航總局的禁令未
必像媒體的批評 的那樣毫無道理。
市場運作不均衡不僅發生在微觀市場層面,也表現在宏觀經濟層面。經濟活動在一定 時期內交替增長和下降(通常稱為商業周期trade cycle or husiness cycle)是宏觀經 濟的特征。但是,在一個商業周期里面,由于缺乏就業信息以及勞工合同期限相對較長 ,商品市場的自我調節和勞工市場的自我調節不能同步。缺乏勞動生產要素的資本生產 要素,要么只能閑置,要么為了適應勞工市場而在效率相對低下的部門被消耗掉。而同 時,生產結構的調整使部分失業工人缺乏新部門所需的技術不能順利再就業,而其原所 在部門又就業飽和,造成社會結構性失業。這樣,一些社會階層就在經濟大潮的起伏中 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注:這種情況可能是中國現在40~50歲的人感受最深刻的。他們由 于歷史的原因在前少年時期失去受教育的機會,沒有技術和文化;他們是下崗大軍的主 體,同時在再就業時又困難重重。他們的很多少上有老下有小,被生活的重擔壓得喘不 過氣來。應該說,他們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代人。)。根據凱恩斯主義[2],這種宏觀 經濟的失衡可以通過一定的經濟法措施來糾正,主要的是財政和貨幣政策。不過,財政 和貨幣政策不針對具體部門,其效果也要一定時期后才能顯現,作為補充,工資和價格 管制有時也被采用,比如,政府為了防止工資和一些必要生活產品價格過度起伏,影響 人們的基本生計,會在一定時期內(通常是一個較短的時期,半年或一年)制定價格和工 資管制措施。
3.市場缺失
公共福利理論認為,在有的情況下,市場并不存在,因此,只能通過政府管制來達到 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市場有可能不存在。
第一,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
為了說明有關產品的質量、數量、價格的信息不對稱,尼爾森(nelson)把產品分為三 類:一個是“搜尋產品”(search goods),即商品的質量可以在購買前被正確判斷,比 如鮮花;一個“經驗產品”(experience goods),即商品只有被使用后才能確定其質量 ,比如二手車,再一個是信用產品(credence goods),即使使用過后也不能判斷其價值 ,比如醫療建議。[3]如果商品的質量在購買前不能被購買者正確判斷出來(即經驗產品 和信用產品),那么購買者就傾向于只愿意根據該產品的平均質量水平支付商品價格, 高質量的商品的高要價是不會被接受的。結果,高質量的產品反而被質量的產品驅逐出 該市場。最終,必然陷入這樣一個惡性循環,該市場上的產品質量越來越差,而購買者 愿意支付的價格也越來越低,質量較高的產品更多的被排斥到該市場之外。這就是所謂 逆向選擇。
信息不對稱還可能導致合同履行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濫用該優勢的道德風險( moral hazard)。最典型的例子是畫家用劣質的顏料和律師給出沒有依據的法律意見。 逆向選擇揭示了政府在諸如建筑、美容、中介服務等行業頒發資質證明、許可證、設立 行業規范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的經濟理由。通過這些措施,可以在這些市場中建立起商業 知識、職業技能和信用的最低標準,從而減少交易費用,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問 題。而對于信用產品而言,由于其具有質量不可觀測的特性,要準確地建立最低的質量 標準以防止道德風險是很困難的。因此,在這些領域,解決反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通常 做法是通過由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可的行業自我約束規則,比如我國司法部就頒布了 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的《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這樣做的理由是 ,維持該行業的最低質量標準,與該行業的從業人員有密切的利害關系,而且,就專業 知識而言,這種同業監督也可以更好的認識和維持該行業最低質量標準。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一個典型領域是保險市場。[4]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雙 向的。投保方在投保項目的風險方面擁有信息優勢,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后,因為有保險 作后盾,降低自己對所投保項目的維護保養水平,則產生了道德風險。而在另一方面, 保險公司通過一定的手段掩蓋自身真實的財務狀況,并將收取的保費投向風險較大的方 面,這樣的后果很可能是使投保人的利益遭到損失,甚至血本無歸。因此,各國的保險 法一般都要求投保人要如實報告投保標的的風險和盡維修管理的注意義務,而為解決保 險公司方面的道德風險問題,各國一般是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構,并由具有國家主管部 門通過一定法律法規來認定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資質和保證他們的客觀、公正地評定各 保險公司信用等級的中介行為。[5]
如果消費者缺乏必要的商品信息,那么他們就必須為此付出搜尋成本(search cost), 搜尋成本將降低消費者所購買商品的性價比,從而降低消費者購買意欲,導致該商品市 場萎縮。通過價格和質量的標志制度,可以減少搜尋成本。對于信用產品而言,則禁止 廣告,避免消費者被虛假信息所誤導,也是減少搜尋成本的有效手段。
第二,外部性(external effect)
如果交易費用過高,也可能導致市場缺失。比如,交易費用阻礙了形成一個有效利用 環境資源的市場的形成。在市場經濟中,產品的產量會一直增加,直到邊際成本等于邊 際收益,這時就會達到資源配置的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市場運作正常,生產商為了其效 益的最大化,也會一直努力增加產量直到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如此,則生產效益的 最大化和資源配置的效益的最大化是想吻合的。但是,如果存在外部性,資源配置的非 效益就可
能發生。外部性指的是一個經濟行為的后果會影響到第三人的生產或資源的利 用的狀況,從而游離于市場之外。比如,如果一個上游的工廠往河里排放工業污水,那 么,下游的自來水供應公司就必須花費額外的費用來凈化水源。因為這部分的凈化水源 的成本并非由上游工廠承擔,該工廠就會在邊際成本(包括了環境資源的成本)大于邊際 收益時仍然繼續擴大生產,這樣,資源的配置的效益得不到最大化。根據科斯定理,如 果產權明確和交易費用為零,任何權利的初始界定都可以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但是, 如果“外部性”存在,私人的交易費用過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采取強制的手段 迫使外部性內部化。該類常見的措施有:政府制定汽車和食品的衛生標準,航空器的噪 音標準、產業集團排污許可制度以及強制汽車使用更為潔凈的能源和發動機。
第三,公共產品(public goods)
如果產品屬于公共產品,該產品的市場也會缺失。所謂公共產品,是指產品具有“非 獨占性”(non-excludability)——即不可能排除沒有付費的人對該產品的使用或排除 的費用過高,以及“非排他性”(non-rivalness)——即一個人對該產品的使用不會影 響到另一個人對該產品的使用,典型的公共產品有燈塔、治安、海防、電視和廣播信號 等[6]。公共產品領域存在“搭便車”問題和人們付費意愿不足的問題,因此,公共產 品的生產往往不足,甚至沒有人愿意生產。如果已經有供應商供應該產品,消費者就傾 向于搭愿意付費的人的便車,畢竟公共產品是非獨占的。另外,該產品總的最佳需求的 建立有賴于各消費者有關單位產品增加的邊際效用。但是,因為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 消費者總會想著搭便車,因此,當消費者被問到他對于增加的公共產品的付費意愿時, 他會出于策略的考慮(strategic reason),夸張或縮小其真正意愿。當這種消費意愿的 表達并不與實際付費相聯系時,消費者傾向于夸張其意愿;反之,消費者會縮小其真正 意愿。因此,市場總也不能生產出符合最佳需求的公共產品數量,而政府管制則可以建 立公共產品的最佳需求以及通過稅收強迫人們為此付費。很多產品,比如教育、衛生、 市政設施等都具公共產品特性的領域,往往需要政府依靠稅收來組織供給。
4.不利市場結果
市場以效益掛帥,優勝劣汰是其不二法門;但社會的道德準則一般是同情弱者,鼓勵 分享。因此,效率和公平往往站在了對立的兩端。社會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間作出權衡 。因此,政府制定了法定最低工資,最高租金,對郵政、電訊、客運的補貼,衛生、醫 療、失業、傷殘、養老等社會保障措施,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市場不利結果,防止貧富過 分懸殊的時候發揮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公共福利理論,政府管制不一定是有效的,在市場失敗時,可 以有兩種手段來糾正,一是市場本身的修復功能,二是政府的經濟法措施,比如對于反 向選擇的問題,市場本身的協調手段——產業集團的質量保證書和商標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解決該問題,而前述的資質證明、許可證、規定交易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措施也可以解 決反向選擇的問題;因此,如果用經濟法的手段彌補市場失敗比市場主體本身的協調更 為有效,則應該建立相應的經濟法措施,但一旦政府管制的成本高于效益,該經濟法措 施就應該取消。不過,在很多情況下,政府管制在組織和信息方面仍然比市場本身的協 調具有很多優勢。比如,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政府可以強制事故報告制度的執行,從 而在收集相關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另外,政府的集中治理也克服了市場主體 的私力談判的困難和省卻了相關的組織費用。
三、私人利益理論對經濟法法律形式的解釋和預測
公共福利理論的立場——從公共福利的角度考察政府的經濟法措施的經濟理性內核— —決定了其理想主義的色彩。因為,該立場有這樣兩個前提性假定,一是存在所謂的“ 公共福利”并能為人們所觀測到,二是實現公共福利的最大化是政府的唯一目標,政府 的經濟法措施真實反映了公共福利的要求。但是,這兩個前提假定未免太理想化了:首 先,各個社會集團有自己不同的利益,是否可能把它們綜合而為整體的公共福利?[7]第 二,雖然政府一般都宣稱自己的所有措施都是為了人民和國家的利益,但實際情況是否 如此呢?因此,帶著對這兩個前提的懷疑,與公共福利理論相對立的私人利益理論誕生 了。它從一個完全不同于公共福利的角度——私人利益給出了對經濟法的一個全新的解 釋和預測。如果說,公共福利理論是從“應然”的角度闡釋經濟法的經濟理性內核,那 么,私人利益理論就是從“實然”的角度剖析問題。私人利益理論學者主要從以下一個 方面分析經濟法措施的。
1.收入轉移的發生
斯蒂格勒(Stigler)在1971年提出私人利益理論。他的理論的中心就是“管制(即本文 所稱經濟法措施)是應產業集團要求而生,首先是為產業集團利益制定和執行的。這是 規律所在”。[8]經濟法措施可以給予產業集團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它可以為產業集 團提供補貼,或者限制其它競爭者進入市場以提高產品價格;由經濟法措施來設定最低 價格也比卡特爾協議要容易;政府的經濟法措施還可以壓制替代品的使用和提供產品和 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注:提供基礎設施的典型例子是為航空企業的利益而提供補貼建 設機場。)。因此,產業集團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通過媒體、游說等活動努力增加自己 的政治影響,爭取政府有利于自己的經濟法措施,這就是所謂“收入轉移”(transfer income)。
在政治游說過程中,產業集團相對于個人來說,有更大的熱情。因為,對于個人而言 ,一個政治觀點的形成要花費巨大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可期待的利益相比起來微不 足道。政府對某利益集團利益的“關照”要取決
于該利益集團所表現的政治的組織能力 。成員較少的小集團比成員眾多的大集團更容易組織起來,因為小集團組織的交易成本 更低,搭便車的問題也比較容易克服,協調其成員間的矛盾已大致共同的利益目標方面 也更容易,而且由于分攤人數少,每個成員從有利的法律措施中獲取的經濟利益也更多 。當然,如果大集團中存在少數寡頭,該集團也具有小集團的組織優勢。而相對分散的 大集團在面臨不利的經濟法措施時,往往也可以有效的組織起來。但是,另一方面,大 集團也有它的優勢。一般來講,集團可以給予以下幾個方面的政治支持:組織人力物力 參與政治宣傳活動、籌集政治基金、為黨派成員提供就業機會等。在這方面,由于大集 團人多勢眾,比小集團的力量要大。
根據以上分析,生產者比消費者更容易組織起來,從而政治影響力更大。因為生產者 的組織成本更低,生產者的人數比消費者的人數少的多,從經濟法措施中所獲利益也大 的多。而相反的,消費產品價格的小幅提高實在不能激勵消費者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去 糾正這種有利于生產者的法律措施。
2.收入轉移發生的部門和形式
雖然斯蒂格勒的理論對某些經濟法措施比如補貼、市場準入、最低限價等的解釋非常 令人信服,但是,他的理論卻不能解釋在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傾向特定消費者集團的 法律措施。比如,鐵路、煤氣、水電、郵政、通訊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是統一的,但實際 上,由于消費者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以及其他因素,產品和服務的成本是不同的;還有 ,居民飲用水、學校和消防的用水一般也是免費的或者價格低于邊際成本;醫院可以獲 得更便宜的電費;政府官員和軍事人員的郵政通信免費。這些所謂“交叉補貼”(cross-subsidization)的現象,用斯蒂格勒的理論是解釋不了的。面對質疑,佩爾茨曼 (Pelzman)發展了斯蒂格勒的理論,解決了這個問題。他假設:政治家會選擇可以使政 治支持達到最大化的經濟法措施;不僅產業集團會從經濟法措施中獲益,而且消費者集 團也可以從中獲利;特定消費者集團也可以有效地組織起來;而且,組織和信息的成本 也使因為管制措施的一點點變化就立即撤回所有的政治支持成為不可能。他提出了“有 效管制”(effective regulation)的理論[9]:價格低可以取悅消費者,而價格提高則 對產業集團有利。因此,政治家既要應產業集團要求提高價格,又要顧及消費者的選票 ,因此,他們運用收入轉移,給予部分消費者以特權來拉攏其選票,彌補為產業集團的 利益提高價格而流失的消費者選票。這不僅揭示了交叉補貼現象的原因,而且據此可以 預測:激烈競爭的行業和壟斷的行業會受到更多的經濟法的管制。在前者,經濟法的管 制可以減低競爭的激烈程度,產業集團因此擁有巨大的管制利益,而在后者,壟斷價格 使消費者處于交易劣勢,消費者強烈要求經濟法管制的保護。而在經濟法管制不可能使 價格嚴重偏離其邊際成本的行業中,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產業集團,都不愿花費大量財力 物力爭取相對較小的管制的利益,因此,經濟法律法規也相對較少。這種解釋似乎與實 際情況相吻合,經濟法律法規不是發生在壟斷行業比如電信、鐵路,就是在激烈競爭的 行業比如中介、農業、貨運等。
根據收入轉移的理論,還可以推測政府會采取什么樣的經濟法措施。一般地,收入轉 移可以直接表現為補貼,間接表現為價格措施、質量措施和市場準入措施?傮w來講, 產業集團會比較偏愛間接支持,比如價格管制、數量限制和市場禁入措施而不是補貼等 直接支持。因為補貼等直接支持會刺激更多的潛在競爭者參與該市場競爭,從而使得各 產業集團所分得的補貼數額減少而競爭更激烈,反而對產業集團不利。但是,如果產品 的供給彈性不大,也就是說該產品在短期內不會因為價格的變動而使供給數量大幅變動 ,則產業集團會更喜歡補貼。因為分攤到每個社會主體的為提供補貼而征收的很少的稅 收,就可以使得到補貼的少數產業集團獲得很大金額。教育、醫療、城市交通等供給彈 性不大的領域,補貼是主要的收入轉移的方式,相反地,在農業、航空、鐵路公路運輸 等領域,配額和價格管制的措施更常見。[10]
3.收入轉移的規模
貝克爾對于收入轉移的規模的研究做出了很大貢獻,他主要是通過闡釋各利益集團之 間為爭取收入轉移而進行的相互競爭(即利益集團競爭理論,competition betweeninterest groups)來考察收入轉移的規模[11]:有些利益集團因為更高的發展水平、有 更多的機會接觸到媒體、能更有效控制集團內部搭便車等原因在政治上有更大的影響力 ,同樣的因素也使得這些集團在經濟上更有效。因此,收入轉移會從效率較低的集團通 過補貼、價格管制等形式轉到這些效率較高的集團上來,但是,收入轉移并不會無限制 的發展下去,其規模是有限的。因為收入轉移的過程總是伴隨著一部分社會福利的喪失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凈損失”(deadweight cost)。因此,高效的利益集團從收入轉 移中獲得的好處總是比低效的利益集團所受的損失少,這部分差額就是凈損失。收入轉 移的規模與凈損失的規模成正比,換言之,收入轉移的規模越大,凈損失的數額越大, 而獲得收入轉移的部門的相對獲益越小,因此,他們爭取收入轉移的熱情也就越少,而 相反的,凈損失的增加使得失去收入轉移的部門的損失增大,從而反對收入轉移的熱情 增加。這一消一長,就使得雙方的政治力量趨于平衡從而限制了收入轉移的規模。根據 該理論,我們可以預測,獲得收入補貼的部門總是相對于失去收入轉移的部門要小。一 個部門越大,它所失去的收入轉移(包括凈損失)分攤到每個成員身上后也越少,其成員 反對收入轉移的意愿相對地也不會太強烈。這個也許從一個側
面說明了為什么農業在發 達國家中是補貼的重點大戶,而在我國,城鄉的“剪刀差”卻是壓低農村農產品的價格 而抬高城市工業產品的價格,因為,農業的從業人口在發達國家中一般只占很小的比例 ,而我國卻是一個90%人口為農業人口的大國。
貝克爾還認為,至少在對立的兩個利益集團的規模和效率大致相當的情況下,收入轉 移并不會對整體的經濟效益有不良的影響,因為收入轉移的結果可以使資源轉移到效率 較高的部門。但是收入轉移的過程卻會導致資源浪費的,因為各利益集團要投入巨大的 人力物力去爭取收入轉移。如果各利益集團等量地削減它們投入到爭取收入轉移的費用 ,它們都會受益。因此,各種各樣的限制利益集團對法律制定過程的影響的法律和法規 層出不窮,比如,在西方,規定向政黨捐獻政治獻金的法律非常嚴格。
總體而言,私人利益理論在解釋一些比如補貼、價格管制等經濟管制的經濟法措施比 較有說服力。而一些社會管制措施,比如,保護消費者的措施、社會保障的措施、食品 安全衛生措施,其受益者是分散的不具有強大組織力的個人,其責任人卻是集中的具有 較強組織力的集團,似乎與上述私人利益理論的分析不符。不過,近年來,私人利益理 論學者也試圖從私人利益的角度解釋這些社會管制措施。他們認為,這些措施增加了企 業的成本,那些已經在該行業存在多年習慣了這些措施的企業在執行這些措施時比剛進 入的企業有優勢,大企業比小企業更有能力承擔這些義務。因此,這些措施就增加了潛 在競爭者進入該行業的門檻,小企業也會更容易地被排擠出市場。這些增加企業負擔的 措施降低了競爭的激烈程度,反而對企業有利。[12]
四、結語
就“經濟法的經濟理性內核與外在法律形式”這樣一個宏大的課題來說,上述的研究 無疑只是冰山的一角,值得研究的閃光點還非常多。比如,本文所著重的在于:從經濟 的角度給出經濟法各種法律措施存在的理由的正面論述,但是,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起 ,在世界范圍內卻起行了一股放松管制的浪潮,很多經濟法措施紛紛被取消,這種法律 形式轉變的背后又蘊含了什么樣的經濟理性呢?當然,從上文的論述中,我們還是可以 得出該問題的一些答案:從公共福利理論的角度看,放松管制的原因在于:技術進步和 需求變化克服了原來存在的市場失敗。另外,出現了更為有效的糾正市場失敗的新管制 措施,因此,原來的管制措施逐漸被取消。以私人利益理論學者的觀點考察:首先,各 利益集團之間政治影響力的變化有可能導致管制措施的變化;第二,當比較有影響力的 利益集團認為放松管制對他們更為有利時,會要求放松管制;第三,當某一行業的利潤 上限降低時,該行業成員也會減少爭取經濟法管制的熱情,因為管制能帶來的利益有限 ;第四,收入轉移帶來的凈損失增加,稅率上升,受管制損害者強烈要求放松管制。
總而言之,本文所論述的東西只是這一個題目的皮毛而已,還有很多值得我們研究的 東西待探索。如果我們可以真正洞察經濟法的經濟理性內核和外在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 ,我們的經濟立法將合理有效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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