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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綱要
【內容提要】經濟法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市場經濟的法。在本質上,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是縱橫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也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具有平衡協調、綜合調整等功能。它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關 鍵 詞】經濟法/產生/本質/功能
一、概念界定
經濟法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不能認為有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的經濟法是現代社會才產生的,它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及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經濟法,古代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我們把它定名為現代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有兩家,即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資本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西方經濟法",社會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東方經濟法"。二者是各有個性,也有共性。個性表現在產生的過程不同,存在的基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現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規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質和功能,有共同的價值取向。西方經濟法先行產生,東方經濟法繼而發展,共同奠定了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二、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的產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過程,但殊途同歸,相反相成。兩類經濟法從相反的過程揭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必備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場經濟基礎性調節的"無形之手"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形之手"同時存在,相互作用;
2.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
3.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4.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和融合。
上述各種矛盾都是現代社會經濟基本矛盾的具體表現。各種矛盾都有兩個矛盾方面。傳統理論把這些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關系。兩類現代社會在它們發展過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極端,分別發生了"市場調節失靈"和"行政調節失靈"的社會經濟危機,都不得不進行變革,尋求出路。現代經濟法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經濟法理論把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既承認它們之間有不同、有差別、有對立,甚至于有對抗;但也認為它們之間有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的統一性,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必須共存并行,協調發展。這就是經濟法的"結合論"。這種"合"是以承認"分"為前提、基礎的,即"明其異、求其同","存異求同",因此這種"結合論"又可稱為"分合論"。
三、現代經濟法的本質
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是指它不同于法律部門的"法律和法學本質"。經濟法的本質與其產生、形成的規律是一致的。
(一)經濟法是"兩手論"
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只手的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國家之手的法"。西方壟斷經濟時期國家之手是在市場之手的基礎上伸出和發揮作用的,是為了恢復市場之手的正常機能的。沒有這兩只手的結合,不可能有西方經濟法。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之手無處不在,無比強大,但那個時期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經濟行政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削弱、改革這只國家之手,解決國家干預過度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市場這只手。兩相結合,才形成經濟法。所以從中國國情看,更不可把經濟法簡單地視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二)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
只有一類經濟關系是不可能產生,也不會形成現代經濟法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橫向經濟關系居絕對主導地位,縱向經濟關系極不發達,所以不可能有經濟法。東方計劃經濟時期,縱向經濟關系居絕對統治地位,橫向經濟關系則極其萎縮,發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經濟法。現階段,就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看,民法是橫向經濟關系的大法,經濟法更多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但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絲毫不容涉及橫向經濟關系;由此將經濟法定性為"縱向經濟法"是錯誤的。調整范圍的分工,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現代社會兩類經濟關系的結構狀態和相互關系。縱向經濟關系為指導,橫向經濟關系為基礎,兩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轉化、相輔相成。改革開放后,我們的經濟立法也多半是將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的調整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是一對矛盾,是經濟生活的永恒話題。兩者有對立,甚至可能對抗,但二者也必須相互聯系,取得相對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國家的經濟集中,反對壟斷,恢復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使廣大中小企業都能享受這種民主,自由參加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我國則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過度的經濟集中;在生產經營領域內解放廣大企業,使它們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參加市場經濟生活。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過程。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鑄就了經濟法,它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礎、發展的動力,是經濟法的本質和靈魂。不能把經濟法只視為經濟集中的法。沒有經濟民主,沒有企業基礎,就不可能有現代經濟法。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傳統的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它們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都是正確的、必需的,但它們無法駕御經濟生活全局。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不能絕對地排斥行政法,但卻不可令其主宰社會經濟關系。民法調整橫向經濟關系,但它對任何有層次、有管理內容的經濟關系是無能為力的,并且是天然對抗的。經濟法是對現代社會經濟關系能夠進行全面、系統調整的法。它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五)"以公為主,公私兼容"的法
這里所說公法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說的私法是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志的法,并非指私有、私有制。二十世紀以來,西方和東方都從自己的發展歷程中打破了公法與私法絕對劃分的藩籬。西方是"私法公法化",東方則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給國有企業以市場主體地位,國家通過平等協商的契約形式實行自己的經濟職能,都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現。現代社會在公法與私法的結合部,在公法與私法一定程度上的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中形成了第三法域帶,形成了一個新的法種--經濟法。因為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它仍是以公為主的法,但必須兼顧私法。
四、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有著與傳統法律部門迥然有異的新型的調整功能,它們實際上也是經濟法本質的表現。
(一)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
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協調好國家和企業組織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不能只傾向一邊,而不顧另一邊,更不可與之對立。盡管在經濟法的領域內,國家(政府)常居重要地位,起主導作用,但國家只可能代表社會整體利益,并不能代替或等同社會整體利益;企業組織也有自己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對之不能置之不顧,更不能置于對立面。經濟法的任務就是在承認國家和企業有不同的地位、性質、職能和運作規則的基礎上,尋求它們的結合點,尋求它們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平衡協調它們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關系,促使雙方互助,求得雙贏局面。
(二)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
分化和綜合(有機的綜合)都是事物發展的形式,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無論從生產力還是生產關系看,都是沿著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的。法作為上層建筑也必須是反映經濟生活的這種客觀要求。傳統的法律部門都是以"分別調整"的。這當然是必需的,但也需綜合調整,經濟法便應運而生。對經濟生活進行全方位的調整,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進行調整,都是經濟法綜合調整功能的體現。
(三)經濟法是系統調整法
客觀的經濟關系都處于一定的系統之中,法律對這一系統分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也須進行全過程的調整,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對經濟關系的前、中、后過程都是要調整的。絕不把調整重點只放在解決經濟糾紛和違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導人們依法正確設定經濟法律關系,依法運行經濟過程,實現預期的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目的。
五、經濟法對傳統法律、法學的突破和貢獻
1.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中"一對一"的機械論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它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它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正確地定位,提出"國家三三三說",即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將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分清,從而界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認為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本質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系。在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與企業都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這是一種以利益為核心內容、以責權為表現形式的責權利關系,與國家只是權利主體、企業只是義務主體,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這一觀點不僅為經濟法的這一部分調整對象奠定了合理穩定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機關職能轉變提供了法學理論依據。
5.經濟法理論確認了對企業組織內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并主張給一些相對獨立的內部組織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從而擴展了法的調整領域。
6.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為打官司的,不能只當"消防隊"。法的主要功能和調整重點應是指導和引導人們依法確立關系,保證依法運行,發生違法犯罪,當然要予以制裁,要治于已然;但更要防于未然,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7.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也要兼顧未來,實現代際公平。經濟法也是發展之法,未來之法。許多經濟法律如計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經濟穩定增長法,產業政策法,可持續發展法等,都不僅是調整現階段關系的法,也是有關未來的法。
8.經濟法提出"經濟法主體"概念,以解決我國法律、法學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級法人、多級法人)和大量組織主體身份不明(如其他經濟組織)的混亂問題,給它們寬口徑定位,使它們能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法地存在和發展,也解決了它們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9.經濟法沖破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實現兩者的結合,建立了一個全新的第三法域,為法律功能的擴展和法學理論的研究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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