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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共享大眾傳播資源上——解讀我國社會法的規定

    時間:2023-02-20 08:56:22 行政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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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共享大眾傳播資源(上)——解讀我國社會法的有關規定

    宋小衛


      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以及弱勢群體保護和某些社會自治團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保護勞動者和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失業者等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需要,增進社會穩定與均衡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立法。
      我國迄今已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工會法(1992年制定,2001年修正)、礦山安全法(1992年)、紅十字會法(1993年)、勞動法(1994年)、母嬰保健法(1994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199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等社會法方面的法律法規。
      其中《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分別專設條款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接近和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利益給予了強調和關照。
    一、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
      我國有6000多萬殘疾人。1991年5月起施行的《殘疾人保障法》,是由七屆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部以殘疾人群體為保障對象的專門法律,是我國系統地規定殘疾人權益和調整殘疾人保障工作與活動的根本法,其立法目的,在于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該法第36至39條,規定了國家和社會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責任、(1)基本原則和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于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 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
      (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殘疾人保障法所以要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殘疾人不僅有生理上的、物質生活的需要,還和健全人一樣有文化、娛樂、交往、受到尊重、自我實現等精神上的渴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殘疾人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會越來越廣泛和強烈,對此,國家和社會應該設法予以保障。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有與社會公共文化生活相同的一面,也有特殊的一面。"對其相同的一面,應當使其最大限度地融于社會公共文化生活;對其特殊的一面,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特別扶持,鼓勵其參與和發展。"(2)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國家和社會為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要為殘疾人接近和享用各種大眾傳播資源提供必要的機會與條件,比如通過廣播影視、報刊、圖書等大眾媒體,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組織和扶持各種面向殘疾人的特殊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等等。
      此外,《殘疾人保障法》第40條的規定,也與殘疾人的媒介消費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按照該條的規定,國家和社會應采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以國內大部分居民現有的生活水準衡量,看電視、聽廣播等媒介消費,已經是普通社會成員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如果條件允許,則國家和社會亦應將殘疾人某些基本的媒介消費需求,列為福利救濟與扶助的對象。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省、市在其地方性規范文件中對殘疾人安裝有線電視和郵寄特殊讀物等媒介消費需要,專門制定了照顧和優惠條款。(3)
      當然,殘疾人保障法的以上規定,主要屬于引導性規范的性質,其所要求于國家和社會的,是"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謂努力滿足,就是在現實國力和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國家和社會應采取積極行動,幫助殘疾人文化事業向前發展,盡可能縮小殘疾人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至于如何將"努力滿足"的任務落實到各種層次的制度安排和行動方案,如何掌握"現實國力和社會條件能夠允許"的裁量標準,則要靠國家行政部門和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相應的實施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更具操作性和約束力的規定,也需要包括大眾媒體在內的相關社會主體,按照既有規定及其業務范圍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換句話說,殘疾人保障法第36至39條的規定,并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的法定責效力,因為該法并沒有規定,國家和社會怠于"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時的處罰及救濟程序。這些規定的主要意義,是通過明示國家和社會的應盡義務,在法律的層面確認了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高度合理性,并且為后續法規、規章的制定設置了法律階位的基準規范和根據。
      從更嚴格的意義上分析,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要求國家和社會"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的規定,實際上對國家行政機關課賦了制定實施性法規、規章的義務。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而權力機關的意志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表達出來的,因此,也可以說,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行法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制定規范,即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二是依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在殘疾人保障法出臺之后,國家行政機關就有責任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制定出相應的實施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文件,以使該法確立的原則,能夠通過一定的程序、政策和制度,兌現為殘疾人可以切實享有的精神文化利益。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以不多見的全票通過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是繼《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之后,有關特定人群權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和老齡事業的發展,進一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中國是老年人口最多、世界上人口老齡化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續增長。按照國際通行標準,一個國家的老年人占人口總數的比例達到10%,即為老齡化社會。我國60歲以上人口,到2000年已達到1.26億,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600萬,分別占總人口的10%和7%。預計到2015年,60歲以上人口將超過

    2億,約占總人口的14%。(4)
      面對人口老齡化這一帶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尤其是面對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老年人口如此巨大的現實,要使老年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要有一部符合國情,能夠系統地調整人口老齡化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利益關系的專門立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問世,以法律的形式將國家有關老年人權利保護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穩定下來;明確了保護老年人的基本方針、重要原則、主要措施及侵犯老年人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我國的老年保障法律體系初具規模,為我國老年人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這一條文中所稱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首先是國家法律規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些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作為公民當然同樣享有;其次是指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需要,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應給予特別關護的權利和利益。這些應予特別關護的權利和利益,既包括人身、物質和經濟生活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如接受贍養、婚姻自由、孤寡老人的社會福利救濟、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應當得到的待遇保障等;也包括精神、文化生活和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如繼續受教育的權利、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群眾性文體娛樂服務設施和優待制度、尊重老年人的優良品德并注意充分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等,其中一項不容忽視的權益就是大眾傳播資源的供給保障和媒介消費需要的滿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8條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該條規定中提出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要求,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應當充分發揮大眾媒體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老齡維權宣傳和敬老教育,報道和反映老年人的生活,介紹和表彰老齡事業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與事跡,增強全社會的敬老、養老、助老意識;二是應當辦好面向老年人的報刊和專題欄目、節目,積極創作、提供老年人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可以這樣理解,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的"為老年人服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任務:作為社會宣傳、輿論工具,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要注意營造尊重、理解、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的輿論環境與社會氛圍;作為精神文化資源的提供者,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應努力滿足老年人不斷增長的媒介消費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質量。這兩個方面的任務,共同構成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大眾媒體的要求,忽視了其中任何一項任務,都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為老年人服務。
      目前國內有些省市在制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實施性地方法規時,只提到大眾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強調要重視老齡問題的輿論宣傳工作,而沒有明示大眾媒體在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方面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偏廢和疏漏。(5)對老年人來說,大眾傳播不僅是維護其利益的宣傳、輿論工具,也應該是所有老年人可以直接享用和消費的精神文化資源。
      人到老年,一方面是社會活動范圍逐漸縮小,另一方面是自由閑暇時間增多,除了日常生活和身體需要照顧外,老年人在精神生活方面亦需要得到不斷的填充,具有強烈的文化需求。正因如此,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明確地將"進一步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設定為國家發展老齡事業的總體目標之一,并且把"堅持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同時,注意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作為發展老齡事業的一項指導原則。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最普及的精神文化生活就是看電視、聽廣播和閱讀報刊等媒介消費。由國家撥出專款,并以政府的名義于2000年至2002年進行的"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表明:"物質生活得到基本滿足后,老年人對精神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老年人最多的閑暇活動是看電視,城市達到90%以上,農村為70%以上。老年人收聽廣播的,城市為近50%,農村為40%以上。在城市,老年人讀書看報的達到45.1%。"(6)國內有關的受眾調查結果也顯示,老年受眾聽廣播、看電視、讀報紙的時間,在各年齡組的受眾中都是最高的,同時,老年受眾中的穩定受眾比例也大于其他年齡段的受眾。7這些數字說明,媒介消費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內容。媒介消費需要的滿足,無疑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正因如此,《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不僅要求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充分發揮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老齡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的老齡意識",同時也要求 "廣播電臺、電視臺要辦好老年文化專題節目;文學、影視、戲劇界要積極創作老年人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新聞出版部門要重視辦好老年報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有關大眾媒體與老齡事業發展關系的闡述,更全面、更具體地釋義和表達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8條的立法意旨。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第38條的規定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第11條、第31條、32條、33條、35條的規定,也都在不同方面關系到老年群體媒介消費利益的享有和實現。
      比如,該法第4條規定: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所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至少包含了兩個層面的權利要求。
      首先是生存權意義上的物質幫助,即有依法從國家和社會方面獲得離退休費、醫療費、生活費、接濟費、撫恤費的權利,能夠保證老年人吃得飽、穿得暖、具備基本的醫療條件,保障老年人的現有生活水平不再降低。
      其次是發展權(8)意義上的物質幫助,即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進步,在公平、公正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包括物質利益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進一步提高老年群體的生活水準和質量,使老年人得以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而社會發展的成果絕不僅僅指經濟的增長,"發展是多元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與技術無疑都是各具特點的,但它們也是互相補充、互相聯系的。只有當它們匯合在一起的時候,才能成為一個以人為核心的發展的保證"。(9)所以,老年人"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通過媒介消費參與并不斷豐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權利。要保障老年人能夠參與并不斷豐富包括媒介消費在內的文化、娛樂生活,一方面要靠大眾媒體等文化產業提供優質的精神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參與文化、娛樂生活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比如,現在國內一些地區對老年人安裝有線電視、看電影等媒介消費給予各種優惠,并通過當地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當地政府制定的部門規章將這種優惠待遇制度化。濟南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制定的《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就有以下的規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 老年人還可憑市老齡委員會核發的老年人優待證

    享受下列優待:
      (一)到省屬以外的醫院就醫,門診掛號費實行半價;
      (二)進入各類景區(點),免購門票;
      (三)到影劇院看日場影片(不含分帳式發行影片),實行半價;
      (四)浴池、理發店等商業服務部門實行優先優質服務;
      (五)購買濟南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享受八折優惠;
    (六)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優待。
      第十七條第四款: 孤寡老年人憑居住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證明,有線電視初裝費享受半價優惠。
      又如,太原市人大2001年通過的《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10)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老年優待證》。持證除享受前條規定的優待服務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
    (二)就醫免費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費進入文化宮(館)、影劇院、俱樂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旅游景點;
    (四)單獨居住需要安裝有線電視的,免收安裝費;
    (五)進入公園免購門票;
    (六)進入收費廁所免費。
    再如, 蘇州市政府2002年制定的《蘇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11)規定:
      第九條 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安裝有線電視,應優先安裝,初裝費半價收取。
      上述這些規定,都在一定的區域和范圍內,對老年人的某些媒介消費需要給予了特別的優遇和照顧。這種制度化的優遇和照顧,正是對老年人"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的一種地方法制層次上的細化和落實。
      我們國家雖然在2000年達到了總體小康的目標,但畢竟還是低水平、不全面、發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因此,老年人的獲得物質幫助權與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的具體實現,必然存在著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多方面的差異。經濟較為發達、社會發展水平較為先進以及敬老意識較強地區的老年人,可能先行從當地的社會發展成果中受益,包括在媒介消費方面獲得更多的福利性物質幫助,反之則受益較少。此外,"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發展成果"也要以適度、合理為前提,一不能影響社會正常發展;二不能傷害其他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從總的趨勢來看,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是從解決基本生存問題、消除物質生活的后顧之憂,向著不斷提高和改善生存質量,促使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實和豐富的方向發展。國家與社會對老年群體媒介消費的支持與保障,亦將隨之增進和完善。(本文內容選摘自宋小衛所著:《媒介消費的法律保障》一書第1部分第6章,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注釋:
    1.現代漢語中的責任一詞,主要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這時的責任也可稱之為義務;二是指做某種事或不做某種事所應承擔的過失和后果。通常說的法律責任,其含義與責任的第二種詞義相近,指的是行為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后果。本文此處所說的責任,是在第一種含義上使用的,即國家和社會對于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應承擔的義務。應注意的是,由于各種原因,有些法律規定了行為主體應盡的義務,但沒有規定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參見孫琬鐘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第1卷),中國言實出版社1996年,2096頁。
    3.例如,《甘肅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1999年)第15條規定:"盲人讀物郵件,郵政部門應當免費寄遞。"第17條規定:"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專用線、水表、煤氣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憑其殘疾人證減免30%的初裝費、安裝費、煤氣管網建設集資費。"
    《紹興市區扶助殘疾人若干規定》(2000年)第9條規定:"殘疾人搭乘交通工具,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優先購買車票,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盲人憑盲人乘車證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交汽車。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在法定節假日和全國助殘日,殘疾人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園、科技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市區影劇院在全國助殘日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實行免費開放。"第12條規定:"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特困殘疾人,經本人申請,鄉(鎮)、街道殘聯簽署意見,市民政、殘聯部門審定后,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核發《紹興市區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可享受以下特別照顧:(一)市自來水公司每月為其免費供水5度;(二)免費乘坐市內1、2、21、22、25路公交汽車;(三)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優惠50%;(四)本人在市屬醫院就醫手術費、護理費優惠20%。"
    《江門市關于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辦法》(2002年)第15條規定:"......殘疾人可免費進入市區的紀念館、文化館、體育館(觀看營利性體育比賽除外)、公園、動物園、旅游景區等場所;可免費使用市區公廁;可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可在郵政部門免費郵遞盲人讀物。殘疾人在市區電影院、影劇院、體育場(館)觀看電影、錄像、文藝演出、體育表演,以及具備游泳條件的殘疾人進入市游泳中心游泳,票價一律實行五折優惠;在全國助殘日(每年5月的第3個星期日)、國際聾人節(每年9月的第4個星期日)、國際盲人節(每年10月15日)、國際殘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節日實行免費優惠。"第16條規定:"殘疾人家庭安裝有線電視天線(安裝地點必須與戶口簿登記的地址一致),按50%減免初裝費。電信、郵政部門設立的電話亭、書報亭,要優先安排殘疾人經營,并減免50%的管理費。"
    4.參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2001-2005年)",載于《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的通知》,2001年7月22日,國發(2001)26號。
    5.比如,《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1998年)第17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報道老年事業的成就,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進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宣傳。"《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1999年)第5條第4款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2001年)第6條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敬老、養老和助老宣傳。"《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01年)第4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上述規定單純強調了大眾媒體的輿論、宣傳作用而未兼顧到大眾媒體對老年人媒介消費需要的關照和滿足。另外一些地方立法的表述則比較全面,如《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01年)第7條規定:"報刊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并根據實際情況,開辦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
    6."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是由國家民政部申報,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由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老齡協會及其所屬的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具體承辦的一項調查。該項目從200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調查對象是2000年分布在我國大陸城鄉各地的兩萬余名老年人;調查的內容主要是老年人口基本情況、經濟供養、醫療保健、社區服務、精神文化生活、參與社區發展、基層組織和管理情況。調查采取國際上通用的分層配額系統隨機抽樣的方法,調查問卷由中國老齡科研中心進行數據匯總和統計分析。參見"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圓滿完成",載于老年服務網(http://www.ocan.com.cn/cxln-xw.htm),2003年5月13日瀏覽。
    7.參見陳崇山:"老年受眾接觸傳媒行為研究",該文是作者提交給復旦大學新聞傳播學院2002年6月召開的第二屆中國傳播學論壇的書面發言。
    8.發展權是近三十多年來漸興漸進的一項新型人權,最早由塞內加爾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長、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凱西·姆巴耶(Keba M'Baye)于1972年正式提出,并在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被聯大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和《發展權利宣言》正式確認。在《發展權利宣言》中,發展權被視作"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在國際人權法領域,發展權目前仍然是一個存在著嚴重分歧和對立的焦點議題,但它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逐步為國際社會所認同。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實現發展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盡管發展權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尚未獲得直接明了的確認,但世界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國家在其憲法中或明或暗地對發展權理念、原則進行了規定,并呈不斷強化與普遍化的推進趨勢。(參見汪習根著:《法治社會的基本人權--發展權法律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我國憲法的公民權利清單中沒有單獨列出發展權一項,但憲法的許多規定都不同程度地對公民的發展權有所確認和宣示。國內研究人權問題的一些學者認為,"由于有了這些年社會主義建設所創造的強大的物質和文化基礎,中國已有條件把人權建設的重點開始從生存權轉向發展權。"見鐘欣:"從生存權轉向發展權",《南方日報》2002年11月23日,第1版。也有學者建議,在下次修憲中,應將發展權加入憲法的權利體系。參見"學者認為:倘再次修憲中國憲法有待增加十項人權",中新社北京2002年12月月8日電。
    9.(塞內加爾)阿馬杜-馬赫塔爾·姆博著:《人民的時代》,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6年,第96頁。引文為該書作者對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新發展觀的概括性表述。
    10.《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同日起實施。
    11.《蘇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蘇府<2002>104號),2002年10月9日蘇州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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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教案08-17

    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初探08-05

    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08-05

    談我國社會保障稅制設計構想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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