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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非現場執法模式初探
夏旭昆筆者在工作實踐中感覺到近幾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雖大力加強管理,但系統整體作用仍未能完全發揮出來,難以從根本上遏制交通違法行為多發的勢頭,原因之一是違法行為查處模式長期以來以交通民警現場查處的模式為主,在人車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參與者素質參差不齊、執法者水平高低不同的現實條件下,難免力不從心。本文所探討的“非現場執法模式”,就是要冀望于充分發揮交通管理系統性、綜合性的內在特點,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執法體系,形成開放的、整體的、系統的、科學的執法格局,以期能推動交通管理工作新的飛躍。本文將對所獲得的材科進行分析和研究,力圖真實反映“非現場執法模式”的本質和發展趨勢。使研究提出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有輔助決策的參考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
一、“非現場執法模式”定義及分析
1997年4月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首先開發出“沖紅燈自動拍照儀”并使用。在深圳取得實踐成功經驗后,全國各地紛紛前來參觀、學習,1997年7月公安部對此專門發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推廣使用交通監控系統查處交通違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號),在各主要城市推廣;1997年12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技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規劃》將其列為“九五” 期間交通管理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要求在省會城市和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建立;1998年2月公安部再次發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廣使用路口闖紅燈監控技術通知》(公交管[1998]23號),要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98年年底全部使用這項技術。時至今日,全國絕大多數城市都已設立了這項技術。深圳在此基礎上還陸續開發出了逆行、超速、車輛號牌識別等多項技術應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執勤民警也逐漸使用攝像機、照相機來查處違法行為。
運用這些技術的執法模式民警傳統的查處違法行為模式相比顯然有別,因此準確地與交通概括它的名稱對于開展執法研究、后勤保障、規范管理有著重要意義。而目前全國幾乎都以其設備的功能作為名稱,稱之為“監控設備”、“電子眼”、“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系統”等等,不一而足。筆者認為這些名稱尚不能完全概括、描述這種新型交通管理執法的定義,同時缺乏一定的前瞻,應當從其執法的模式來歸納定義較為準確。
從執法模式來看,傳統的交通管理執法模式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予以糾正,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處罰的,再根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罰決定(見公安部46號令《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及《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則》相關規定),這里首先是交通民警要在現場主動發現交通違法行為并直接與違法行為人接觸,再依程序做出處理,按此程序規定只可能從現場做起,否則談不上“予以糾正”,其次是整個過程必須依靠民警來完成。而新型執法模式與傳統執法模式的最大區別在于違法一旦發生即可以形成視聽資料記錄在案,行為人并不是在違法現場馬上得知自己已被記錄,而是在經視聽資料經審查無誤成為行政處罰證據后才按程序接受調查并接受處罰;此外,從證據的特點來看,視聽資料的突出特點是能形象、生動、直觀地反映案件事實,這是其他證據無可代替、比擬的,但視聽資料保存依賴于一定的載體,如果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或者有人對視聽資料進行拼接、剪輯或偽造,視聽資料就會出現失真或虛假。因此對視聽資料應認真審查,方可用做定案的依據。這就決定了這個審查過程不可能在違法現場完成。據此,可初步歸納定義為:道路交通管理非現場執法模式,是指利用攝錄器材、設備等方式收集視聽資料,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記錄并依法處罰的一種新型執法模式。
非現場執法模式特點:1、取證手段多樣性,收集方式是利用科技監控設備、攝(錄)像器材、經查證屬實的群眾舉報資料等多種方式;2、確認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為視聽資料,當審查確認后成為行政處罰證據時,按證據分類屬于物證、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本證,具有客觀準確性、便利高效性的優點,能形象、生動、直觀地反映違法事實,這是其他證據所無法代替、比擬的;3、違法行為在現場被制作記錄成為視聽資料,經審查成為證據后方通知當事人接受處理。
二、“非現場執法模式”的法律依據。
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視聽資料是行政訴訟證據之一;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視聽資料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1997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視聽資料是刑事訴訟證據之一。以上三法都有視聽資料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規定。
目前我市主要是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條款來進行執法,但尚無系統、完整地施行“非現場執法”的法律依據,因此,非現場執法模式亦要遵循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第一是以事實為根據,采用錄像或照片記錄違法行為,經確認后作為證據。第二是執罰有據,確認的違法行為具有應受交通管理處罰的特征,可以依法處罰。第三是量裁適當,被記錄的違法行為與處罰依據、標準一一對應,不應有量裁不當的情形。第四是程序合法,整個過程皆按《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主要的法律依據有:
(一)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二)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執行程序與監督”;
(三)規章:《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公安部文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推廣使用交通監控系統查處交通違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號)、《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廣使用路口闖紅燈監控技術通知》(公交管[1998]23號)。
三、“非現場執法模式”的作用。
(一)依法從嚴管理交通的功效。
搞好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暢通,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嚴格執法,而且要把“從嚴管理”貫徹始終。在交通執法上始終存在著一個執法怪圈,就是時緊時松,交通秩序一亂,社會上就指責交通民警不管,不執法,上級機關也要求交通管理機關開展秩序整頓,嚴格執法。而交通民警執法一嚴,對違法行為見了就糾,見了就罰,社會上就又指責交通民警濫扣濫罰。有的被查處后干擾民警正常執法。民警中出現了畏難情緒,執法就又松了。執法松了,違法又多了,秩序又亂了。循環往復,形成了這種局面。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交通法規失去了嚴肅性,而非現場執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轉這種局面,由于非現場執法在查處違法的時候并不和違法當事人直接接觸,一旦當事人違法即被記錄,事后給予處罰,同時處罰程序的設計和計算機保存的證據保證了處罰的公正性、準確性、公開性,因此可以避免主觀原因造成的執法不準確、隨意性大,客觀原因造成的管控不力的毛病,徹底改變傳統的機動車年檢與秩序、事故管理脫節的弊端,從而達到嚴格執法,從嚴管理交通的作用。
(二)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應用水平的功效。
提高科技的應用水平,是解決交通暢通的重要環節。深圳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建設有了很大的發
展。科技水平提高了,關鍵看怎么在實際當中應用和發揮作用。科技如果不為實戰應用服務,未免變為紙上談兵和空中樓閣。因此在現有的道路情況下,不但要加大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科學地規劃交通,科學地組織交通,而且還要科學地管理交通。非現場執法中的信息采集主要是運用科技設備,運行平臺是計算機網絡,其查處種類多少和范圍大小將主要取決于交通管理科技應用水平的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非現場執法能夠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應用水平
(三)不斷地研究調整交通管理工作方法的功效。
交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很多政策問題。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交通管理對策。根據交管工作的特點,我們要不斷地研究怎么樣調整工作模式,思考研究影響交通的因素,影響交通的原因,影響交通的環節,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使措施更貼近實際,更具有針對性,我市的非現場執法模式從單一“沖紅燈自動拍照”到“逆行、超速拍照”再到“機動車號牌識別系統”的不斷發展就說明了這個道理,可以預期,非現場執法的技術手段將不斷推陳出新,方法也將更加符合實際工作的需要。
(四)增強群眾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識的功效。
城市交通的參與者是人,人直接影響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以人為基礎的,非現場執法的存在可以達到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目的。根據交通心理學的觀點,在交通管理中,由于非現場執法無所不在,無時不在,違法就受到處罰,使每名駕駛員都能感到一種無形的壓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時候也能對自己的駕駛行為進行約束,讓交通參與者不得不守法,久而久之,逐步提高了自覺守法的意識,變被動的“遵從”為自覺主動地“遵守”;同時,由于群眾的舉報成功與否也要取決于群眾自身對于交通規則的熟悉程度,可以帶動全社會交通參與者都來關心和遵守交通法規。這樣雙管齊下,能形成良好的交通氛圍,起到強制性地增強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識的功效。
(五)保護民警合法執法權益的功效。
這一舉措,最直接地優點就是減少了執勤民警與違法行為人的直接接觸。同時在接受處罰時,由于重事實、重證據、重程序公開,當事人對此較少爭議,容易接受處罰,避免了少數違法人在直接面對路面執勤民警時容易產生的對抗心理,從而能夠保護民警合法執法權益。
(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效率的功效。
首先是進一步擴大了交通管理管控范圍。通過將各種監測設備設置在交通秩序較亂、易發生交通事故的點段,相當于24小時全天候有警力值守,對保障交通秩序良好,預防和避免交通事故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交通管理的時空范圍進一步得到擴展;其次是實施非現場執法由于采用科技手段和接受群眾舉報,在查獲違法行為方式上絕大多數不需要路面執勤民警,即使需要也僅是操作設備,這樣既減輕了巡邏民警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同時又節省了大量的人力資源,使推進勤務改革成為可能,也將激發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參與管理的主動性,積極獻計獻策,主動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進的方法和整頓的措施,并從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從而更大地挖掘其工作潛力,使整頓措施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七)推行警務公開“陽光作業”的功效
由于實現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與“處”的分離,增強 “透明度”,堅持“重事實、重依據”的原則,實現了違法處罰“陽光作業”,也加大了執法的力度。由設備或者舉報人對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后,只有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才處罰,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現時觀看證據進行確認后再進行處罰,從而減少了爭議。
四、“非現場執法模式”在我市的運用及評價
1997年,我局開始利用監控系統查處路口、路段“沖紅燈”的交通違法行為,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并通過各種新聞媒介進行曝光,有效地遏制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秩序明顯好轉,道路通行能力有所提高,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1999年,我局各大隊也相繼與局信息中心聯網。2000年,《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了修改。為全面實施非現場執法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本市交通管理開始步入數字化執法的時代,大批先進的違法行為監控設備也投入運行,實現了對闖紅燈、超速等機動車違法行為進行24小時實時動態采集和監控。截止2002年6月底,全市交通監控鏡頭達到163個,覆蓋了市區各主要路段,交通違法監測儀達到547處,已安裝監測儀的路口已基本涵蓋市區燈控路口,用于違章信息錄入處理的計算機近80臺,個別也大隊配備了數碼相機和攝像機用于執法。近幾年非現場執法的相關統計數據見下表:
表1 查獲交通違法行為數統計表 單位:宗
全局查獲總數 監控中心查獲數及百分比 其他部門查獲總數及百分比
1999年 681784 219008(32%) 462776(68%)
2000年 915369 290000(32%) 625369(68%)
2001年 855759 291861(34%) 563898(66%)
2002年(1-6月) 449500 195672(44%) 253828(56%)
從上表可得知,我局通過非現場模式利用監控設備查獲、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與我局加大技術投入、拓寬非現場執法管控范圍有直接的關系;
表2 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數統計表 單位:宗
全局處罰總數 監控中心處罰數及百分比 其他部門處罰總數及百分比
1999年 598819 166446(28%) 432433(72%)
2000年 829511 220395(27%) 609116(73%)
2001年 773831 227150(29%) 546681(71%)
2002年(1-6月) 383460 140871(37%) 242589(63%)
從上表可知,與傳統執法模式相比也占了全局執罰總數的相當大部分,平均在35%左右,考慮到目前全局大約有10名民警用監控設備在非現場執法,而有近900名路面民警執勤,這個比率相當不易,從工作效率充分說明了其發展前景;
表3 交通違法行為收取罰金數統計表 單位:人民幣元
全局收取罰金總數 監控中心收取罰金及百分比 其他部門收取罰金總數及百分比
1999年 108983186 35907697(33%) 73075487(67%)
2000年 119176163 47697227(40%) 71478936(60%)
2001年 176927194 79033917(45%) 97893277(55%)
2002年(1-6月) 95210068 54984999(58%) 40225069(42%)
從上表可得知,從收取罰金來看,非現場執法收取的數額逐漸占了重要比例,因為罰款額度與違法程度、危害性呈正比,所以也可以得出非現場執法處罰的皆為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的結論,說明查處的力度較嚴;
表4 不服非現場執法處罰行政復議、訴訟統計表 單位:宗
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
1999年 無 無
2000年 無 無
2001年 2 無
2002年(1-6月) 6 1(已撤訴)
從上表可
得知,不服非現場模式執罰而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案件相對于查處總數來說是非常少的,說明爭議較少。
五、“非現場執法模式”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由于這項機制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程序、實體乃至操作上還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法律依據較少是不爭的現實。具體表現為無規定或缺少前瞻。如確認違法當事人和車主的問題,由于非現場執法取證所得只能確認車輛違法的事實,具體駕駛員不詳,對此《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車輛被監控設備或者交通警察記錄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罰駕駛員,無法確認駕駛員或者駕駛員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依據本條例相關條款對車主實施罰款處罰。此規定是2000年條例修改時新增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七十五條也有類似內容。但在實際操作中,前來接受處理的當事人即使是違法時的駕駛員也會矢口否認,只承認自己是車主,從而使相應吊證的處罰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復考)無從執行。另一方面是非現場執法模式中群眾舉報查實的交通違法行為,同樣無法確認駕駛員時便無法操作,因為即使是車主前來也不能依據此條款進行罰款處罰。
(二)從目前反饋的信息來看,由于車輛的轉讓、買賣、抵押等行為將造成車輛登記車主的變化,但往往許多車輛并未辦理“過戶”和“轉籍”手續,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存在一定困難。
(三)在違法車輛信息的錄入和處罰這兩個關鍵性環節,尚不能離開人工操作,這樣工作量較大,效率也有待提高。相信隨著軟件的開發成功和在實際操作中的不斷完善,操作起來將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運作機制有待理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已規定了公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尚未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規章制度,以發揮非現場執法的作用。
六、完善“非現場執法模式”的思考
(一)、立法保障
針對較為單薄、散亂的現狀,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健全法制,嚴格執法,是許多國家和地區成功管理交通,保障安全的共同經驗之一。當前要進一步完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尤其要重視按照立法程序,把非現場執法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三者同步納入法制軌道,主要工作是做好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準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現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中,有望今年出臺,與之配套的國務院實施辦法將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提早動手,通過人大、媒體呼吁《道路交通法》做相關規定,并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盡快修訂《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善程序。使非現場執法工作真正做到有科學,完備的法規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時要強化執法,堅決杜絕隨意執法以及在執法活動中受利益驅動等不良現象。用法制的手段來促進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為規范化,從而促使全社會的交通法制意識產生的變化。
(二)、執法模式的確立
1、視聽資料的采集方式
確立三種方式:監控設備(包括監測和監控設備)、民警執法和群眾舉報。 一是利用監測設備。監測采用視頻檢測、視頻抓拍,主要用于監測機動車遇停止信號通過路口的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超速、走單行線、公交車道、緊急停車帶以及不按規定進出環路進出口等行為。二是利用電視監控系統。我局分別在局指揮調度中心及各交通大隊分指揮中心裝備電視監控系統,運用電視監控鏡頭對道路上禁行車輛進入管制區域、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上亂停車等違章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并對違章信息進行錄相。 三是值勤民警利用攝像機、數碼相機人工采集信息。配備攝像機、數碼相機等專用設備,供民警在值勤過程中,對道路上不宜直接糾正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如違法停車等進行現場攝錄或拍照并粘貼《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單》的方式人工采集信息。四是廣泛發動群眾拿攝像機、相機檢舉違法行為,出臺獎勵措施,對舉報屬實的予以采納,確認為處罰的證據,并按一定額度給予舉報獎勵。
2、信息的發布方式
非現場執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特點是違法人一般不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已經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所查獲,為保證違法人及時主動接受處理,必須將錄入的信息以多種方式公諸社會,方便駕駛員查詢。
一是上網發布。在互聯網開辦的公安交通管理網站(域名為www.stc.gov.cn)上設置了交通違法行為查詢欄目,內容包括全市駕駛員、機動車的違法信息。通過與我局綜合信息系統的接口,每天定時更新。群眾查詢時只需輸入駕駛證檔案編號、對應的駕駛員姓名或者車牌號及車屬單位,即可獲得本人或車輛違法情況的詳細信息,包括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計分、總積分、是否已接受處理、到哪里處理等。
二是電子幕墻、電子顯示觸摸屏發布。局各辦公場所對外窗口設置與局綜合信息系統聯網的電子幕墻、電子顯示觸摸屏方便群眾查詢,無法上網的駕駛員或車主通過觸摸屏相關的頁面,只要輸入自己的駕駛證檔案編號或車牌號,即可立即查到自己有無交通違法行為情況的詳細信息。
三是新聞媒體發布。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每天公布一批違法車輛牌號,同時提醒駕駛員及時查詢自己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尚未接受處理。
四是提供聲訊查詢。我局各執法單位的電話均應向社會公布,群眾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知道自己是否違法時,可隨時撥打電話查詢,不知道電話號碼時還可撥打“122”,由我局“122”報警服務臺負責轉接。同時,還可撥打“96999”電話信息臺進行查詢。
五是在辦理駕駛員年審、機動車年度檢驗時依法暫不予以辦理,告知其接受處理后方可恢復。
3、“非現場執法模式”所確定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
主要是處理違法行為流程與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序的銜接。做到整個執法過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4、“非現場執法模式” 隊伍建設
(1)規范管理制度,我局監控中心和局、大隊違例辦應當由過去的單純辦理執法手續,轉變成為信息綜合分析處理、執法業務綜合集成、執法手續辦理、指導的重要部門和窗口。
(2)增強非現場執法隊伍的力量,一方面是逐年增配處理人員,增加經費投入,改善隊伍的裝備。這樣就可以精簡機關,充實基層,優化內部結構,把節省下來的警力充實到基層實戰崗位,解決基層警力薄弱,管理不力的狀況。
(3)推行目標管理考評,把觸角延伸到最基層。以非現場執法模式推動勤務制度改革,將非現場執法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充分調動民警自覺運用非現場執法手段處罰違章的積極性,使非現場執法逐步成為路面交通管理的主要執法手段之一。形成由點(崗臺)靜態管理交通向線、面結合,動靜結合,糾處違法行為、巡邏執法為主轉變,擴大交通管理覆蓋面,延長控制時間,消滅管理上的“薄弱點”、“空白點”。
5、“非現場執法模式”設備的運用
將監控設備合理布局、虛實結合、靈活運用,發揮技術優勢,突出熱點,時刻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6、盡快建立社會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交通肇事舉報已有國家規定,對于社會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獎勵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有規定,但至今尚未見
有可操作性的辦法出臺,自然也無實例。目前遼寧鞍山和河南焦作已有先例。以河南省焦作市為例,當地交警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在全市發起“拿起相機,抓拍違章”活動,出臺獎勵措施,動員全市廣大攝影愛好者參與交通管理,在業余時間拿起相機抓拍違法車輛。措施規定,對發生在城區的機動車違法現象,任何公民都可以“抓拍”,然后將記錄照片(或錄像帶)送交焦作交警支隊,經過交警部門甄別,交警部門將給予照片提供者每起違法價值30元的物質獎勵。如果一名群眾在一個月之內抓拍二十起以上的,交警部門將獎勵抓拍者一部近萬元的照相機,據當地交警部門統計,從2002年4月24日至5月15日20余天的時間內,交警部門就接待了98位“業余交警”,經過對他們提供的照片進行鑒別,已對其中的66人進行了獎勵。根據這些違法“證據”,焦作交警已對52起嚴重違法的“特權車”駕駛員實施了嚴厲處罰。
由此可見,我市有必要建立起社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建議以發布規范性文件,對舉報資料、獎勵辦法、舉報程序等予以規范,從而達到密切警民關系,聯系群眾、發動群眾打擊交通違法的目的。
七、“非現場執法模式”運用的前瞻。
科技手段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全面應用,提高了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豐富了交通管理的手段,增強了交通管理的能力和效率,有力地推動了交通管理工作體制、機制、方法的改革和管理觀念的更新。交通管理手段已經從簡單勞動型向科學智能型發生了全方位的轉變。可以預測,隨著科技水平運用于交通管理的增多,非現場執法模式的內容必將更加豐富。
目前已運用于深圳邊境口岸和四川宜賓市的區域性車輛自動識別系統(AVIM,Automatic Vehicle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就是個可以用來進行非現場執法的很好例子,它是ITS的具體應用和交通管理數字化執法的最好切入點,其將每一臺合法車輛的基礎信息儲存在Tag卡中,形成“車輛信息資源平臺”,通過分布于道路網絡內的基站讀取、接受動態信息,與終端數據庫數據交換,從而精確檢查車輛信息,判斷其運行軌跡、速度、數量,可以實現交通控制、交通誘導的功能,還可以監控出車輛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而實施處罰,這也是典型的非現場執法。
還有《車輛行駛記錄儀》(俗稱“車載黑匣子”),其國家標準的編制工作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所等單位正式啟動,一待出臺后也可以用于非現場執法。據報道上海公交車明年年底前要全部裝上“黑匣子” ,這種“黑匣子”不僅可以記錄車速、行駛里程、時間等數據,還可以自動設定安全行駛速度,并提醒超速行駛的司機減速。另外,如果公交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技術人員還可以通過分析黑匣子記錄的數據,了解駕駛員是否有違規操作,以便查處交通事故的原因。 目前上海市已經有5條線路將近250輛公交車撞了這種“黑匣子”,預計明年年底以前,上海市18000多輛公交車將全部加裝這種設備。
綜上所述,非現場執法模式將路面秩序管理與宣傳管理、車輛管理緊密結合在一起,“動靜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為交通管理落實“違法必究”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具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和應用空間,而且具有較強的使用和推廣價值。筆者希望此文能做引玉之磚,讓更多的人來關心和研究交通管理非現場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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