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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關系的結構性要素標準探析

    時間:2023-02-20 08:42:48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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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關系的結構性要素標準探析

    內容提要:民商法上的因果關系標準一直被視為不解之法學難題,并長期困擾著司法實踐。本文從因果關系標準問題的法哲學思考與可行性論證入手,對兩大法系各國因果關系標準學說進行比較分析后,重新審視了因果關系標準的內在價值構成和因果關系標準的移植與本土化問題,提出了以法哲學、法醫司法技術和法律規范等要素構成的、開放性的結構性要素新標準。
      主題詞:因果關系  結構性要素標準  探析
     民商法上的因果關系(cusation),直到現在仍一直被中外學者視為不解之法學難題。【1】盡管其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無論英美法系侵權法理論,還是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均不持異議。但是,究竟以一個什么樣的客觀標準,去公正地界定事實及法律上因果關系的成立或中斷,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爭論和近半個世紀的沉寂之后,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所批評的那樣,“該說的已經說了,不該說的也已經說了”,可因果關系的標準“仍是一團亂麻和一堆荊棘,一個令人眼花繚亂、撲朔迷離的領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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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頁。 


        
      加強民商法中因果關系成立與中斷標準的研究,探求因果關系確認與排除規則,對完善因果關系理論和公正司法,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對因果關系標準問題的法哲學思考與可行性論證
      對被喻為“法律帝國”的人民法院和一名法官而言,因果關系是一個難以回避而又十分沉重的話題。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法院每年審結的民商法案件中,約有7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因果關系理論的運用和對因果關系的確認。由于因果關系標準的模糊和難以把握,即使是法官竭盡心智,但不當確認和轉移法律責任、濫施懲戒的判例仍在所難免。
      因果關系不單是一個民商法上的問題,它還是法哲學的一個重要命題。為求證因果關系的標準,中外多少學者在為之傾到和癡迷之后又為之扼腕嘆息,更有多少后來者望而卻步,將其視為民商法學之禁區。難道因果關系間就真的沒有一個客觀公正而又易于把握的一般標準可循么? 
      (一)原因和結果及其聯系是可認知的客觀實在。因果關系究竟是什么,這是探求因果關系標準前,首先必須弄清楚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恩格斯早就有過精辟的論述【3】為我們研究民商法上的因果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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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頁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頁。

    系打下了堅實的哲學基礎。在哲學家看來,因果關系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整個物質世界不斷運動變化過程中顯現出來的客觀的、普遍的、內在的必然聯系,是客觀事物發展鏈條上的一個環節,其中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叫原因(cause),被一個現象引起的現象叫結果(result)【4】。 民商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系,是哲學上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5】。 正如哲學上因果關系及其發展變化是客觀的,并存在一定規律性,可以為人們所認識掌握和利用一樣,民商法中損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聯系同樣是客觀的、有規律的和可以認知的。
      (二)因果關系標準是對因果關系的規律性認識。說到底,因果關系標準是人們對因果關系發展變化規律的概括和總結。因果關系成立或中斷,雖是對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結論性評價,但它實質上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就象超載超過輪胎額定氣壓致輪胎暴裂一樣,因果關系的出現也有一個量的積累和質的改變。當損害行為達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出現。輪胎的額定氣壓值和貨車的額定運載重量都是安全有效運輸作業的最高限度。這個“限度”即引起事物質的改變的量就是因果關系的標準,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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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現代民法學》余能斌、馬俊駒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頁。
      【5】《民法.侵權行為法》王利明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頁。

    客觀事物內在本質的規律性認識。其一方面是客觀的、確定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要受事物內在規律的制約;另一方面,因果關系標準又是相對的,不確定的。由于認識的局限和個體差異,人們對因果關系標準的認識是有區別的,并且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根據因果關系及其標準的客觀性與相對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慮,實現因果關系標準在主觀和客觀上的統一不僅可能,而且甚為必要。這是筆者探求因果關系標準的可行性論證,在對因果關系標準問題的法哲學思考后得出的第一個結論。
      (三)兩大法系各國已有的研究成果是探求因果關系標準的階梯。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在民商法研究中,積極吮取刑法中有關因果關系的研究成果,已經對因果關系的標準問題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英美學者圍繞“近因”(proximate  cause)理論,相繼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導致損害發生者”為標準的“相當說”和以直接損害結果為標準的“直接結果說”(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預見力”為標準的“預見力說”(the  foreseeability  theory)等學說。【6】大陸法系國家的一些學者還提出了條件說、充分原因說、蓋然性說等理論。這些研究成果雖然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為探求因果關系標準提供了不少的參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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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3頁。

      (四)立法上的空白,是規范和統一因果關系標準的極好空間。雖然兩大法系各國都主張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除法國民法典對因果關系有所涉足外,各國立法對因果關系及其標準均無具體規定。這一方面是立法和司法的不幸,另一方面又為規范和統一因果關系標準提供了機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采用列舉方法,對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首次作了規定【7】,即是對因果關系標準的成功探索和嘗試。
      二、兩大法系關于因果關系標準的代表性學說比較分析
      (一)相當說  (  the  equivalent  theory)與蓋然性說。我國傳統民法學研究中一般認為,相當因果關系說是英美學者的代表性學說,為奧地利刑法學家格拉塞(Glaser)1858年所創【8】。但也有學者指出,1888年德國富萊堡大學教授Johamn  von  Kries提出了相當因果關系

    理論【9】。關于相當說的內涵,我國學者也有多種不同的表述,但并無實質性區別。該學說認為,一般情況下,凡足以造成損害的所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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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司法文件選》2003年第三期第41頁。
      【8】《民法.侵權行為法》王利明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頁。
      【9】《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頁。

    件都具有同等價值,都是損害結果的法律上原因。也就是說,一切被確認為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或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要求有直接因果關系,只要行為對損害結果構成相當條件,因果關系即告成立。
      “相當條件”以科學上的可能率為基礎進行判斷。行為導致損害的可能率達100%時,損害必定發生;可能率超過50%時,損害可能發生;此種情形下因果關系存在。可能率低于50%,損害未必發生,則因果關系不存在。
      蓋然性因果關系說,又被視為一種證明因果關系的方法或標準。有人認為此說起源于日本【10】,也有人持懷疑態度【11】。但筆者以為,就內容而言,蓋然性說顯然吸收了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合理內核,與相當說類似,蓋然性說也主張以損害發生的可能性超過50%為標準,判斷因果關系的有無。
      相當說看似客觀,但它忽視了作為原因現象內部各條件因素的個體差異,有失公正性,且可能率基數是否超過50%無從確定。蓋然性說提出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指數,由數理統計的結論來確定。這較之于相當說雖有所發展,但一個具體的行為或事件致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并非單憑數理統計所能測算出來的,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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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王旸《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1997第63頁。
      【11】《中國侵權行為法》張新寶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頁。


    能性指數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仍屬空中樓閣。
      (二)條件說與直接結果說  (  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 條件說被認為是大陸法系因果關系理論中最古老的學說【12】。該說認為,損害行為與其引起的一切損害之間均應肯定其因果關系。其有二層涵義:(1)同時或共同造成某一損害的數個因素,均稱為條件,都是損害的原因;(2)一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又可能成為另一損害結果的條件,則最初的損害行為(條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結果與最后的損害結果間也構成因果關系。前者如某甲高速駕駛制動失靈汽車撞傷突然橫穿公路的乙;后者如甲致乙受傷,乙因傷住院又遇火災死亡等。
    而直接結果說則認為,損害行為只與它造成的直接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基于該直接損害結果“繼起的行為和事件”則應排除于因果關系之外。對非直接損害結果來說,被告的行為僅僅是一種條件,而不是法律上的原因。如某甲追打乙致乙于倉皇奔逃中撞倒丙,則甲丙間無因果關系。該學說在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一些法典的認可【13】,并被相關國家適用于司法實踐。法國法院關于被盜汽車致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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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劉士國《論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載《法學研究》1992年第二期。
      【13】《法國民法典》第1151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條、《荷蘭民法典》第1284條。


    的判例就采用了這種觀點【14】。 法國法院認為,在汽車所有人對汽車欠缺妥善保管的必要注意致汽車被盜,盜車人駕車肇事后棄車逃跑的案件中,盜開汽車是切斷被告(汽車所有人)的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鏈環的介入行為。因此,汽車所有人對汽車欠缺妥善保管的必要注意過失,不是足以引起原告(被盜汽車肇事的受害人)所受損害的直接原因。
      條件說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主要是漫無邊際,無限擴大了歸責的范圍。正如一位法國學者所批評的,依條件說的觀點,若埃及艷后的鼻子稍略短些,則世界之歷史必已改寫【15】。 意思是如果埃及艷后的鼻子稍略短些,其既非如此艷美,則凱撒及安東尼亦非其情人,歐洲歷史必然改寫,世界歷史隨之改變。與條件說相反,直接結果說實際上傾向于對責任的嚴格控制,偏重于對加害人一方的保護。這種學說的適用關鍵,在于確定直接結果與非直接結果的界限。盡管很多學者作出了不少努力,但直接結果與非直接結果的劃分至今仍未能真正確定,以致有人公開批評說,這種區別純屬法官們隨心所欲加以決定的東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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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5頁。
      【15】《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頁。
      【16】同【14】


    (三)必然因果關系說  (  Necessary  causal  connection  theory)   這是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法學家提出的法律上因果關系標準。蘇聯的民法學家認為:“因果關系永遠是現象之間的這樣一種聯系,其中一個現象(原因)在該具體條件下,必然引起該種后果(結果)。”【17】波蘭學者維茲紐斯基也主張“在客觀因果關系中,應當把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區分開來,只有必然因果關系才能成為責任的依據。”波蘭學者哈諾維茲還提出以“自然規律”即以自然科學知識和生活經驗為基礎的檢驗方法作為衡量必然原因的標準。【18】必然因果關系說在我國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居于通說  地位,認為:“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損害之間要有客觀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它是認定侵權行為的又一  重要條件。”【19】“當違法行為是損害的必然原因時,行為人即應負民事責任。……如果甲致乙受輕傷,乙在前往醫院治療途中遇車禍身亡,則甲的致害行為與乙的死亡只存在偶然聯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甲對乙的死亡不負責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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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蘇聯民法》格里巴諾夫、科爾涅耶夫主編,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506頁。
      【18】《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8頁。
    【19】《民法概論》佟柔等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308頁。
      【20】《民法教程》王作堂、魏掁嬴等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頁。


    但近年來,必然因果關系說也受到了一些學者的批評【21】。 也有學者依據對最高法院發表的判例進行分析,認為我國司法實務已拋棄必然因果關系說,轉而接納了相當因果關系說【22】。 筆者認為,必然性決定于事物發展的內在依據,偶然性取決于事物發展

    的外部條件,但它們都是事物發展的原因。偶然發生的侵權損害責任,并不因侵權的偶然性而得到豁免。因此,必然性并不能等同于因果性,應摒棄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的提法。但事實上,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在立法、司法實踐中,我國關于因果關系的標準問題仍是模糊不清的。雖然必然因果關系說主張以自然科學和生活經驗法則作為標準,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該學說對侵權行為必然性與偶然性的劃分是不科學的。
      (四)規則范圍說(The  scope  of  the  rule  theory)  有的學者又稱之為法規目的說【23】,是繼相當因果關系說之后的一個新興學說,并為英、德等國家適用于案件裁判。如英國1962年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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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民法新論》王利明等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68頁。
       【22】梁慧星《雇主承包廠房拆除工程違章施工致雇工受傷感染死亡案評釋》,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4期。
       【23】《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頁。

    Close  訴Steel人身損害賠償案【24】。該說認為,因果關系之有無,惟依法律和契約規則之意旨與目的為標準,如果損害超出了所違反規則的保護目的范圍,就不存在任何賠償責任。因為這種損害超出了有關規則的保護宗旨,且損害的發生也不是基于非法的方式。
      規則范圍說在我國學界褒貶不一。肯定觀點認為,因果關系學說眾多,卻無一精確。以抽象不確定內容之標準為標準,徒增問題之復雜性,無益于問題的解決。規則范圍說將因果關系予以虛化,簡易而合理,可以擱置無具體合理答案的各因果關系學說間的爭論,使問題回歸到就法論法的單純層次。無論契約還是侵權關系,行為人就其行為引發之損害是否應負責任,基本上為法律問題,應依相關法律和契約的規定探究之,無須再援引其他因果關系的學說【25】。 否定觀點則認為,規則范圍說在理論上帶有強烈的目的論色彩,即法律的目的是決定性的因素,不注重客觀因果關系內在聯系的科學性,而且只有通過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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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頁。原告因機器飛出的金屬屑致傷。依照英國1937年“工廠法”第14條第1款“任何機器的每一危險部分……都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的規定,Close對工廠主提出了索賠訴訟。后經英國上議院判定原告敗訴,理由是“工廠法”第14條所規定的義務,是為了防止工人接觸機器的運轉部分而受傷,而不是防止由機器本身或者機器加工的材料飛出的碎片而受傷。
      【25】《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頁。


    正在被適用的規則中所包含的社會目的才能確定責任的界限。但當有關規則的目的范圍難以或無法準確界定的時候,這個學說就無法應用【26】。筆者贊成持否定態度的觀點并且認為,規則范圍說是在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事實因果關系已經存在的情況下,討論如何適用法律,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是一個純粹的法律適用問題,對判斷因果關系的成立與中斷并無裨益。
      三、確立因果關系標準的相關價值衡量與選擇
      前面已經談到,因果關系標準是對因果關系的規律性認識。兩大法系不同的因果關系標準,體現了兩大法系各國不同時代、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價值取向及追求。無論是側重于對受害人保護的條件說,還是極力為加害人開脫的直接結果說,它們均因失之偏頗,有悖法的公平正義價值,而終為世人所棄。因此,我們不能拘泥于某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記探求因果關系標準的使命,乃是以最低成本制裁不法行為,救濟無辜受害人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秩序。由于價值主體的多元性、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和社會需求的復雜性等因素,因果關系標準的價值沖突在所難免。關鍵是我們應根據法定價值優先原則、適當成本原則、最佳效益原則,趨利避害,減少和避免價值沖突,準確制定和選擇適用因果關系標準,使更多的價值成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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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頁。

    以在因果關系標準中并存。
      (一)因果關系標準的正義價值。正義是一個極富有生命力的概念,從中西方傳統正義論到現代法律正義論,它一直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著。正義不是法的產物,而是法的理念、精神和追求。從一定意義上說,法的秩序、效益、自由等價值都是建立在正義價值之上。沒有公平正義,法的其它一切價值都是不存在的。因果關系標準的正義價值主要體現在:第一,使正義得到更為普遍的認同;第二,作為法律保障正義實現的補充。這種保障上的補充,又是通過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兩個途徑來實現的。一個缺乏正義的社會必將是一個舞弊的社會、黑暗的社會和動蕩的社會。確立因果關系標準是謀求和保護社會正義最基本的手段和途徑之一。因此,我們在進行具體的因果關系判斷和探求因果關系標準時,必須首先充分考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和加害人、受害人等各方當事人實體及程序權利的平衡。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與其得到的賠償以及加害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當。
     (二)因果關系標準的效益價值  。效益是產出減去投入后的結果。因果關系標準的效益價值,集中反映在對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與分配上。加強對土地、礦藏、森林、水和大氣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對政策、信息、權利、義務等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益,應成為因果關系標準的另一價值追求。也就是說,無論選擇或創建因果關系標準理論學說,還是制定或適用因果關系標準進行具體的因果關系判斷,我們都應顧及效益價值的要求,在保障公平正義前提下,注意以較少的成本投入實現最大的公平和正義。
      首先要注重程序效益,盡可能降低訴訟成本。如果因果關系標準過于繁瑣或難以把握,專業技術條件要求太高,必將增大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訴訟投入。追求因果關系標準的效益價值,就是要調整訴訟結構優化配置訴訟資源,確立的因果關系標準以及對該標準的證明,應當簡明扼要,方便實用。兩大法系各國傳統學說倡導的因果關系標準,有一個共同的弱點,就是要么過于抽象,內容不夠確定,要么過于細致,技術要求高,證明起來困難,不能實現標準化參差為一律之功效,使用效益極低,價值不大。
      其次,要重視實體效益,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觀事實真象,以利于對加害人、受害人等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最佳保護,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和浪費。體現了效益價值的因果關系標準,以利爾德·漢德法官的過失公式【27】進行表述,應該是加害人用于注意的投入與支付的賠償金額成反方向運動。即用B表示注意的預防成本,PL表示預期事故成本,假設注意能減少事故發生的幾率,則隨著B指數曲線的上升,PL曲線即呈下降趨勢;而兩條曲線的交叉點C就是適當注意。具有

    效益價值的因果關系標準應盡可能接近“適當注意”這個點。過嚴或過寬的因果關系標準都是對該點的不當偏離,都將到致公正和效益價值的喪失。因為標準過于嚴密,因果關系難以成就或不易證明,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就會加大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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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的經濟分析》〔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頁。

    和投入;反之如果標準過寬,行為人就可能增加注意成本以防止損害的發生,這樣又容易造成不必要注意成本的浪費。
      (三)因果關系標準的秩序價值  。秩序是自然和社會存在的基礎,是自然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條件。其既包括自然界按自然法則形成的自然秩序,又包括人類社會中由社會規范調控所形成的社會秩序。因果關系標準顯然是調控社會秩序的社會規范之一。秩序價值雖不是因果關系標準的核心價值,但卻是正義價值、效益價值最基礎的價值成份。因果關系標準的秩序價值主要表現在:第一、規范和統一因果關系的司法認定秩序。因果關系標準模糊導致的首要后果,就是司法裁判的無序性。眾說紛紜的學說和撲朔迷離的爭論,足以使任何一個最有雄心和魄力的法官舉棋不定。因果關系標準作為調控契約和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的準法律規范,其應該可以使因果關系司法認定上的無序狀態得以改觀。第二、強化對民事主體契約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調整與保護,最大限度的優化配置各經濟要素,穩定和協調市場結構、生產結構、流通結構、消費結構的相對平衡有序。第三、保障行為人滿足適當注意的成本投入秩序。確定的因果關系標準,雖然也引起適當注意點C的波動,并反射性吸引行為人為滿足適當注意增加或減少注意成本,但若將注意成本的投入放在一定時期內考查,就不難發現注意成本的投入已經處于相對有序狀態。
      (四)因果關系標準的移植與本土化。除了對因果關系標準的價值衡量與判斷,因果關系標準的移植與本土化問題,是確立和適用因果關系標準時不得不面臨的又一重大抉擇。孟德斯鳩認為,一個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應該是非常適合于這個國家的,如果能夠適合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只是一種巧【28】。  美國學者羅伯特·塞德曼夫婦也曾斷言,“相同的法律規則及其約束力,在不同的時間和地方、不同的物質和制度環境中,不會對不同的角色承擔者指引出相同的行為”【29】  其實,因果關系標準的移植與生物移植一樣,只要存在移植的必要,且受體與供體之間具有質的相容性和較大的親和力,吸收和引進兩大法系各國科學的因果關系理論和立法實踐不僅可能,而且可以成功。除了相容性,成功的移植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供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因果關系標準的生命力,取決于其自身完善程度、韌性和所要解決法律問題的存續時間。只有移植那些較為完善、前瞻性強、又具有一定靈活性的標準,才能順利回應來自本土國理論和實踐的挑戰。第二、由于供體并不是單一的,故要細心甄別有所選擇,并注意來自不同國家因果關系標準之間的和諧。第三、受體接受移植后,應促進對供體的吸收、融合,最終應實現被引進因果關系標準的本土化。如果缺乏深層文化的支持和意識層面的認同,本土化不可能成
    功,移植也會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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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論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鳩著,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6頁。
      【29】《法律秩序與法律變革》(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頁。

      四、因果關系標準的結構性要素闡釋
      筆者分析后發現,以往兩大法系各國關于因果關系標準的學說雖各不相同,但在一個問題上卻存在著驚人的類似,這就是各家學說提出的標準,都是在單一層面、孤立角度和相對狹隘的基礎之上,去判斷因果關系標準的成立或中斷,存在一偏概全傾向。別說這些捉摸不定、難以把握的標準指導意義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因果關系存在與否還是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即便嚴格按照前述相關學說的標準進行判斷,結論也是顧此失彼,難以周延的。這里不妨以英國著名的科里斯訴斯科特案【30】為例作個分析:依規范目的說、必然因果關系說,則原告的羊群被沖入水中與被告未將羊群用圍欄圈起來運輸之間,因超出法律規定設置圍欄的目的和偶然風暴不具有必然性,故不存在因果關系。若依預見力說、條件說和直接結果說,則結論正好相反。而若依相當說和蓋然性說,就很難作出判斷。因此,因果關系存在與否,須要憑借多種知識技能和方法的有機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這個包含著各種要素的有機結合體,就是筆者提出的因果關系結構性要素標準。結構性要素標準由以下要素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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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Corris  v·Scott  (1874)  L·R·9  Ex·125·轉引自《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頁。原告將羊群交給被告作為艙面貨物運輸。按成文法規定,羊群在作為艙面貨物運輸時必須用圍欄圈起來,但被告并沒有這樣作,結果遇到風暴羊群被沖入水中。審理結果,原告的賠償請求被駁回。駁回的理由是,法律規定設置圍欄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在動物中蔓延,而不是保護它們免于海難的危險。

      (一)法哲學要素。法哲學作為法律理性的思辯,其介入部門法已有一個多世紀,將其引入民商法中的因果關系標準理論,并非筆者的獨創和突發奇想,而是筆者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慎重作出的選擇。因為舍棄法哲學的指引,則無法揭示原因現象與結果的內在本質及其聯系。法律因果關系判斷中引進哲學要素,有利于從整體上對損害結果和來自于不同主體的一個或多個可加害行為進行唯物的和辯證的判斷。這個判斷在結構性要素標準中只是一個宏觀上的把握和初步思考,與必然因果關系說套用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標準得出的最終結論是不同的。并非象有的學者所擔心的那樣,哲學上因果關系標準的介入會導致法律上因果關系標準的混亂。恰恰相反,因果關系的成立,正是在于事物內部原因要素發生了質的規定性的改變,相應的結果才得以出現。結構性要素標準中融入法哲學要素,旨在提供一種最基本的思維工具和分析方法。比如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客觀性、時間的順序性、內因外因定律以及反證法、剔除法、代替法等,所有因果關系的共同屬性和判斷標準,都是結構性要素標準中法哲學要素的范疇。
      (二)法醫等司法技術學要素。法醫等司法技術,本來就是服務于司法審判的應用科學,旨在為司法審判提供盡可能準確的判斷信息,是衡量因果關系存在與否最基本、也是最為可靠的手段和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說,法醫等司法技術學要素是判斷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事實上標準。無論是契約還是侵權損害賠償,因果關系成立與否,都須要經相關客觀科學的檢驗證明方能確定。法醫等司法技術檢驗和鑒定幾乎可適用于所有民事、商事糾紛中因果關系的審查判斷。除傳統法醫技術等學科外,隨著免疫學、病理學、分子生物學等相關學科的迅猛發展和許多新技術、新理論、新方法

    的運用,為因果關系的判斷提供了新的層面和新的視角。近年來,一些國家還新發展了“賠償醫學”,由法醫學家、法學家專門研究人身損害參與度、后遺癥判定等因果關系理論。日本學者渡邊富雄提出的“損害參與度”理論,將致害的可能率按百分比劃出十個等級,對民商法中因果關系的判斷,特別是對多因一果損害賠償案件中,各個加害行為或事件原因力大小的判斷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是因果關系結構性要素標準中的重要成份。
      (三)法律規范要素。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純自然的因果關系,如果不上升到法律上進行認識,則不具有法律意義。因此,判斷因果關系成立與否,必須兼顧法律規范要素。只有這樣才具有法學上的有理論和實踐價值。需要強調的是,本文此處提到的法律規范,不僅包括民事、商事法律規范和有效司法解釋,還包括民事、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要約、承諾和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規范要素是結構性因果關系標準中法定要素,在判斷原因、結果及其聯系時,還必須滿足法律規范預先設定的各個構成要件。當前世界各國民事、商事法律規范中關于因果關系的規范尚處于非常簡陋階段。但隨著因果關系理論和實踐的深入,這種局面定會改觀。
     (四)價值要素。因果關系的確定,不能不考慮因果關系諸價值要素的權衡與選擇,應自覺實現各價值要素的和詣與統一。對此前面已經論及,這里不再贅述。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本文提出的結構性要素標準,是一個相對確定的標準。一方面它是確定的,是法哲學、法醫司法技術和法律規范等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另一方面它又是開放的,隨時可以吸收接納兩大法系各國一切便于因果關系判斷的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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