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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原理論文
在各領域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論文吧,論文對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對于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論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原理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內容提要】
物質交換原理和信息論分析是偵查學的重要理論與研究方法,但各有重大的局限與不足。本文在分別檢討這兩大理論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原理的構想,剖析了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的必然性、內涵、構成及模型,并簡單闡述了該理論的現實意義。
【摘要】
偵查學研究
【關鍵詞】
物質轉移原理/信息論/信息轉移原理……
一、引言
偵查學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指能夠囊括偵查學的全部內容或大部分內容、具有原理性質或實質指導意義的基礎理論。[1]我國以往的偵查學研究對經驗型、操作型的問題關注較多,大體停留在“經驗型研究”的模式上,而對于高層次的理論研究則相當薄弱。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偵查學學術品位的提升,以至于影響了偵查學在中國的發展,直到近年來才有所改變。不僅國內陸續出版了以《偵查學原理》為名的高質量專著,(注:如王傳道教授編著的《偵查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提出了偵查認識論、偵查對抗論、偵查思維論、偵查謀略論、偵查科技論、偵查民本論、偵查決策運籌論、偵查系統論信息論與控制論、以及偵查目的論共九大理論;任惠華主編的《偵查學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闡釋了偵查學的對象體系、學科性質、學科歷史、基礎理論以及偵查的概念、價值、功能、原則等問題。)而且大量的論文屢見不鮮,相關教材中出現專章更不在少數。這既反映了偵查學的一大研究熱點,又預示著偵查學的美好明天。誠然,在學術研究表面繁榮的背后,也隱藏著一些危機。例如,對于什么是偵查學原理,存在著“濫竽充數”的現象,對于有關原理的理解還有重大偏差,看法也很不成熟。
筆者不揣淺陋,曾經著文闡述犯罪行為的物質性原理、犯罪過程的物質交換原理、揭露和證實犯罪的同一認定原理是偵查學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物質交換原理亦可以稱為信息交換原理,但對于如何真正從信息科學的角度來認識犯罪過程中的物質交換現象與規律則未能說明。[2]本文將在對“偵查過程中的物質轉換原理”與“偵查學的信息學分析”兩大課題研究予以深刻檢討的基礎上,試圖全面闡述一個新的理論構想——“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原理”,以適應當代偵查學發展的實際。當然,由于只是初探,故本文仍只能在該理論的基本構架及意義上展開。
二、物質交換(轉移)原理之局限性
(一)物質交換(轉移)原理發展述評
作為各國普遍公認的偵查學與法庭科學著名理論,物質交換(轉移)原理是由法國偵查學家、法庭科學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在20世紀初提出,故也被稱作洛卡德交換(轉移)原理(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注:關于本原理究竟是使用“交換原理(Exchange Principle)”還是使用“轉移原理(Transfer Theory)”的表述,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學術用語的嚴謹性講,應該說后者更科學一些。故本文采用后一說法。)
該理論的問世同19世紀自然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及其在偵查實踐中的應用密切相關。當時,歐美各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科學技術長足發展,物理學、化學、醫學等領域出現了驚人的突破,這些都給沿襲落后方式且錯案百出的偵查活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
首先將現代科學方法、科學精神引入偵查實踐的,當推法國人阿方斯·貝蒂隆(Alphonse Bertillon)。他于1882年發明了人體測量法,將其父親(一位著名的人類學家)的一些人類學知識和方法應用于對罪犯某些骨骼部位的科學測量,用骨骼長度對罪犯進行個體化,獲得了巨大的成功。貝蒂隆的創舉,在某種意義上引導了一個新的時代,即偵查走向科學法的時代,故后人尊稱他為科學偵查之父。
在貝蒂隆將科學應用于偵查中的理念的影響下,隨后柯南道爾(Conan Doyle)、格羅斯(Hans.Gross)、拉卡桑(Alexandre Lacassagne)等人也先后作出了自己的努力。他們注意到了自然界普遍存在著物質交換現象,即兩種物質客體在外力的作用下若發生相互接觸、摩擦、撞擊則都會引起接觸面上物質成分的相互交流和變化,并認為這些交換現象與證據可用于偵查破案。柯南道爾用他那支生花的妙筆,塑造了一個名揚世界的大偵探福爾摩斯。借助福爾摩斯這一小說人物,柯南道爾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和利用泥土等物質轉移證據。漢斯·格羅斯是奧地利著名的偵查學、法庭科學家,他和柯南道爾幾乎同時提出了收集和研究衣服上和罪犯兇器上的塵土的想法,他強調將科學知識、科學方法應用于偵查及物證的分析、解釋中,如他已把顯微鏡等科學儀器用于檢驗、鑒定之中。亞歷山大·拉卡桑則是法國法醫學的奠基人,但同時實際上也是最早幾個研究衣物和身體上的灰塵的少數法庭科學家之一,他研究過灰塵在判斷罪犯職業、居住地區方面的作用。
所有這些革新的思想與成功的實踐,為物質轉移原理的產生做了充分的醞釀。但直到20世紀初供職于法國里昂警察局的法國人埃德蒙·洛卡德,才第一次明晰物質轉移原理。洛卡德主要從事物證分析工作,他特別強調塵土在偵查中的應用價值,他發現任何罪犯都可以通過從犯罪現場提取的、及罪犯帶走的灰塵顆粒與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聯系起來。這一思想正是物質轉移原理的雛形,但最初這一思想并不為警方所重視。后來,他成功地運用該原理為很多案件的破獲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從而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得到資助和支持。例如在一起偽造金屬貨幣的案件中,洛卡德用自己制造的吸塵器對嫌疑人的衣服進行了細致的檢查,在衣服上發現的塵土里含有錫、銻、鉛(全世界偽造貨幣者最常用的金屬)的混合物金屬顆粒,通過化學分析證明,金屬顆粒與貨幣在成分上相同。當洛卡德指出,嫌疑犯衣服上的這三種金屬的比例同懷疑是他制造的假幣中所含金屬的比例完全一樣時,面對這樣的證據,嫌疑人承認了所犯的罪行。[3]從一定意義上講,洛卡德在物質轉移原理上的成功有自己的卓越貢獻,柯南道爾、漢斯·格羅斯和亞歷山大·拉卡桑也功不可沒。洛卡德本人就曾經將該理論歸功于上述三個人。
物質轉移原理使得洛卡德名垂青史。然而,洛卡德對該理論的表述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且又經過他的同事和學生等許多后來者的改良,才最終成為了偵查學和法庭科學的基礎原理。在目前國外的偵查學和法庭科學著作中,一般將其表述為:“無論何時,只要兩個客體接觸,在接觸面就會產生物質的轉移現象。”由于物質轉移原理是由對塵土等微量物質的研究發展而來,所以很長一段時間人們認為轉移只是發生在微量的等級上。后來一些學者對其進行了合理拓展,認為實踐中還存在著宏觀轉移的情況,而且立體特征轉移是物質轉移的合乎邏輯的擴充,從而將物質轉移分為物理轉移與立體特征轉移,而物理轉移又包括微量物證轉移與宏觀物證轉移兩種情況。與此同時,他們也對影響轉移和勘查的因素作了一定的分析,認為影響因素有:①分離力及客體被分離的難易程度。這兩個因素影響在轉移中可以獲得的碎片的數量和大小。②轉移力及物質轉移
的難易程度。它們決定一個子碎片粘附在他的“母體”或轉移到目標物上的可能性的大小。③轉移的碎片的數量。④碎片的附著能力。⑤二次轉移,指的是碎片從其來源A轉移到目標物B,又從B轉移到C。當在C上發現了來源A的碎片時,就可能導致推出A與C之間存在相互作用的錯誤結論。⑥無關轉移,指的是碎片轉移、或被發現在與犯罪事件不相關轉移的可能性。他們認為,后兩個影響因素使人們認識到實施犯罪行為并不總是發生在由源物體到目標物的物質轉移之中,同時在犯罪現場上的物質可能和犯罪有關,也可能無關。[4]毫無疑問,100多年來物質轉移原理在其發展演變過程中,既修補了原有認識的不足,又填補了以前缺乏細致分析與置疑的缺憾,進而鞏固了其在偵查學、法庭科學上的基礎理論地位。
在該理論傳入我國后,學術界逐步形成了一些通識。我國學術界一般認為,物質轉移原理表明犯罪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物質轉移的過程,作案人作為一個物質實體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總是跟各種各樣的物質實體發生接觸和互換關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質轉移是廣泛存在的,是犯罪行為的共生體,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規律。具體來說,這一理論涉及的物質轉移是廣義上的,可分為兩種類型:①痕跡性物質轉移。即人體與物體接觸后發生的表面形態的轉移。如犯罪現場留下的指紋、足跡、作案工具痕跡以及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②實物性物質轉移,又可分為有形物體的物質轉移和無形物體的物質轉移。前者包括微觀物體的互換和宏觀物體的互換,微觀物體的互換指在犯罪過程中出現的微粒脫落、微粒粘走,如纖維、生物細胞的轉移,宏觀物體的互換指作案人遺留物品于現場或者從現場帶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氣體的互換,如有毒氣體與無毒氣體的互換、刺激性氣味的遺留等。
總的來看,物質轉移原理有著深厚的科學基礎,它反映了客觀事物的因果制約規律,體現了能量轉換和物質不滅的定律。這一原理對偵查學的理論與實踐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它不僅是研究微量物證、細致取證的基礎,也是研究現場勘查的依據,更是研究偵查對策的基石。
(二)物質轉移原理遇到的各種挑戰
任何理論都有其時代的局限性。物質轉移原理最初是適應20世紀初的偵查實踐狀況和科技水平而提出的。它后來逐漸受到各國偵查專家的認可,并在偵查活動中發揮了卓越功勛。但隨著時代和科技的發展,它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局限性,其中既有適用范圍方面的,又有適用效果方面的。
首先,物質轉移原理是專門針對物質性信息而言的,不適用于意識性信息,這人為地縮小了其適用范圍。
在人類進入了理性司法時代以后,各國普遍確立了證據裁判主義,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廣泛收集各種證據用于定案。而證據本質上是一種信息,現今人們可用于偵查破案的信息既包括寓存在物質中的信息即物質性信息,又包括寓存在人腦記憶中的信息即意識性信息。[5]前者集中表現為形形色色的實物證據,后者表現為證人證言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等言詞證據。它們都是破案的重要依據,都主要通過轉移或交換而來。但物質轉移原理的提法無疑排除了對后者的適用,使得其對偵查學和法庭科學整個學科的指導意義大打折扣。事實上,在偵查實踐中廣泛使用的各種意識性信息完全可以通過“××轉移原理”的形式予以概括,只不過用“物質轉移原理”有點不恰當而已。
具體來說,以下意識性信息都是通過交換或轉移而形成的,卻難以套用物質轉移原理予以解釋:(1)犯罪心理痕跡的形成與運用。心理痕跡是指人在一定心理狀態下進行活動,在客觀環境中留下反映該種心理狀態的跡象。由于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的發生總是犯罪人在一定的環境中受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的產物,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總會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即在特定的環境中留下心理痕跡。偵查人員可以根據轉移的規律來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特點,達到識別犯罪人的目的。例如,在20世紀70、80年代,西方尤其是美國出現過一種被稱為系列變態殺人案的典型犯罪,它們同當時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矛盾激化、個人精神極度空虛有很大的關系,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著相對明顯的特點,一些作案手法往往會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其個人心理信息,可以為偵查破案提供重要的線索。毫無疑問,這些心理痕跡的形成客觀上屬于信息轉移的結果,但卻很難被歸為物質轉移,運用其破案也不能視為物質轉移原理的貢獻。(2)犯罪記憶的形成與測謊技術的應用。測謊技術是指通過對接受測驗者的呼吸、脈動、血壓、皮膚電阻、腦波或亞聲頻顫抖所造成的次聲波變化的儀器測定,在確認接受測驗者的生理變化與其虛偽陳述之間具有對應關系的基礎上,審查判斷接受測驗者關于涉嫌犯罪事實的陳述的真實性及其可信程度的刑事科學技術。通俗地講,測謊技術的科學機理在于,任何人經歷一定事件以后都會在大腦中留下記憶,經歷犯罪等特殊事件以后就會留下深度記憶,這種深度記憶會不斷在作案人腦海中浮現,他們也會極力回避“舊事重提”;一旦在測謊實驗中設計與犯罪相關的問題被提起,作案人對犯罪事實的記憶痕跡會立即在大腦的記憶區域恢復起來,復現并喚起接受測試者相關的情緒記憶、動作記憶、視覺記憶等,進而引起鄰近的情緒記憶、動作記憶、視覺記憶等,進而引起鄰近的情緒中樞的心理生物反應如皮電、血壓、呼吸、肌肉等指標的變異;由于這些心理生物反應為植物神經系統所控制,一般不受人的意識控制,所以接受測試者很難進行人為的掩飾,但測謊儀可以準確地顯示出來。盡管目前在各國偵查實踐中對測謊技術的準確性還有異議,但其所測試的記憶痕跡無疑是意識性信息轉移的結果。正是由于作案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將犯罪過程、犯罪環境與被害人的信息轉移至自己的大腦并予以記憶,所以在其再次接受類似信息的刺激后才會出現異常癥狀,這正好視為對所發生轉移的犯罪信息的印證。(3)犯罪印象痕跡和催眠術的應用。與作案人在犯罪結束后會留下犯罪記憶相對應,被害人或相關證人也會對作案人、犯罪行為、犯罪過程、犯罪工具、犯罪時間、犯罪場所等留下犯罪印象痕跡。從理論上講,這種犯罪印象痕跡本身就是犯罪信息的表現形式,是以被害人、相關人同罪犯之間的雙向或單向意識性信息轉移為基礎的。犯罪人保留有對被害人的記憶,同時被害人也保留有對犯罪人的記憶。在偵查實踐中,這種犯罪印象痕跡被廣泛用于破案,即便對喪失記憶的被害人、證人也可通過心理催眠的方式予以喚醒。但究竟為什么會形成犯罪印象痕跡卻不能用傳統的物質轉移原理加以解釋,實際上其中利用了被害人、證人同作案人、犯罪現場以及其他犯罪要素之間的意識性信息轉移。
其次,偵查技術在當代獲得了新的突破,擴大了人們可識別的物證的范圍,這種擴大的物證能否適用物質轉移原理也存有一定的障礙。
這突出體現在計算機侵入犯罪方面。這是一種發生在虛擬空間的新犯罪形式。在犯罪過程中,犯罪人使用的計算機同被害者使用的計算機之間的電子數據交流總是相互的,一方面犯罪人會獲取所侵入計算機中的大量電子數據,另一方面他也會在所侵入計算機系統中留下有關自己所使用計算機的電子“痕跡”。這些電子數據或“痕跡”都是自動轉移或交換的結果,不僅寓存于作為犯罪工具的計算機與處于被害地位的計算機中,而且在
登錄所途經的有關網絡站點中也有保留。它們在實質上屬于轉移或交換的結果,但由于表現為二進制代碼的電子數據形式,不可為人所直接感知,因此不宜通過傳統的物質轉移原理加以解釋。
正是上述各種局限性暴露出物質轉移原理存在著其固有的缺陷,它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我國就有學界前輩曾經提出,它只是適用物證技術學(大致相當于外國的法庭科學)的指導理論,而不是偵查學的基本原理。為了回應實踐的發展對物質轉移原理所構成的重大挑戰,顯然人們有必要重新檢討并變革之。
三、偵查學的信息論(學)分析之不足
信息科學是上個世紀中葉興起的一門新興自然科學。1948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研究所的仙農(C.E.Shannon)發表了《通訊的數學理論》一文,奠定了現代信息學的基礎。歷經半個多世紀,信息學的成果已廣泛應用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諸多領域。我國偵查學領域開展信息學研究至少始于上個世紀80年代,如在早期立里、炎土發表“我國刑事偵察學理論研究概述”一文,[6]提出“以三論為中心的信息再現說”。該學說認為,犯罪偵查是一個依據信息、并由人工加以控制的系統工程,將現代科學“三論”的方法應用于偵查實踐,可以揭示偵查過程的實質,幫助人們認識刑事犯罪的物質過程,促進案件的偵破。到目前為止,偵查學的信息論(學)分析已經有了長足進展,但仍達不到令人滿意的程度,其突出表現就是還不能有效地指導和啟發偵查實踐。
通觀我國學術界對偵查學信息論分析所作的各種嘗試和努力,應當認為喜憂參半。可喜的是,我國將信息論方法引入偵查學研究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理論框架基本成型。有的學者對偵查中犯罪信息的概念、特征與分類,對偵查中犯罪信息處理的機制,對如何收集與整理犯罪信息,[7]以及對偵查學中信息論方法的運用原則與作用等,[8]發表了論證嚴謹的見解;有的學者指出,刑事偵查實質上是一個信息傳輸的過程,犯罪事實是信源,偵查機關和偵查員是信宿,偵查措施和偵查活動是信道,這樣構成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這種信息系統的觀念啟示偵查人員應加強信息庫建設、改進偵查裝備與倡導信息反饋方法等;[9]有的學者提出,從發案到破案的一個完整過程,就是由犯罪行為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饋、最后到再現犯罪的過程,其中收集信息、處理信息是主要環節與關鍵環節;[10]有的學者則另辟蹊徑,專門就偵查信息的概念與類型、偵查信息的寓存形式以及收集、識別和處理作了探討;[11]最近,還有學者對偵查學信息論的觀點作了徹底的全面總結,將其概括為:犯罪行為必取一定的形態,不同的犯罪形態反映不同的犯罪行為信息;犯罪信息不僅存儲于犯罪行為形態之中,還存儲在犯罪痕跡、犯罪行為結構及犯罪行為的聯系等諸方面;犯罪信息是形成偵查判斷、推理、假定的前提,也是推進偵查、調整偵查的基礎。[12]
然而,我國現階段對偵查學的信息論分析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其一,它們基本只涉及對偵查過程的信息論分析,即只分析了在偵查過程中如何利用犯罪信息與偵查信息破案的方法,而未涉及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論分析。其實,偵查過程的信息論分析只能告訴人們應該有效地利用各種案件信息破案,而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論分析才能告訴人們應該如何識別和分析各種信息、如何利用信息破案。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礎。如果不能徹底了解犯罪過程中的信息傳遞規律,則偵查過程中對信息的利用將是無本之木、無水之源,最后成為一句空話。其二,我國目前偵查學中信息論分析仍只提出了思想,只解釋偵查學信息的概念、分類,很少涉及偵查中利用信息的各種規律,更沒有人能夠構造出有用的模型。信息系統模型分析是信息論的核心方法,如果偵查學信息論分析拿不出任何模型,則只能說明我國偵查學在這一方面研究的低層次,尚不能對偵查實踐發揮應有的作用。
而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學術的未來走向必然是調整研究視角,將信息論方法用于分析犯罪過程中的信息現象與規律,在此基礎上開發出偵查過程中的信息分析模型。只有這樣,才能將偵查學的信息論分析引向深入,真正拿出可用于指導偵查實踐的成果。
四、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原理的初步構想
在回顧了物質轉移原理與偵查學信息論分析之后,筆者有意識地將它們結合起來,這就是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原理的出爐。這是一個以傳統物質轉移原理為基礎的理論,但它更強調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的不可避免。至于采用“信息轉移原理”名稱的原因,并不是對“物質轉移原理”名稱的簡單模仿,而是因為從信息論的角度上講,犯罪過程確實是一個信息轉移或交換的過程,作案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同被害人、犯罪現場與犯罪環境之間發生信息轉移甚至互換。
信息轉移原理表明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現象是廣泛存在的,它是犯罪行為的共生體,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具體來說,這一理論既表明了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的必然性,又涉及信息轉移的內容與相關模型。
(一)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的必然性
犯罪過程中必然會發生信息轉移,首先是由犯罪行為的物質性原理決定的。馬克思主義犯罪觀認為,任何犯罪行為都是行為人反社會的物質性表現形式,而非行為人單純的主觀意念。只有當個體將犯罪意向付諸實施,將犯意外化為行為,用物質的力量侵犯犯罪對象時,犯罪才隨之發生。這就是偵查學領域的“犯罪行為的物質性原理”。[13]依照該原理,既然犯罪是一種物質的運動,那它必然要在一定的時間、空間條件下實施,必然會破壞事物原有的狀態,引起信息轉移的出現:一方面,犯罪人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會促使被害人、犯罪現場與犯罪環境發生變化,將其自身的信息保存在變化后的被害人、犯罪現場與犯罪環境中;另一方面,犯罪人實施犯罪以后還會造成自身的變化,將被害人、犯罪現場與犯罪環境的信息存儲在自己身上。
此外,對這個問題還可以從案件信息與熵(或混亂度)的關系上討論。信息論認為,犯罪過程同其他自然過程一樣,是一個熵值增大即混亂度增大的過程。在犯罪過程中,熵值增大表現為三個方面:①自然意義的混亂度的增加,如對被害人人身的傷害與生命的終結、對物品、場所的破壞;②社會意義上的混亂度的增加,如對某一種社會關系(所有關系、人身關系等)的破壞,尤其是犯罪人的人際關系的變化;③個人意義上的混亂度的增加,如犯罪人在作案前后的異常行為、異常情緒,受害人對犯罪人個人、實施犯罪過程的記憶。當然,此三種意義上的混亂度的增加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尤其后兩者多相互結合。而這些混亂度的增加本身就表現為一定的信息轉移,可以被廣泛運用于偵查實踐中。
(二)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的構成
犯罪過程中所轉移的信息是指刑事案件信息,即犯罪案件的準備、發生、發展、結果及其狀態的各種表征或秉性知識。它在偵查活動中的最大價值在于,它能為偵查人員消除案件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獲得有助于破案的知識。
這種信息的表現是形形色色的,可以依照不同的標準劃歸入相應的類型:(1)依照其內容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為犯罪信息、反偵查信息與其他關聯信息。所謂犯罪信息,是指來自犯罪行為方面的信息,即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犯罪現場
及犯罪環境的改變與變異,這種改變和變異中蘊含的信息;而犯罪人為掩蓋犯罪實施各種偽裝等反偵查行為,必然要增添新的掩蓋犯罪、歪曲事實、逃避偵查的行動軌跡,這里面所蘊含的信息便是反偵查信息,它有別于犯罪信息;除此之外,案件中還會派生出其他有關的信息。簡言之,犯罪信息是犯罪行為的共生體,反偵查信息是反偵查行為的共生體,它們是犯罪過程中轉移的主要信息。(2)依照其寓存形式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為物質性信息與意識性信息。物質性信息是指寓存在各種宏觀與微觀的固體、液體與氣體物質的信息,意識性信息是指寓存于犯罪人、被害人、目擊證人及其他知情人的大腦記憶中的信息。一般來說,前者受到的干擾因素較小,雖然也可能因遭到人為或自然破壞、變質或污染而失真,但不會主動“造假”;而后者則要受到提供者的主觀因素影響,既有可能因提供者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與陳述能力而失真或減值,又有可能因提供者的利害關系等而不如實反映案情。我國著名學者何家弘曾經總結說,“神證——人證——物證”證明方法的轉變是人類司法證明的歷史,我國當前要轉變以“人證”為主的辦案觀念,轉向以物證為主要載體的科學證明。[14]由此看來,我國的偵查活動也要由重視意識性信息的收集與運用,轉向強調物質性信息的收集與運用。此外,依據其來源的不同,案件信息還可以分為犯罪人信息、被害人信息、目擊證人信息、犯罪現場信息與犯罪環境信息等。
所有這些信息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以結構和聯系的方式存在著。每一條信息或每一組信息都會反映案件的人、事、物、時、空五要素或其中之一,它們在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施階段、罪后階段所發生的轉移也不是單獨進行的,而是互相聯系、甚至互動地進行。轉移的結果是使上述五要素可以反映在案件的各個方面。雖然有些轉移的信息可能誤導偵查人員、使之作出矛盾的偵查推斷,但大多數信息針對案件中同一要素時基本上是相互印證的,這為偵查人員不斷明晰案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犯罪過程中信息轉移的相關模型及規律
為了說明信息傳遞的基本原理,信息論創始人仙農曾提出過著名的信息系統模型。這個模型主要由信源、信源編碼器、信道編碼器、信道、信道譯碼器,信宿譯碼器、信宿等幾部分構成。這一模型的運行原理是,消息從信源發出,經發送機將消息轉變為信號,輸入信道,經過信道譯碼器,信號被接收機譯碼還原,將信息傳輸給信宿。同時,信息的傳輸必定要經過信道,信道中總有噪聲干擾,所以信宿所獲及的全部消息并非原來從信源中發出的消息。盡管這一模型具有很強的數學意味,但是它仍然可以用來闡釋許多社會現象的運行機制。為了使于闡釋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現象,本文把這一模型的結構簡化成三個部分:信源、信道和信宿。
信源是指信息的源泉,犯罪過程中的信源主要是作案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犯罪單位。總的來說,對于整個自然和社會而言,它是一個相對孤立和封閉的物質系統,具有特定的耗散結構。作為一個物質系統,它是整個社會系統的一個衍生物,物質系統的信息不僅反映著自身也反映了它與社會物質系統相互作用的過程和痕跡。在偵查實踐中,把握這一點有利于正確判斷犯罪主體的犯罪動機以及實施犯罪的手段。信道是指傳送信息的通道,犯罪過程中的信道是犯罪行為,包括犯罪預備行為、犯罪實施行為與罪后處理行為等。通過形形色色的犯罪行為,作案人的信息得以四散開來。在偵查實踐中,信道是決定取證方向的基本因素。信宿是指傳送信息結束后信息的歸宿,犯罪過程中的信宿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犯罪現場及犯罪環境。被害人在接受信息時具有主觀能動性,他總是有選擇地接受來自作案人的各種信息,故而他存儲的信息是否準確取決于其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與表達能力;而犯罪現場及犯罪環境是被動地接受信息,它們存儲信息的方式是各種痕跡物證。如果用圖來表示的話,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現象至少可歸結為以下兩種模型:一是人—人信息轉移模型(見圖1),二是人—場所信息轉移模型(見圖2)。
附圖
嚴格地說,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并不是單向的,被害人的信息也可能傳遞給作案人、甚至犯罪現場及犯罪環境(他們傳遞信息的信道往往不是犯罪行為而更可能是抵抗行為)。由于這些信息轉移并不是犯罪過程中的主要現象,故限于篇幅關系暫不做展開。
由圖可以看出,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遵循兩大規律:一是不守恒性的規律。傳統的物質轉移原理認為,物質是不滅的,犯罪過程中發生接觸的兩個物體中一方增加的物質必定是另一方減少的,一方減少的物質必定到了另一方身上,轉移的物質不能分享、復制;而信息轉移原理則認為,信息是可以分享的,它以復制的方式進行轉移,犯罪過程中發生接觸的兩個物體中一方獲得了對方的信息,對方不會喪失該信息,而且這種信息還可能繼續轉移到其他客體上。二是不一定對稱性的規律。傳統的物質轉移原理認為,犯罪過程中的物質轉移是對稱性的,發生接觸的物體任一方都會在對方身上留下源于自身的物質;而信息轉移原理則認為,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既可能是雙向的,也可能是單向的,在發生轉移的物體一方將自身的信息傳遞給了另一方的同時,另一方不一定對應地將自身的信息傳遞給了這一方。
上述兩大規律充分說明了信息轉移原理不是物質轉移原理的簡單翻版,而是一種超越。它告訴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不僅要有意識地利用轉移得來的信息,而且要主動遵守信息論的基本方法。
(四)信息轉移原理與信息論分析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講,信息轉移原理既是傳統物質交換原理的升華,又是信息論用于分析犯罪過程的一個結論。之所以說信息轉移原理是原先物質交換原理的升華,是因為這一理論基本克服了物質轉移原理的種種局限性,可以更好地應用于偵查學和法庭科學,更好地指導偵查辦案實踐。之所以說信息轉移原理只是信息論用于分析犯罪過程的一個結論,是因為該原理只深入揭示了犯罪過程中的一種信息現象——信息轉移現象,它不涉及其他方面。
如果進一步用信息論方法分析犯罪過程的話,人們至少還能對信息反饋現象、信息互動現象等加以挖掘。也許還能概括出一些可供實踐借鑒的規律與經驗,提煉出所謂的信息反饋原理、信息互動原理也不是不可能的。總而言之,將信息論方法不要局限于偵查過程,要大膽拓展至犯罪過程。這樣,偵查學的信息論分析就能真正起到實效,結出更多的指導偵查實踐的重要成果。
五、信息轉移原理的理論意義
筆者試擬信息轉移原理,絕不是要否定物質轉移原理,而是對該原理進行橫向擴展和縱向深化。筆者認為,該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深遠意義。
首先,信息轉移原理可以更廣泛地應用于偵查學,更好地指導實踐。這是因為,傳統的物質轉移原理局限于物證技術學中的微量物證,適用范圍狹窄,而信息轉移原理則適應了現代科學技術、偵查實踐的發展趨勢,可以解決傳統理論所無法解決的諸多問題。這一點在計算機犯罪的偵查中體現得的較為明顯。計算機犯罪的出現和劇增,不僅要求人們必須挖掘出此類案件偵查的方法論基礎,而且要求必須在知識與觀念上都要有所突破。
其次,信息轉移原理能夠指導偵查人員有效地利用各方面信息
。刑事案件發生后,必然會出現大量的信息,其中既有表現為痕跡、物證的物質性信息,又有表現為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意識性信息,既有反映犯罪事實的犯罪信息,又夾雜有大量的反偵查信息、干擾信息、無關信息。對此,偵查人員應按照信息論分析的方法,從作案人、被害人、犯罪現場與犯罪環境四個方面去收集信息,然后研究各種信息是如何轉移的,相互之間能否印證等,為我所用。
再次,信息轉移原理決定了人們應科學地看待偵查和鑒定。在犯罪過程中,信息的轉移是不可避免的,但這種轉移不一定是對稱的,而且不具有守衡性,轉移活動中任何意外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滅失。而偵查與鑒定是建立在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的專門活動,它只能夠盡可能地復現信息轉移的情況,只具有相對的真理性,同樣可能出錯。(注:關于偵查活動中的相對性,詳見筆者拙文“論偵查的相對性原理”,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年第1期,轉載于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刑事法學》2001年第7期。)當然,這并不否認人們較為準確地把握基本犯罪信息的可能。
六、結語
作為偵查學、法庭科學的基礎理論,物質轉移原理在人類社會中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持續的發展。但事易時移,無論是犯罪還是偵查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固守傳統的理論只會導致泥古不化。人們在研究偵查學新問題的時候必須對該理論有所突破,為其注入“新鮮血液”,使其在實質和適用上都得到更大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偵查實踐服務。信息轉移原理正是為了適應這種需要而提出的。當然,本文所論及的仍只是一種理論構想,尚需要得到偵查實踐的檢驗與潤色,更期待各位方家的批評指正。
現在學術界對偵查學原理的探討似乎存在一些誤區,一些人脫離偵查實踐研究偵查學原理。其實,偵查學原理只有對偵查實踐起到有效的指導作用,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筆者傾向于選擇“偵查途徑”的角度來研究偵查學原理。筆者認為,個案偵查中的每一條偵查途徑后面都隱藏著一個深邃的偵查學原理,如主張“從調查因果關系入手開展偵查”的偵查途徑背后是“犯罪的因果關系原理”或“犯罪的物質性原理”,主張“從調查痕跡物證、控制贓物入手”的偵查途徑背后是“犯罪過程的信息轉移原理”或“犯罪過程的物質轉移原理”,主張“從排查作案時間入手”的偵查途徑背后是“犯罪的時空關系原理”,主張“從摸底排隊入手”的偵查途徑背后是“同一認定原理”。這是贅話,權作“引玉之磚”。
收稿日期: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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