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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務合同 仍屬勞動爭議
案情:何某于2002年1月21日凌晨3時許,在古藺縣某煤廠井下采煤作業時被瓦斯燃燒燒傷,送某醫院治療,痊愈后出院。2002年3月12日,雙方達成協議:何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誤工費和出院后的療養費、醫藥費由古藺縣某煤廠全部承擔。今后,何某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煤廠索取錢物。協議簽訂后何某當日領取了古藺縣某煤廠支付全部費用。
2002年10月22日,古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古勞社險(2002)83號文件確認何某屬因工受傷,按規定應享受有關工傷待遇。2002年10月23日,古藺縣勞動鑒定委員會以古勞鑒(2002)63號文件通知何某與煤廠,何某因工傷殘鑒定的結果為符合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拾級。2003年2月17日,古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古勞仲案字(2003)第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終止古藺縣某煤廠與何永康的事實勞動關系。由古藺縣某煤廠一次性支付給何某傷殘補助金4014元(6× 66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014元(6× 669);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50×4);工傷津貼1338元(2×669);住院護理費500元;共計10066元。某煤廠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與某煤廠構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他們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最后依法判決由古藺縣某煤廠一次性支付給何某傷殘補助金4014元(6× 66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014元(6× 669)、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50×4)、工傷津貼1338元(2×669)、住院護理費500元共計10066元(含已給付3816元)。
評析: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實際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的規定,何某請求享受工傷待遇與古藺縣某煤廠發生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該案屬于勞動爭議。
第二,古藺縣某煤廠與何某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何某在古藺縣某煤廠井下采煤作業時被瓦斯燃燒燒傷,經古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古勞社險(2002)83號文件確認何某屬因工受傷,按規定應享受有關工傷待遇。古藺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符合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拾級。古藺縣某煤廠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古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古勞社險(2002)83號文件,古藺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古勞鑒(2002)63號文件已發生法律效力,何某屬因工受傷,按規定應享受有關工傷待遇。何某與某煤廠所達成的協議只體現了部分國家工傷保險待遇,且協議時何某尚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協議中未包含該部分內容。故何某請求享受工傷待遇與古藺縣某煤廠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以勞動爭議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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