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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公(工)傷制度初探
撰文:楊帆(律師)轉載:廣東法律糾紛網(http://www.mylawyer.cn)
不久前,一位讀者反映:他是一名大學教師,兩年前在上班途中發生意外,經醫療診斷傷殘五級。他向所在大學申請工傷,單位不同意認定為工傷,他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勞動部門卻以事業單位職工為由不予受理。該讀者稱,這次不幸遭遇不僅給身體帶來了重大傷害,而且心里也感到了絕望,由于有關法規政策不明確,導致他投訴無門,至今仍不得不繼續在艱難的上訪、申訴。稍微留意不難發現,近來媒體對事業單位工傷問題的報道、討論也日漸增多。
誠然,跟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相比,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制度的確滯后、模糊、零散了很多。自96年我國工傷社會保險全面鋪開,加上今年國務院出臺了《工傷保險條例》,各地也都紛紛制定、修改了相關工傷配套文件,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已日趨完備。而機關事業單位關于工傷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顯滯后的規定,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對于工傷認定的條件、部門、待遇等等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在此局面下,容易導致有關部門的處理缺乏法律政策依據,工傷人員在申請合法權益時也不好操作。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因此,筆者在此試歸納現有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工傷處理的規定,除供讀者參考了解之外,也借此文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法規政策,以完善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也稱“公傷”,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審核、評定。由于此類糾紛形式多樣,法律關系復雜,在法律調整上有的尚無明確的依據,加上目前一些地方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制度已經進行了改革,因此實際處理起來并不一致,下面分別作簡單介紹。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處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為了適應一些規定不盡切合機關事業單位的情況的需要,出臺了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的專門法規政策。例如,珠海市1999年制定了《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工傷保險的通知》,規定了珠海市各級黨政機關(含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經費由財政核撥補助及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和計提管理費用)的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珠海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家公務員,(含依照、參照執行人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全面實行社會工傷保險。大連市政府也發布了《關于印發〈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規定〉的通知》,規定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團體)、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駐連機關事業單位,駐連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此外,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相關規定。以上地區通過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將其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生工傷時參照企業工傷進行處理,這樣可以工傷保險基金作為支撐,既有利于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同時也能更好的維護職工權益。
二、沒有實行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比較復雜,因為處于不同系統、不同部門,其處理程序、依據及結果也不一樣。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優撫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執行。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與范圍、傷殘撫恤(保健)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5、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6、現役軍人(含文職官兵、義務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優撫優恤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評殘范圍、審批程序按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民[1989]優字19號)和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制定的《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供養安置及家屬撫恤等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實際工作中,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受傷由軍隊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以上是筆者的一點粗淺認識,請不吝賜教。進一步研究和探討這一特殊法律關系,將有利于解決我們在工作碰到的實際問題,也能更好的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完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公(工)傷提供借鑒。
(作者單位: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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